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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群體性事件的防控

2009-07-22 10:12丁建國王貴楊
法學教育 2009年6期
關鍵詞:群體性集體部門

丁建國 王貴楊

近一年多來,國內群體性事件頻發。面對這一新問題做好預防和控制群體性事件的工作也就成為了當前的一項重要任務。我們應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本質和核心。這個“人”,是人民群眾,這個“本”,是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以人為本是發展的目的,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是達到這個目的的手段。如果我們能使廣大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和其他群眾越來越充分地享受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成果,群體性事件爆發的可能性就會大大降低。

因而,從以人為本的關懷精神出發研究好群體性事件的特征和發生原因,找到防控群體性事件的對策并積極給予落實,是基層檢察院反貪部門義不容辭的責任,是堅持科學發展觀把維護穩定工作做實做細的集體表現。

一、群體性事件的特征

所謂群體性事件,是指某些利益要求相同或相近的群眾或個別團體、個別組織,在其利益受到損害或不能得到滿足時,受人策動,經過醞釀,最終采取集會、游行,集體上訪、集體罷課、罷市、罷工,集體圍攻沖擊黨政機關、重點建設工程和其他要害部位,集體阻斷交通,集體械斗甚至集體采取打、砸、燒、殺、搶等方式,以求解決問題,并造成甚至引發某種治安后果的非法集體活動。我國現階段的群體性事件多數屬于人民內部矛盾,有其鮮明的自身特點。

(一)群體性事件沖擊的對象常常是基層政府司法部門,甚至是黨的基層機構。在提出的要求遲遲不能得到滿足,自認為采取合理合法渠道難以實現自己訴求和利益后,部分群眾對政府司法機關失去信心、信賴,開始采取非常規的手段向國家機關發難,期望通過這種方式或者發泄長期積累心中的不滿,或者以此引起有關上級部門的注意。

(二)突然爆發,難以準確預測。因為矛盾得不到合理解決而在瞬間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占有相當高的比例。群體性事件的參與者不同于反動組織,他們沒有明確的政治綱領,不以奪取政權為目的,不具備嚴密的組織性,常常是臨時的召集或自發的參與,即便是出現暴力性打、砸、燒、搶現象也常常起因于偶發的言語沖撞肢體摩擦。群體性事件爆發的突然性特點,勢必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相關職能部門預測和防控群體性事件的難度。

(三)發生時群眾集體性情緒失控,平息處置成本高。群體性事件大多是突發事件,涉案群眾之間事前一般并無嚴明的組織,但是一旦誘因出現,群體的從眾和非理性行為頃刻間即能釋放出巨大的破壞力,與政府之間形成激烈對抗。

(四)從群體性事件參與者的地位和身份來看,他們一般來自底層,他們之間或是同鄉關系,或因均系外地人,或者均從事相同的職業,基于潛在的、共同的弱勢認同感,一旦部分成員受到不公平的對待,就極易激發起其他社會成員集體的非理性自我保護意識,這也使得我市群體性事件具有復雜的地緣和社會心理因素。

二、群體性事件發生成因

通過深入細致地調查研究,我們誘發群體事件的成因是復雜的、多方面的。既有直接原因,也有間接原因;既有短期原因,也有長期原因;既有表層原因,也有深層次原因。概括起來說,突發性群體事件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群眾在國家機構中缺乏自己的代言人是群體性事件產生的體制性根源。當前人大并不能真正替群眾發聲,作用微弱,形同擺設,對其他國家機關缺乏有效制約,使得部分干部的官僚主義和腐敗行為不能得到徹底及時的遏制。近年來上訪、鬧事等群體性事件增多,既有隨著改革的深化,經濟領域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紛繁復雜的矛盾和問題的客觀原因,但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因為有的干部工作作風不踏實,脫離群眾,腐化變質,從而導致干群矛盾激化。從這個意義上講,官僚主義、腐敗行為也是致亂的誘發因素,而體制是治亂的根源。

