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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écanati真值條件語用學視角下的“所言”觀

2010-04-05 13:53劉龍根
當代外語研究 2010年9期
關鍵詞:賴斯真值字面

劉龍根

(上海交通大學,上海,200240)

引言

“所言”(what is said)概念及其同“所含”(what is implicated)的對照是格賴斯(Grice)意義理論的核心內容。圍繞“所言”的論辯一方面成為當今語言哲學界關于語義學/語用學界面之爭的一個重要論題,另一方面又助推了語言哲學后格賴斯相關理論(如語義最小論、默認語義學以及包括關聯論在內的種種語境論)的系統發展。在各種頗具代表性的后格賴斯“所言”理論中,Récanati真值條件語用學視角下的“所言”觀別具一格,業已產生應有的廣泛影響(Korta & Perry 2008:349)。

不言而喻,后格賴斯“所言”觀旨在對經典格賴斯“所言”概念革故鼎新。那么,對經典格賴斯“所言”概念加以改造的必要性何在呢?正像對待許多奠基性原創概念一樣,學界在充分肯定格賴斯“所言”概念對豐富意義理論的獨特貢獻的同時,也從不同的視角探查出其局限性。格賴斯盡管未對“所言”下過明確的定義,但他卻強調了將“所言”(言說)用作專門術語,其概念不同于普通話語中使用這一詞語時所表達的意謂。在格賴斯意義理論中,“所言”與“所含”形成二元對照,共同構成言者意義的整體。據此,“所言”被認為具有三個顯著特征(Grice 1989;馮光武2007:20-21):首先,“所言”關涉規約意義,受制于Bach(2001)的“句法相關性約束”(syntactic correlation constraint),同所使用的詞語之意義以及遣字造句規則緊密相聯;其次,“所言”作為言者所表達的命題具有完整性,從而具有真值可評判性,亦即可依據其真值條件將之判定為真或假;最后,“所言”作為言者意欲表達的內容,體現了可為聽話者辨識的言者意向?;谶@些特征,“所言”是推導言者在特定語境中所說話語之“所含”的前提和基礎。

在當代后格賴斯語境中,經典格賴斯“所言”學說受到多方面的質疑與挑戰。例如,研究表明,格賴斯在對“所言”(言說)的使用和闡釋中,并沒有對這一概念在下面兩種意義上作出嚴格甄別(Burton-Roberts 2005:390):(1)說出的話語(形式);(2)說出話語所承載的思想(內容)。不過,更多的質疑針對的則是經典格賴斯將“所言”與“所含”視作能夠窮盡言者意義的二元對照以及上述“所言”的三個區別性特征。針對這三個特征、尤其是前兩個特征的批判構成了包括Récanati在內的當代語言哲學界翹楚之理論成果的重要內容。隨著語義不充分確定論(the semantic underdetermination thesis)①成為愈來愈多的理論家之共識,對“所言”的所謂句法相關性約束越來越受到削弱,而不經語用充實的“所言”所表達命題的完整性或真值可評判性則受到愈加強烈的質疑。同時,與語義不充分確定論相伴而生的語用侵入論(pragmatic intrusion)逐漸淪為語境論老調(the contextualist platitude)。在這種語言哲學思潮的涌動下,圍繞“所言”與“所含”關系對“格賴斯循環”(Grice’s circle)進行深入探究,并著力追問消解這一循環的方略。

1. 格賴斯循環及其消解

盡管類似“格賴斯循環”的提法在20世紀80年代末就曾在Levine反駁Schiffer《意義的殘跡》(RemnantsofMeaning)有關觀點的一篇論文標題中出現,②但是最早對其系統作出闡述的當推Levinson(2000)。

