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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對策研究
——以湖州市檢察工作情況為視角的實證分析

2010-08-15 00:46方海明謝科可
中國檢察官 2010年10期
關鍵詞:犯罪預防湖州市犯罪人

文◎方海明 謝科可

檢察機關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對策研究
——以湖州市檢察工作情況為視角的實證分析

文◎方海明*謝科可*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已經成為國際社會普遍關注的一大社會問題,把握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深層次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效地預防、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發生,已成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構建和諧社會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筆者以浙江湖州市2006-2008年來未成年人犯罪情況統計數據為樣本,以分析現階段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和原因,對檢察機關今后如何更好地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提出對策。

一、湖州市未成年人犯罪的現狀

據檢察公訴案卡統計,湖州市2006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數為309人,占總犯罪人數的8.5%;2007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數為306人,占總犯罪人數的7.7%;2008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數為345人,占總犯罪人數的8.2%。

二、檢察機關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對策和建議

最高檢的司法解釋明確要求人民檢察院要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工作。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趨勢和新情況,檢察機關加強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要拓展工作視野,拓寬工作范圍,有針對性地開展預防工作,既要防范于未然,使有潛在犯罪可能性的未成年人及時醒悟,也要注重對曾經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事后教育、感化與挽救,使已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不至重新犯罪。

(一)對尚未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犯罪預防

1.積極拓展工作職能,建立“檢——?!摇比灰惑w的預防格局。通過檢校共建,凈化校園。把學校作為開展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普及法律知識的主陣地,積極探索適合中小學生身心成長特點和發展規律的犯罪預防及法制教育的新方法、新模式。選派熱心于中小學生健康成長的優秀檢察官擔任中小學校法制副校長、檢察官導師,定期到學校舉辦法制講座,結合發生在身邊的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釋法,宣傳法律知識,增強他們的守法意識,讓學生樹立積極的人生觀、價值觀,培養高尚的人格情操,增強少年的“免疫力”和“自控力”,以預防和減少在校未成年人犯罪的發生。同時也要重視對未成年人家長的引導。以學校、社區為媒介對家長定期開展專題授課,提高家長的教育水平,使其認識到對孩子教育的重要性,以身作則,給孩子一個健康成長的家庭環境,避免受社會不良風氣影響陷入違法犯罪。

2.加大法律監督力度,優化未成年人成長環境。檢察機關應從檢察職能出發,加大法律監督力度,主動出擊,督促有關行政機關加強綜合治理工作,對影響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不良環境加大整治力度,保障未成年人有一個文明健康的生活成長空間。重點是對校園、社區周邊環境的整治,嚴格執行校園周邊不得設立網吧等娛樂休閑場所的限令,清理整頓學校周邊的各種娛樂場所,針對網吧等未成年犯罪高發場所,加強治安管理,加大巡查力度,督促業主合法經營,努力減少社會消極因素對未成年人的不良影響,讓未成年人遠離暴力、遠離淫穢,營造未成年人成長的文化凈土。

3.依托文明創建平臺,加大志愿者服務力度。依托“青少年維權崗”、“青年文明號”、“青年志愿者服務法律分隊”、“巾幗文明示范崗”等創建平臺,組織力量投入社會關愛未成年人志愿者服務大集體。針對困難群體,開展扶貧幫困活動;針對外來未成年人和農村留守兒童等特殊群體,加強教育關愛。圍繞助困、助學、助醫、助就業等方面,教育、矯治、挽救不良行為未成年人,為特殊困難未成年人群體提供切實有效的幫助。

(二)對已經犯罪的未成年人的重新犯罪預防

1.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加大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力度。對未成年人犯罪實行寬嚴相濟是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一個重要方面和環節,實踐證明,通過刑罰的威懾力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作用甚微,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仍應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理論研究也表明,大多數未成年犯罪并不是缺乏認識能力,而是自控能力尚未形成,從本意上,決非要實施犯罪。[1]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區別對待,具體分析每一個案件的特殊情形和每一名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主觀惡性和悔罪程度,當嚴則嚴,該寬則寬,寬嚴相濟,以寬為主。對那些一些經不住誘惑或沖動而引發犯罪,主觀惡性較小,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不大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當寬則寬,加大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力度。

