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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2009-04-30 09:44
江門文藝 2009年8期
關鍵詞:條款中毒當事人

讀者陳述:

我是一個打工的,聽說《勞動合同法》頒布,有很多保護勞動者權利的條文,對于我們每個打工者來說,首先是要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請問一般勞動合同都需要包括哪些內容才能更好地維護我們的權利?

答: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一般用人單位都會提供一份勞動合同,希望勞動者能認真閱讀其中的條款,不清楚的一定要提出疑問,一方面防止用人單位利用合同上的條款欺騙勞動者,另一方面也記清楚自己的責任和義務。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即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

(2)工作內容,即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所從事的工作崗位(工種),以及工作應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或者應當完成的任務。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即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衛生及其他勞動條件,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而采取的各項保護措施。

(4)勞動報酬,即在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工資。

(5)勞動紀律,即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工作秩序和規則。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即除了期限以外其他由當事人約定的特定法律事實,這些事實一出現,雙方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即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ò殬I中毒)危害及其后果、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勞動者在已訂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ò殬I中毒)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用人單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中毒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勞動合同的內容除以上必備條款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還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之內,協商約定其他內容作為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如試用期限、商業秘密的保護和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

特約主持:趙平

E-mail:jmwyflyz@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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