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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名:盧某某貪污、行賄罪主題:國有控股股份銀行工作人員身份的認定

2010-08-15 00:46李一凡
中國檢察官 2010年10期
關鍵詞:股份公司職務犯罪刑法

文◎李一凡

案名:盧某某貪污、行賄罪主題:國有控股股份銀行工作人員身份的認定

文◎李一凡*

一、基本案情

1998年至2002年,盧某某在擔任交通銀行廣東省中山分行小欖支行會計、會計主管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采取虛列往來科目資金、偽造銀行憑證平賬的手段,先后將交通銀行中山分行資金共計人民幣1699萬余元轉入其在中國建設銀行中山分行開設的私人賬戶據為己有,用于購買土地、提供其妹的留學費用、買賣股票或生活開支等,給國家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2002年6月,盧某某攜款人民幣823.7萬元余潛逃至上海后,為逃避偵查指使其妻弟王某某為其本人及家屬以假名辦理戶口本、身份證等,并給王某某人民幣22萬元用于向辦證人員疏通關系。2005年4月,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在上海將盧某某抓獲歸案。

二、訴訟經過

2006年6月21日,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對被告人盧某某犯貪污、行賄罪一案作出判決,判處被告人盧某某死刑立即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盧某某不服,提出上訴。2009年12月,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在維持一審對被告人盧某某行賄罪的定罪量刑和貪污罪定罪部分的判決基礎上,判處上訴人盧某某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三、裁判理由之法理評析

對該案判決結果,筆者認為公正合法準確。將國有控股股份銀行工作人員等同于普通股份公司工作人員,不符合中國國情,不符合法律的客觀性原則和刑法的公平原則,也不符合銀行的工作性質,不利于對國有控股股份銀行地加強管理,不利于有效預防工作人員職務犯罪,也不利于司法機關依法嚴懲該類職務犯罪。應將國有控股股份銀行負責管理公共資產、從事公務活動的工作人員界定為國家工作人員。理由如下:

理由之一:和普通股份公司相比,其承擔的社會責任不同

我國國有銀行近年來大多相繼改制為國有控股股份銀行,這是國有銀行逐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但是我們應當清醒地看到,與其他行業相比,我國金融業的改革相對緩慢,國家對其改革的進度和力度慎之又慎。這是因為金融業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在我國則顯得尤為重要。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與穩定,直接關系到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國家經濟實力的增強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直接影響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簡單說金融業的發展與穩定直接關系到國計民生、社會經濟發展。而經過近幾年的金融改革,國有控股股份銀行的金融實力已遠超尚未改制的國有銀行,在金融業顯然己占據明顯的主導地位,其金融地位、作用和社會責任十分特殊和重要,顯然不是普通股份公司可以相提并論的。在國人眼中,國有控股股份銀行本質上仍是國有銀行。許多國人樸素地認為,只要國家不破產,就不怕銀行破產。而事實上,從《商業銀行法》第71條的內容和己有的破產案件的實踐看,國有控股股份銀行破產的風險最終全部由國家承擔。正是因為這種具有中國特色的金融體制,使得我國的金融秩序非常穩定和安全,讓國人特別信任和放心。即使遇上去年以來波及全球的金融風暴和經濟危機,國人也沒有去擠兌和沖擊銀行,使我國金融業依然保持著良好而穩定的金融秩序,能夠一如既往地為我國經濟保持良好發展勢頭提供金融支持,而且我國金融業同時也為世界金融穩定和經濟復蘇承擔了許多責任和義務,作出了重要貢獻。假如不是因為我國有這種特殊的金融體制,維護了安全穩定的金融秩序,那么我國經濟也必將在世界金融風暴和經濟危機的猛烈沖擊下陷入恐慌和混亂,而世界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則必將進一步惡化。我們完全可以說,我國國有控股股份銀行顯然不是普通的股份公司,其事實上承擔著非常重要的社會責任。在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由于國有控股股份銀行在金融業占據明顯的主導地位,其正在為穩定金融秩序和經濟秩序乃至社會秩序起著比國有銀行更為重要的舉足輕重的作用。正因為如此,運用各種行政手段、經濟手段特別是法律手段,加強對銀行的自身管理則顯得非常必要。事實上2000年以來,各種類型的金融犯罪特別是職務犯罪案件時有發生,在擾亂和動搖著金融秩序。不少職務犯罪案件如當年中國銀行開平支行余振東等三任行長涉案4.83億美金的職務犯罪案件,曾讓中行特別是中行廣東分行承受巨大的經營風險,而有些大要案甚至可能讓銀行陷入經營危機乃至破產危機?;诖?,最高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盡快對國有控股股份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認定作出有別于普通股份公司的特別規定,更有效地對銀行資金安全運行予以特別的司法保護。

