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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監督之缺陷及完善

2010-08-15 00:46廖絢麗
中國檢察官 2010年10期
關鍵詞:審判監督改判量刑

文◎廖絢麗

刑事審判監督之缺陷及完善

文◎廖絢麗*

檢察機關依法行使審判監督職能,其實質是對審判權的約束,對維護司法公正、促進社會和諧具有積極的作用。但近年來由于受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刑事審判監督工作有被弱化的傾向,處于薄弱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公正原則在刑事訴訟中的貫徹,與“努力實現公平與正義”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相悖,也與“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不相協調。因此,必須正視審判監督的現狀,認真分析其存在缺陷的原因,積極探索建立健全刑事審判監督新機制,為社會的和諧進步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筆者試結合工作實際談點個人不成熟的看法。

一、刑事審判監督中存在的缺陷及問題

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是檢察工作的時代主題和神圣使命。但理論層面對刑事審判監督的規定并不完善,存在一定的缺陷,而實踐中的刑事審判監督工作也處于相對薄弱的環節,不善監督、監督不到位等問題仍然在基層存在。主要表現在:

(一)案件抗訴率及抗訴成功率低

刑法規定對量刑畸重畸輕或適用實體法確有錯誤的才能提起抗訴,且基層院只能提出,是否抗訴需由上級檢察院審查決定,抗訴條件的嚴格及程序的復雜使極少數案件能進入到抗訴程序。而對檢察機關提起抗訴的案件,法院絕大部分維持原判,駁回抗訴,予以改判的甚少,檢察機關的抗訴工作不盡人意,抗訴率低,抗訴成功率更低。就筆者所在基層院,近五年來,共提請抗訴案件5件,已改判1件(只增加了罰金附加刑),維持4件,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基層檢察機關抗訴的積極性。

(二)對個別已經協調的案件不便監督

實踐中,對某一案件的處理有分岐,法、檢有時會事先溝通協調;有些在當地有一定影響的案件,主管部門政法委會召集公、檢、法三家開會進行協調,達成傾向性處理意見,對這種已經協調好了的案件,檢察機關若再以監督者身份介入,似有畫蛇添足之嫌。

(三)對上訴案件的監督出現空白

目前,對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案件,二審法院一般采用“書面審”的方式,不需要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而一些二審判決書送達不及時或根本未送達,導致檢察機關對二審改判了解不及時或不知情,造成監督不及時,出現監督的盲區,即使收到二審判決書,下級檢察院認為案件經上級法院改判,無權提出抗訴,對改判的結果一般持默認態度。如2008年該院辦理的一起數量巨大的濫伐林木案,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一萬元。上訴后,在證據沒有任何變化的情況下,二審書面審理改判單處罰金一萬元。另外,還存在二審未經開庭直接認定被告人有立功情節而輕判的現象等。由此,上訴案件的審判活動游離于檢察機關法律監督之外,而這很可能是執法不嚴和權力被濫用的領域?;鶎訖z察院若對上訴案件進行監督,如何來啟動程序?由于立法上未能對上訴案件監督的范圍、方式、程序等進行規范,可操作性差,致使檢察機關對刑事上訴案件的審判未能有效發揮監督作用。

二、強化刑事審判監督之舉措

(一)提高司法理念強化自身素質

1.執法者應樹立正確的法律監督意識。一是被監督者法官應當認識到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走向腐敗,從而自覺地把審判活動全面置于檢察機關的監督之下,誠懇地接受監督,克服不良認識傾向。二是檢察人員也要不斷強化法律監督意識,樹立監督信心,該提起抗訴的要堅決抗訴,該提出糾正違法意見的要堅決提出,不應該顧及情面,怕傷和氣。只有敢于監督,善于監督,才能開創刑事審判監督的新局面。同時要注意監督的方式方法,具有處理和協調各種矛盾的能力,真正達到法律監督的目的,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2.提高自身業務素質,講究法律監督的效果。檢察機關對審判監督活動實施監督,自身要有較高的業務素質。當前,檢察干警要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事,刻苦鉆研業務,對常用法律要精通,對相關法律要熟悉。上級院要著力加強實務培訓,培養監督人才,努力提高監督者自身的本領,具備較高的業務素質和法律水平。要不斷拓展監督思路,從深層次理解和把握監督的實質和內涵,當前的刑事審判監督不應僅局限于案件定性和量刑的畸輕畸重上,對偏輕偏重、適用緩刑不當、違反程序規定,附加刑不當的均應作為監督重點,確保刑事審判法律監督的準確、全面、及時、有效。