如前所述,依據經典格賴斯意義理論,“所言”受句法相關性約束,并與按照組合原則生成的句子意義密切相聯;而“所含”則是基于“所言”、遵循語用原則及其準則并結合語境因素經過合理推導獲得。因此,“所言”作為“所含”的基礎與前提似乎居于優先地位。然而,格賴斯(1989:25)同時又強調,“所言”的完整識解還需了解指稱對象的特性、說出話語的時間以及相關語詞在特定話語語境中的具體意義。顯然,這三方面知識的把握如脫離了語用機制的介入是難以奏效的。而在Bezuidenhout(1997,2002)、Levinson(2000)、Récanati(2004,2010)和Carston(2004,2008)等語義不充分決定論者看來,作為生成“所言”(或曰所表達的命題)前提條件的語用功能遠非局限于確定指稱性表達式(referring expressions)與指示性詞語(deictic terms or indexicals)的所指對象、消除歧義。正如本文注①所示,常見的語義不充分確定現象不下十余種,每一種現象都被認為需要訴諸語用過程方有望得以消除(詳見4.3節)。不僅如此,一些激進語境論者甚或提出,全然獨立于語境的字面意義并不存在,“最典型的字面意義”只是語言學家和語言哲學家所虛構且已過時的概念,因此應當打破字面意義的神話,宣告其死亡(Ariel 2002)。③多數學者或許并不會如此極端,認為字面意義概念業已壽終正寢,但與此同時,也不可能對語用因素在“所言”形成中的功用置若罔聞,即他們不得不既接受語用過程的后命題作用又承認語用介入的前命題貢獻。正是這種對語用功能認識的深化促使經典格賴斯“所言”/“所含”關系說的內在困境得以暴露?!八浴辈辉賰H僅作為基礎和前提,為“所含”提供加以語用推導的語義輸入,“所言”本身的確定同樣有賴于“所含”的作用,這就出現了“所言”/“所含”關系上的雞與蛋式的悖論,即所謂的格賴斯循環。

從某種意義上說,當代種種頗具影響的語言哲學理論正是旨在為消解所謂的格賴斯循環而創立的,并在這種努力中求得發展?;诓煌恼Z言哲學觀與方法論,中西方理論家為消解格賴斯循環提出了各自不同的方略。例如,Hawley(2002:975)主張以語用過程能夠無需依賴語義輸入的觀點擺脫格賴斯循環;我國有學者提出以常規推理消解格賴斯循環(徐盛桓2006);Bach主張增加“隱性顯義”(impliciture)④這一層面以避免陷入“所言”/“所含”非此即彼二元對立的泥淖;關聯論者則創立了“顯義”(explicature)的概念,試圖以顯性意義與隱性意義的區分取代“所言”與“所含”的對照;類似的做法也體現在Levinson的努力中,他并未致力于對格賴斯“所言”的改造,而是聚焦于自己界定的“一般會話含義”。這些方略盡管在某些方面給人以啟迪意義,但從不同的視角看又都被證明并非完全無懈可擊。例如,關聯論的代表人物之一Carston(2004:8)就認為,Levinson的路徑對闡釋語義不充分確定現象、消解格賴斯循環作用極其有限。再者,Levinson沿用了格賴斯“一般會話含義”的術語,或許也對理解其假定意義理論形成一定的障礙。同樣,關聯論者試圖以顯性/隱性概念之分取代“所言”/“所含”的對照,這一作法尚未被普遍視為成功之舉。認為“所言”/“所含”非此即彼的二分過于絕對,這一批評或許同樣適用于“顯性”/“隱性”的二元對立。但認知科學研究逐漸表明,若不能擺脫傳統哲學二元思維定勢的羈絆,那就會試圖對一切事物都作出非此即彼、涇渭分明的切分,結果往往難免深陷形而上學的窠臼,無法對事物作出辯證合理的闡釋,針對錯綜復雜的自然語言及其意義現象的探究也不例外。

在種種消解格賴斯循環的努力中,Récanati的路徑獨具特色,值得關注。與上述學者的方略不同,Récanati并不贊同語義過程與語用過程能夠完全相互獨立的觀點,也不旨在提出新的概念以取代格賴斯的“所言”,更不試圖徹底拋棄“所言”/“所含”的分野;而是在其真值條件語用學的理論框架中,對格賴斯“所言”概念加以改造,為“所言”注入新的內涵,堅持了一種以語用為基礎的“所言”觀。

