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偵查權檢察監督法理基礎再論

2009-06-17 03:08權明麗
湖北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學報 2009年3期
關鍵詞:控制方式偵查權檢察監督

權明麗

[摘 要] 司法實踐中出現的“超期羈押”、“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濫用強制措施”等濫用偵查權的問題,使得當前我國以檢察監督為主的對偵查權的司法控制方式受到質疑和挑戰,筆者試圖對我國以檢察監督為主的偵查權控制方式的法理基礎進行分析研究,對我國刑事偵查權的司法控制方式進行明確和規制,理順偵查權與監督權的關系,促進刑事偵查權得以充分發揮效能。

[關鍵詞] 偵查權;控制方式;檢察監督

[中圖分類號] DF84 [HT5H][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84738(2009)03003903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只有通過實施偵查活動,才能查明案情、查獲犯罪分子以及對其追究刑事責任,并為人民檢察院的起訴和人民法院的審判提供充分的材料和根據。偵查權的性質決定了權力內容不僅包括享有對案件事實的調查權,還包括依法享有拘傳、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等對人或對物的強制處分權。這些強制處分權大都涉及公民的各種權益,從維護偵查權正確行使和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有必要采取有效的制約或程序保障措施,防止偵查機構和偵查人員濫用國家權力、侵犯公民權利,確保偵查權在監督制約中充分發揮其效能。

一、 當前對刑事偵查權的控制方式

司法實踐中,我國對偵查權的控制主要是通過以下幾種方式進行的:

首先,由偵查機關對偵查權進行內部控制。無論是公安人員還是負責案件偵查的檢察官,在實施有關偵查措施時,必須取得其單位負責人的授權或批準,并由后者簽發有關的許可令狀。同時,偵查機構采取的其他強制性措施,如搜查人身、住所,扣押文件、物品或郵件,進行電話或其他方式的查詢和凍結財產,以及對公民進行通緝等,也須由偵查機構負責人審查后予以授權并發布令狀。

其次,我國對偵查權的控制來自于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這是我國對偵查權進行控制的主要方式。根據我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種法律監督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檢察機關有權對公安機關的整個偵查過程進行一般性的監督,在發現公安人員的偵查行為違法或不當時,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糾正意見。二是審查批捕。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必須首先向檢察機關提出逮捕申請書,并提交有關的報告和案卷材料,由檢察機關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三是審查起訴。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交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經過全面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若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行為違反法定程序的,還可以建議公安部門予以糾正或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懲戒。四是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對公安機關以非法手段所獲得的幾種言詞證據予以排除,從而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制約。

最后,在法庭審判階段,人民法院也可以通過對幾種非法證據進行排除,來制約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

總體講,以上幾種對刑事偵查權的司法控制方式,在司法實踐中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由于我國實施“偵查中心主義”,偵查權不斷擴大,使得對偵查權的監督制約仍顯薄弱。

二、對偵查權檢察監督控制方式的有關爭議

盡管我國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在加強對被告人權利保障方面取得了重大進展,但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的“超期羈押”、“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濫用強制措施”等偵查權濫用現象,依然沒能得到及時的糾正。因此,理論界一直對我國偵查權檢察監督機制爭議不斷。一種觀點認為,之所以出現偵查機關打擊犯罪不力、濫用職權等問題,主要原因是對偵查權制約控制不力,作為對偵查活動進行主要監督的檢察機關沒有發揮出應有效能,強調應強化對偵查機關偵查活動的法律監督。另一種觀點認為,我國現行的以檢察機關為主的對偵查權進行控制的模式本身不具有正當性,法院應是對偵查權控制的主體,主要理由是:(1)檢察機關在我國憲政體制以及在刑事訴訟中該不該定位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無論從訴訟法理上,還是從法治國家制度構建上,都不無問題。(2)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偵查程序的設計中沒有中立的司法機構參與,缺乏監督和制約。盡管從表面上看,有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機關的監督和制約,但由于檢察機關同時是國家公訴機關,追訴犯罪的職能決定了檢察機關在偵查監督中不可能保持中立、超然的態度。(3)賦予偵控機關自行采取搜查、扣押、拘留、逮捕等強制性措施的決定權,打破了控辯平等的訴訟格局,使犯罪嫌疑人淪為訴訟客體的地位。(4)現行的偵查程序實際上是一種近于封閉的制度設計,當偵控機關濫用強制性措施時,犯罪嫌疑人得不到及時救濟。(5)不符合偵查權司法控制方式的國際潮流。同時,持這種觀點的學者普遍認為,參考國外的一些通行做法,立足于我國的司法實踐,對偵查程序進行司法控制的主體應當是人民法院。由于法院是獨立于偵控機關的中立的裁判機構,由其審查決定強制性措施是否合法、適當無疑最為合適。這樣也符合世界上通行的做法。

