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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律中的縣道官“斷獄”權探析

2009-04-08 09:35胡仁智
現代法學 2009年2期

胡仁智

摘要:縣、道是漢代地方郡縣二級制下平級的基礎政區,縣道官是縣、道的行政司法長官,有廣泛的刑事司法權,“斷獄”權是縣道官刑事司法權的核心部份??h道官“令、長、丞”有“斷獄”權,他們對“死罪”、“過失殺”、“戲而殺人”案件有初審權,對非死罪案件有終審權;縣道官“斷獄”的法律程序包括“傳《爰書》”、“訊鞫”、“論當”等部分;縣道官“擅移獄”、“鞠獄故縱”、“不直”、“弗窮審”須承擔刑事責任。漢代縣道官“斷獄”權的法律規定呈現出權責分明的總體特點。

關鍵詞:漢律;縣道官;“斷獄”權;刑事審判權

中圖分類號:DF04

文獻標識碼:A

縣、道是漢代地方郡縣二級制下的平級的基礎政區,道設置于民族地區?!翱h道官”是縣、道的行政司法長官,由令(長)、丞、尉組成,有廣泛的司法權。從《后漢書·百官志》中大略可知縣道官令、長有“禁奸罰惡,理訟平賊”之權;丞有“署文書,典知倉獄”之權;尉有“推索行尋,案察奸宄”之權。1983年出土的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和《奏讞書》為進一步認識漢代縣道官司法權問題提供了翔實可靠的第一手資料?!抖曷闪睢分锌梢姖h代法律對縣道官“聽告”、“捕”、“系治”、“劾人”、“鞠獄”、“斷獄”、“讞”、“治論”、“覆治”等多項司法職權的規定。筆者曾將縣道官的司法權劃分為廣義上的司法權和狹義上的司法權,筆者認為:“聽告”、“劾罪”、“捕系”、“案驗”之類屬于廣義上的司法權,“斷獄”權屬狹義上的司法權,即審判權。從《漢律》的規定來看,“斷獄”相當于現代意義上的刑事審判,“斷獄”權即刑事審判權,鑒于“斷獄”權是漢代縣道官司法權中的核心部份,認真審視漢律中的縣道官“斷獄”權規定,對于進一步認識漢代國家司法權力結構體系和刑事訴訟制度的立法特點具有重要意義,本文擬從以下三個方面對漢代縣道官的“斷獄”權進行深入探析。

一、縣道官的“斷獄”權限

縣道官的“斷獄”權限是《漢律》規定中的重要內容,其涉及縣道官的“斷獄”資格,縣道官“斷獄”的組織形式及縣道官的“斷獄”范圍等問題。

(一)縣道官的“斷獄”資格

漢代法律關于縣道官“斷獄”資格的規定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縣道官試用之“丞”或者代行“丞”職者不具“斷獄”資格。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可見漢代《具律》規定:“縣道官守丞毋得斷獄及讞?!边@條法律規定“縣道官守丞”不具“斷獄”資格?!笆刎奔丛囉闷诘摹柏被蛘叽小柏甭氄?,“守丞”的存在與漢代復雜的“守官”制度相關。漢代官吏任用中最具特色的是“守官”制度。關于“守官”,學界存在兩種解釋:一種觀點認為,“守”即“試守”,守官為試用官,可轉為“真官”,屬于編制內的官員。另一種觀點認為“守官”即代理之官。整理小組對這條律文的解釋是:“官府的嗇夫如果不在,叫辦事不出差錯的有爵的人或令史代理,不要叫官府的佐、史代理?!痹谶@里,“守官”被解釋為代理之官。因此,漢律中的“縣道官守丞”,指的是試用期的縣道官丞或者代行“丞”職者。漢律之所以規定縣道官“守丞”不能行使審判權,在于他們可能會因為缺乏審判經驗和司法能力導致審判工作的失誤,而“斷獄”在漢代是縣道官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職能。