2. 語義“所言”觀與語用“所言”觀

Bach(2005)將“所言”包括在一組容易引起誤解的歧義性表達式中,認為作為語義學術語,“所言”指的是以言表意行為(locutionary act)的內容(相當于關涉話語語境的句子語義內容);而用作語用學術語時,“所言”則指字面上使用陳述語句作出斷言(即illocutionary act[以言行事行為])的內容。Bach強調甄別這兩種意義上的“所言”,目的在于為其堅持純語義“所言”觀辯護,進而為其堅守語義學/語用學清晰劃界的宏大目標服務。Bach純語義“所言”觀依據的基本假設是,“所言”是所使用語句的句法投射。因此,他主張摒棄格賴斯關于言說某物必然意謂某物的武斷規定,而保留“句法相關性約束”對“所言”的恰當制約?;谶@樣一種純語義“所言”觀,圍繞言說(saying)、意謂(meaning)、意向及其相互關系的認識就會產生一些深刻的變革。首先,句法相關性限制就使得說出語句卻不一定表達完整命題這種現象成為可能。句法上完整并不必然意味著語義上的完整;其次,既然言說某物并不必然意謂某物,“所言”并不依賴于言說者的交際意向。反之,言說者的交際意向也就無助于“所言”的確定;最后,言說者傳達的任何命題若有別于其“所言”,均可明確地加以取消,也即言說者可以在隨后的話語中表明該命題不為其意謂的內容但又不自相矛盾(Bach 2001:18)。由此可見,這種純語義“所言”觀似乎更專注于句子的所言,而非言說者或其話語的所言。但在Récanati等真值條件語用學家看來,“句子所言”本身就是一個空洞多余的概念。

不過值得指出的是,Bach堅持純語義“所言”觀并不意味著他拒不承認語言意義對言者意義的不充分確定性。但他認為,語義不充分確定論這種語境論老調并不能減弱對一種純語義“所言”(言說)觀的需求。誠然這樣,不僅他關于“所言”并不依賴于言者交際意向、言者的交際意向對確定“所言”毫無作用的觀點令人難以接受,他為了區分語用信息與語義信息而作出的寬、窄式語境區分同樣頗受質疑;而且在有些學者(如Carston 2008)看來,“所言”的純語義概念既然同語言編碼意義存在最小程度上的差異,并且在話語理解中并不獨立發揮作用,因而是一個冗余的概念。

與Bach的純語義“所言”觀針鋒相對,Récanati所持的是典型的(或在有些人看來是激進的)語用“所言”觀。這種“所言”觀徹底打破了句法相關性限制的束縛,全面關注語用過程在“所言”形成中的作用,充分重視言語活動者交際意向對識解“所言”的影響,著力對語言使用者的語言直覺作出更趨合理的描述與闡釋。

3. Récanati建基于真值條件語用學的“所言”觀

真值條件語用學⑤一方面是Récanati闡釋“所言”的理論基底,另一方面“所言”概念的革新又進一步豐富了Récanati的真值條件語用學內涵。乍一看來,尤其是對恪守真值條件語義學傳統立場者而言,真值條件語用學這一概念本身就是自相矛盾、似是而非和無法接受的?;谒麄兊牧?真值條件是語義學研究的范疇,語義學的任務就是闡釋命題成真條件;而語用學關涉的是非真值條件內容,命題真值條件的探究處于語用學疆域之外。因此,真值條件語用學這種表述是有悖學理的。但是,問題就在于,命題的成真抑或成偽是否完全取決于語義成份、無需語用過程的介入?從Récanati和許多語境論者的視角看,答案顯然是否定的。真值條件語用學的創立正是為了闡明這一點。

真值條件語用學認為,語用因素對“所言”的形成影響深遠,句子的字面意義與所表達的命題往往差距很大,須借助于種種語用過程加以彌合。真值條件語用學家強調,語境對真值條件內容的影響并非一定能夠追溯到所說出語句的語言成份上(Récanati 2010:221)。顯然,這種立場同語義最小論(minimalism)將語用對“所言”的影響限定在最小范圍、將所表達的命題與句子的組合意義之間的差距控制在最低程度的做法是背道而馳的。語義最小論者聲稱,正常的語言使用者對說出某句話語的所言在什么條件下成真(偽)有著清晰的直覺,這是他們的語言能力使然?;谄湔Z言能力,講話者能夠掌握所用詞語的意義,懂得如何將之加以組合。正是由于他們具有基于話語語境將詞語意義進行組合的能力,才能夠有把握說出語句的話語之真值條件(Stanley 2005:221)。不難看出,語義最小論這種基于組合原則的語義真值條件觀同前面涉及的“句法相關性約束”論如出一轍。二者都只承認語境對真值條件內容十分有限的影響力(如確定指稱性表達式及指示性詞語的所指對象、消除歧義),僅僅接受“自下而上(bottom-up)”語用過程對“所言”的形成性作用,即堅持語用因素對真值條件內容的一切作用皆可溯源到語言形式。相反,真值條件語用學則著力表明,影響“所言”或所表達命題真值條件的遠非限于自下而上的語用過程,“所言”的形成還歸因于許多“自上而下(top-down)”的語用過程。當然,對這些不同語用過程的認知是隨著對意義圖景認識的深化不斷加深的。