上述觀點,在理論界引起了很大的爭論,在一定程度上也沖擊了檢察機關的監督活動。因此,有必要對以檢察監督為主控制偵查權方式的法理基礎,作進一步的思索和探討。

三、偵查權檢察控制的法理基礎

(一)偵查權檢察監督最根本的依據在于我國的政體

國家產生以后,對國家權力的分配及其監督的問題也就應運而生。在資本主義國家和社會主義國家,對國家權力進行監督的理論和方式是不同的。西方發達國家采取的是三權分立模式: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三者分別獨立、相互平等,在此基礎上表現為互為主體、互為對象的監督制約關系。在這里沒有最高的監督機構,也沒有不受制約的主體,相互交叉監督制約,相互牽制和約束,從而保持國家權力之間的平衡狀態。在這種體制中,沒有必要設置專門的法律監督機構,也沒有必要賦予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實行的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及其領導下的“一府兩院”的政治體制。在這種政治體制框架下,政治制衡機制的建構以及法制的施行,都離不開專門法律監督機關的存在,以維護政治結構和政治運行的理性并維護社會和政治秩序的穩定性。這是因為,我國“一府兩院”的政治體制中,政府、法院的權力運行是并列的,從職能上看不存在直接的制約關系,因此,整個國家權力運作中就需要在人大之下設立一個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來實現對國家法律實施的監督,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梢哉f,沒有專門法律監督機關,法律就可能被任何強大的社會力量所扭曲,法制與政治制衡也就無法貫徹執行。檢察機關作為此項職能的承擔者和執行者,通過《憲法》第129條作了明確的規定。

可見,檢察機關作為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是由我國的國情決定的,是歷史的選擇,人民的選擇,必須堅持和加強。偵查機關和偵查行為作為檢察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當然也包括在內。目前導致我國檢控力量減損、效率降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歷史的原因、思想的原因,也有制度上的原因,還有其他因素的影響,突出表現為公安機關的職權過大、偵查為起訴服務的制度保障不足、檢控監督權保障措施不力及事后監督的性質等等。目前存在的問題并非制度本身設計的問題,而是沒有很好地按照制度操作所致。因此,對部分國家權力的重新配置必須以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為基本點,法律監督體制的設計上應體現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二)偵查權檢察監督的根本目的是人權保障

我國刑事訴訟的目的是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兩個方面。如何實現二者的平衡,是各國刑事司法改革的根本推動力,同樣也是我國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標。我國的檢察機關通過對立案、偵查等訴訟活動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對于不依法立案、偵查中違法取證、侵害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調查程序違法、強制措施不當等,通過啟動相應的程序提出質疑并要求糾正,這是刑事訴訟中重要的權力制衡機制。其根本目的在于確保有效地揭露、證實犯罪以及避免為發現真實情況而侵害或犧牲公民的合法權利。

有學者認為檢察機關同時擁有、行使法律監督權和檢察權(公訴權)影響了控辯平等,檢察機關難以從有利被告的角度保護被告的訴訟權利不被侵犯??剞q平等原則是一項公認的刑事訴訟準則,包括控方和辯方的訴訟地位平等和訴訟權利平等,但這種平等不是形式上的平等,而是實質上的平等。絕大多數國家的刑事訴訟法均規定,由控方承擔舉證責任,被告人可以享有沉默權;控方既要收集對被告不利的證據,也要收集對其有利的證據,被告人無義務提供任何對其不利的證據。沒有人認為這些形式上的不平等有??剞q平等原則??剞q平等應當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是歷史的、發展的,不能簡單地靠否定檢察機關的職權來實現。其實,檢察機關同時行使法律監督權和公訴權不會影響控辯平等、不會侵害被告人人權。相反,檢察機關身兼二職抑制了檢察官為追求勝訴而致被告人利益不顧的當事人傾向,賦予了檢察官履行客觀公正義務的動力和積極性,使檢察官既注重收集被告人有罪、加重、從重處罰情節的證據,也注重收集被告人無罪、減輕、從輕處罰情節的證據,從而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全面實現刑事訴訟的目標。

