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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務會計人員主體資格探討

2009-06-30 08:52胡耀昆
合作經濟與科技 2009年18期
關鍵詞:法務會計主體資格

胡耀昆

提要本文通過分析法務會計主體現狀,對法務會計人員主體資格進行探討,并提出相應的建議。

關鍵詞:法務會計;主體資格;法務會計人員

中圖分類號:F23文獻標識碼:A

一、引言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活動越來越復雜,同時也伴隨著越來越多的糾紛及犯罪,在糾紛的解決和犯罪的調查及審理中,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到財務與會計問題。但由于會計問題的專業性、會計資料的復雜性,對于非專業人員來說很多內容是很難理解的,單純的法律知識已不足以解決這些問題,如何讓會計更好地服務于司法活動的問題就擺在人們面前。作為對司法活動公正性的要求,司法活動必須了解這些經濟活動,了解這些經濟活動所具有的本質和規律;但作為司法活動的效率性要求,司法活動并不需要自身具有了解這一切的功能,因為這既不經濟也不現實。作為這種內在矛盾發展的必然結果,一種法律與會計的交叉學科就相應誕生了,以前這項研究主要是在法律界內進行的,但隨著所需會計審計技術難度的加大,會計界人士應該責無旁貸地參與進來。

我國對法務會計基本理論問題研究尚處于萌芽階段,雖然對國際法務會計研究也有涉獵,但只停留在介紹其他國家法務會計及外國法務會計平臺上。因此,研究與完善我國法務會計基本理論、借鑒國外法務會計經驗必然成為當今市場經濟及法制社會下應關注的新課題。隨著法務會計在我國的不斷發展,有關司法訴訟問題的出現,人們開始對法務會計人員的地位產生了濃厚的興趣。在不斷的實踐中,無論是作為司法機關或是法務會計人員自身,都需要對其身份進行明確定位。

二、法務會計主體現狀

在英美法系國家的財務專家可以分別以咨詢顧問、事實審理者和專家證人三種身份參與調查。在訴訟地位方面,專家證人的工作是平等的,都要經受正當程序的檢驗。由于財務專家具有專業的財務會計知識,可以以推斷、判定、結論的形式進行工作,目的在于解決會計領域具有特殊難度、普通人不能正確判斷的專業性事實問題。

在大陸法系國家,專家并不是普遍意義上的證人,專家是從屬于法院的鑒定人。財務專家通常被作為鑒定人看待,被當成是與物證相對應的人證,在訴訟功能上相當于調查機關的助手,即由財務專家代替調查機關,在對待證財務事實及專門性會計領域進行調查、了解,以補充調查機關的認知能力。

目前,我國法務會計主體主要存在于企業、社會中介機構和司法部門,在業務開展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我國公、檢、法和會計師事務所都開展法務會計業務,使得機構設置分散,重復建設和多頭管理現象較為嚴重;二是由于我國的法務會計人才培訓機制、從業資格認證制度、法務會計準則等規范尚未啟動,人員資格認定標準和執業能力差距很大,執業人員素質普遍不高;三是法務會計人員辦理同一案件時自偵、自鑒情況嚴重。按照法制要求,法務會計人員若參與訊問、調查、查賬、查物工作,從實質上講已經是偵查人員了,其所進行的活動應是會計偵查。如果案件還需要進行會計鑒定,該法務會計人員則不具備鑒定主體的法律要求,而應另行聘請專業人員來進行鑒定;四是我國法務會計人員目前主要存在于司法部門,多由司法機關指派,容易滋生司法腐敗,增加法官偏袒一方或枉法裁判的可能性。

三、法務會計人員主體資格探討

英美法系國家實行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相應建立了解決財會專門問題的會計專家證人制度。在這種制度下,當事人各方均可聘請自己的專家證人,各自就案件中的財會事實發表專家意見,并出庭作證與對質,通過嚴格的交叉詢問與辯論,以盡可能揭示案件的財會事實真相。

我國等大陸法系國家實行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相應設立了處理財會專門問題的會計鑒定人制度。在這種制度下,法務會計人員充當會計鑒定人(類似于英美法系的會計專家證人),被視為法官的助手,以其專業特長彌補法官知識的不足。因此,大陸法系的鑒定人由法官依職權或經當事人申請而指派或聘請,處于中立地位(即獨立于當事人各方),其提供的專家意見稱為鑒定意見或結論,一般視為一種獨立的訴訟證據。鑒定人通常應出庭宣讀和說明鑒定意見或結論,并接受法官、各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質疑,但一般沒有質證權。然而,在實際業務中,正如筆者在分析當前法務會計主體情況分析,法務會計人員主體資格卻是處于無序混亂中。

法務會計在我國是新興行業,尚處于百事待興、規范建設的關鍵時期。有關法務會計主體資格,我國司法部發布的《司法鑒定人登記慣例辦法》中有關于執業登記的有關事項說明以及對于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條件說明。但迄今為止沒有任何法律、法規有關于法務會計主體資格認定以及行業規范標準的明確指定,而關于主體資格的具體定位也就無從談起。

要解決法務會計人員主體無序混亂的問題,應從以下幾點著手:首先,要理順各執業主體的業務關系,為突出法務會計的獨立、客觀和公正,將我國司法會計的偵查和鑒定業務進行剝離,法務會計偵查業務由司法部門承辦,將法務會計鑒定業務劃歸社會中介機構。其次,在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下設立法務會計專門委員會,該委員會接受注冊會計師協會的管理,負責對法務會計業務進行管理、指導、監督。同時,借鑒英美法系國家法務會計資格認定制度的做法,明確法務會計人員的認定條件和執業要求,建立法務會計從業資格認證制度,為業務的開展提供最有力的保障。最后,還應明確法務會計人員的法律地位。

雖然民事與行政證據司法解釋已規定,法務會計人員可就有關專門性問題出庭進行說明,但其身份和說明的法律性質應予明確,否則必然影響其作用的發揮;明確法務會計人員的質證權。法務會計人員除了提供專家證言、接受詢問、質疑外,還必須具有向對方專家證人、鑒定人詢問與質證的權利,如此方能在交叉詢問與辯論中充分揭示案件的事實真相,實現法官的“兼聽則明”;明確法務會計人員的選任方式。除法院指派、聘請外,應允許當事人自主委托,同時應鼓勵當事人共同指定,或由法院或仲裁庭依照當事人達成的選任鑒定人協議來指定法務會計人員;明確法務會計人員的法律責任。而且我國現行法律對法務會計人員的法律責任規定僅在《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和《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三條中有所規定,而且內容并不具體,這樣導致執法不嚴的情況比較嚴重,最后的結果就是造成許多情況下結論質量不高的重要原因。這也是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的一大缺陷。所以,在發展各學科理論的同時,國家應當及時出臺相應政策以及法律、法規,這樣才能有據可循,有法可依。

(作者單位:云南產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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