3.1 從二元對立到三元合取

如前所述,“所言”/“所含”絕對化的二元對立因陷入格賴斯循環而難以維系。有鑒于此,Récanati(2004:5)強調在區分句子意義與言者意義的同時,須注意另外兩種區別:(1)句子類型的語言意義與說出句子所表達的命題(即“所言”);(2)話語的實際“所言”與僅僅由其傳達的內容(即“所含”)。這兩種區分中都出現了“所言”,結果就形成一個三元組:

句子意義∥所言∥所含

若將三元組中的二項加以歸并,就回映到語句意義與言者意義的二元區分上。正是在采用的不同歸并方法上體現出語義最小論與真值條件語用學的對立。語義最小論強調句子意義與“所言”的密切聯系,將二者視作字面意義的組成部分,與言者意義相對。在真值條件語用學家看來,上述三元組各項的區別性特征主要在于,句子(類型的語言)意義具有規約性與語境獨立性,且往往不具備完整命題性,即不構成可作出真值評判的完整命題?!八浴迸c“所含”的共同特點是其語境依賴性及命題性,二者的主要差異體現在是否受制于語句意義?!八浴笔苷Z義圖式的制約,對語句意義加以充實以表達命題;“所含”通過語用推導機制傳達命題,不受語義圖式的約束。但是,“所言”盡管受制于句子意義,其制約程度并非像語義最小論者所聲稱的那樣嚴格。這樣,“所言”既受句子意義約束,又依賴于語境對句義的充實而成為完整命題。接踵而至的問題是,依據什么來判定語用生成的意義部分是否屬于“所言”內容?Récanati所依循的是所謂的“可及性原則”。

3.2 理論基礎:可及性原則

在真值條件語用學的視角下,“所言”與“所含”都具有語境依賴性,二者均取決于語用機制的作用以表達說話者意義。那么,言語活動參與者如何確定其中哪些部分為說話者“所言”呢?針對這個問題,Récanati作出的回答是,可以將“可及性原則”(Availability Principle)作為判別“所言”內容的標準。

在確定話語意義中取決于語用因素的某個方面是否屬于所言的一部分時,即在作出關于所言的判斷時,我們應當始終努力保持在這個問題上的前理論直覺(Récanati 1998:525)。

“所言”的可及性指的是,“所言”同“所含”一樣,具有為會話活動參與者在意識上可獲及、即意識得到的特性。會話活動參與者不僅對“所言”與“所含”有所意識,并且意識到二者是有區別的。

在Récanati(2004:14)看來,“所言”的可及性由將言說視作非自然意義的觀點所蘊含。究其原因,這就在于非自然意義本質上屬意向辨識問題,而說出某個語句的“所言”取決于可公共地辨識的言者意向。因此,依據可及性原則,關于“所言”的分析就必須與能夠充分理解有關話語的會話雙方所共有的直覺相一致。而會話活動參與者的這種直覺被認為體現在其對話語真值條件的看法上。以說出下列兩個句子的話語為例:

(1) All students have passed.

(2) The bank is closed.

當然,確定這兩句話的“所言”首先需要在相關語境中消除歧義,如pass意指“通過”(考試),而非“傳球”、“不叫(牌)”等等;bank意指“銀行”,而不指“堤岸”。類似這樣的過程已為經典格賴斯“所言”論及語義最小論所認識,但并不是真值條件語用學的創新。真值條件語用學家認為,基于可及性原則可對下述問題作出新穎的回答,即為何在通常情況下這兩句話的“所言”分別是“[我班上的]所有學生都通過了考試”、“[那家]銀行關門了”,而不可能是“[世界上的]所有學生都通過了考試”、“[世界上唯一一家]銀行關門了”?回答是,后一種理解是有悖于正常的會話活動參與者之語言直覺的,說話者本人也不會將這樣的命題接受為自己話語之“所言”的。那么,從“All students have passed.”和“The bank is closed.”達致“[我班上的]所有學生都通過了考試”、“[那家]銀行關門了”這樣的“所言”,會話活動參與者需要通過什么樣的語用過程呢?