檢察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要從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工作入手實施司法保護,由專人辦理,注重把握好以下三個原則:一是慎用逮捕措施。對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未成年人犯罪,不適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堅決不捕。對初犯、偶犯、認罪悔罪的,從有利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發,可采用附條件逮捕或適用非羈押措施。特別是對外來未成年人,更是要注重平等保護。二是盡可能適用不訴。對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提起公訴或相對不起訴,對可訴可不訴的,堅決不訴。在辦案中應積極化解矛盾,取得被害人諒解,努力促成不訴條件的形成。三是嘗試暫緩起訴。暫緩起訴也叫附條件不起訴,是指在審查起訴階段,如果犯罪嫌疑人適宜不訴或需要不訴但又不具備不訴條件,可酌定一個考驗期,如果犯罪人在考驗期內表現好、符合條件要求則不再起訴,如表現不好、違反條件要求則起訴。這樣可以讓未成年犯罪人在訴前有一個緩沖期,對自己行為的性質有清楚的認識,并悔過自新,同時也可以讓司法機關掌握其是否悔過自新,不再危害社會。目前這個制度在我國尚未有明文規定,但筆者認為,這項制度如果能嘗試推行,將能進一步起到預防和遏制犯罪的作用。

2.針對不捕、不訴人員建立幫教體系,創新幫教模式,打造未成年犯罪人幫教新格局。首先,要建立學校、家庭、社區、企業全方位、多層次幫教體系,根據未成年人不同的生理、心理特點,建立以政法機關為主導,以相關部門為依托的關愛幫教基礎。會同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所在學校、社區、派出所及其家長與不捕、不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簽訂幫教協議,確定幫教責任人,落實幫教責任,明確幫教任務。

其次,要積極創新幫教模式,因人施教,找準感化點,引導他們認識犯罪的危害性,激發他們的悔罪心理,并幫助他們樹立改過的信心。定期回訪,及時掌握其思想變化、現實表現,對他們進行監督、幫助、教育,有針對性開展幫教工作,提高未成年人的辨別力和自制力,及時矯正其不良行為。對于符合《勞動法》要求的,進行集中技能訓練,幫助落實工作單位,以使其能自食其力。及時的幫教能為他們帶入社會創造良好的條件,從而有效防止他們再重新犯罪。

3.加強對未成年服刑犯刑罰執行的法律監督。檢察機關監所部門要加強對未成年服刑犯刑罰執行的監督,了解未成年犯罪人在判刑后心理、行為方面的變化,做好教育挽救工作,工作中要可以以下四個方面著手:一是區別對待,向羈押場所提出建議,成立未成年監舍,防止在押期間的交叉感染;二是監所檢察干警要定期與未成年犯罪人開展談心教育,及時準確掌握其心理動態,防止心理惡化;三是加強在押未成年犯罪人與其家長、親友的聯系,利用親情對其進行教育感化,定期與未成年人家長會面,加強溝通聯系,利用親情的感化使挽救工作事半功倍;四是重視感化,遇有在押未成年犯罪人生日、節日時駐監檢察干警可深入監管場所探望,給其過生日、過節日,使其深深感受到法律之外的親情,強化感化效果。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項系統而艱巨的工程,我們檢察機關應在市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和市未保委的統一領導下,立足本職的基礎上積極拓展延伸工作職能,積極營造社會的各個層次、各個部門齊抓共管,齊心協力的氛圍,加大對未成年人犯罪預防的綜合治理力度,不斷凈化社會環境,消除各種消極影響,打造未成年人犯罪全方位立體的預防和保護體系,才能最終達到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高發態勢。

注釋:

[1][德]卡爾納:《德國兒童違法行為與少年犯罪的對策》,張美英譯,載《中外法學》1995年第5期。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檢察院[3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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