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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法醫文證審查的性質定位和作用探討

2010-08-15 00:46梁躍濱
中國檢察官 2010年10期
關鍵詞:鐘某謝某鑒定結論

文◎梁躍濱

檢察機關法醫文證審查的性質定位和作用探討

文◎梁躍濱*

一句話導讀

檢察機關進行法醫學文證審查工作不僅有理論基礎,而且在訴訟活動中也發揮著獨特作用,是檢察技術進行法律監督的體現,在揭露犯罪、證實犯罪和打擊犯罪以及維護法律公平、正義中顯示著重要的職能作用。

檢察機關法醫文證審查是指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檢察機關的法醫或者案件承辦人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及技術為基礎,按照相關標準,對人身傷、亡等法醫學檢驗鑒定有關的資料,包括活體檢查記錄、尸體檢查筆錄、實驗室檢查結果、特殊儀器檢查及報告單、醫院病歷、現場勘查筆錄、案件當事人陳述、供述、辯解以及證人證言等進行分析、判斷和鑒別的過程,是訴訟中對法醫鑒定人員做出的鑒定進行審查的過程。

案例一:2006年04月15日,劉某因糾紛用磚塊將曾某傷害,原司法鑒定認定受害人曾某左枕頂部裂創8cm、左頭頂發際處裂創5cm,累計13cm,其損傷程度鑒定為輕傷。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檢察院法醫在進行文證審查時發現曾某的住院病歷明確記載其左顳頂部創口不僅有8cm,而且深達顱骨,且顱骨骨折,骨折口可見腦組織,曾某的顱腦CT檢查也提示其左頂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腦挫傷、顱內血腫。因此檢察機關提請重新鑒定曾某的損傷程度為重傷,劉某因此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二:2005年07月16日,個體戶鐘某、劉某因燒石灰生意起糾紛,鐘某用石頭砸傷劉某肋骨致一根肋骨骨折并錯位,劉某用拳頭打傷鐘某腰部致血尿。在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中,劉某損傷程度鑒定結論為輕微傷甲級、鐘某為輕傷乙級。劉某對彼此的鑒定結論不服而上訪,因而在當地造成許多不良影響。檢察機關按照訴訟程序受理審查后,及時組織法醫、專家對劉某、鐘某的損傷程度重新鑒定,同時對劉某是否有肋骨骨折重新拍片檢查,深入鐘某住院的醫院調查經管醫生、化驗員,核對鐘某三次尿液檢驗結果,查找資料分析鐘某血尿產生的原因。并重新鑒定劉某肋骨骨折錯位為輕傷乙級、鐘某外傷性血尿持續時間未超過二周為輕微傷,從而消除了影響,維護了社會的穩定。

一、檢察機關法醫文證審查性質的定位思考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十四次常務委員會通過的《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中規定“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法醫學鑒定是司法鑒定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法醫學鑒定人利用醫學、法醫學專門理論、專門知識和技術,以及豐富的經驗對鑒定客體進行檢驗、分析、對比而得出的具有高度科學性、真實性和符合客觀實際的科學結論,是法醫學鑒定人提供的對鑒定客體的理性認識證據。

鑒定結論作為訴訟證據之一,它除了有其他證據的共同要素外,還具有其自身的特征。第一,鑒定結論是鑒定人運用自己所學的專業知識或技能,通過科學技術手段和方法而做出的特定書面結論,屬于技術性證據,它比其他證據更具科學性和穩定性。鑒定結論一旦被辦案人員確認并采信,其證據效力更強。第二,鑒定結論是鑒定人就案件事實中某些專門性問題從科學技術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斷意見,它僅限于解決所涉及的科學技術問題,而并不能就案件中的法律問題做出結論。第三,鑒定結論是鑒定人根據所觀察到的事實,在分析研究這些事實基礎上提出科學的意見,這就要求鑒定人要有相當高的政治素養和業務素質,且鑒定人必須與案件事實以及當事人沒有利害關系。由于我國司法鑒定體制中的管理政出多門、管理主體多元化,相互之間存在沖突,給案件的偵查、公訴和審判帶來諸多不便和負面影響。所以,檢察機關開展法醫文證審查具有其他司法機關無可替代的作用。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其中法醫鑒定結論作為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七種證據之一,理所應當在審查范圍內?!度嗣駲z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57條第2款規定“審查起訴部門對審查起訴案件中涉及專門技術問題的證據材料需要進行審查的,可以送交檢察技術人員或者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審查。檢察技術人員或者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審查后應當出具審查意見”。通過案例一、案例二可見,檢察機關開展法醫文證審查是檢察機關實施法律監督、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就是保證刑事訴訟中的法醫鑒定程序合法,結論真實、準確、科學,從而保證案件質量,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和準確打擊犯罪、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

