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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2009-04-03 04:19馬懷宇
現代商貿工業 2009年2期
關鍵詞:侵權行為歸責原則民事責任

馬懷宇

摘要: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就是確定侵權行為人侵權民事責任的一般準則。它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為確定侵權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原則,是處理民事糾紛、確定侵權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根據和標準。歸責原則決定著責任構成、舉證責任承擔和免責條件等一系列問題,在侵權行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關鍵詞:侵權行為;歸責原則;民事責任

中圖分類號:D62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9)02-0251-02

1引言

在民法的發展中,侵權行為的保護對象經歷了由單一的財產權向人身權以及其他一些合法的人身利益和財產利益的拓展,對侵權行為人的責任確定也經歷了一個由單一的過錯責任向過錯推定、公平責任、無過錯責任的發展過程。即侵權行為是產生責任的根據,它不僅包括因行為人的過錯而導致的侵權行為,還包括行為人依據公平原則產生的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在這個過程中,法律觀念經歷了重大變化,它使得侵權責任作為法律規范責任,不僅是社會控制的工具,同時也是公民實現權利的工具,最終還是預防損害、分擔損失、恢復先前狀態的措施。

所謂歸責是指行為人因其行為和物件致他人損害的事實發生以后,應依何種根據使其負責。而這種根據體現了法律的價值判斷,即法律應根據行為人的過錯或損害結果使行為人承擔責任,還是以公平考慮作為價值判斷標準而使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

在民法學上,歸責原則實際上是歸責的規則。是指據以確定侵權民事責任由行為人承擔的理由,標準或者最終決定性的根本要素。歸責原則決定著一定的責任構成、舉證責任的承擔、免責條件、因果關系的證明等一系列問題,它貫穿于整個侵權法之中,直接影響到當事人的利益并對各個侵權行為規范起著統帥作用,是司法機關處理侵權糾紛所應遵循的基本準則。侵權行為法的歸責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在侵權法領域的具體化。

2侵權行為法及其歸責原則的發展

在侵權行為法發展的歷史長河中,大致可以劃分為習慣法時期、古代成文法時期和現代法時期這樣三個階段。

在習慣法時期,最早的侵權行為法主要表現為私人復仇制度,它的使命是解決部族成員之間的矛盾和沖突。在人類社會初期,對個人所加大侵害行為,是以受害人及其血親對加害人進行同態復仇的方式來解決。

在古代成文法時期,侵權行為法并沒有單行的成文法加以規定,而是散見于各國的一般的成文法典之中。法律禁止私人復仇,而賦予受害人及其家屬要求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在起初的古代成文法中,對于侵犯財產權造成的損害,確定以財產的方法賠償;對于人身權利的損害,一方面規定可以用財產的方法賠償,另一方面還規定可以用同態復仇的方式進行。這種矛盾性規定,反應了新舊法律規范的矛盾,使當時的成文法成為一個習慣與新法、古老法制原則與法律進步化趨向的混雜物。在古羅馬,直到裁判官法出現,才最后確定了對人身侵害也一律實行財產賠償制度。

進入現代法時期,侵權行為法的發展具體可以分為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等幾個方面。就大陸法系侵權行為法發展來說,具有代表性的是1804年《法國民法典》和1900年《德國民法典》。1804年《法國民法典》承襲了羅馬法的體系,把侵權行為作為“非合意而生之債”,并用“侵權行為”和“準侵權行為”代替羅馬法中的“私犯”和“準私犯”的概念。它的最突出的貢獻,就在于打破了羅馬法及其他古老法典對各種侵權行為分別規定的辦法,制定了一個適用于一切侵權行為的原則條文,即1382條;“任何行為使他人受損害時,因自己的過失而致使損害發生之人,對該他人負賠償的責任?!?900年《德國民法典》詳細地規定了一般侵權行為責任的原則、特別侵權行為責任、監護人責任、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損害賠償范圍、請求權時效等一整套完善的侵權行為法制度。

就普通法系侵權行為法發展來說,它是由各種特殊侵權行為責任的規定和大量具體侵權訴訟的法院判例構成的法律匯編。它沒有一般侵權行為責任的法律原則,也沒有恰當的分類。例如,有的分為:(1)人身損害;(2)非法拘禁;(3)精神折磨;(4)侵犯財產所有權;(5)侵犯個人無形利益。

從世界法治觀念的演進歷史看,歸責原則的發展經歷了一個從主觀到客觀、從結果論到行為論的過程。從古羅馬法到現代的各國民法,源于對私法保護的侵權法,都體現了人類社會對侵權行為作出規范和控制的努力。在原始社會,氏族之間解決侵害的基本方法是血親復仇。隨著生產和交換的發展,血親復仇逐漸被賠償制度所取代,這時的賠償制度,實行的是結果責任主義,即只要有損害發生,受害的一方就可以要求加害人賠償。確定當事人承擔責任的依據是損害事實本身,不考慮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隨著人類理性日趨完善,到羅馬《十二表法》時,過錯的概念開始出現。在《國法大全》中,過錯責任原則得到了進一步的確認和發展,即行為人承擔責任需以主觀上具有過錯為最終條件。近代資產階級民法繼承了羅馬法上的過錯責任原則,使之成為與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契約自由并列的近代資產階級民法的三大原則之一,充分體現了處于上升時期的資產階級在事業上生氣勃勃的進取精神和在競爭中優勝劣汰(即合法的損人利己)的價值觀念。