理由之二:和普通股份公司相比,其工作性質、方式和網點的設置都明顯不同,而其工作人員一旦違法犯罪,社會危害性則顯然更大

作為股份公司,國有控股股份銀行的工作性質、方式和網點的設置與普通股份公司相比,有較大差異,而其工作人員違法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則更大。國有控股股份銀行通過存貸款、發行金融債券等方式和千千萬萬的客戶包括機關、公司、企業和個人發生業務聯系;國家的許多財政政策如宏觀調控、緊縮銀根等則主要通過國有控股股份銀行的運行來實現和完成,或者說在貫徹實施國家財政政策的過程中,國有控股股份銀行占絕對主導地位;其網點遍布全國各地,有的銀行網點甚至遍布世界各地。其工作人員每天都在和各種資金主要是公共資產直接打交道。從某種意義上說,其工作人員事實上仍在通過許多銀行業務如公共資產的信貸等,掌握著不同程度的公權,或者說在依法從事公務活動,對許多客戶和關系人產生直接影響力。因此其發生職務犯罪的機率較普通股份公司工作人員要高得多,而且其工作人員一旦違法犯罪,社會危害性則更大。其損害的不僅僅是銀行資金,更重要的是損害銀行信譽,危害金融秩序,影響國家財政政策的貫徹實施,破壞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如果不能依法予以有效地嚴厲懲處,做到罪刑相適應,則勢必造成其他工作人員仿而效之,出現更多的類案窩案,最終可能導致經營危機乃至銀行破產。從這個意義上認識,也應當將國有控股股份銀行負責管理公共資產的工作人員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

理由之三:與國有商業銀行相比,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承擔的法律后果明顯畸輕,顯然適用刑法不公平

國有控股股份銀行改制前均為國有商業銀行。改制后和改制前相比,其工作性質、工作方式、市場地位、運作模式、上下級領導模式、工作人員任免程序及內部管理方式等并沒有發生本質變化,就連銀行運行資金在國人看來仍是以國有資金為主的公共資產。但一經改制,其絕大多數工作人員由國家工作人員一變而為非國家工作人員。這樣,其工作人員一旦職務犯罪,所承擔的法律后果則明顯畸輕,與國有銀行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相比,存在明顯差異,不符合刑法的公平原則。正如前述案件任、馬二人因系國有商業銀行金庫管庫員,屬國家工作人員,依法構成貪污罪被判處死刑。假如任、景二人有幸身為國有控股股份銀行工作人員,就現有的法律規定看,則沒有被依法剝奪生命之虞,最多也就被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說不定因本人真心悔過,努力改造,爭取減刑或其他因素,很可能數年之后就服刑完畢,回歸社會重新做人了。同樣的犯罪事實和同樣的危害結果因不同的身份認定導致行為人承擔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讓人不能不說這很不公平。事實上這種假設完全可以成立,這說明該司法解釋不符合公平原則,需要盡快完善和修改。

理由之四:國有控股股份銀行工作人員不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違背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

罪刑相適應是我國刑法的一個重要基本原則。刑法明確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具體而言,罪刑相適應是指重罪刑事責任大,法律應規定重刑,司法應予以重判;輕罪刑事責任小,法律應規定輕刑,司法應予以輕判;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負刑事責任,不得判處刑罰。顯然任、馬二人的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屬于重罪,應判處重刑;但假如任、馬二人系國有控股股份銀行工作人員,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身份認定,則只能依照職務侵占罪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這顯然不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大大降低了行為人的職務犯罪成本,并可能因此助長國有控股股份銀行工作人員鋌而走險,不利于有效懲戒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長此以往,必將嚴重影響該銀行的管理力度,增加銀行管理隱患,加大銀行經營風險,影響金融秩序和經濟發展。

理由之五:國有控股商業銀行工作人員不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不符合法律的客觀性、人民性原則

我國制定刑法的目的和作用就是懲治犯罪,保護人民。即維護人民民主專政,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安居樂業。我國刑法制定的目的或價值,隨著時代的發展和人們認識的深入,而不斷發展變化。特別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七次出臺刑法修正案都是為了使刑法及時適應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增加了一些與市場經濟發展變化相適應的新罪名等,從而更好地體現刑法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護人民的目的。

反觀最高法院2003年167號司法解釋出臺時,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股份制改革尚在醞釀之中,它們的股份制改革大多在2005年之后才開始進行。但最高法院沒有根據國有商業銀行改制的發展變化情況,對改制后的國有控股股份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及時作出新的準確界定,而是在司法過程中簡單地適用2003年167號司法解釋,將國有控股股份銀行工作人員等同于普通股份公司工作人員,給國有控股股份銀行工作人員身份認定帶來不科學、不符合國情的司法問題,導致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被依法重罪輕判??茖W準確地為國有控股股份銀行工作人員重新定位具有非常緊迫的現實必要性。最高法院應按照法律的客觀性、人民性要求,根據市場經濟特別是金融業不斷改革發展變化的現狀,盡快制訂出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新司法解釋,將國有控股股份銀行工作人員明確界定為國家工作人員。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國有控股股份銀行與普通股份公司具有顯著區別,將國有控股股份銀行工作人員等同于普通股份公司工作人員不符合中國國情,不利于加強該銀行管理,有效遏制金融腐敗。最高法院應根據國有控股股份銀行的工作性質、金融地位、社會責任,依據法律的客觀性、人民性原則和刑法的公平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將國有控股股份銀行負責管理公共資產、依法從事公務的工作人員重新界定為國家工作人員,并且積極推動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刑法關于國家工作人員的法條作出更加明確的修改和完善。

*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檢察院[528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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