其二,真令、長、丞需要為自己擅離官署而致“守丞及令、長”代行“斷獄”權所造成的失誤承擔連帶責任。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可見漢代《具律》規定:“事當治論者,其令、長、丞或行鄉官視它事,不存,及病,而非出縣道界也,……,其守丞及令、長若真丞存者所獨斷治論有不當者,令真令、長、丞不存及病者皆共坐之,如身斷治論及存者之罪。唯謁屬所二千石官者,乃勿令坐?!蔽闹械摹捌涫刎┘傲?、長若真丞存者所獨斷治論”是理解這一律條的關鍵?!笆刎┘傲?、長”即試用之令、長、丞或者代行令、長、丞職者?!叭粽尕┐嬲摺敝械摹叭簟?,大多數學者將之解釋為“或者”、“和”。不過如果作這樣的解釋的話,這一律條和上一律條就存在矛盾之處,因為上一律條規定了“真丞”的“斷獄”權,即使令、長不在署時,“真丞”也是可以“斷獄”的。因而,將“若”理解為“如”、“象”更符合原意。此律條之意是:縣道官令、長、丞因事、因病不在官署,但并沒有離開縣道轄區時,守丞或者守令、長如真丞在官署時一樣地行使“獨斷治論”權而出現失誤時,不在署的真令、長、丞需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如果真令、長、丞曾經向“二千石官”報告過“離署”之事則可以免除連帶責任。在漢代,職官擅離職守稱為私去署、不在署,屬失職行為。而此條法律的本意正在于規定“斷獄”是真令、長、丞的工作職責,只有真令、長、丞才具“斷獄”資格,他們不能擅離“斷獄”的職守。

(二)縣道官“斷獄”的組織形式

漢代縣道官“斷獄”權歸屬于真令、長、丞,具體的組織形式可見三種:其一,縣道官丞“獨斷治論”,以獨任的形式審理刑事案件。長期以來,學界一直認為丞的工作職能是輔助、協助令、長。例如:“當時縣令對案件的審理職責,往往托咐與佐職人員如縣丞、令史或鄉嗇夫去執行?!?。而從《漢律》規定可見:丞與令、長同屬縣道官,丞有權“斷獄”,而非僅僅是輔助令、長行使“斷獄”權??h道官丞以獨任的形式審判刑事案件,可以從傳世文獻資料中得到印證?!妒酚洝た崂魝鳌酚涊d:“張湯者,杜人也,其父為長安丞,出,湯為兒守舍。還而鼠盜肉,其父怒,笞湯。湯掘窟得盜鼠及余肉,劾鼠掠治,傳爰書,訊鞫論報,并取鼠與肉,具獄磔堂下。其父見之,視其文辭如刀筆老獄吏,大驚,遂使書獄。父死后,湯為長安吏,久之?!遍L期以來,學界一直是從漢代司法程序的角度解讀這段文字的,對其中的另一個重要問題卻重視不夠,這就是張湯之父的身份。張父是當時的“長安丞”,長安縣在漢初是首都所在之首縣。張湯對司法程序的熟諳當是受到身為“長安丞”的張父的影響?!皬垳珜徥蟆笔强h丞“獨斷治論”的形象反映。其二,縣道官丞與“獄史”組成合議庭審判刑事案件。張家山漢簡《奏讞書》“黥城旦講乞鞫”案記載:秦武王時“故樂人講”被“士伍毛”誣陷合謀盜牛而受到“雍縣廷”的審判;在審判中,“丞昭,史敢、銚,賜”對講進行了刑訊逼供;講受刑不過承認與“士伍毛”合謀盜牛;“丞昭,史敢、銚,賜”對講做出“黥城旦”的判決;講不服判決而“乞鞫”;郡一級“復吏”對案件進行復審,最終改判講無罪。這一案件是由丞與“獄史”組成合議庭審判的,即所謂“二月癸亥,丞昭,史敢、銚,賜論,黥講為城旦?!睗h承秦制,漢代縣道官“斷獄”可能也存在這種組織形式。其三,令長與丞及“獄史”組成合議庭審判刑事案件。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所載“淮南守掾新郪獄”正是此種形式的例證。案件的大致情由是:淮南守下行屬縣檢查新郡縣的刑事審判工作,在查閱新郪縣令處理過的刑事案件的卷宗時,發現“獄史武失蹤”案存在弊情,于是命

新郪縣重新查處這一案件。經“新郪甲丞乙、獄史丙”共同審理,查明“新郪令信使人殺人”、“髳長蒼賊殺人”、“校長丙、贅縱囚”的重大犯罪事實,“新郭甲丞乙、獄史丙”據律、令對4名被告人做出初步判決,并將案件移送上級司法機關復審。

