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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地震災區捐款能否認定為立功

2010-08-15 00:46周玉文付建國
中國檢察官 2010年10期
關鍵詞:立功玉樹親屬

文◎周玉文 付建國

向地震災區捐款能否認定為立功

文◎周玉文 付建國

[案情]曲某是某高校教務處副處長,負責學校的教材訂購等工作,因職務犯罪被群眾舉報而案發。偵查期間,曲某全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將收受的回扣錢全部上繳。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期間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曲某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并以受賄罪向法院提起公訴。4月14青海省玉樹地區發生大地震,曲某對自己的受賄行為有了深深的內疚和懺悔,便和妻子商量后將自家的全部17萬元存款全部捐給玉樹災區,并動員自己經商的弟弟等4名親屬向災區捐款12萬元。

本案中,涉及到曲某捐款行為能否認定為立功。

[速解]本文認為,曲某的行為應認定為立功。

刑法第68條對立功的規定是:“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對于法條中的“等”字,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將其解釋為:“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闭J定“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行為,需從兩個方面分析:一是其行為從性質上說是“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二是從這一行為的量上來看是“突出表現的”,不是一般的表現,不是一般人能做得到的。

曲某向災區捐款17萬元和動員自己經商的弟弟等4名親屬向災區捐款12萬元的行為,是“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自不待言。該捐款行為能算得上是有“突出表現的”呢?我們認為,應當認定為是“突出表現的”的。首先,一個工薪階層將自己10余年的積蓄全部捐給災區這不是一般人都能做到的;其次,在我國當前條件下17萬元絕不是一個小數目。從《刑法》規定來看,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3萬元即達到“數額特別巨大”,應當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個人貪污國家財物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要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這說明侵犯他人或者國家財產3萬元、貪污國家5萬元即屬于重罪,要給予嚴厲的懲罰。因此,行為人將自己的財產17萬元(這還不包括動員自己親屬捐出的12萬元)對災區人民和對國家無疑是一種很大的貢獻,屬于是“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立功,并且應當認定為重大立功。綜上,曲某的行為應認定為立功。

(作者單位:福建省武夷學院、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法院[35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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