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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程序改革要論

2010-08-15 00:46徐靜村
中國檢察官 2010年10期
關鍵詞:檢警偵查權刑事案件

文◎徐靜村

偵查程序改革要論

文◎徐靜村

撇開制度差異,“偵查”系指法律授權(或許可)的國家機關或個人,對于涉嫌犯罪的行為所進行的調查活動。本文對現行偵查制度提出以下改革設想:第一,偵查權的配置。檢察機關行使國家公訴權,統一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和起訴,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分別負責對所管轄的刑事案件實行偵查;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在偵查活動中采取強制偵查行為,須經人民檢察院同意;檢察機關在偵查活動中采取強制偵查行為,須報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第二,偵查中的檢警關系。刑事訴訟法再修改時,可將檢察機關近年試行的“檢察引導偵查”加以提升,把單純的引導取證關系上升為偵查程序中法律層面的檢警關系。第三,建立“二步式”偵查制度。即將偵查過程明確地分為初步偵查和正式偵查兩個階段。偵查機關因接到報案、舉報、控告、自首、移送案件而獲知犯罪信息后,可進行初步偵查。經過初步偵查后,認為確實存在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偵查機關即應制作“立案決定書”予以立案,并展開正式偵查。第四,技術偵查及秘密偵查入法。第五,修改刑事訴訟法時應當廢除第93條規定的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的義務,增加規定犯罪嫌疑人有“陳述的自由”的權利。第六,雖然因偵查具有強制性行政性等普遍性特征而使各國的偵查活動具有諸多共同特點,但由于制度背景和基本訴訟結構的不同,各國的偵查制度也存在著相當大的差別,形成了不同的偵查模式。典型的、最具代表性的模式有兩種:一種是以當事人主義訴訟觀為支撐的對抗制偵查模式,這種模式將國家偵控機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視為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平等享有調查罪案的權利,不承認任何一方當事人有優于他方當事人的偵查權。另一種是由職權主義訴訟觀主導的非對抗制偵查模式。我國現行偵查制度存在諸多主要存在下列缺陷:第一,享有偵查權的主體多元,但法律沒有最終明確偵查權的歸屬,以致實踐中刑事案件的偵查各自為政,彼此諱莫如深,偵查機關問既缺乏配合協作,更難以統一適用法律。第二,偵查機關實施的各種強制偵查行為缺乏應有監督。第三,偵查機關限制或者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權力過于擴張并缺乏制約。

(摘自《政法論壇》201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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