(三)縣道官的“斷獄”范圍

清末法學家沈家本在《歷代刑官考》中曾做出秦漢“郡縣守令有專殺之權”的論斷。此后的一個多世紀里,法律史學界大都以此為據而論述漢代縣道官的審判權限,認為縣令、長可以判決并執行死刑案件。但從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的《興律》規定可見,縣道令、長并不具有對死刑案件的終審權?!稘h律》規定:“縣道官所治死罪及過失、戲而殺人,獄已具,毋庸論,上獄屬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令毋害都吏覆案,問(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丞謹掾,當論,乃告縣道官以從事。徹侯邑上在所郡守?!边@條法律的基本涵義是:縣道官對死罪案件、戲殺案件、過失殺案件,在經過初審,查清案件事實之后,無權做出判決,而是需要將案件移送給“二千石官”,由“二千石官”令“毋害都吏”復審后再將復審的結果報告“二千石官”,然后由郡守、丞共同根據復審所認定的事實,依照律條明確罪名和適用刑罰。從中可見:

其一,縣道官對死罪、過失殺、戲殺案件只具初審權而不具終審權?!稘h律》所規定的死罪指的是當判處腰斬、磔、梟首、棄市4種死刑之一的重大惡性刑事犯罪。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出現的死罪條款多達40余條。包括反叛政權、陰謀推翻及謀害皇帝、偽造皇帝命令的重大政治性犯罪;侵犯人身安全的故意殺人、斗毆殺人、預謀殺人罪;嚴重違悖親情倫理、上下尊卑關系的殺傷、毆打、謾罵、控告尊長罪;侵犯國家經濟管理秩序的盜鑄錢罪等等。從中可見,死罪屬普通刑事犯罪中的重大惡性刑事犯罪?!稘h律》規定“過失”和“戲而殺人”罪屬于“贖死”之罪?!顿\律》可見:“其過失及戲而殺人,贖死?!薄稘h書·于定國傳》所載“東海孝婦”案就屬于縣道官將死罪案件“具獄上府”,由郡“二千石官”做出終審判決的典型例證。東海孝婦被小姑控告殺害婆母,縣官吏逮捕孝婦,“吏驗治,孝婦自誣服。具獄上府,……,太守競論殺孝婦?!币勒铡稘h律》規定:“婦賊傷、毆詈夫之泰父母、父母、主母、后母,皆棄市”殺公婆是比毆詈更為嚴重的犯罪,因此“東海孝婦”案當屬死罪案件。當然,不可否認的是漢代傳世文獻資料中也記載有個別縣、令、長判決死罪案件的事例。例如,《漢書·王尊傳》記載了縣令王尊對“不孝假子”的審判、射殺?!逗鬂h書·酷吏傳》載有董宣對湖陽公主家奴的處決。這些情形的出現并不能說明漢代縣道令、長有法定的死刑判決權。出現這些特例的原因可能是漢代中期以后,司法實踐中對死刑案件“具獄上報”制度的執行不力,也可能是武帝以后死罪案件激增,死刑案件的審判權已下放到縣、道。

其二,縣道官對非死罪案件有一審終審權。漢律在規定縣道官對“死罪”、“過失殺”、“戲而殺人”案件不具終審權的同時,以間接的方式規定了縣道官對非死罪案件有一審終審權。所謂非死罪指的是《漢律》所規定的不適用死刑的犯罪。漢代刑罰體系十分復雜,死刑之外有徒刑、肉刑、資格刑、遷徙刑、連坐刑及經濟刑等刑種。每一刑種又包括多類刑罰,每類刑罰下又設置了輕重不同的刑等。例如:漢初徒刑有“城旦舂”、“鬼薪白粲”、“隸臣妾”、“司寇”、“戌邊”等類刑罰;城旦類刑罰又包括:“黥為城旦春”、“完為城旦舂”等不同的等次。同一性質的犯罪可能因輕重程度不同而處不同的刑罰。例如,同為盜竊罪,漢律卻根據贓值不同規定了不同的刑罰?!氨I臧(贓)直(值)過六百六十錢,黥為城旦春;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錢,完為城旦舂;不盈二百廿到百一十錢,耐為隸臣妾;不盈百一十到廿二錢,罰金四兩;不盈廿二錢到一錢,罰金一兩?!?/p>

其三,縣道官對死罪和非死罪案件中的特殊案件不具審判權。所謂死罪案件和非死罪案件中的特殊案件,主要包括兩類,一是犯罪主體有特殊身份,如高爵、高秩。此類案件須“上請廷尉以聞”。如漢高祖七年詔:“令郎中罪耐以上,請之?!倍?,涉國家利益和皇帝安全的死罪案件,如“謀反”之類。因其直接侵犯皇權和政權,屬特殊死罪案件,一般由中央特殊機構辦理,不由縣道官審理。

