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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論“三段論”演繹推理的局限性

2009-04-06 05:54曹文濤
群文天地 2009年3期
關鍵詞:演繹推理結論形式

一、演繹推理的基本形式——三段論

演繹推理是形式邏輯中最主要的推理方法。在演繹推理中,最基本的推理形式是三段論,從邏輯學上來看,所謂三段論,指的是借助某一共同概念聯結兩個判斷(大前提和小前提)推導出另一個判斷(結論)的演繹推理。然而,在法學方法論中,它表現為一種法律適用的形式邏輯模式,即,適用制定性條文等抽象語言表達出來的法規范于各案件以推導出結論的過程。其推理形式是:

(1)確定一個權威性的大前提;

(2)明確表述一個真實的小前提;

(3)推出一個可靠的結論。

上面的推理形式只是對確定法效果的三段論法的最簡約描述,實際的情況則難免更為錯綜復雜。其中,常見的有如下5種情形:

(1)同一法律事實可適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條,此時,適用不同的法條將導致相同或不同的法律效果。

(2)有別于上述某一法律事實可能適用兩個以上的法條的情形,基于舉證或消滅時效等問題的阻擋,某一法律事實可能無法分別由這些規定導出同一法律效果。即使同一法律效果不能由不同的法條導出,但只要它能夠由這些法條之一導出,該法律效果依然適用于相應的法律事實。

(3)與上述情況均相異,這些法律規定不僅可以導出不同的法律效果,而且該諸多法律效果可以并存。

(4)最繁復的情形是,在對小前提的事實情況作出判斷時不得不再次啟動新一輪三段論推理程序。而如果這種狀態不斷持續進行,推理過程將呈現出紛繁復雜的連環推導的局面。而對此唯一的解決方式是,將如此之多的邏輯推導步驟一環一環地加以展開直至某一推導結論能完全澄清所討論的案件之疑惑為止。這種情況就是德國當代批判理性主義法哲學家漢斯· 阿爾伯特(Hans Albert)所言的“明希豪森——三重困境”(Münchhausen-Trilemma)的三種結果之一,即“在某個主觀選擇的點上斷然終止論證過程”。

(5)對案件的事實及其法律后果,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立法者事先沒有預見或不可能預見到的情況出現在法官面前,出現了“法律空隙”或“法律漏洞”。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可能是在制定有關法律時在客觀上應作規定,但由于某種原因而未加規定;也可能是在有關法律制定后出現了難以預料的新情況。在如何處理這一案件上,可能存在著不同的理由和方法,這就要求司法者慎重選擇。

二、三段論在法律推理中的應用及作用

三段論在法律領域得到自覺而普遍的應用,并成為一種主要的司法技術,是在西方近代法治化的過程中,在理性主義和科學主義的驅動下實現的。在法典化的過程中,理性主義對司法形式合理化的要求,通過法律的系統化、精確化、固定化和概念化而得以實現。人類復雜的價值問題被凝結在由系統化的概念和規范所組成的具有邏輯自足性的體系之中,這一體系為生活中各種可能的法律問題提供了答案。司法的任務便是按照三段論嚴格依法解決糾紛。

其意義在于:三段論是通過教化獲得的一種穩定的思維結構。作為一種為社會成員所共享的推理形式,是集體思維何以可能的基石之一。其在法律領域的作用不容低估:

(1)體現了法律的確定性、統一性和客觀性要求;

(2)體現了法律的形式正義要求,保證了法律裁判結論的形式合理性。西方法諺:正義不僅要被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被實現。韋伯:形式正義的首要條件是法律必須具有一致性、可預見性和可計算性。

三、三段論法律演繹推理的局限

(一)演繹推理以確定的概念為前提,是前提蘊含結論的推理,不能帶來新知。法律演繹推理因此難以適應社會變化的需要。作為大前提的法律規范有著以下自身無法解脫的局限:

其一,抽象性。是法律規范的最大特點。法律既非具體命令,亦非針對具體事實,而是針對類事實抽象而成的產物。這一特征在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則的抽象性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法律規范此必要條件卻在法律適用中成為局限,需要針對不同的案例予以具體化。

其二,模糊性。由于立法者難免的疏忽以及語言固有的多樣性,法律概念往往不明確、模糊以致生發歧義或爭議,法律規范因此不可能至完全沒有歧義的境界;此外,為了法律的簡潔性和應付社會的變動以保持法律的穩定,法律規范也需要存在必要的模糊。但這種必要的模糊在法律適用同樣成了局限。

其三,規范之間可能存在的矛盾性。法律規范理應統一并且不相矛盾,但是,立法者的疏忽大意或人類本身的有限理性往往導致各法律規之間產生抵觸之處。退一步說,假設大前提本身均是完備的,即克服了上述三個局限性,它可能存在缺陷。這一結論并非來自三段論思考之內,而是于其外部所作的量:基于社會現象變幻無窮、情況變更等外部原因,亦即出于立法者無意的疏忽,作為法律規范的大前提不能規制應該被規制的事實,以致無法實現法律的。這就是通常意義上的“法律漏洞”,實際上也屬于大前提的局限。

(二)演繹推理只具有形式可靠性,其不能保證前提的真實性因而也不能保證結論的真實,一個違法的判決也能以三段論形式被重建。認定小前提的正確性對三段論法結論之真假至關重要。而認定小前提的正確性則依賴于通過自由心證將法律事實正確地涵攝于構成要件。

(三)法律演繹推理要以確切的規范為前提,對于法律漏洞、規范沖突、概念模糊以及法律中的價值判斷等無能為力。法律演繹推理不能說明大小前提之間的包含關系以及小前提中“作為陳述的案件事實”與“作為事件的案件事實”之間的相符性。因此對于疑難案件,法律演繹推理不能幫助獲得作為裁決前提的規范。

參考文獻:

[1]曾慶敏.精編法學詞典[M].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 2000.

[2]姚建宗.法理學——一般法律科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6.

(作者簡介:曹文濤,男,漢族,中南民族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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