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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之共犯探析

2010-08-15 00:54荊培才
湖北科技學院學報 2010年11期
關鍵詞:機動車輛肇事罪交通肇事

荊培才

(唐山學院,河北唐山064000)

交通肇事罪之共犯探析

荊培才

(唐山學院,河北唐山064000)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五條第二款是有關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的規定。該規定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將共同過失犯罪納入了共同犯罪的范疇,開創了過失共同犯罪的先河,同時也對我國傳統的共同犯罪理論發起了挑戰。鑒于此,筆者將以我國刑法理論為立足點,對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問題進行詳盡的闡釋。

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一、交通肇事罪共犯之法律規定

《解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p>

交通肇事后,交通肇事者因受他人的“指點”而逃離事故現場的情況時有發生,但僅僅依據我國刑法典有關交通肇事罪的規定,根本無法給這些“指點”者以定罪量刑。而事實上,在上述狀況發生的情況下,“指點”者在主觀上存在明顯的、重大的惡性,在客觀上也的確實施了可能導致交通肇事危害結果加重的危害行為,所以,如果不給這些“指點”者以法律制裁,是明顯違背法律精神的?!督忉尅酚嘘P交通肇事罪共犯的規定,正好解決了司法實踐中客觀存在的這類疑難問題,對打擊交通肇事刑事犯罪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解釋》的相關規定違背了我國刑法的傳統理論,造成了司法適用過程中的尷尬,同時也則削弱了刑事實體法的威懾力,妨礙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刑法目的的實現。

二、對交通肇事罪共犯規定的質疑及闡釋

我國《刑法》沒有將共同過失犯罪規定為共同犯罪,使有些共同過失行為得不到適當的懲罰?!督忉尅返谖鍡l將交通肇事共同過失犯罪規定為共同犯罪是有其進步意義的。

根據《解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與肇事人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梢?,在本解釋中針對一個過失犯罪出現了共同犯罪的規定。因此有學者認為,該解釋開創了過失共同犯罪的司法實務之先河。但必須指出的是:本解釋的確嚴重違背了我國刑法總則有關共同犯罪的規定(《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所以有關交通肇事罪共犯的規定從解釋出臺至今一直是刑法學界爭論不休的話題。

首先,從我國刑法典中的共同犯罪理論談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問題。共同犯罪的范圍到底有多大,是僅限于故意犯罪還是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過失犯罪呢?關于這個問題,刑法理論上出現過很多觀點,主要有犯罪共同說和行為共同說。犯罪共同說建立在客觀主義基礎之上,行為共同說從主觀主義的立場出發,這與我國刑法所堅持的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是背離的。我國刑法在借鑒兩種學說合理因素的基礎上,提出了“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為的辯證統一”的觀點。共同的犯罪行為是指二人以上行為人的行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聯系,互相配合,形成一個統一的犯罪活動整體。共同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和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意思聯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在《解釋》第五條第二款中,從交通肇事行為來看,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的“指使”行為發生在交通肇事之后,他們與肇事人之間沒有共同的交通肇事行為;從交通肇事主觀方面來看,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因為與肇事行為無關,所以沒有必要針對他們討論此方面的問題,而肇事人在肇事行為的發生上出于過失;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與肇事人的共同行為和共同故意都是針對“逃逸”行為而不是交通肇事行為本身的,因此,此種情況下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

其次,從共同過失犯罪理論談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問題。所謂共同過失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行為人基于共同的過失行為導致一個共同危害結果的發生。共同過失犯罪的基本特征是:(1)行為人的數量是二人以上,并且都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2)主觀方面都存在犯罪過失(此處的犯罪過失是不存在意思聯絡的,因為二人以上的行為人基于意思聯絡進而實施共同過失犯罪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是根本不存在的,只要有意思聯絡就肯定是故意而不是過失),(3)在客觀方面都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共同導致了嚴重危害后果的發生(每個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都是有作用的,每個人的行為都是危害結果發生的原因,每個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都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我國的共同犯罪理論要求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須存在行為人之間的意思聯絡,所謂“意思聯絡”就是指各共同犯罪行為人彼此都知道自己是在與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實施犯罪,因此,共同過失犯罪因為沒有行為人之間的意思聯絡而不屬于共同犯罪的范疇。此外,即使某些將共同過失犯罪納入共同犯罪范疇的國家,也只是承認共同過失正犯的情況。所以,《解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是不成立的。(特別指出一點,共同過失犯罪與過失共同犯罪的含義是不同的,共同過失犯罪是現實存在的,過失共同犯罪是現實不存在的,只是相對于故意共同犯罪而言的一種稱呼。)

