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飆車案看交通肇事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2010-04-04 01:52湛,劉
城市學刊 2010年4期
關鍵詞:肇事罪交通肇事公共安全

彭 湛,劉 錚

2009年5月7日晚8時許,譚卓在杭州市文二西路某小區門口步行過斑馬線時,被一輛疾馳而過的紅色三菱跑車撞出25米遠5米多高,當場死亡。事后肇事者胡斌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而被杭州警方刑拘。根據受害方與肇事方雙方代理律師提出的申請要求,公安交警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主持了該起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調解,雙方于5月18日達成協議,由肇事方向受害方一次性賠償人民幣642 613元。除了公安交警部門主持達成的損害賠償調解協議外,經雙方家屬及代理律師協商,肇事方母親與受害方父母還達成了補充協議??紤]到該起交通事故給受害方父母的精神造成了特別重大的損害,肇事方自愿另行補償給受害方父母今后的生活費人民幣487 487元。胡斌后以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

該案引發了全社會的高度關注,對于胡斌應該定交通肇事罪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在法學界形成涇渭分明兩派觀點。支持定交通肇事罪的理由在于犯罪人是前往事發地點看電影,不是意在飆車;對車禍的發生沒有預見,也不希望車禍發生,主觀上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客觀上違反了交通管理法規,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危害結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支持定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學者則認為:在鬧市區的繁華時段以高速駕駛,加上以前有出車禍的先例發生,應該推定主觀上認識到了危害結果會發生但放任結果發生,是間接故意;客觀上已經形成了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安全的危險。法院最后還是以交通肇事罪定罪了,社會輿論一片嘩然。

為什么越來越多的交通肇事案的處理難以平民意?為什么人們越來越覺得司法縱容犯罪的勢頭漸強,特別是遇到巨額賠款的時候?筆者認為是我國的交通肇事罪的設置存在問題,應該予以修改。此案中,要厘清到底是交通肇事罪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必須仔細將兩者進行比較。筆者在下文中將詳細比較兩罪的區別與聯系,以希找到改進交通肇事罪的路徑。

一、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構成要件比較

(一)客體內涵的種屬關系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前罪的客體形式上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實質是交通運輸法規所保護的公共交通秩序以及涉及的社會公共安全;后者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這一客體的內容涵蓋了交通肇事罪的客體內容,即社會公共安全包含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所保護的社會公共安全。

(二)客觀方面的區別

交通肇事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由此可見,本罪的客觀方面是由兩個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組成的:1.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在交通運輸中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這是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擔處罰的法律基礎。所謂交通運輸法規,是指保證交通運輸正常進行和交通運輸安全的規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鐵路等各個交通運輸系統的安全規則、章程以及從事交通運輸工作必須遵守的紀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規則》、《機動車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等。違反上述規則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實踐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行為主要表現為違反勞動紀律或操作規程,玩忽職守或擅離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或者違章行駛等。例如,公路違章的有:無證駕駛、強行超車、超速行駛、酒后開車,等等。上述違章行為的種種表現形式,可以歸納為作為與不作為兩種基本形式,不論哪種形式,只要是違章,就具備構成本罪的條件。2.必須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這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之一。行為人雖然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但未造成上述法定嚴重后果的,不構成本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即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與上述危險方法相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的行為。首先必須理解這里的危險方法包括兩層含義,(1)是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危險方法;(2)其他危險方法應理解為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的危險性相當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這種危險方法一經實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重大公私財產的毀損。其次,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險犯,本罪成立的客觀要件不要求一定有嚴重的危害結果的發生,只要行為構成了客觀上的危險狀態即可,至于結果發生與否只是作為量刑情節加以考慮。[1]

(三)主觀方面的區別

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學界一致規定為過失,這點沒有爭議。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后果的心理態度而言。行為人在違反規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駕車、強行超車、超速行駛等,但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應當預見而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后果。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觀方面則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不必多說,間接故意往往和輕信能夠避免的過失混淆,難以分清,就本案來說,針對肇事者胡某的主觀方面,很難說到底是輕信能夠避免的過失還是明知可能會發生危害結果卻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的間接故意。放眼所有交通肇事案例,明知道自己醉酒后無法正??刂栖囕v,發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極大仍然駕車的,或明知此路段的限速標準仍超速行駛的,很難說行為人主觀不存在故意的主觀要素。這也是為何多起交通肇事案的處理引起公眾不滿的原因: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危害結果與其受到的法律制裁不吻合。

二、交通肇事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內在邏輯聯系

從構成要件的比較可以看出,交通肇事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兩罪的界線似乎非常分明:客觀要件不同,主觀要件也迥異,所以產生了量刑上差距較大的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兩個罪名。然而實踐中為什么常常有些案例介于兩者之間,讓司法人員或是法律學者都難以辨明到底是交通肇事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呢?筆者認為,關鍵在于兩罪之間有著很緊密的邏輯聯系,再加上我國對交通肇事罪的規定缺乏邏輯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又太過籠統,使得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適用上相互糾結不清。

