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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證人宣誓制度與證人出庭行為的邏輯關系

2009-09-23 04:55徐長斌
學理論·下 2009年8期
關鍵詞:邏輯關系

徐長斌

摘要:我國在證人出庭理論研究和制度設計過程中,往往忽略了證人宣誓制度與證人出庭行為內在邏輯關系的關注,從而導致證人出庭研究和證人宣誓制度研究的脫節,極大減低了證人出庭研究和制度設計的實效性,加大了證人不出庭行為的隨意性,從而也證實了證人不出庭行為的“合理性”存在。

關鍵詞:證人宣誓;證人出庭;邏輯關系

中圖分類號:DF713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09)20—0186—02

在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證人不出庭作證行為的客觀存在性已是個不爭的事實。但是人們往往對這客觀存在性持消極和批判的態度,而沒有從分考慮證人不出庭行為存在的合理性,這給理論研究和制度設計的實效性帶來不利影響。我國證人不出庭行為的合理性理由很多,但是本文主要是從我國證人作證制度體系上來分析證人宣誓制度的缺失與證人不出庭行為的關系。

一、西方證人宣誓制度內在邏輯性分析

除宗教依托的基礎之外,西方證人宣誓制度的產生、形成和發展是與司法價值逐漸認可證人證言作為依據相一致的。也就是說,宣誓主要是為了確保證人陳述或證言真實性而出現的,但是從其保證證言真實的機制分析可以發現其與證人出庭行為的內在邏輯性。以下結合學者對宣誓發展的階段來分析。[1]

第一階段是宣誓與證言緊密結合階段。這主要存在于早期的神示證據制度下,宣誓直接作用于證言,宣誓本身就是證據,可直接用來證明其主張的事實為真。正如日本著名法學家穗積陳重言:“古來裁判上之宣誓有二:其一,關于直接犯罪之有無及其他系爭事實之存否;其二,關于證據之真偽是也?!?。其宣誓直接為判決之根據者也?!盵2]因此在人們普遍崇信神靈的古代,存在這樣的普遍觀念,欺騙了神就必定受到神的懲罰,雖不一定受到現罰,但必定會受到冥罰,所以才不敢去作偽證。所以說,此階段宣誓對保證證言的真實性的機制是依賴人們對神的敬畏和宗教信仰,借助相信神的懲罰,對證人心理產生約束來實現的。

第二階段是宣誓與證人相結合階段。這一階段主要體現在西方基督教勢力不斷擴展時期,所以對宣誓與證言真實性的判斷上發生了某些變化。雖然只要宣誓,證言便可直接用于裁判。但是只有信仰上帝的人宣誓后的證言才被認為是真實的。所以宣誓與證言真實性呈現一種間接的狀態,中間增加了一個“資格審查”環節,即宣誓前確認有關人員是否符合宗教信仰要求成為必要程序。不信仰上帝的異教徒和無神論者不能宣誓,不能宣誓意味著被排除了提供證言的資格。所以此階段宣誓是通過對證人適格性的限制而間接地保證其證言的真實性。我們現有的研究缺乏對此階段全面深入的認識和研究,常常只認識到宗教信仰成了證人宣誓資格的條件,缺乏對其內在邏輯的挖掘。沒有宗教信仰,則不能宣誓;不能宣誓,則不能提供證言;不能提供證言,則沒有證言的可采性問題,這就是它的邏輯。此邏輯基礎雖然是以宗教為起點,但中間環節是關鍵,它客觀上為西方證人制度確立了一個原則:出庭(宣誓必須在庭上進行)是證人作證的必要條件。

第三階段是宣誓與證人、證言的分離階段。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科學的昌明,肇始于對神的崇拜和宗教信仰的證人宣誓制度已逐漸發生了變化,僅僅退化為證人證言真實性的保障條件之一?!靶牡淖兏镞€體現在法官的觀念中,法官們已經不再指望當事人在宣誓后就能講真話,……,而是更注重用其它方式來檢驗宣誓證詞”。[3]所以在此階段,保證證人證言真實性的機制不在于宣誓本身,而是借助于包含宣誓制度在內的整個證人制度、訴訟結構,如證人出庭制度、交叉詢問制度來實現的。

第二階段主要還是內含出庭行為邏輯,而第三階段已發展成證人出庭作證整個程序的一部分。如“在英美法系及大陸法系證據理論上,證人作證包括三方面的義務,即出庭、宣誓、如實陳述?!盵4]所以說,西方現在證人出庭率高的現實性是與其存在證人宣誓密切相關的。

二、我國對證人宣誓制度與證人出庭邏輯關系的忽視

西方證人宣誓制度的發展過程揭示,證人宣誓與證人出庭密切相關??梢哉f,西方國家證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證人宣誓制度的存在和發展。沒有證人宣誓的制度保證,證人不出庭行為就存在很大的選擇空間。而我國在研究證人不出庭問題時,埋怨證人多,反思自身制度少。出現研究證人出庭問題或證人制度時卻較少涉及證人宣誓制度,研究證人宣誓制度時又較少涉及證人出庭問題等脫節現象。