二、縣道官“斷獄”的法律程序

在迄今為止所見漢代律令條文中,并沒有發現有關縣道官“斷獄”程序的規定,但是,通過對漢簡所載律文及司法判例的梳理,結合漢代傳世文獻資料,可以發現漢代縣道官“斷獄”是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進行的。這些程序主要包括:審前準備階段的“傳爰書”,審理過程中的“訊鞫”和裁判階段的“論當”。

(一)傳爰書

在云夢睡虎地秦墓竹簡《封診式》中可見多份秦代《爰書》,這些《愛書》的內容十分豐富。例如:《封守·鄉某爰書》記錄了某鄉的負責人,根據某縣丞的文書查封被審訊人“某里土伍甲”的不動產和動產的具體過程;《群盜·爰書》記錄了“某亭校長甲、求盜乙才(在)某里日乙、丙縛詣男子丁”并帶上男子丁的犯罪證據到縣廷報告的“告辭”;《穴盜·爰書》記錄了某縣廷在接到“某里士五(伍)乙”住宅被盜竊的報案后,到現場進行勘驗的全過程及勘驗結果;《出子爰書》記錄了“某里士五(伍)妻甲”到縣廷控告被某大女毆打致流產的“告辭”及縣廷受案后派出“令史”對受害人進行法醫檢驗的過程及檢驗結果。從秦時的《爰書》可見:《爰書》是司法文書,其包括受害人的訴狀、縣治安官吏對刑事案件的發案報告、知情人對刑案的告辭、嫌疑人的自告辭、民事訴狀、刑事案件自訴狀、現場勘驗記錄、法醫檢驗報告及司法機關所采取的強制措施的記錄等等,可以說《爰書》是法庭審理前形成的一系列司法文書。

從漢簡可見,案件進入“斷獄”階段之前,存在送證人、送獄證、由被告提出自證《爰書》等環節。例如,“尉史李風,自言故為居延高亭亭長,三年十二月中,送詔獄證觻得,便從居延迎錢?!逼渲兴^“獄證”是刑事案件的訴訟證據。又如:“元延二年八月庚寅朔甲午都鄉嗇夫武敢言口/葆俱送證女子趙佳張掖郡中謹案日口/留如律令敢言之/八月丁酉居延丞口口/居延丞印”其中涉及“都鄉嗇夫武”向居延縣丞報告送女子趙佳到張掖郡作證之事,屬“送證人”的情況。再如:“口責不可得,證所言,爰書自證”涉及被告人向法庭提出《自辯狀》,即“《爰書》自證”的問題。

漢代縣道官“斷獄”準備階段的“傳《爰書》”程序在《史記·酷吏傳》有所記載:“湯掘窟得盜鼠及余肉,劾鼠掠治,傳爰書,訊鞫論報,并取鼠與肉,具獄磔堂下?!边@段描述概括了縣道官受理、偵查、調查取證、逮捕、起訴、審判、執行刑事案件的全過程。從中可見,張湯在偵查、捕得“盜鼠”,取得直接證據,對“盜鼠”進行審訊并起訴后,接下來是“傳《爰書》,訊鞫論報”。對“傳《爰書》”的涵義,歷史

上眾說紛紜,比較模糊。如《史記》注釋可見:“集解蘇林曰:‘謂傳囚也。爰,易也,以此書易其辭處。張晏曰:‘傳,考證驗也。爰書,自證不如此言,反受其罪。訊考三日復問之,知與前辭不同也。鞫,吏為讀狀,論其報行也。索引韋昭云:‘爰,換也。古者重刑,嫌有愛惡,故移換獄書,使它官考實之。故曰傳爰書也?!薄稘h書》注釋可見:“傳謂傳逮,若今之追逮赴對也。爰,換也,以文書換其口辭也?!边@些解釋都沒有清楚地說明“傳《爰書》”的性質和功能。結合秦漢簡牘中的具體《爰書》及傳世文獻中對“傳《爰書》”的描述,筆者認為:“傳爰書”指的縣道官所進行的將偵查、檢察階段取得的各類證據材料移送縣道廷的審前準備活動,是縣道官審判刑事案件的基礎。