3.3 “所言”構成中語用介入的主要過程

圍繞介入“所言”構成的語用過程的探討成為近年語言哲學研究的一大亮點。對各種過程的描述闡釋、分析歸類不僅體現了傳統字面論與當代語境論的對立,而且反映出語境論內部的分歧。在此我們集中探討Récanati真值條件語用學吸納其他語境論者的成果后所強調的主要語用過程。Récanati首先將語用過程劃分為直接語用過程與間接語用過程兩類,直接語用過程(primary pragmatic processes)作用于句子的字面意義以形成“所言”,而間接語用過程(secondary pragmatic processes)則基于“所言”生成的“所含”。前者又進一步分為強制性語用過程與任選性語用過程,現分述如下。

3.3.1 強制性語用過程

強制性語用過程(mandatory process)指的是在說出語句表達“所言”時,由于語言本身的原因而必須實施的由下而上的語用過程。我們來考察一下這樣幾句話:

(3) I’m having a very good time here.

(4) Mary’s picture attracted the most attention.

(5) The dog is behind the car.

在上面三句話語中,都包含需要在具體語境中確定語義值的表達式,若不經語用過程為這些表達式賦值,這些話語就無法成為確切的“所言”,表達可作出真假評判的命題。具體而言,例(3)首先須確定“I”、“here”等指示詞語的所指對象,即明確講話者、講話的地點和時間,才能理解話語的“所言”,判斷表達的命題是否成真。就例(4)而言,其中的屬格表達式Mary’s picture表達了瑪麗與照片之間的某種關系,只有在具體語境中通過語用過程明確這種關系(照片是她自己所拍、由她沖洗、為她所擁有,還是所拍的是她本人?)之后,這句話語才能被認為表達了可判定為真或假的命題(即“所言”)。同理,例(5)中如脫離具體語境的支持,不清楚behind the car究竟是指從講話者的視角來看還是從車本身的后部而言,則無法判定這句話所表達的命題(即“所言”)是否為真。諸如此類的在具體語境中為有關表達式派賦語義值的語用過程通常稱作“飽和”(saturation)?!帮柡汀边@一典型的語用過程由語言成份觸發,是有關話語成為“所言”、表達可判定為真假之命題必須實施的語用過程。這一點同樣也為語義最小論乃至傳統字面意義論者所接受。但是,他們對語用過程介入“所言”形成的接納也僅限于語用弱效應。

3.3.2 任選性語用過程

是否承認任選性語用過程在“所言”形成中的作用,似乎可以被視為區分真值條件語用學與語義最小論以及傳統字面意義論的試金石。所謂任選性(optional)語用過程一般并非由語言成份觸發,而是由語境驅動(context-driven)的由上而下的過程。先看一下語言哲學界耳熟能詳的幾個例子(Hall 2008:427):

(6) a. It’s raining.

b. It is raining in shanghai.

(7) a. Mary looks young.

b. Mary looks young for a sixty-year old.

(8) a. The baby’s got a temperature.

b. The baby’s got a very high temperature.

(9) a. You’re not going to die.

b. You’re not going to die from that little cut.

在以上例子中,句a為說出的語句,b是所表達的命題(即“所言”)。若不經相應的語用過程,a并不(完全)是講話者所欲言說的內容。如例(6)a并不是說全世界都在下雨;(7)a并非說瑪麗一般地看上去年輕;(8)a表達了一個普通意義上為真的命題;而(9)a本身則表達了一個不可能成真的荒唐命題,因為沒有人能永生不死。這種從a擴展到b的過程稱之為“自由充實”(free enrichment)。之所以稱為“自由”,是因為這種充實過程并非由特定語言成份觸發。有些理論家把這類現象解釋為語句a中存在著所謂的“未言表成份”(unarticulated constituents),這種成份完全是通過語用途徑確定的,無法溯源于有關邏輯式中的任何成份。除自由充實以外,任選性直接語用過程還包括所謂的“松動”(loosening)和“語義遷移”(semantic transfer)等過程(Récanati 2004:26)。例如,

(10) The ATM swallowed my credit card.

(11) The ham sandwich is getting impatient.