二、檢察機關法醫文證審查的作用探討

檢察機關法醫運用專門知識,依法對訴訟過程中的法醫學鑒定結論進行文證審查,是行使檢察監督職能的客觀要求,對于準確認定案件性質,正確適用法律,促進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2005年01月-2009年12月以來,本文作者所在的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檢察院共受理公安機關移送審查批捕、審查起訴或保外就醫等涉及法醫檢驗鑒定的刑事案件、申訴案件共115件。通過對案件中的法醫檢驗鑒定書進行文證審查,“同意原鑒定結論”86件,占74.8%;“不同意原鑒定結論,建議補充或重新鑒定”29件,占25.2%,其中“糾正錯誤鑒定結論”14件,占受案總數的12.2%。

審查中發現原法醫檢驗鑒定存在問題、結論錯誤的原因主要包括:(1)診斷腦挫裂傷、出血理由不充足,無明顯神經系統癥狀和體征;(2)臨床診斷失血性休克,但傷者住院時血壓、脈搏、呼吸和尿量均在正常范圍;(3)肢體關節活動度檢查方法不當,檢查時間不符合要求,功能喪失程度未達到鑒定標準規定;(4)創口長度未達到標準規定,累加不科學,無損傷部位照片;(5)外傷性血尿持續時間無兩周以上或尿液鏡檢RBC〈10個/高倍視野;(6)眼眶內側壁骨折診斷錯誤;(7)CT檢查肝臟、腎臟認定破裂出血依據不充分;(8)根據CT檢查結果認定硬腦膜破裂不科學;(9)肋骨骨折誤診;(10)死因與外傷紛爭中檢查、分析不科學。

(一)檢察機關開展法醫文證審查是法律監督職能的需要

案例三:2005年11月28日,某檢察院在審查犯罪嫌疑人曾某故意傷害鐘某重傷乙級案時,原鑒定的依據是失血性休克的相關條款,而傷者住院病歷記載中符合法醫鑒定失血性休克的條件只有3項,在審查鐘某住院病歷時發現脈搏次數未達到110次/分,沒有尿量記錄情況,經市級公安局、檢察院重新鑒定鐘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乙級。

案例四:2007年04月15日,某檢察院在審查犯罪嫌疑人劉某故意傷害江某輕傷甲級案件時,發現被害人江某輕傷甲級的法醫鑒定中沒有對踝關節活動功能喪失情況進行檢查,而該案件的定性是“故意”還是“過失”又存在很大爭議。為了確保案件的質量,在復核江某傷情過程中見其右踝關節活動功能障礙,因此重新鑒定江某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乙級,不僅維護了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而且確保了案件的質量,起到了很好的法律監督作用。

檢察機關實施法律監督職能須依照不同程序,從不同角度以及運用不同的方式來共同承擔并實現。檢察技術作為檢察業務的組成部分,以其獨特的技術手段服務辦案,參與監督,體現了法律的公平、正義和科學。隨著智能犯罪案件的明顯增加,DNA、指紋、PCR等技術手段在偵破案件中也被廣泛應用。法醫學鑒定結論的正確與否,直接關系到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重罪與輕罪等重大事實或情節的認定,這些鑒定結論如果發生錯誤,對案件起訴、審判將產生重大影響,而且鑒定證據一旦消失,案件也隨之消失,不僅不能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不能打擊犯罪,使法律不能得到公正實施。在公訴、偵查監督、刑罰執行監督以及民事行政檢察中,案件中的各種證據材料特別是技術資料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重要依據,對這些資料的客觀性、科學性、準確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實際步驟。由于這些技術證據都是由技術人員做出,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技術性,因此對它們進行審查就必須由懂得專業知識、掌握專門技術的檢察技術人員來進行。

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檢驗鑒定都是科學、可靠的,能真正起訴訟證據作用,但仍然有少數檢驗鑒定不科學、不規范,與事實不符,甚至完全錯誤。目前鑒定管理體制上的混亂、鑒定機構的設置無序、鑒定人員專業技術水平的參差不齊等,必將造成實踐中的鑒定錯誤、程序不合法或利用鑒定徇私舞弊等現象發生,這給司法機關和當事人在人力、物力、財力上帶來極大的浪費,甚至嚴重影響社會的穩定,影響司法機關的形象。所以,認真審查法醫檢驗鑒定等文證材料,是檢察機關強化法律監督職能的需要。

