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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的法治邏輯
——從錯案追究制度談起

2010-08-15 00:44劉永峰
黃岡師范學院學報 2010年5期
關鍵詞:錯案權威人民法院

劉永峰

(中南民族大學工商學院文法系,湖北武漢 430065)

審判的法治邏輯
——從錯案追究制度談起

劉永峰

(中南民族大學工商學院文法系,湖北武漢 430065)

審判動態地反映著司法權的全部固有屬性并具體地實現著司法權的基本職能。人民法院、法官的審判權力、司法權力以其審判權利、司法權利為前提?;趹椃ê头?作為法律過程的審判,因為本質上它是通過法官對法律本身的運作過程,因而就是法律本身。裁判作為法律過程的產品,無非是法律從抽象形式到具體形式的轉化,是在個案的落實。在充分體現民主與集中的審判過程的任何一個環節、過程和結果,都因為其具備法律的基本屬性而為法律所當然確認,這也是在厲行法治的社會司法的權威賴以確立和其獨立、完整、穩定、不可侵犯的固有屬性需要一再強調之理性所在。訴訟法治之下的審判正是法治社會的保證和最后屏障。

審判權;錯案追究;民主集中制;訴訟法治

錯案追究制度一度在許多地方的人民法院推行。即使今天仍有一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在實行這一制度。錯案追究制度旨在監督審判權正當行使,保證人民法院、法官依法辦案。錯案追究制度不屬于立法范疇,只應當屬于人民法院的內部監督制度,立法上與之相對應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以下簡稱《法官法》)。但《法官法》在有關懲戒條款能否給錯案追究制度提供法律上的支持,怎樣提供支持以監督審判權正當行使,保證人民法院、法官依法辦案上陷入迷亂,實踐中錯案追究制度也基本上流于形式,甚至被遺忘。在這種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于 1998年 9月 4日出臺了《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 (試行)》,對《法官法》有關懲戒條款具體化,而對所謂“錯案”一詞未予采納和認定。然而,由錯案追究制度引發的關于審判的法治的邏輯則是不容回避的理論和現實問題。關于這一問題的探討,對于人民法院法治的隊伍建設、符合法治邏輯的審判方式改革,甚至審判和法治的關系等基本理論問題,都將是有益的。

一、審判的法治邏輯

歷史表明,法治既有賴于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即商品經濟社會的支持,又必須符合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變化、發展,即與商品經濟社會確立進程相適應的法律、法治自身的內在規律性、科學性,或概稱為法律、法治的邏輯性。任何有悖于法律、法治的邏輯性的制度的設立,實踐證明或早或晚終將是一紙空文,因為商品經濟既是推進法律、法治的原動力,又給法律、法治向著合乎其自身邏輯性的發展提供著不可逆轉的支持。市場越是成熟、越是發達,它給法律、法治提供的支持就越是穩固。

審判之于法治的邏輯是什么呢?基于審判動態地反映著司法權的全部固有屬性并具體地實現著司法權的基本職能的認識和兩者法治目標的一致性。本文對審判權、司法權在用語上作了遞換使用。

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在由計劃經濟向商品經濟過渡、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司法表現出了日益顯著的法治功能。立足于中國國情,司法的權威及其獨立、完整、穩定、不可侵犯的固有屬性也在事實上逐步適時得到加強??梢哉J為,中國法治進程的主要標志之一,便是司法。市場經濟本能的極大地催發了社會主體的多元化,解除了對人的權利的禁錮,這一社會物質生活條件變化促使中國社會摒棄人治而代之以確立法律的權威,法治形成上下共識。厲行法治必須確立憲法至上,司法的權威直接稟承憲法的意志,除非憲法的意志,任何國家權力或者社會力量都無權對司法的權威提出挑戰。正如美國憲法學家漢密爾頓論證:“堅定、一貫尊重憲法所授之權與人權,乃司法所必具的品質?!盵1](P395)“司法部門既無軍權,又無財權,不能支配社會的力量與財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動的行動,故可正確斷言:司法部門既無強制,又無意志,而只有判斷;而且為實施其判斷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門的力量?!盵1](P391)在法治邏輯上,市場經濟條件下凡涉及憲法、法律之一切矛盾,經憲法和法律授權并基于訴權,或者裁判,或者解釋,司法都有權做出最后的回答。對此,我國著名比較憲法學家龔祥瑞先生在《論憲法的權威性》一文中基于審判的法治邏輯更進一步闡明:判決就是法律。[2]

在厲行法治的其他國家,司法即法院具有怎樣的權威?國外司法提供了這樣一些材料。1974年“水門事件”被美國聯邦政府訴至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涉嫌“水門事件”的尼克松總統承認他與某些官員企圖竊聽民主黨全國代表大會競選策略的對話的磁帶存在,但以行政特免權為由拒絕交出,甚至利用職權迫使堅持立場的特別起訴官考克斯 (A.Cox)教授辭職。輿論嘩然。值此,聯邦最高法院一致認為法院具有管轄權,并判決總統必須交出受到法院傳票的相關資料。尼克松總統因此被迫引咎辭職。俄羅斯總統葉利欽出于政治需要,可以親自登上坦克、手執機槍,動用軍隊向議會所在地白宮發起進攻;然而,當俄羅斯憲法法院裁定葉利欽無權參加 2000年總統競選,他卻對此默默無語。以上事例生動地,也是真實地反映了厲行法治社會司法的權威及其獨立、完整、穩定、不可侵犯的固有屬性。