據初步統計,從1999-2008年近10年間標題含“證人宣誓”內容的理論文章不到30篇,每年不到3篇。2001、2002、2003年相對多些,是因為某些法院試行證人宣誓制度的原因。在中國知網以“證人宣誓”為知識單元查看研究趨勢,結果是“數據不足,不能繪制圖表”,從中足以明了我國證人宣誓研究的現狀。但是與證人相關的其它主題,如證人證言、證人出庭、證人作證等都有相當“火熱”的論述,這不能不說是個怪現象。造成以上“一冷一熱”現象的原因有學者認為“我國對證人宣誓未予重視,主要是沒有認識到該制度的意義”。[5]筆者認為,確切地說,是沒有認識到該制度與證人出庭的內在邏輯性。

證人宣誓制度要求證人在作證前向法官或陪審團以口頭形式宣誓,這必然以證人出庭為前提,證人出庭作證是宣誓制度的內在要求;而要提供證言必須進行宣誓,如英國證據法原則規定:凡是不宣誓的人都不能作證,無論拒絕宣誓的原因是因為宗教顧慮還是不信仰宗教。所以宣誓似乎架起了證人出庭與證人提供證言的橋梁。西方證人普遍出庭一定程度上就是宣誓制度的執行以及制度運行形成的思維慣勢。

而在我國,一方面證人宣誓制度的研究沒有受到重視,研究過程中存在孤立傾向,缺乏對西方證人制度和證人宣誓制度關系的考察,使證人宣誓制度研究偏離了我國證人研究的核心—證人出庭作證問題,導致研究思路偏狹;另一方面,理論界在苦苦探尋解決我國證人不出庭問題的良方時,卻忽視了對證人出庭問題解決的橋梁—證人宣誓制度的研究。所以我們在研究證人問題時,既顧此又顧彼,只是沒顧及通向彼岸的橋梁。從而忽視了對證人不出庭行為全面的分析。

三、我國現行證人保證書制度的缺陷

對我國是否建立類似西方的證人宣誓制度理論界還存在一定的爭議。有學者提出,我國已經建立了與證人宣誓制度相似的具結制度,并認為要求證人于作證前在保證書上簽字的制度,就是證人宣誓制度。因為證人宣誓制度就是證人在向法庭提供證據時為了保證其如實陳述,而要求證人作出正式保證的制度。[6]但是絕大部分學者對此觀點持反對態度。

我國1979年刑事訴訟法以及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對于宣誓或者鄭重陳述制度都沒有做出規定,只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142條中規定:“證人到庭后,審判人員應當先核實證人的身份,與當事人以及本案的關系,告知證人應當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薄白C人作證前,應當在如實作證的保證書上簽名”。這樣一來,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便建立了證人簽署保證書的制度。

證人保證書制度與證人宣誓制度本質區別是非常明顯的,宣誓制度采取的是口頭陳述形式,而我國證人保證書制度采取的是非口頭形式,有人稱為“默視文字畫押方式”[7],我非常贊同。而正是這口頭形式才與審判中的在場原則、言詞原則、傳聞證據排除原則息息相關。所以我國證人保證書制度無法像證人宣誓制度一樣完全排除證人出庭的隨意性,因此從這個角度看,我國證人不出庭行為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所以,綜上所述,我國證人出庭行為在整個證人制度中沒有合乎邏輯的規范,存在極大的隨意性,導致了證人不出庭行為一定的合理性存在。因此為了規范證人出庭行為,提高證人出庭率,從證人出庭機制上就要改革當前的證人保證書制度,建立和完善證人宣誓制度。

參考文獻:

[1]王進喜.刑事證人證言[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268-273.

[2](日)穗積陳重.《法律進化論》[M].黃尊三等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1997:38.

[3]嚴仁群,張珉.宣誓的歷史及其現代遺存[J].江南大學學報(社科版),2004,(1):25.

[4]宋波,陳興生.論證人宣誓與信仰[J].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3,(2):83.

[5]陳成建.論證人宣誓程序的設立[J].法律適用,2002,(9):60.

[6]劉善春,畢玉謙,鄭旭.訴訟證據規則研究[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255.

[7]王翼飛.建立刑事訴訟證人宣誓制度之設想[N].人民法院報,2003-06-09.

Discussing the Logical Connection between the System of WitnessOath and the Conduct of witness appearing in court

Xu Chang-bin

(YingtanCollege, Jiangxi Nornal University,xu-changbin)

Abstract: With regard to the theoretical study of witness appearing in court and system designing process, we often neglected the system of witness oath and the internal logical connection of the conduct of witness appearing in court, which led to the disjointedness of the study of witness appearing in court and the system of witness oath.It not only lowered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study of witness appearing in court and system designing,but also aggravated casualness of the conduct ofwitness not appearing in court. Those above confirmed that the conduct of witness not appearing in court reasonably existed.

Key words: witness oath witnesss appearing in courtlogical conn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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