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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未成年案件庭前程序之司法運作

2009-07-22 10:12朱巖琴
法學教育 2009年6期
關鍵詞:犯罪案件審理被告人

朱巖琴

近年來,我國在未成年刑事犯罪審判實踐能中根據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積極開展未成年被告人審前社會調查,有針對性地進行心理輔導,通過做好庭前各項準備工作,為未成年人案件的審理、判決打下了良好的基礎。筆者對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法院近年來未成年案件庭前程序工作情況及效果進行了分析研究,以期對人民法院制定該項工作的規范性文件有所裨益。

一、未成年案件庭前程序的做法

1、廣泛開展未成年人審前社會調查工作

亭湖區法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庭前調查工作從以下四個途徑開展:一是直接向未成年被告人了解情況。二是向法定代理人調查對子女以往管教方面的情況以及子女犯罪后家長所采取的措施、未來擬采取的措施等內容。三是向公安偵查人員、檢察審查批捕人員、公訴人以及律師調查未成年被告人歸案后表現。四是廣泛開展委托社會調查。由法院委托社區矯正機構進行調查。

2、試行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心理輔導。

亭湖法院將心理輔導工作引入到未成年人案件審理中,具體做法是:一是由審判人員對每一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心理疏導,詳細地告知被告人所觸犯罪名的性質及應當適用刑罰的種類,并著重告知其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政策以及刑法中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規定;二是告知其庭審中的一些注意事項,庭審程序以及如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有異如何反駁等;三是由專業人員對被告人進行心理干預。

3、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到庭。

未成年人案件起訴后,法院在第一時間電話聯系法定代理人到庭。對經通知仍不到庭的,審判人員及時登門,了解原因,及時采取應對措施。該院在審理未成年人案件中,法定代理人到庭率高達95%。

4、是庭前做好附帶民事賠償問題的準備工作。對被告人認罪的案件,法院積極促成雙方庭前進行和解,一方面,通過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對被害人進行賠償,使被害人損失得以彌補;另一方面,使被害人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諒解。近年來,該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附帶民事訴訟庭前調撤率高達90%。

5、認真做好未成年被告人庭前年齡方面證據審查。

法院在庭前審查中著重審查該方面的內容。調查一般分為以下幾種方式:一是到被告人出生的醫院查閱相關病歷資料;二是到衛生防疫部門調取相關接種免疫證明等書證;三是走訪被告人出生地周圍的群眾;四是在必要時對被告人進行骨齡鑒定。近年來,該未發生一起年齡問題而上訴的案件。

二、規范未成年案件庭前程序的效果

1、規范未成年人案件庭前秩序的法律效果

未成年人案件庭前準備工作的充分開展,為未成年人案件的審理、判決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主要表現在:

一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據統計,自2003年至2006年間,亭湖法院共審理未成年人案件280件,2007年達101件。2002年前,曾出現兩起案件被上級法院發回重審,其原因就是戶籍年齡與實際年齡不符。2003年以前,每年都會有未成年人因年齡問題在庭審中提出異議導致庭審效率下降,辦案周期延長。

2003年以來,該院規范了這項工作,凡未成年人案件以及被告人戶籍年齡在20周歲以下的案件,都將年齡審查作為庭前調查的一個必查項目,只有在年齡問題準確無誤后才開庭審理,在庭前調查中,發現4起案件的被告人實際年齡與戶籍年齡有誤差,其中1起實際年齡不滿18歲,而戶籍年齡無法查找,取終通過骨齡鑒定確認其系未成年人,另三起被告人實際年齡與戶籍年齡均已滿16歲不滿18歲,雖對定罪量刑無實質性影響,該院仍實事求是予以糾正。2003年以來,無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年齡問題休庭補充偵查,也無因年齡問題被上級法院發改。

自2003年以來,法院共為96名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由于庭前準備工作充分,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后,60%都主動為被告人聘請律師,而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由法定代理人自行辯護不需要律師辯護人的,法院尊重當事人選擇,其他情況,一律指定律師出庭辯護。

二是案件質量明顯提高。2005年至2007年,該院無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上級法院發回、改判,未成年被告人判決后上訴率也僅為2%。

三是案件審理效率明顯提高。2003年以后,該院庭前準備工作逐漸規范,特別是2005年以后采取由專門機構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社會調查的做法后,該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簡易程序的審理天數為十天,普通程序的十五天。而且庭審時間也大為縮短。

四是庭前調查為開展法庭教育提供了大量有用素材,豐富了庭審教育內容,增強了教育效果。

2、規范庭前程序取得的社會效果。

一是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下降。

亭湖法院近年來審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60%的未成年被告人被依法從寬判處非監禁刑。近年來,該院委托評估116例,只有3例判決結果與社區矯正機構意見相左,2人未適用社區矯正。進入社區矯正的人員中,一人重新犯罪,比例為0.56%。

二是群眾對未成年人案件庭前調查的參與,有助于提升全社會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關注程序,也增強了非監禁刑適用的透明度。

三、規范未成年案件庭前程序的建議

庭前準備工作的目的是為庭審活動順利開展打好基礎,筆者認為認為,從亭湖法院未成年案件庭前程序規范化的實踐效果來看,人民法院未成年刑事案件庭前準備絕不是可有可無的,尤其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審理中更是不可缺失的,而且該項工作應當日趨加強,并加以規范。

(一)關于庭前調查工作的規范

一是江蘇省高院已經下發了《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審前調查實施辦法(試行)》各地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與司法部門、社區矯正機構聯系制訂規范性文件。文件應當明確庭前調查的內容,一般應當明確調查的程序、調查內容、調查組織等內容。

二是如制訂規范性文件尚不具備,在人民法院內部制訂規定,由人民法院相關人員進行調查。

三是不定期召開本地區未成年人審判工作會議,或以教育培訓等方式開展經驗交流或者研討會的方式,總結未成年人庭前調查工作的經驗,完善庭前調查工作方案。

(二)庭前工作規范應注意的問題及建議。

一是要掌握好庭前調查工作的度。庭前調查應當僅限于對未成年人犯罪背景因素的調查分析,而不應當涉及案情及與案件事實有關的證據。否則,法院將有越權之嫌,充當起第二公訴人或第二辯護人角色。

二是庭前調查材料只能作為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是否適用非監禁刑的參考依據,而非決定性的證據材料。

三是對調查人員的結構進一步優化,目前調查人員由基層司法所人員擔任,應當將共青團、婦聯以及居委會、村組的工作人員及心理咨詢人員吸納進來,對調查人員進行專業培訓、心理學輔導,使調查結果更加科學化、人性化。

四是本文中所介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庭前準備工作,主要適用于基層法院。目前,90%以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集中在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以上法院數量相對較少,故可以借鑒適用。

五是基層法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專業化,少年審判庭有獨立的建制才能有利于工作的開展,基層法院目前承擔著繁重的刑事審判任務,若不實行獨立的少年庭建制或專門的少年合議庭,其他工作勢必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審理,包括庭前準備工作造成不良影響,導致審判人員無瑕顧及,最終削弱了這項工作。

六是心理咨詢引入未成年人犯罪審理是一種全新的嘗試,各地法院有條件的要引進或在本院內部培養一定數量的心理咨詢人員,暫時無法引進的,應當在經費上為聘請心理咨詢人員提供較為充分的保證。對于未成年人心理干預,原則上應征得其本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后方可進行,不強制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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