可見,司法權是厲行法治社會的基本國家職能。獨立、完整、穩定、不受侵犯是厲行法治社會需要不斷鞏固的司法權的固有屬性。在厲行法治的進程中,司法的顯著功能始終不可撼動,正如“無救濟即無權利”的法治邏輯[4],沒有司法的權威也便無所謂法治。立法者制定與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相適應的法律,必須遵循、恪守基于法治的法律的內在的邏輯性,而且必須不斷為確立、維護司法的權威及其獨立、完整、穩定、不可侵犯的固有屬性付出努力、甚至是代價。否則,既有立法或者須經新的立法廢除;或者經司法宣布為無效,這一司法審查的功能為厲行法治社會的司法職能所包涵,只是基于各國傳統和現實的差異性對其限制與否而已。進而,法律的配套制度建設如果不是符合法律、法治的內在邏輯,不僅會對法律、法治自身合乎邏輯的發展形成阻礙,也會對商品經濟社會合乎規律的發展帶來消極影響。

在厲行法治的社會,司法是這樣的不可或缺、具備權威,誰能保證避免它的不正確性,即所謂錯誤的裁判呢,這無疑是厲行法治社會的一大憂慮。毋庸置疑,司法權不可能遁于受約束。誠如十八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所言:“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亙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薄耙乐篂E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5](P154)。致力于法治目的,審判權或者司法權已經構筑了秉承憲法意志的不斷自我完善、自我救濟 (或概稱為訴訟自治)的訴訟法治體系——訴訟法律,一切的監督,內部監督抑或外部監督,都必須尊重、因循訴訟法律的原則、規則、程序而不允許有任何的僭越。經由法官制作的裁判無論生效與否,都是根據具體的事實材料,通過程序性法律適用實體性法律“克隆”的“法律替代物”,因為其具備法律的基本屬性,因而就是法律本身。因此,裁判可能有失公正,但無所謂錯案,更無論錯案追究。這種論斷也揭示著審判權、司法權對于一個厲行法治的社會的意義是何其重大。惟其如此,法官任職資格、審判權的運作過程才顯得格外突出,因而在厲行法治的社會成為需要一再強調的中心環節。

二、“錯案追究”與“審判責任追究”

錯案追究制度忽略了制度的民主性質,過分地強調了集中的必要,漠視了訴訟程序本身存在的否定的合乎理性,而上訴程序或再審程序并不能否定先有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否定之否定即便普遍存在,也是法治社會的自然現象。如果由于法官之外的權威僭越訴訟程序,便能夠認定該法官裁判的“錯誤”,法官所固有的權威及其獨立、完整、穩定、不可侵犯的固有屬性便失去了。在承繼傳統,強調集中、強調統一的同時,切不可忽視裁判的不一的合乎理性。裁判的不一本身就是民主、法治的真實寫照,更是激發審判自身發揚民主、厲行法治的源泉。錯案追究制度捕捉到了嚴格責任的問題,卻錯落了問題的重心,偏離了法治的正常軌跡,實踐中難以奏效也便是自然的事了。一個“錯案”,“錯”在哪里,是僅僅指裁判為后來的裁判所否定,還是適用法律程序甚至實體法律的不當或違法?抑或兼而有之?審判的法治邏輯是這樣地寄予法官以寬容,因為法官就是法律的化身,裁判就是法律在個案的落實,乃至有裁判法律化的極致判例法,更有英國歷史學家梅因在對古代法律社會深入考證之后作出的“判決先于習慣,司法先于立法”[9](P5)的著名論斷。