(二)訊鞫

根據《史記·酷吏傳》的記載,“傳《爰書》”之后是“訊鞫論報”。關于“訊”的涵義傳世文獻中沒有清楚解釋。而1975年出土的云夢睡虎地秦墓竹簡所載《封診式》中可見“訊獄”的法律程式?!坝崻z凡訊獄,必先盡聽其言而書之,各展其辭,雖智(知)其訑,勿庸輒詰。其辭已盡書而毋(無)解,乃以詰者詰之。詰之有(又)盡聽書其解辭,有(又)視其它毋(無)解者以復詰之。詰之極而數言訑,更言不服,其律當治(笞)諒(掠)者,乃治(笞)諒(掠)。治(笞)諒(掠)必書曰:爰書:以某數更言,毋(無)解辭,治(笞)訊某?!睆埣疑綕h簡《奏讞書》中的一些司法實例,進一步展現了“訊獄”程序的運行過程。例如,《奏讞書》“蠻夷大男子毋憂不致屯所”案記載:“十一年八月甲申朔已丑。夷道(7介)丞嘉敢(讞)之。六月戊子發弩九詣男子毋憂,告為都尉屯,已受致書,行未到,去亡。毋憂曰:變(蠻)夷大男子,歲出五十六錢以當徭賦,不當為屯,尉窯遣毋憂為屯,行未到,去亡,它如九。窯日:南郡尉發屯有令,變(蠻)夷律不日勿令為屯,即遣之,不智(知)亡故,它如毋憂。詰毋憂,律蠻夷男子歲出寅錢,以當徭賦,非日勿令為屯也,及雖不當為屯,窯巳遣,毋憂,即屯卒,已去亡,何解?毋憂日:有君長,歲出蜜錢,以當徭賦,即復也。存吏,毋解。問如辭。鞫之:毋憂變(蠻)夷大男子,歲出寅錢,以當徭賦,窯遣為屯,去亡,得,皆審。疑毋憂罪,它縣論,敢讞之,謁報。署獄史曹發。吏當:毋憂當腰斬,或日不當論。廷報:當腰斬?!睆脑摪缚梢郧宄匕l現:“訊獄”是漢代縣道官審判刑事案件的重要程序之一,其實質是通過法庭調查以核實案件事實。漢代“訊獄”的具體程序依次為:其一,被告陳述。開庭審理時,被告有權針對“告劾辭狀”中的犯罪指控進行辯解陳述;其二,縣道官根據“告劾辭狀”中指控的犯罪事實和有關具體情節訊問被告人和證人;其三,縣道官在案件事實調查清楚后,再次詰問被告,被告再辯解,直至理屈辭窮認罪為止。因此,“斷獄”階段的“訊”即法庭調查。

“訊”之后是“鞫”。關于“鞫”,《漢書·刑法志》中有“與郡鞫獄”之語,注釋是:“以囚辭決事為鞫”。由上述“蠻夷大男子毋憂不致屯所”案可見,夷道司法官在“訊”之后,接下來是:“鞫之:毋憂蠻夷大男子,歲出寅錢,以當徭賦,窯遣為屯,去亡,得,皆審?!彼^“鞫之”,即法庭認定;“皆審”,即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相似的例子還有《奏讞書》中的“獄史闌偕女子南去亡”案。在此案中,胡令、丞“訊”獄后,“鞫:闌送南,取(娶)以為妻,與偕歸臨茁,未出關,得,審?!币虼?,“鞫”是負責審判的縣道官在庭審中對案件事實的認定。

(三)論當

在《史記·酷吏傳》的描述中,“訊鞫”之后是“論”?!罢摗币卜Q“論當”,“論當”是一體的。例如,《奏讞書》所載“淮陽守掾新郪獄”是發生在漢初的一件縣道官使人殺人案?;搓柺卦凇靶锌h掾獄”中發現了新郪縣處理的“獄史武”失蹤案存在諸多疑點,于是要求新郪縣重新調查該案。經案驗和法庭審理,司法官對“蒼賊殺人,信與謀,丙、贅捕蒼而縱之”的犯罪事實進行了認定,并根據律、令做出判決,所謂“律:賊殺人,棄市。以此當蒼。/律:殺人,與賊同法。以此當信。/律:縱囚,與同罪。以此當丙、贅。/當之:信、蒼、丙、贅皆當棄市,系?!睆闹锌梢姡骸罢摦敗笔欠ü俑鶕ㄍフ{查認定的事實引用法律條文對被告做出判決的法律程序。需要進一步注意的是“論當”程序的4個要點:其一,“論當”的前提是犯罪事實已經法庭確認。例如:《奏讞書》所載“黥城旦講乞鞫”案中,雍縣廷的司法官吏經過庭審,“其鞫曰:講與毛謀盜牛,審。二月癸亥,丞昭、史敢、銚、賜論,黥講為城旦?!逼渲械摹罢摗奔词窃诒桓娴姆缸锸聦嵰呀浄ㄍフJ定的情況下,法官所做出的判決;其二,“論當”需引用具體的律、令條文。這從前述“淮陽守掾新郭獄”中對律、令條文的引用可以得到證明;其三,在律、令沒有明確規定時,可引“比”作為“論當”的依據?!氨取笔菨h代的司法判例。比的產生途徑:一是從特殊案件上升而來,如《腹非之法比》;二是判例集,如《奏讞書》;三是皇帝詔書令冊中的具體案例。如《王杖詔書令冊》中所記載的鄉吏因“毆辱持王杖老人”被判“逆不道棄市”的司法實例?!罢摗敝?,有的案件須報“二千石官”復審,有的案件則需將審判結果報告給“二千石官”,這在漢代法律中稱為“報”。經“傳爰書、訊鞫論報”,縣道官審判活動得以結束。