不言而喻,自動取款機不具備有生命物體的吞咽器官,因而沒有吞咽功能,但通過放松使用swallow一詞的條件限制,就創建了一個應用范圍更廣的特定概念。而通過語義遷移,以“火腿三明治”指表“點火腿三明治的顧客”,(11)的“所言”即為“點火腿三明治的那位顧客不耐煩了”。

當然,任選性語用過程也許并不限于上面例示的三種。究竟應當包括多少種顯然是一個見仁見智的問題。事實上,關于諸如直接語用過程與間接語用過程、強制性語用過程與任選性語用過程的劃分依然頗具爭議。誠然如此,語用過程在“所言”形成中有其專門的貢獻,這在很多人看來恐怕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而其看法上的主要分歧在于,作用于“所言”形成的語用效應究竟是強還是弱罷了。

4. 結語

Récanati真值條件語用學的“所言”觀代表了一種激進的語境論立場,對傳統語義“所言”觀構成了嚴峻挑戰,因而一直遭到傳統字面論與語義最小論的猛烈抵制,這并不足為奇。不僅真值條件語用學所基于的可及性原則頗受傳統語義論的批判,而且其將“所言”認同于所表達的命題即可判定為真假的內容,同樣遭到字面意義論與語義最小論的質疑。誠然如此,盡管真值條件語用學的“所言”觀尚不能看作一種終極的“所言”理論,但較之其它許多關于“所言”的闡述,該理論充分認識并有效揭示語用過程在“所言”形成中之作用,在更為客觀地描述與合理闡釋會話活動參與者的語言直覺方面顯得更勝一籌。

附注:

① 語義不充分決定論(the semantic underdetermination or underdeterminacy thesis)認為,盡管許多句子在句法上是完整的,即并不存在空缺,而在邏輯式中卻含有空缺。這樣的句子只能被看作是命題干或命題模板(propositional radical or template),須經語用充實后方能成為完整的命題。因此,這種句子的字面意義不能充分決定講話者旨在表達的命題意義。例如,Jaszczolt(2002:236-7)列舉了語義不充分決定性的十余種現象,包括指稱對象不確定、模糊(籠統、非字面)詞義無限定、轄域(限量、主目、含義)不明確,等等。

② Joseph Levine(1989)發表在PhilosophicalStudies:AnInternationalJournalforPhilosophyintheAnalyticTradition,Vol.57,No.2上的論文題為Breaking out of the Gricean Circle,反駁了Stephen Schiffer針對一些關于語義學理論、心理學理論以及二者與物理主義信條之關系學說的批評。

③ 瑟爾為了證明語句的字面意義對語境假設的依賴性,分析了那些一般認為最能為所謂“零語境”字面意義觀提供佐證的例句。他首先探究了對于“貓在席上”這個語句字面意義的理解。這是一個在語言哲學論著中幾成老生常談的例子。瑟爾之所以從分析這個例句入手,這是因為在他看來,假若有哪個語句能夠不依賴于語境而具有明晰的字面意義,那就非它莫屬??墒?即使是就如此簡單的一個陳述句而言,其字面意義的理解也必須相對于一組背景假設而實現。比如,貓和席雖然處于所描述的相互關系中,但卻是漂游在外層空間,擺脫了地球的引力;或者是貓和席都被鋼絲吊在半空中,貓只是輕微地接觸席面,既沒有站在席上也沒有臥在席上;在這些情形下,是否還能說“貓在席上”呢?再如,當聽到“把門關上”這個指令,我們就會想象出這個語句得到應用的整個場景。一旦這種正常的場景改變了,這個語句也就不再適用了(瑟爾假設的非正常情景包括:對話雙方帶著門漂浮在汪洋大海中或獨坐在撒哈拉大沙漠中)。瑟爾認為,即便是表達算術運算的句子,其字面意義的適用性也有賴于相應的語境假設。如“三加四等于七”這個句子的字面意義就無法脫離關于加法運算的基本假設。維特根斯坦改變了這種假設,就使得“三加四等于五”(Searle 1979:117-120)。

④ Bach以impliciture指其(純語義)“所言”與“所含”之間的一個層次,是對(純語義)“所含”的擴展,如在下面三句中,(a)為“所言”,(b)為impliciture,(c)則可能為“所含”。

(a) I’ve had my breakfast.

(b) I’ve had my breakfast this morning.

(c) I’m not hungry.

但正如冉永平(2004:21)所指出的,目前尚無確切的中文譯法與impliciture對應。

⑤ 廣義地講,Bach、Bezuidenhout、Récanati以及關聯論者皆可認為持真值條件語用學立場(Carston 2004),但明確將其論著冠以真值條件語用學的似乎只有Bezuidenhout(2002)與Récanati(1998,2010)。故此,本文中的真值條件語用學狹義地專指Récanati的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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