依法辦案,避免導致錯案追究制度孕育出臺的審判病癥不僅僅是司法主觀自為的強調,它的真正確立受制于我國的法治進程。但司法不能因此自我放棄,它應該從中國傳統社會普遍認同的“冤假錯案”理念的表現形式錯案追究制度走出,揭示法治而不是人治之于審判的內在本質的關聯性、邏輯性,從“錯案”產生的根本原因上解答審判合乎法治邏輯的制度建設問題。錯案追究制度或許可以有“治表”的功效,但如果據此認為它是法治的合乎邏輯的發展進而以立法的形式確認下來,就是司法對其權威及其獨立、完整、穩定、不可侵犯的固有屬性的建設的自我逆動,是司法成長的悲哀。法律具有統一性以及符合自然法則的內在邏輯。錯案追究制度極易引誘司法組織的無序乃至法治的變性扭曲,形成法官隊伍建設與法治建設兩張皮;錯案追究制度也的確反映了轉型中中國審判運作的“臟、亂、差”,但作為救治方法,如果偏離了法治邏輯,又此路不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蔽覀兺菀讖恼蔚慕嵌榷皇菑姆傻慕嵌劝盐彰裰骷兄频膶嵸|內涵。在中國,國家生活、社會生活正日益廣泛、深入地表現為法律生活。民主集中制之于市場條件下的司法運作,其民主屬性不可回避地為市場經濟所賦予,在當前的審判方式改革中則首先以抗辯式審判的不斷探索、確立而表達出來,其集中最終也必將皈依憲法和憲政。人民法院、法官承擔的是或必將是憲法而決不是其它權威賦予的天職。在厲行法治的社會里,司法是憲法和法律的忠實守護者,損司法則損法治。訴訟法律完整地揭示著民主集中制基本國家理念的法治蘊含。作為過程的訴訟法律的任何一級裁判都是合乎理性的,它是訴訟法治賴以實現的基本特征,司法成長著的一以貫之的權威及其獨立、完整、穩定、不可侵犯的固有屬性作了雄辯的歷史性注釋;①民主集中制基本國家理念之“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民主基礎上的集中”的通常解釋從訴訟法律之中演示著它的法治的蘊含,或者說,作為形式的訴訟法律是作為本質的民主集中制實現法治形態的必要乃至充分的現實載體。訴訟法律、程序法律作為歷史性的寶貴遺產,也成為當代中國因循民族傳統,實現法治形態的直接的乃至首要的外在表征和內在說明,正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所宣稱:“權利法案的大多數規定都是程序性條款,這一事實決不是無意義的。正是程序決定了法治與恣意的人治之間的基本區別”[10](P858)。

憲法和法律之于現實生活 (無論國家生活還是社會生活)日顯突兀地樹立起它的權威。它委授人民法院、法官以衡量、評判事物的正義性即合乎憲法、法律的權威。而人民法院,法官擔當此重任又必須以其固有的獨立、完整、穩定、不可侵犯的固有屬性為前提。人民法院、法官必須具有在遵循程序性法律的過程中適用實體性法律的權威及其獨立、完整、穩定、不可侵犯的固有屬性,任何一名法官,任何一級法院所作的任何一項裁判都為憲法和法律所確認,當然也應當能夠為人民法院、法官自我救濟。除了司法,沒有也不應有高于司法的法外的“司法”權威。有必要附加的是,古老的“自然正義”(natural justice)基本原則“任何人不應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11](P151-160)對人民法院、法官作為當事人同樣適用,罷免程序 (國外或為彈劾程序,如美國)作為外部監督程序是訴訟法律程序相輔相成的延伸,它適用于人民法院、法官也只能以人民法院、法官的是否行為正當提起?!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條第一款之于審判的意義在于:基于憲法和法律,作為法律過程 (不僅包括作為程序法律的過程,而且包括作為程序法律過程之中的實體法律過程)的審判,因為本質上它是通過法官的法律本身的運作過程,因而就是法律本身。裁判作為法律過程的產品,無非是法律從抽象形式到具體形式的轉化,是在個案的落實。在充分體現民主與集中的審判過程的任何一個環節,過程和結果都因為其具備法律的基本屬性而為法律所當然確認。這也正是在厲行法治的社會司法的權威賴以確立和其獨立、完整、穩定、不可侵犯的固有屬性需要一再強調的理性所在。錯案追究制度不應以司法組織的結果——裁判而應以法官的是否行為正當實現它的價值?!度嗣穹ㄔ簩徟腥藛T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 (試行)》不是通過對“錯案”予以認定而是從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的視角實行責任追究,再次回到符合審判的法治邏輯上來。法官錯案責任豁免事實上是也應該是厲行法治國家普遍遵循的司法原則。讓我們再一次援引漢密爾頓的一句話緬懷斯人對審判的法治邏輯的不朽貢獻:“法官行為正當即可繼續擔任此職?!盵1](P406-407)。

致謝:本文起自原河南省安陽縣人民法院賀曉清院長、楊安平副院長等法官對錯案追究問題的提出,初稿有幸承蒙教育部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審閱并給予寶貴點評、指導,在此深表謝忱。

注釋:

①十七世紀英國王室法院首席法官愛德華.柯克 (Sir Edward coke)對法治 (The Rule of Law)的歷史性貢獻,中國古代社會包拯、況鐘等“法官”在民間的廣為流傳都是再悠揚不過的歷史回聲了。

[1]漢密爾頓,等.聯邦黨人文集[M].北京:商務印書館, 1980.

[2]龔祥瑞.論憲法的權威性 [N].http://www.xy51.net/ Article/paper/fx/gxf/200505/Arti cle_6112.htm.

[3]姜明安.基本權利的保障:從憲法到憲政[N].北京:法制日報,2001-8-19.

[4][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M].北京:商務印書館, 1982.

[5]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2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6]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65.

[7]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65.

[8][英]梅因.古代法[M].北京:商務印書館,1959.

[9]Justice W illiam O.Douglas’s Comment in Joint Anti-Fascist Refugee Comm.v.Mcgrath[C].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Reports,The Lawyers Cooperative Publishing Company,1951.

[10]王名揚.英國行政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

責任編輯 周覓

D911.01

A

1003-8078(2010)05-026-03

2010-07-09

劉永峰 (1968-),男,河南安陽人,中南民族大學工商學院文法系講師,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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