三、縣道官“斷獄”的法律責任

從以上兩點可見,縣道官的“斷獄”權基于法定,縣道官“斷獄”是依照法律程序進行的。此外,漢代法律還就縣道官“斷獄”的各個環節上的違法犯罪行為規定了相應的罪名和刑罰,體現出權責分明的立法特點。漢代縣道官“斷獄”的法律責任具體表現為:

(一)“擅移獄”的法律責任

《具律》規定:“諸欲告罪人,及有罪先自告而遠其縣廷者,皆得告所在鄉,鄉官謹聽,書其告,上縣道官。廷士吏亦得聽告?!边@一律條確定了縣廷是刑事案件的法定管轄機構。如果縣道官對有法定管轄權的刑事案件不予管轄,非法移送,則屬瀆職,構成“擅移獄”罪?!毒友有潞啞房梢姟稘h律》佚文:“移人在所縣道官,縣道官獄訊以報之。勿征逮,征逮以擅移獄論?!标P于“擅移獄”的涵義,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擅移獄”是擅自不受理、不審訊當受理之案件,而將其移送它處。另一種觀點認為當案發地與當事人所在地不在同一處時,案件主要由案發地縣廷管轄。筆者認為,“擅移獄”是縣道官違犯審判管轄而構成的瀆職罪;漢代法律要求縣道官對發生在本縣的刑事案件就地審訊判決,不得將囚犯移送其他縣道。

(二)“鞠獄不直”、“故縱”、“弗窮審”的法律責任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具律》可見:“鞠(鞫)獄故縱,不直,及診、報、辟故弗窮審者,死罪,斬左止(趾)為城旦,它各以其罪論之?!逼渲谐霈F“鞠獄不直”、“故縱”、“弗窮審”罪名?!熬?,字亦作‘鞫?!稘h書·刑法志》‘與郡鞫獄注:‘以囚辭決獄事為鞫;故縱,《漢書·景武昭宣元功臣表》新疇侯趙弟‘太始三年為太常鞫獄不實注引晉灼日:‘出罪為故縱?!北?,審理,《左傳·文公六年》注:‘猶理也。窮審,將案件追查到底?!睆闹锌梢姡核痉ü僭趯徟谢顒又泄室鉃樽锴糸_脫罪責構成“縱囚”罪;故意將無罪定為有罪構成“不直”罪;不能徹查案件構成“弗窮審”罪。漢代法律不僅規定了司法官“斷獄”瀆職罪的罪名,而且對這些瀆職罪的處罰比較嚴厲。對于“死罪”案件的“故縱”、“不直”、“弗窮審”,《漢律》規定了“斬左趾”刑罰;對非死罪案件的“故縱”、“不直”、“弗窮審”,《漢律》則規定“各以其罪之”。從《奏讞書》所載漢初司法實例來看,漢代吏道要求縣道官“謹奉法以治”??h道官吏司法瀆職確實是要受到處罰的。例如,在“淮南守掾新妻B獄”中,亭長丙、發弩贅就因為故意放縱殺人之人,而被判“棄市”刑。

從以上論析可見,漢代縣道官的“斷獄”權基于法定,《漢律》以間接的方式對縣道官真令、長、丞的“斷獄”權進行了規定??h道官丞有“獨斷治論”權,在刑事審判活動中的地位比較突出;縣令、長、丞可以共同審理重大復雜的刑事案件;縣道官“斷獄”需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進行,這些程序包括“傳《爰書》”、“訊鞫”、“論報”;縣道官“斷獄”瀆職需承擔相應的瀆職責任,漢代法律對縣道官“斷獄”權的規定呈現出權責分明的總體特點。

責任編輯:張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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