(三)以檢察監督為主的偵查權控制模式更有利于對偵查權的控制和制約

在我國,同法院對偵查權的控制相比較,檢察監督更具有優越性。首先,檢察監督從偵查部門立案開始到偵查終結,自始至終對偵查權進行監督,相比較法院的事后控制更及時。其次,檢察監督是一種全方位監督,既包括程序監督,也包括實體監督,相比較西方國家法官對偵查權的程序性審查更有效。第三,檢察監督更有利于節約訴訟成本。如果像西方國家那樣,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須向法官申請,由法官來進行審查,那么對法官的審查行為有異議應由中立的第三者來審查,照此下去,勢必陷入不良的循環當中,增加訴訟的能耗。通過檢察監督,避免了這一現象的發生,節約了訴訟成本,提高了訴訟效率。

近年來,部分學者以檢察機關履行法定控訴職能不中立為由否定其法律監督主體地位的合理性。筆者認為這一觀點忽視了刑事訴訟程序的獨立性。此處之“中立”系針對偵查程序而言的。事實上,在審前程序尤其是在偵查階段,檢察機關的控訴職能并未形成?!霸诠V機關沒有決定起訴之前的訴訟階段,即偵查與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的行為應具有中立性,至少應具有一定程度的中立性”。將我國檢察機關的職能屬性概括為“控訴”本身即是以偏概全。從職能屬性上看,“我國人民檢察院的根本職能就是監督國家法律是否被確切遵守和執行,雖然具有公訴職能,其進行公訴的目的是為了實行憲法賦予的法律監督職責”,即控訴職能是從屬于訴訟監督這一根本職能的。因此,檢察機關履行法定控訴職能并非盲目追求高批捕率和高起訴率,更不是“受案必訴”。該觀點對檢察機關“追求公訴的有效性”與“違法偵查”二者之間的內在關系判斷失誤。從公訴的角度,顯然偵查機關合法收集的證據更有助于再現和重構個案事實,從而也更加有助于保證公訴的有效性。反之,若經審查證實存在違法偵查行為,且其他合法收集的證據又不能證實法定要件事實時,檢察機關可依法作出“退補”或“不起訴”決定。因此,檢察人員以中立的姿態積極履行對偵查權的監督職能對其有效行使控訴職能而言也是有百利而無一害的。檢察機關在履行控訴職能時并無像民事訴訟及刑事自訴案件原告那樣的天然訴訟傾向,訴訟結果對檢察機關自身亦無任何“私利”可言。當前,“履行客觀義務,而不是單純作為控方當事人,已成為各種訴訟模式對檢察機關定位的一項基本理念”。筆者認為正是基于上述理由,聯合國《關于檢察官作用的準則》第13條才對檢察官提出了“不偏不倚地履行職能”這一現實的要求。

(四)檢察監督促使司法公正,符合當代社會法治的要求

檢察監督作為一種程序性建議權,盡管只有啟動程序的作用,而不能直接對司法活動進行實質的處置。但從另一個方面而言檢察監督是一種永遠存在的主動性很強的權力,因為這樣一種權力永遠可以針對不符合實體公正或程序公正的行為進行制約,要求其調整、更改,甚至重新開始。檢察監督這種功效是實現完全的司法公正的最可靠的保障。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兩方面,由于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二者既對立又統一的關系,不能相互制約或控制,即司法公正不能通過自身的內部協調達到平衡,故只有通過外部機制進行協調,而檢察監督效力的國家強制性,監督手段的司法訴訟性,以及在監督范圍、方式和監督力度等方面剛性的特點,使它比較其他方式更具有效性和權威性,更能促使司法公正的全面實現。

現行檢察制度也符合當代社會法治的要求:法律具有最高性、可預見可信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通過法治實現正義等特性;法治不僅要求國家機構依法行使國家權力,更要求國家司法機構對所有國家機構的違法行為作出否定性評價。檢察監督的職能之一就是負責監督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個人是否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并對這種行為提起訴訟程序,以期追究違法的機關、個人的相關責任,故而與法治精神相契合。

總之,我國的檢察制度,是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堅實的憲法基礎。我國的檢察體制作為多彩的世界法律制度中的一束奇葩,充分顯示出社會主義制度的特色和優越性。

猜你喜歡
控制方式偵查權檢察監督
改革背景下檢察機關補充偵查權的行使與完善
大型火力發電廠輔助車間系統控制方式及網絡結構的研究
對司法確認程序實施檢察監督之實踐分析
基層民事檢察監督工作的困境與出路
淺談調查核實權在虛假訴訟檢察監督中的運用
檢察機關對行政強制權進行監督的路徑與程序設計
通用變頻器控制方式的分析
軍隊刑事偵查權配置探析
職務犯罪偵查權研究新境域
——《職務犯罪偵查權研究》評介
刑事偵查權問題研究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