(二)創新合理的審判監督監督工作機制

1.推行量刑建議制度。量刑建議是公訴人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程度,代表檢察院闡述理由,提出量刑的具體建議,要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處以某一特定刑種、刑期、罰金刑數額、執行方法等的具體適用意見,旨在發揮判前一種必要的引導作用,促進判決的公開、公平、公正,是實現審判監督新的有效舉措。各級法院、檢察院可通過會議紀要的形式聯合發文,在法律幅度內制定統一的供當地執行的量刑建議實施細則,將量刑建議納入法庭審理程序。細則要囊括當地常見的、多發、易發性案件,內容應涉及對被告人適用刑罰的刑種、刑罰執行的方法、刑期、罰金刑等,對情節相當的案件,其刑種應當一致,刑期相差最多不應超過半年,在提出的方式上,可規定簡易程序的在移送案卷時附卷提出,普通程序的在發表公訴意見時提出。上級檢察院要加強這方面的指導,及時推廣經驗做法。通過統一制定實施細則,使量刑更具體、明確、透徹,有效限制并規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2.完善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制度?!度嗣穹ㄔ航M織法》第11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由院長主持,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列席。由此可見,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途徑,是檢察權對審判權監督和制約的有效手段,是打造公開、透明的陽光審判工程的積極舉措。當前,要加強與法院的協調,將該制度落實到位,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規定對于案情疑難、復雜、可能判無罪、改變定性,量刑出入較大、在當地有一定社會影響等類案件應當要求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并明確邀請參加的方式、時間、參與的人員、會議的規程等,使該制度走上規范化。

3.充分發揮再審檢察建議功能。即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法院發出再審建議,由法院依職權自行提起再審程序重新審理。如對一些量刑偏輕偏重,不宜抗訴的案件或同罪不同罰的案件,適當適用再審檢察建議,法院啟動內部監督,案件進入再審程序,達到與抗訴相當的效果。再審建議比抗訴更為靈活,法院更容易接受,能有效實現法、檢兩院的良性互動,共促案件質量的提高。

4.建立專職審判監督員制度。一是在檢察院本院內部設立刑事審判監督員,負責對判決、裁定的審查和最后把關。具體可嘗試由分管檢察長或檢委辦主任兼任刑事審判監督員,專門負責對“三書”(起訴意見書、起訴書、判決及裁定書)的審查,發現問題,建議啟動監督程序。二是在上級檢察院設置專職刑事審判監督員,基層院實行“三書”及時上報備案,專職審判監督員專門對上報的“三書”在法定期限內進行審查。對上訴案件,要求一審法院及時將改判決定書送達到同級檢察院,再上報上級檢察院,經發現有監督必要的,上級檢察院有權調卷審閱,并啟動抗訴或其它監督程序。三是專職審判監督員要加強調查研究,對一定時期的一、二審判決情況應及時歸納、總結,對發現的苗頭或問題,要及時匯報。四是上級檢察院也應不定期集中對某類案件或上訴案件的判決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加強對審判監督的指導。這樣,通過內部監督、上級督導,更能全面、及時、有效地審查案件,以利于發現問題,并及時監督糾正。

5.改變不當的習慣操作。由于上、下級法院的關系是指導而不是領導關系,因此,應摒棄上下級法院事先通氣或有保護色彩的做法,建議提請政法委或人大督促法院內部就這一現象進行規范、糾正,以維持審判的獨立與威嚴。另外經政法委主持事先已協調的案件,檢察院仍應充分關注程序的合法性,對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或有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應及時指正。

6.拓寬審判監督的線索來源,嚴厲查辦司法不公背后的職務犯罪??馗?、檢舉是檢察機關加強刑事審判監督的重要途徑。要正確對待群眾的申訴,營造群眾積極參與監督的良好氛圍,多角度發現監督的材料與線索,并通過監督,提高發現和查辦司法不公背后的職務犯罪的能力,加大打擊徇私枉法、濫用職權等職務犯罪的力度,通過查辦案件,真正起到打擊、教育、預防的作用,以確保司法的公正、廉潔、高效。

*江西省吉水縣人民檢察院[33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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