首先,交通肇事罪的客體包含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體,即刑法保護的的法益是部分重疊的,后者涵蓋了前者。我國的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樣規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不同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規定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節中,而交通肇事罪規定在造成重大責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節中,當然的,同樣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兩罪的設置保護的法益都是社會的公共安全,具體而言有什么差別的話,即交通肇事罪更局限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有學者指出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必須在道路交通管制區域內,[2]筆者認為不盡然,只要事故的發生與交通有直接關系即可,不是交通管理區域內仍然有可能發生重大的交通事故,駕駛人也可能違背基本的駕駛規則??梢哉J為,交通肇事罪實際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殊化,是依照保護法益的范圍大小從后者中分離出來的。

其次,交通肇事罪中的過失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間接故意在實踐認定中并無明顯界線,甚至可以認為交通肇事中就是間接故意。學界一直將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界定為過失,所以只有當發生了嚴重的危害結果時才構成交通肇事罪,沒有危害結果的時候因其是過失犯故不構成犯罪。然而,此時認定的過失僅僅是對危害結果的過失,對于自己行為是否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肇事者顯然是故意的。有學者認為行為人即使可能有意識地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但也不成立刑法上的故意,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往往是輕信能夠避免結果發生,因而仍然是過失。[3]筆者認為肇事者對交通運輸法規的有意識違反實際上已經構成了對危害結果發生的放任態度,由于各種違反交通法規的駕駛行為而發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實在數不勝數,肇事者完全能夠意識到這樣的危害結果的發生,而且也沒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自己能夠避免,不是輕信能夠避免的過失,而是預見到不能完全避免而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僥幸心理,這樣的主觀心理狀態不得不說是間接故意。故筆者認為交通肇事罪的主觀要件不能是過失,而應該統一認定為故意,不是故意與過失的混合罪過,只可能是間接故意。

再次,在量刑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可以看作是與一般的交通肇事罪的對接,特殊的交通肇事情形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幅度一致。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第 114條與第115條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笨梢?,法律認為一般的交通肇事罪的社會危害性要低于一般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交通肇事再加上加重情節的時候,社會危害性才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當,似乎交通肇事罪的設置為了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設置對接上,以構成一個更完整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體系。

三、交通肇事法律的修改建議

(一)一般的交通肇事罪應作為危害公共安全的特殊類型,單列為交通肇事罪

何所謂“犯交通肇事罪”,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構成本罪??梢?,交通肇事罪的規定,依照原本的過失論設置的刑罰太過于輕緩。依飆車案中肇事者所為,死亡一人只能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最高刑只有三年有期徒刑;而如果認定其在鬧市區飆車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話,起刑點就是十年。筆者認為在此種情形下,極容易導致法官刻意的往某一罪名上有所偏向,以達到內心期望給予的刑罰程度的目的,應該重新定位交通肇事罪的主觀心理狀態,將間接故意采納為交通肇事罪的主觀要件。且“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構成本罪”的規定讓富人有了逃脫法律制裁的最佳借口,當肇事者能夠賠付如此數額的損失時,肇事罪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抱有的態度就更不會是“輕信能夠避免的過失”了,而是即使發生了也能夠用錢擺平的“放任故意”。[4]

相對于其它危害公共安全的過失犯罪而言,因交通肇事行為而引起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是最大的。世界衛生組織在一份報告中表明:全球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數約為120萬人,平均每天要死亡3 242人,交通肇事顯然已經成為公共安全最大的威脅。最高院在《解釋》中規定的三種情形,對于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入罪門檻是比較高的,然而重傷2人的情況難道就不是交通肇事了么?對“肇事”的理解是結果的發生與否還是結果的程度深淺呢?筆者認為在認定一般交通肇事罪的時候,應該將發生重傷一人以上的結果就納入交通肇事罪的規范范圍。

(二)交通肇事罪定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應增加幾種

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五)嚴重超載駕駛的;(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币暈榻煌ㄕ厥伦锏奶貏e入罪情節。所謂特別不是用來界定危害結果的,因為此處對危害結果的要求顯然低于一般的交通肇事罪;“特別”是指行為人的行為所表現出的人身危險性巨大,夾雜了行為的方式,行為時的主觀態度,以積極行為表現出的潛在危險性。如“嚴重超載駕駛的”,行為人明知駕駛的車輛嚴重超載,也明知在這樣狀態下的車輛在轉向或者變道的甚至稍微急速打方向盤的時候均容易發生傾覆,卻仍然上路駕駛,這樣的情節顯然要比一般的如闖紅燈,稍微超速等交通違法行為嚴重,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也更大。像原刑法的那樣規定,同樣的過失行為里面,這六種情況下所造成的危害結果可能還不如一般交通肇事事故嚴重,卻獲得了較低的入罪門檻,即較重的法定刑,難道是過失中區分了輕過失和重過失嗎?