(二)各種具體的利益沖突是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直接誘發因素。由利益沖突引發的群體性事件主要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因對政府出臺的政策、措施不滿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在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一些重大方針政策特別是直接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方針政策時,由于執行者認識上的偏差和方法上的簡單粗暴,使部分群眾因利益受到損害而對政策產生不滿,以至引發群體性事件。二是在金融危機的大背景下,許多企業經營虧損、破產、轉制,從而引發大量群體性事件。當停產、倒閉、被兼并企業的職工在工作安排和生活保障問題得不到妥善解決時,很容易引發群體上訪甚至鬧事事件。

三、在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實施防控對策

群體性事件大多起因于對政府公務人員、司法官員不合理、不合法行為的極大不滿,反貪局作為偵查懲辦公務人員犯罪行為的專職部門在防控群體性事件中發揮著重要的威懾性作用。因而,反貪局一方面應著力提升自身辦案能力和司法公信力,加大對已經或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官員的偵辦力度;另一方面與其他部門、其他單位進行積極配合有機聯動,共同在防控體系中發揮作用。筆者認為反貪局可以從下幾個方面著手在防控中發揮重要作用。

(一)完善反貪工作職能,提高辦案能力。作為反腐敗工作的一支生力軍,我們應繼續堅定不移地把案件查處當作反貪工作的重中之重來抓,嚴格按照“初查精確,立案準確,結案正確”的辦案要求,力爭做到辦案效果,辦案效率和辦案質量“三統一”。為此,我們應著力提高干警的“四大能力”:一是發現、管理和經營線索的能力;二是案件線索精確初查的能力;三是在法定時間內突破口供和搜集、固定證據的能力;四是抗干擾的能力

(二)加大職務犯罪查處力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公職人員貪污腐敗會嚴重損害公權力的正當性,尤其是司法腐敗,更是嚴重破壞公眾對法律的信賴,導致司法公信力淪喪。大量的調查研究表明,政府部門的某些官員特別是有些基層干部缺少責任心、工作不到位或者作風不正,對群眾疾苦漠不關心,對群眾呼聲置若罔聞,甚至利用職權索賄受賄、奢侈浪費,侵害群眾利益,激化矛盾,最終積重難返,誘發群眾以暴力方式宣泄,釀成嚴重的群體性事件。檢察機關的反貪局部門必須加大對腐敗瀆職犯罪尤其是在處置群體性事件中發生的瀆職案件的查處力度,常抓不懈,從源頭上預防群體性事件的發生。

(三)加強與檢察院其他部門的聯動,防群體性事件于未然。檢察機關控告、申訴、民行部門承擔著了解民情民意、對檢察機關自身工作和法院、公安機關的法律活動進行監督的重要職責,反貪局應該充分利用這些窗口,注意與其他部門的聯系,及時找到線索,幫助解決人民群眾告狀無門的難題,盡快消除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隱患。

(四)適時介入,實現控制群體性事件的最佳效果。一方面,檢察機關具有較高的公眾認同,適時介入有利于緩和矛盾,說服涉案人員,平息事件。對于那些涉及公安機關等執法部門的群體事件,以及由于政府工作人員腐敗瀆職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由于檢察機關立場較為中立,且承擔著懲治貪污腐敗犯罪的重要職能,如果事件發生時,檢察機關相關反貪部門能夠適時介入,對解決群體性事件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加大對基層選舉過程中公職人員違法犯罪行為的監督力度,充分利用好對破壞選舉案件的管轄權。選民的上訪和舉報是賄選案件得到處理的重要因素,目前基層選舉中賄選行為的發現、重視和糾正在一定程度上依賴于群眾的上訪和舉報。反貪部門接到群眾的舉報后,應當及時進行查處,查清查實。把破壞選舉案件做著精品案件,充分發揮其威懾作用,從而保障選舉合法公正地進行,使得真正代表群眾利益符合群眾意愿的干部、人大代表走上崗位。這樣一來,群眾的意愿才容易得到表達并體現出效力,民怨才得以及時疏導,群體性事件也就缺少了爆發的情緒誘因和利益訴求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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