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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權的性質與配置方式

2009-10-10 09:18
決策與信息·下旬刊 2009年4期
關鍵詞:司法權行政權行使

王 寧

摘要本文通過對民事執行權相關問題的探討,對民事執行權的性質有了更為深入的認識與愛現,同時對我國民事執行權配置的現狀進行分析,并提出了初步的權力配置構想。

關鍵詞概念性質現狀及構建

中圖分類號:DF84文獻標識碼:A

一、民事執行權的概念簡述

民事執行權,指國家民事執行機關在特定的條件下為落實已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所依法享有的。指向性明確且極具強制性的一種權能。依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行使這種民事執行權。其具備以下幾個特征:強制性明顯;指向性明確;權屬專屬性;權力運作受制約性。

二、民事執行權性質的定位

民事執行權性質的認識和定位,就是研究民事執行權在國家權力結構中所處的地位。由于我國憲法和法律并未對民事執行權的性質做出準確定位,又因民事執行權本身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對于民事執行權在傳統的國家三權分立格局中,屬于哪一種國家公權力(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這一問題,我國理論界存在的分歧較大??偟恼f來??筛爬橐韵聨追N觀點:

第一,司法權說。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民事執行行為由人民法院實施,在這一國情之下,此說認為民事執行行為是一種司法行為,主張民事執行程序和審判程序都屬于訴訟程序的子程序。民事執行權是民事審判權的自然延伸或是屬于法院審判權的一部分,是一種司法權。

第二,行政權說。此說認為執行行為與司法行為顯著不同,由執行行為的命令性、強制性、確定性、主動性等特點可看出執行工作是一種行政活動,民事執行權是國家行政權的一部分。

第三,司法行政權說。此說將民事執行權分為單純的執行行為和執行救濟行為,前者體現出行政行為單方性、主動性等特點,后者體現出司法行為中立性、被動性等特點,進而認為,事執行權具有行政權和司法權的雙重屬性。民事執行是一種以人民法院實現其司法職能為基本任務的行政行為,即司法行政行為。

筆者認為,相較于其他幾種學說而言,司法行政權說最符合民事執行權的本質特征,對民事執行權的概括也最為全面。司法權說和行政權說在對民事執行權的觀察上以偏概全,且在邏輯上犯了非此即彼的錯誤。司法權說在其理論基礎上有著不可克服的缺陷:因民事執行權專屬于人民法院就將民事執行權的性質歸為司法權犯了本末倒置的錯誤——以民事執行權的執行主體來確定民事執行權的性質是不合邏輯的,應根據執行權的行使過程來確定其性質;隨著強制執行理論的深入發展。執行程序與訴訟程序的相對獨立性已得到越來越多人的認可,想當然的認為執行權為司法權的觀點已難以立足。行政權說也存在局限性:行政權說忽視了民事執行工作中發生的司法行為與法官行為;且行政權與民事執行權行使的依據也是不同的;行政權的行使具有主動性,這與民事執行權在保護私權時所體現出的被動性(除移送執行外的所有執行程序須經權利人申請)顯著區別。此外,在實踐中,還有人持不確定說觀點,此說認為民事執行權的性質取決于作出執行依據決定的國家權力的性質,否認了民事執行權的獨立性。這種觀點與我國當前審執分立的改革理念大相徑庭,筆者不同意這種觀點。從獨立性的意義上。筆者贊成邊緣性權力說的觀點。該學說揭示了民事執行權能夠獨立存在的本質特征,認為民事執行權是非純粹的行政權和的司法權構成的一個密切聯系、無法分割的整體。

三、我國民事執行權配置的現狀分析與合理構建

(一)我國民事執行權配置現狀分析。

我國現存的執行工作體制產生于計劃經濟模式。存在著透明度不強、執行效力不高等缺點?,F行民事執行模式是執行工作由執行員負責,執行員是執行權的具體行使者。從諸如查封、扣押、凍結、委托拍賣等單純的執行行為。到對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作出裁判。都由執行員說了算。審判員與執行的素質要求各異,執行權的過度集中直接帶來執行決策失誤、執行權濫用抑或是怠于行使執行權的不良后果;另外,我國現行民事執行制度還存在著以下缺點:缺乏制約監督機制,導致權力的濫用現象日趨嚴重;執行救濟制度不夠健全等等。

(二)合理構建。

1、執行局的設立。為了適應執行工作統一管理的需要,可設立執行局作為人民法院專門辦理執行案件的組織機構,這種設置也是有現實和理論依據的。執行局內部又可根據職責不同,劃分執行立案、實施等部門。

2、民事執行權分權運行。對于民事執行權的分權行使,目前影響最大的觀點是將執行權分為執行裁判權和執行實施權兩部分,進而認為,只要執行程序中需要做出裁定、決定的事項,都應屬于執行裁決權的范圍。都應歸于執行裁決權的范圍,都應與執行實施權相分離。本文認為可采用我國部分學者觀點。根據執行程序中需要解決的問題的性質不同,將這些問題劃分為審判類事項和執行類事項。一方面。需要用訴訟程序解決的審判類事項將交由審判組織審理。執行機構將無權對這類事項做出處理。在以后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亦可設立專門的審判機構審理執行過程中需要解決的審判類事項。執行局的職責限于處理執行類事項。執行類事項又可分為帶有審查判斷性質的執行審查類事項和純粹事務性的執行實施類事項。前者主要包括被執行人異議、案外人異議的審查判斷;對仲裁裁決書和公正債權文書不予執行等等。后者包括采取查封、拍賣等一般執行措施:采取罰款、拘留等執行強制措施等等。

參考文獻:

[1]藍少謀,民事強制執行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2]藍賢勇,民事強制執行法理論與實務,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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