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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班規誰做主?

2009-04-16 08:26劉次林
中國德育 2009年3期
關鍵詞:班規理性公民

劉次林

以往,學生入學讀書時,其班規(或者校規等)都是由教師單方面事先制定、權威頒布的,學生只有識記、領會和遵守的義務。據說,那是不民主的做法,所以便有了如今的學生自定班規這樣一種民主操作。自定班規幾乎成了這次基礎教育德育課程改革中所有德育教材的通用內容。有的德育教師把這種做法提煉為朗朗上口、充滿自信和霸氣的口號——“我的班規我做主”。

但是,“我的班規我做主”這一口號和做法卻是值得深入思考的。

“我的班規”真的只有讓“我做主”才是民主、可行的嗎?不可否認,通過“我做主”,學生不僅成為了班規的主人,也加強了對遵守班規的責任感、榮譽感。但是,如果這種民主教育給學生造成了這么一種印象——一切由我做主才是民主的,那它就是危險的教育。因為,現實社會生活中有那么多規范,其中有多少規范是經過“我”同意、由“我”參與制定的?沒有多少。大多數規范是由少數代表替所有的人制定出來的,甚至在發布之前也無須征求“我”的意見。沒有經過“我”討論,不是經由“我”發布,“我”就可以指責它們沒有尊重“我”,就可以懷疑它們甚至不遵守它們嗎?顯然不能。民主既有普議制,也有代議制,尤其對于較大范圍的事務,采取代議制無疑更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如果事事都全民普議,可能陷入勞民傷財和低效的境地。如果代議制能夠形成合理的規范,普議制就沒有必要了。代議制怎么樣才能形成具有普適意義的規范呢?這就需要那些執行代議制的代表們能夠超越私己利益,以全局視野處理全局之事。所以,在進行民主教育的時候,我們要告訴學生不僅要爭取普遍的權利,也要敢于把自己的權利交由代表去操作;不僅要行使自己的權利,也要學會站在更高的境界克制甚至犧牲私己的權利。

仔細想來,民主本身好像是充滿矛盾的。除了普議制和代議制的矛盾,少數人與多數人之間也是一對矛盾。在學習“我的班規我做主”課文時,針對全班學生各自制定的班規,教師往往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選拔出被多數人認同的班規作為全班的班規。但是,我們很少考慮應該如何處理那些不同意某些班規的少數派。如果認為民主的原則是僅僅遵守自己同意的規范,那么,我們是否可以允許那些少數人不遵守由多數人通過的班規呢?一般是不行的。那么采取強制的辦法迫使他們服從,是否又與民主精神相悖呢?民主與自由是相悖的。難怪專家們說,平等而非自由才是民主的要義??磥?,民主教育不僅要告訴學生人人平等,還要告訴學生要學會積極妥協。

“民主”之“民”是 “居民”“人民”還是“公民”,大有區別,也是我們理解民主的要害。居民是生活在某個社會單位中的人,居民之間可以相互不認識、不熟悉。如果選舉人對候選人沒有足夠的了解便行使“民主”權利,肯定無法體現民主原則。人民是在政治上發揮積極作用的居民,人民往往與敵人相對。所以,人民概念把人分成有不同自我圈的人群,以人民的身份去做事很有可能造成為了自己方面的利益而拉幫結派。公民是在政治上發揮理性作用的人民,這種理性使得他們能夠忽略遠近親疏的人際關系,以“公意”立場對待人和事。民主不是居民做主,不是人民做主,而是公民做主。所以,民主教育就是要求學生非私愛、超私意地處事。

少數服從多數為什么不一定是民主呢?因為“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數人手里”。我們自己的生活經驗也告訴我們,少數服從多數經常是一種簡單的表面民主,是一種民主的無奈,有時候甚至要扼殺民主、拋棄真理,要人為地“鼓勵”拉幫結派、犧牲原則和公理。少數服從多數與下級服從上級、地方服從中央一樣,是黨派的行事原則。黨派的黨員之間的同志關系與民主的公民之間的人際關系不完全一樣。黨內講究統一意志、組織嚴明、令行禁止、一致對外,所以需要以少數服從多數議決事務;而公民講究人格平等,公民意志的統一需要充分的明理,只有通過明理才能實現民主所講究的平等、自由與獨立的和諧統一。公民在制定規范的時候不會依據人數的多寡,而是依據道理的多寡。如果根據人數的多寡,在法庭上個人永遠告不倒單位;如果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教師相對于學生永遠是邊緣派。

