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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運輸合同中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法律適用

2009-08-25 09:37洪東冬
消費導刊 2009年14期
關鍵詞:競合承運人損害賠償

洪東冬

[摘 要]旅客運輸合同中第三人侵權時會出現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現象,界定清楚第三人侵權造成旅客傷害的情況下,承運人的違約責任、侵權責任、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范圍,對于在審判實踐中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案件的法律適用具有重要的意義。

在旅客運輸過程中,造成旅客傷亡的原因概括起來有四種:第一: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旅客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第二:行車安全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第三:第三人侵權造成的;第四:不可抗力造成的。其中第三種情況由于第三人侵權造成的旅客傷亡常引起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一、第三人侵權時承運人的違約責任

旅客運輸過程中,旅客與承運人之間成立了旅客運輸合同關系。在由于第三人侵權造成旅客傷亡的情況下,承運人應當對旅客的傷亡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30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通過該條規定,承運人對旅客傷亡承擔嚴格責任。嚴格責任的構成要件為違約行為、損害后果以及違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不包括主觀過錯,只要承運人有違約行為,無論承運人主觀是否存在過錯,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判斷在第三人侵權中承運人是否存在違約行為應首先關注承運人在旅客運輸合同中承擔的義務?!逗贤ā返?90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該條明確規定了旅客運輸合同中承運人安全及時運送旅客的義務。這一義務為結果性義務而非方式性義務。所謂結果性義務是指債務人的允諾涉及某一具體的結果,只要該種結果未能獲得,即構成債務的不履行,債務人對此即便沒有過錯,除非具有免責事由,否則債務人應當承擔責任。[1]《合同法》第290條規定的即為結果性義務,而非方式性義務,只要安全運送的結果未達到,承運人即違約,而無論造成該結果的原因是承運人自身過失抑或第三人侵權。

二、第三人侵權時承運人的侵權責任

旅客運輸過程中,第三人對旅客實施侵權行為時,直接侵權人應為該第三人,承運人如未盡到法定的救助義務,亦應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和人身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2]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在于:違約責任是行為人違反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責任,而侵權責任是行為人違反法定義務所應承擔的責任。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是法定義務的存在,對此種法定義務的違反即構成侵權?!逗贤ā返?01條規定:“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此條規定明確了旅客運輸合同中承運人對旅客負有盡力救助的法定義務。救助的范圍包括:急病、分娩、遇險。其中“遇險”即包括第三人對旅客事實侵權行為。例如歹徒對旅客實施搶劫行為。在第三人侵權時承運人對旅客負有盡力救助的義務,這里的“盡力救助”并非要求承運人必須與歹徒搏斗,因承運人畢竟不是警察,不應對之提出過高要求,而是要求承運人在不危及自身及其他旅客安全的情況下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例如及時停車使旅客可以逃避危險,及時報警,積極搶救受傷旅客等。如果承運人未采取必要的救助行為,使旅客遭受傷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

三、第三人侵權時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一)競合范圍的確定

所謂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是指當事人的行為級符合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又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即發生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3]

我國《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這即是對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規定。當事人只可以選擇行使,不可兩者同時行使。

旅客運輸合同中第三人侵權時會發生三種責任類型:第一:承運人的違約責任;第二:承運人的侵權責任;第三:第三人的侵權責任。其中并非任意兩種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都可構成競合,因而界定清楚競合的范圍很有必要。

1.承運人的違約責任與承運人的侵權責任

此兩種責任構成責任競合。責任競合發生在同一主體的同一違法行為同時構成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場合。承運人由于第三人侵權的不法行為而既承擔違約責任,又承擔侵權責任,構成責任競合,當事人只能選擇行使,不可同時行使。

2.承運人的違約責任與第三人的侵權責任

此兩種責任不構成責任競合。因兩者的責任主體不同,前者責任主體為承運人,后者責任主體為第三人,違法行為也不同,前者是承運人的未安全運送旅客的違約行為,后者為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所以兩者不發生競合,可以同時并用,旅客可以同時對承運人提起違約之訴和對第三人提起侵權之訴。

3.賠償范圍的競合

當事人基于違約之訴可以提出物質損害賠償,基于侵權之訴可以提出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其中僅在物質損害賠償范圍內發生競合,精神損害賠償范圍內不發生競合。

(二)責任競合的法律適用

1.旅客對承運人既提起違約之訴,又提起侵權之訴

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此種情形下出現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競合,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一行使,在選擇行使那種訴訟時要綜合考慮賠償數額和舉證責任的難易。

2.旅客對承運人提起違約之訴,同時對第三人提起侵權之訴

承運人基于違約責任僅承擔旅客的物質損害賠償,第三人基于侵權責任承擔旅客的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承運人承擔物質損害賠償,可以免除第三人的物質損害賠償,但精神損害賠償不得免除。但承運人并非最終的責任承擔者,承運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第三人賠償損失后,承運人的賠償責任免除,第三人無權向承運人追償。

3.旅客對承運人和第三人一并提起侵權之訴

對于承運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要考慮承運人是否違反了法定救助義務。承運人未違反法定救助義務的,應由第三人承擔全部責任;承運人違反法定救助義務的,應由承運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擔責任,承運人承擔責任的大小應按照不救助行為對旅客人身傷亡的作用大小進行確定。

4.旅客只對承運人提起違約之訴

違約責任的救濟方式側重于物質補償,因而,對承運人提起違約之訴時,承運人對旅客傷亡產生的全部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旅客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法院不予支持

5.旅客只對承運人提起侵權之訴的

此種情況需要綜合考慮承運人對法定救助義務的違反情況及違反法定救助義務對旅客傷害結果作用力的大小綜合判定責任承擔。

參考文獻

[1]隋彭生,合同法要義[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

[2]馬先駿,余延滿,民法原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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