(二)檢察機關進行法醫文證審查是保證辦案質量的需要

案例五:2007年11月22日下午,鐘某因辦磚廠修路的事情被當地村民羅某等人用拳腳打傷頭面部和腰部,鐘某傷后在醫院住院治療,經CT檢查診斷為“右眶內壁輕度凹陷性骨折”,偵查機關根據CT檢查結果鑒定鐘某為“輕傷甲級”,并將案件移送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檢察機關法醫在審查過程中認真分析案情、仔細審查鑒定,同時對鐘某的CT檢查報告認真推敲,并邀請上級醫院專家重新讀片,發現鐘某原CT檢查診斷為“右眶內壁輕度凹陷性骨折”錯誤,因此建議上級檢察院重新鑒定鐘某為“輕微傷甲級”,犯罪嫌疑人羅某等人也由原來的“刑事拘留”強制措施改為不構成犯罪釋放。被害人鐘某對上級檢察院做出的“輕微傷甲級”鑒定結論不服,于是又重新委托某司法鑒定中心對鐘某的損傷進行鑒定。該司法鑒定中心在援用原來CT片、且無新的檢查證據的情況下,鑒定鐘某為“輕傷甲級”。羅某等人再次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采取 “取保候審”強制措施。案件再次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間犯罪嫌疑人對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結論不服,又要求重新鑒定。為了確保案件的質量,保證鑒定結論的客觀性、科學性、公正性,2009年06月18日,檢察機關委托司法部司法鑒定中心重新鑒定鐘某的損傷程度。司法部司法鑒定中心在審查鐘某受傷后的CT片后,再次對鐘某CT檢查,并進行了閱讀、比對,認定鐘某“右眶內壁輕度凹陷性骨折”不符合新鮮骨折征象,系陳舊性骨折,因此,明確認定鐘某“右眶內壁輕度凹陷性骨折”與其2007年11月22日所受外傷之間無因果關系,鑒定結論為“輕微傷”,公安機關也撤消了對羅某等人的“取保候審”決定,作撤案調解處理,從而避免了錯案的發生。

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查是訴訟活動的一部分,簡單地審查鑒定程序是否合法,送檢材料是否齊全,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是否具有鑒定資格,鑒定人是否具備相應專業知識,鑒定中有無徇私情等,這種審查方式是遠遠不夠的。要使鑒定結論能正確反映案件客觀事實,就必須由法醫專業人員對鑒定結論進行全面審查判斷,包括鑒定過程中所運用的理論、技術是否正確,鑒定人的水平是否具備,認識方法是否恰當,檢驗步驟、方法是否符合規范等等。通過專業人員對鑒定結論本身的審查判斷,明確鑒定結論的證明力,看是否存在其它問題,是否需要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使辦案人員對鑒定結論有更深入、更準確的認識,從而更客觀、科學地認定鑒定結論所證明的案件事實。

當前,由于檢察機關法醫文證審查的送審制度還很不完善,少數辦案人員認為鑒定結論一經做出,就必須采信,沒必要進行文證審查,鑒定結論的對錯由鑒定人負責,即使錯了也與案件承辦人無關,甚至認為鑒定機構級別越高,權威性越大,上級部門的技術力量、檢測手段、設備等具有優勢,做出的鑒定結論也相對更具有科學性,鑒定結論一定是正確的。這些錯誤的認識對于檢察工作的開展不利,輕則影響辦案效率,重則釀成錯案,損害當事人利益,嚴重影響檢察機關的形象。

從檢察機關自身來看,普遍存在著兩個問題:第一、案件承辦人自己審查法醫鑒定的現象較為普遍。大多數檢察院在辦理涉及人身傷亡的案件時,主動將案件送給檢察法醫作文證審查的較少,也有少部分辦案人員接到案件時圖省事或對工作不負責任,只要鑒定結論與案件事實基本相吻合就予以認定,對鑒定結論的正確與否根本不作審查。第二、有些檢察院對法醫學文證審查工作不重視,對法醫學文證審查的必要性和作用認識不足,未認真全面地開展法醫學文證審查工作,導致了一些本來可以避免的錯案發生。

(三)檢察機關通過法醫學文證審查可以提高鑒定結論公信力

案例六:2006年11月14日上午11時許,謝某(男,67歲)被人發現臥倒在某鄉鎮的街道李某(女,45歲)家門口,謝某臥倒處有嘔吐物,3天后,謝某經醫院搶救治療無效死亡。第一次鑒定結論:謝某系被運動中的重型物體碰撞,造成顱腦損傷死亡,死亡性質為交通事故。交警辦案部門幾經調查毫無結果,因此,死者家屬多次舉著“喊冤牌”上訪,并到地、市兩級檢察院申訴,極力要求檢察機關嚴懲兇手,查清謝某的真正死亡原因。由于該案影響重大,而且關系到社會和諧穩定,經過省、地、市三級檢察機關法醫的重新勘驗、檢查后,做出第二次鑒定結論:謝某系高空墜落致顱腦損傷死亡,死亡性質為意外。后經查明原來謝某與李某早有姘居關系,當天上午,謝某與李某在李某三樓臥室內發生性關系后,慌亂中謝某從三樓過道上墜落至二樓樓梯口再摔倒在地面受傷,李某因怕奸情敗露而將受傷后的謝某移至家門口。