可見,民主精神在于公民精神,公民精神的核心是理性精神,一種體現“公意”的理性精神。

有了理性精神,民主也就能夠處理平等與權威的矛盾。長期以來,我們有一種模糊的口號,聲稱“人人生而平等”,但是,人一生下來就有貧有富、有貴有賤、有強有弱、有智有愚、有高有矮、有美有丑,有了這些后天“稟賦”,人是不可能平等的?!叭巳松降取敝械摹叭恕辈皇蔷用窕蛘呷嗣?,而只能是公民。公民講的平等是一種人格平等,公民之“人”是人在抽象掉所有“身外之物”后剩下的那個純粹的、人之為人的“格”。因為我們都是人,所以我們都是平等的。目前還有一種錯誤的觀點,認為民主不需要權威,民主教育要拋棄教師的權威。其實,我們都知道,權威是無法消解的,我們要消解的是非理性的權威,理性的權威恰恰是民主教育不可或缺的。學生作為成長中的個人,其“欲”與“矩”經常會發生矛盾,如果這種矛盾是因為學生成長的原因,教師是不能放棄指導、任其自然的;如果是非理性搗蛋的原因,我們就不能以“尊重其平等權利”為借口放任他,為了集體的利益,也是為了他的健康成長,教師要理直氣壯地教育他、制裁他。在社會生活中,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服從集體利益,不僅是我個人的義務,也是集體中其他個人對我個人的權利要求。

依照公民精神來理解民主,班規由誰制定其實不是問題的關鍵,問題的關鍵在于能否以公民心來制定班規。假如教師在制定班規的時候能夠站在班級的立場上,本著有利于全體學生健康成長的意圖,只要他在操作方式上是合理的,那么由教師“單方面”制定出來的班規依然是民主的、可行的。我們不要以為由別人事先制定的班規就是不合理的、不民主的。同樣的道理,即使讓學生自己來制定班規,如果沒有公民心,不能以公共身份進行共同決策,班規就不能代表班級的利益,最多只能是各方面利益的消極妥協。有了公民之心,“我的班規”便等同于“我們的班規”,“我做主”就是“我們做主”。公民心是處置班級規范的核心,至于這份公民心“安”在誰的身上,其實無關大局。所以,在“我的班規我做主”的教學過程中,教師一方面不能強化這樣一種觀念,即由教師制定的班規是不民主的,由學生自己制定的班規才是民主的;另一方面,教師在指導學生自定班規的過程中,要有意識地引導學生在公民心與私己心之間開展心理互動,以公民心滋養和豐富私己心,以私己心體認和理解公民心,幫助學生的私己之心與公民之心在融合中獲得共同超越。

確立一項民主班規,如果只看它是由教師制定的還是由學生制定的,那是基于“原因”(cause);如果看它是否制定得有道理,這是基于“理由”(reason)。同樣的道理,確立一項班規如果是因為多數人同意,那是基于“原因”;如果是因為它更有道理,這才是根據“理由”。多數人同意的未必就有更多的道理,因為,“原因”可以是非理性的,而“理由”一定是理性的。但凡依據人數的多寡來立廢規矩之處必然造成拉幫結派。這是一種不講公理的“投票主義”,是對民主的表淺理解?,F代民主的一個發展方向就是由“投票主義”轉向“商議主義”,要讓意見各方獨立表達自己的理由(理性的緣由),充分進行理性意義的溝通和商議,然后讓公民依據獨立的、無私的原則做出判斷和選擇。當真理握在少數人手里的時候,我們甚至可以耐下性子推遲表決,等待更多人的理解和轉變。民主教育不是簡單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政策,而是指向公共精神的教育。依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強行”通過班規,只能在形式上維持統一行動,其中必然存在被迫、無奈和埋怨,那是難以達到理性的自律境界的;如果根據“理性商議”的原則,由于這些班規是學生自己思考、商量的結果,由于這些班規更有道理,更符合學生實際,學生對它們的理解更透徹,因而也更容易得到自覺遵守?!袄硇陨套h”需要大家表現出公民精神,只要別人的觀點更有道理,我們就可以積極地放棄自己原來的立場。公民認理不認人。所以,制定班規不需要情感鼓動、精神壓力、利益誘惑、直接或間接的強迫,需要的是能站在班級立場上,以體現公意的境界,冷靜地、獨立地、自由地做出理性選擇。民主就是理性的人對自己的服從。

看來,制定班規的民主不是在形式上改“教師制定”為“學生制定”,也不是在人數上改“多數服從少數”(指以往那種由人數少的教師制定以后讓人數多的學生去遵守)為“少數服從多數”,而是需要公民精神。公民精神是需要教育和學習的。對于公民精神發展不足的孩子,我們可以通過德育課使他們逐漸理解公民精神、逐漸養成公民意識。民主需要理性,而教育就是啟發理性的活動,所以,教育的過程應該是民主的過程??梢?,民主教育的意圖其實不是在教育中用民主制度來“做事”,而是以民主實踐來“育人”,來完成教育的目的。而自定班規則可以被視為這種民主教育的微格嘗試,其旨趣在于鍛煉民主精神。學生民主精神的培養對于未來民主社會的建設和民主生活的健康發展具有無比的意義。

【作者單位:上海師范大學教育學院,上海,200234】

責任編輯/劉?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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