再次,從犯罪構成理論談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問題。罪刑法定原則是我國刑法典明文規定的基本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是該項原則的實質內涵。鑒于此,當一個危害社會的行為發生時,衡量其是否為“罪”的標準就是此危害行為是否被刑法典所禁止,具體說就是此危害行為是否符合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一個具體犯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如果符合就構成該具體犯罪??梢哉f,犯罪構成要件是衡量一個行為是否為“罪”的唯一標準。就交通肇事罪而言,我國刑法典已對其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中并不包含“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而進一步依據法條規定以及人們對法條的通常理解,“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不是一個定罪要件只是影響量刑而已的加重構成要件。因此,只依據一個事后的共同的非定罪要件就得出《解釋》第五條第二款的結論,理由不充分。從傳統觀念上看,交通肇事罪作為過失犯罪,其主客觀綜合的社會危害性是小于故意犯罪的,刑法典對其的量刑也是低于故意犯罪的,但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的指使逃逸行為以及肇事者的逃逸行為中包含了過多的故意因素,造成了過失犯罪所不能包容的危害結果,所以將上述兩類人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論處是罪、責、刑嚴重不相適應的。

最后,從事后通謀的共同犯罪理論談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問題。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時間為標準,可以將共同犯罪分為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中通謀的共同犯罪。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著手實行犯罪之前就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事中通謀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著手實行犯罪之際或者在實行犯罪的過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那么,事后的通謀是否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呢?很多刑法學教科書中指出:事后通謀不構成共同犯罪(事后通謀的窩藏行為、包庇行為與危害結果的發生沒有因果關系)。比如甲與乙通謀,在甲實施盜竊行為之后由乙為甲提供財物幫助甲逃匿,甲乙構成盜竊罪的共犯,因為甲乙事先有通謀。再比如,甲實施盜竊行為之后,找到其好朋友乙請求乙幫自己找個處所藏起來,乙答應了甲的請求,甲乙不構成共同犯罪,甲定盜竊罪、乙定窩藏罪,因為甲乙沒有事前或者事中的通謀??梢?,犯罪行為實施完畢之后就沒有成立共同犯罪的可能了。事實上,以上理論只是通常情況下的原則,對于繼續犯存在例外。繼續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對象的一個犯罪行為從著手實行到行為終了,犯罪行為與不法狀態在一定時間內同時處于繼續狀態的犯罪。繼續犯最有特色的一個特征就是犯罪終了之后,犯罪行為與犯罪狀態仍然同時繼續。在犯罪終了之后犯罪行為仍然繼續的情況下,可以構成共同犯罪是不證自明的。根據《解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發生在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與肇事人不存在事前或者事中的通謀,而且交通肇事罪不是繼續犯也不能構成事后通謀的共同犯罪,所以,交通肇事罪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情況。

三、對交通肇事罪共犯規定的完善

鑒于上述分析,交通肇事罪作為傳統的的過失犯罪是不存在共同犯罪的,即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對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不以交通肇事罪論處。那么,對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的指使行為到底應該如何定性呢?筆者在《“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獨立定罪探究》一文中指出:“交通肇事逃逸”行為超出了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范圍,已經不能再作為交通肇事罪加重法定刑的因素來看待,將“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獨立定罪更為合適。對此,筆者建議在我國刑法典中增設交通肇事逃逸罪。至此,筆者認為:既然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與肇事人的通謀是針對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為的,那么以上人員的行為完全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成立要件。因此,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共犯論處。

四、結語

公平、正義是刑法的價值,對犯罪人追究刑事責任是刑法價值實現的方式。交通肇事罪作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之一,其主客觀的社會危害性是有目共睹的。但《解釋》對交通肇事罪共犯規定的缺陷,極大地影響了對交通肇事行為的刑事追究,也背離于我國刑法理論和刑法基本原則。因此,按照我國的共同犯罪理論,重新界定交通肇事罪的理論問題至關重要——對刑法理論和刑法實踐具有雙重價值和意義。

[1]周光權.刑法總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

[2]陳興良.刑法哲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

[3]高銘暄,趙秉志.過失犯罪的基礎理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D924.399

A

1006-5342(2010)11-0035-02

201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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