3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的主要形式

3.1過錯責任原則

侵權行為法的歸責原則,首先應提到的是過錯責任,即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應就所發生的損害負賠償責任。過錯是侵權行為法的核心問題。自19世紀以來,過錯責任成為各國侵權法的基本歸責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有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承擔民事責任?!边@一規定表明,我國民法把過錯確定為承擔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和歸責的最終要件,使其成為確定責任范圍的重要依據。

侵權行為必定給他人或國家、社會造成一定的損害,但造成損害并不是侵權行為的本質屬性。在過錯責任制度下,一個人只有在他具有過錯的情況下才能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但這種責任的承擔首先考慮的是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問題。傳統侵權法奉行的基本原則是:無過錯即無責任。

過錯是一個主觀和客觀要素相結合的概念,它是行為人通過違背法律和道德的行為表現出來的主觀狀態。過錯的基本形式是故意或過失,體現了行為人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而此主觀狀態是確定過錯程度的重要依據。過錯具體表現為受行為人的主觀意志支配的外在行為,這種行為是行為人的主觀意志狀態和違法行為的統一,是法律和道德對行為的否定評價,具有非法性和非道德性。

3.2過錯推定原則

推定是指根據已知的事實對未知的事實所進行的推斷和確定。在民法上,過錯推定也稱過失推定。過錯推定原則是指法律事先規定,一旦行為人實施了某種加害行為,法

律就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必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行為人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其責任即可豁免。需明確的是,行為人不能通過簡單地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而免責。這種原則的確定,其目的在于改變過錯責任中受害人的舉證不利的地位,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規則。

過錯推定原則在狹義上是指審判機關可以在特定的情況下裁定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除非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實質上,使行為人承擔責任的最終依據仍然是有過錯,仍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惟一的區別在于承擔舉證責任的是行為人而不是受害人,只是在舉證責任上不同于過錯責任的“誰主張誰舉證”。而在廣義上,過錯責任原則等同于無過錯責任或嚴格責任原則。正基于此,我國民法學者對過錯推定責任的意見不一,一部分學者認為過錯推定屬于過錯責任,它是在無法判明過錯的情況下,為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利,根據行為人與造成損害的人或物的管束關系和對之應盡的注意義務或享有的利益,在其不能證明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推定為有過錯。一部分學者認為它是一種獨立的歸責原則,適用于嚴格責任領域。

在過錯推定的運用中,推定常常以客觀過失的概念為基礎,依據客觀標準評價過失,即以普通人、合理人的標準或以違反義務的標準等來評價行為人是否有過失。我國關于醫療事故賠償法律關系和賠償責任等即適用過錯推定原則。過錯推定的發展是當代侵權法發展的標志之一。作為一種法律技巧,過錯推定已為世界各國民法所普遍采納。在過錯推定中,舉證責任倒置旨在給行為人強加責任,尤其是在日益擴大適用的特殊的過錯推定中,通過限定行為人舉證證明其沒有過錯的抗辯事由,無疑大大增加了其免責的困難,由此也加重了行為人的責任。

3.3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與過錯責任原則相對應的,指法律在某些情況下,行為人承擔責任不以其主觀上具有過錯為必要條件,行為人造成他人損害時,即使主觀上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谶@種認識,受害人無須對行為人的過錯進行舉證,行為人也不得以其沒有過錯為由主張免責或減責。我國《民法通則》對這一原則也有體現,如第106條第3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p>

無過錯責任源自工業革命后。在資本主義國家經濟迅速發展的同時,工業事故也大量增加,給人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帶來了嚴重的威脅。傳統的過錯責任原則在化解糾紛方面變得不敷應付,為維護受害人的利益,無過錯責任原則應運而生。

無過錯責任不同于過錯責任,它不以行為人的過錯為構成責任的要件,而注重于損害的客觀存在及行為與損害事實間的因果關系,即無論行為人有無過錯,都應依法律的特別規定承擔責任。無過錯責任的目的在于補償受害人所受的損失,因而適用范圍是受限制的,只有在法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在我國,有學者認為,產品責任、高度危險作業所引起的損害、地面施工所引起的損害、環境污染以及動物引起的損害等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3.4公平責任原則

在處理侵權問題時,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并不能解決所有問題。例如生活中出現一些損害事故,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不具有主觀過錯性,按照過錯原則,行為人不負賠償責任。同時,這種損害并非出自特殊的法律事實,也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但受害人無端遭受損失卻得不到任何補償的情形顯失公平,因此侵權理論在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之外產生了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原則即是指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都沒有過錯,又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要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而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損害得不到補償,在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由審判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依公平合理負擔原則,判由雙方分擔損失。

公平責任的出現是現代侵權法發展的產物,它已經逐步為許多國家的侵權法所接受。我國《民法通則》第132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就是對這個原則的確認和運用。公平責任以公平觀念作為價值判斷標準來確定責任,它是道德觀念和法律意識結合的產物。它的確立體現了社會的公平合理性和在更高的水準上要求人們承擔互濟互助的社會責任,也是損害賠償制度的發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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