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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亂開藥導致雙胞胎死亡如何定性

2010-08-15 00:46廖道明
中國檢察官 2010年10期
關鍵詞:醫療事故雙胞胎母體

文◎廖道明

醫生亂開藥導致雙胞胎死亡如何定性

文◎廖道明

[案情]劉某懷孕37周時,因身體不適去醫院就診。醫生王某在作了簡單的檢查和詢問后,即開出處方。劉某按處方去醫院藥房領取了藥品。劉某在吃了藥的當晚感覺腹部異常疼痛,送入醫院后診斷為早產,經進行剖宮手術后,分娩出一對雙胞胎死嬰。經鑒定:該事故為二級甲等醫療事故,醫生王某應負主要責任。事故的原因是:在王某所開處方中,其中有兩種藥為孕婦禁用藥,導致胎兒死亡。

本案中,涉及到王某的行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罪。

[速解]本文認為,行為人的行為構成醫療事故罪。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本案中醫生王某粗心大意違反診療常規的醫療行為,屬于嚴重不負責任。

根據刑法學通說,胎兒不是刑法意義上的“人”,沒有獨立的法律主體地位。因此,本案中的就診人是孕婦,而不是胎兒。但是,由于胎兒在母體內不能直接與自然生態環境進行物質交換,其新陳代謝只能借助胎盤通過母體間接進行,且隨著胎兒發育,導致母體生理和心理發生劇烈變化,甚至危及母體的生命,因此胎兒死亡直接損害的客體應當是其母親的軀體。在司法實踐中,對因實施危害行為導致胎兒死亡者,也是按故意或過失傷害定罪判刑,而不是按殺人罪處理。因此,醫生王某的行為導致雙胞胎死亡是對孕婦劉某造成的傷害。根據《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孕婦損傷引起死胎的為重傷。因此,醫生王某的行為導致劉某腹中胎兒死亡屬于嚴重損害劉某身體健康的行為。醫生王某在對就診人劉某診療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違反診療常規,導致劉某腹中雙胞胎死亡,嚴重損害劉某身體健康,構成醫療事故罪。

因此,行為人的行為應該認定為醫療事故罪。

江西省全南縣人民檢察院[34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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