筆者認為,這六種情形下,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極大,只要一駕駛即形成了對道路安全的風險,若僅規定在出現了死傷結果時才認定其罪,必然會導致行為人的僥幸心理,事后并根據“輕信能夠避免的過失”為自己辯護,應該將這六種特殊情形吸納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調整范圍之中,以危險犯論處,造成的危害結果作為加重處罰的量刑情節加以考慮。這是因為在這六種特別情形下,用危險狀態的形成作為犯罪的既未遂標準有利于道路交通公共安全的保護,能更有效的約束駕駛員不為這幾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扼殺其投機的僥幸心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較重刑罰也與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相一直,符合主客觀統一原則。

另外,與這六種特別情形并列的還應該增加兩種情形:1.高速逆行的;2.在鬧市區超速50%或者競相飆車的。這兩種情況的社會危害性直逼開車撞人的情形,只不過開車撞人是直接故意,而這兩者是間接故意(筆者不同意這里是過失的說法)。兩者面對的都是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都已經構成了對其的嚴重威脅。有些專著里已經把高速逆行作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表現情形之一,[5]這次飆車案又讓不少學者認為在鬧市區飆車本身就是典型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來就比較籠統,實踐中具體認定的情形都是隨著社會的發展,新情況的發生而一條一條不斷補充上去的,例如最初大家都認為只有私設電網,開車撞人等情形屬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后來又加上了偷竊窨井蓋,泄漏煤氣等情形,再后來又加上了高速逆行的行為??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表現形式不是法定的,而是在實踐中隨著社會的發展會涌現出越來越多前所未聞的類型。在鬧市區飆車在杭州,在全國很多經濟發達城市,早就被市民恨之入骨,也使人們即使在正常的活動范圍內也倍加小心甚至盡量避免外出,筆者認為是時候將其納入到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圍中了。

(三)對逃逸致人死亡的,分情況認定

六種特殊情況的最后一種“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可能導致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的后果,這一后果的產生直接來自于肇事者的逃逸行為,而逃逸行為又直接源自之前的肇事行為。筆者認為在此不應該把肇事者的行為分為肇事行為和逃逸行為兩個部分來考慮,所以對有些學者所說的“肇事者對肇事行為持有的是過失心態,但是對逃逸致人死亡是故意心態”[6]的觀點表示不認同。但是用過失心態來解釋逃逸行為的性質顯然也倍受詬病,要解決這個問題,還是應該將交通肇事罪的主觀要件一開始就定位為間接故意,這樣肇事行為和之后的逃逸行為便是基于同一的承繼性的主觀態度。

筆者認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有兩種可能的情況:一種是行為人在交通肇事致被害人重傷的情況下,誤以為被人已經死亡而逃逸,從而導致了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這種情形屬于過失。另一種是行為人明知交通肇事致被害人重傷,但對其死活放任不管甚至希望被害人死亡,從而導致了被害人死亡結果的出現。此時,行為人主觀上的心理態度已經為間接故意或者直接故意。[7]

針對第一種情形,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肇事者以為受害人已經死亡,為了逃避法律責任而逃離現場,這時他并沒有預見到自己存在救助義務,也無從要求肇事者此時對一個“已經死亡”的受害者做出救助行為,據此,應該根據筆者的第二條修改建議處理: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針對第二種情形,筆者認為可以直接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日本的刑法將交通肇事罪直接規定在傷害罪一章中,量刑的幅度和故意傷害基本上一致,[8]筆者的想法和日本的立法原意有一定相似之處。這兩種不同情況下的定罪量刑方式導致的刑罰程度可能相差不遠,而且都比較重,可能會引起廣大駕車族的不滿與過度擔憂,但是這樣能有效的遏制交通肇事事后逃逸行為,保證受害人在事故第一時間得到合理的救助,也是促使駕駛員謹慎駕駛,依法駕駛,遵守駕駛員道德準則的最后一道也許也是最堅實的防線。

[1] 高明暄, 馬克昌, 陳光中.刑法罪名適用指南—危害公共安全罪[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2007:11.

[2] 高秀東.交通肇事罪的認定與處理[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235.

[3] 張明楷.刑法學: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541.

[4] 張耕.刑事案例訴辯審評——交通肇事罪[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 2006:119.

[5] 左堅衛, 黃娜, 周加海.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適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465.

[6] 魏克家, 歐陽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罪名適用指南[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1998:62.

[7] 沈釗梁.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問題研究[J].法制與社會, 2009(1):113-115.

[8] 大谷實.刑法講義各論:新版第2版[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2:38.

猜你喜歡
肇事罪交通肇事公共安全
在公共安全面前別任性
在什么情況可以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人臉識別技術在公共安全領域中的應用
復雜罪過:交通肇事罪共犯的理論支撐
大數據背景下的城市公共安全應對機制
交通肇事發生后傷者可以得到哪些賠償
多種刑事偵查技術認定同一起交通肇事
特殊痕跡檢驗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的應用研究
規范保護目的下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的理解
社會組織介入公共安全管理的策略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