案例七:2007年08月19日,某檢察院在受理審查犯罪嫌疑人劉某故意傷害劉某某案件時,被害人有多發性肋骨骨折死亡,原死亡鑒定書沒有分析被害人外傷與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只根據肋骨骨折確定為“輕傷甲級”,因此,偵查機關對案件的定性為“故意傷害(輕傷甲級)”。犯罪嫌疑人認為被害人的死亡是被害人的哥哥和出警的公安民警毆打所致,而被害人家屬對鑒定結論定輕傷甲級和案件定性故意傷害不服,因此不斷向省、市委信訪反映。被害人劉某某年過七旬的母親、十多歲的兒子還多次到市委主要領導辦公室下跪懇求懲處犯罪嫌疑人,以至在政法機關造成不良影響,損害了司法鑒定的科學性、公正性、嚴肅性,影響了司法機關執法的公信力。為了查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以及外傷情況,檢察院法醫參與公訴部門的案件討論,與辦案人員認真研究案情、分析案件證據之間的關系、擬定詳細的重新鑒定方案,積極爭取上級檢察院技術部門的支持,并委托司法部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專家重新檢查被害人劉某某的尸體,最后鑒定被害人的死亡原因為“循環、呼吸功能衰竭,其多發性肋骨骨折構成輔助死因”,且根據肋骨骨折處的軟組織炎癥反應、橙色血晶和含鐵血黃素特征,分析“其損傷發生在死亡前48小時以上”,排除了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被害人的死亡是被害人的哥哥和出警的公安民警毆打所致的可能性,案件的定性也由原來的“故意傷害(輕傷甲級)”改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也因此受到法律的嚴懲。

法醫學鑒定實質上是一種服務于司法訴訟的技術性活動,其功能是從科學的角度幫助司法機關確認證據。與其他言詞證據一樣,法醫鑒定結論也存在著錯誤和虛假的可能。由于目前鑒定機構繁多,鑒定人員素質良莠不齊,存在極少數鑒定人見利忘義、見錢眼開,甚至徇私枉法、造假舞弊,做出違背職業道德的鑒定結論。從我國司法鑒定實踐來看,現行的司法鑒定制度明顯滯后于訴訟制度的改革,存在著不少弊端。這些弊端的存在,嚴重影響和制約鑒定結論的客觀公正,影響訴訟活動的正常開展與成效。因此,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從職能出發對訴訟中的鑒定依據提出客觀、科學的文證審查意見,與其在刑事訴訟中所處的地位是相符的。如犯罪嫌疑人謝某故意傷害案,謝某將周某打傷后不僅不認識自己的錯誤,相反還將周某告上法庭,要求周某賠償他的醫藥費。此案在當地造成了不小負面影響,引發群眾自發組織幾十人到政府以及上級司法機關上訪。檢察機關得知此情況后,及時介入此案的調查,通過對周某醫療資料和CT檢查結果的審查,發現周某因外傷已造成顱骨骨折,因此將周某輕微傷的鑒定結論糾正為輕傷,并監督公安機關對謝某的犯罪行為進行立案偵查,最后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謝某有期徒刑二年。

檢察機關法醫對鑒定結論的審查不僅可以使無罪的犯罪嫌疑人得到釋放、使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得到懲罰、使罪輕的犯罪嫌疑人得到從輕處罰、使罪重的犯罪嫌疑人得到從重處罰,而且,通過文證審查能夠增加鑒定活動的公開性和透明性,增加鑒定人員的辦案責任感,從而達到提高司法鑒定質量、樹立司法鑒定結論公信力的目的。如某檢察院在查處楊某經濟問題時,舉報人鐘某連續遭到被舉報人的圍攻、毆打。根據體表損傷檢查情況,鑒定中心將鐘某的損傷程度鑒定為輕微傷,然而鑒定人對鐘某左耳外傷性鼓膜穿孔未作進一步檢查說明。檢察機關技術部門對鐘某原法醫鑒定進行文證審查后提出重新鑒定的意見,最終確定鐘某左耳鼓膜穿孔系當時外傷所致,從而將鐘某的損傷程度糾正為輕傷,不僅使被舉報人受到刑事追究,而且在人民群眾中樹立了檢察機關打擊和預防職務犯罪、維護法律公平正義的新形象。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檢察院[3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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