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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少數人權利

2010-08-15 00:55田茜
時代農機 2010年7期
關鍵詞:國際公約政治權利公約

田茜

(中南民族大學法學院,湖北 武漢 430074)

1 少數人權利概念的界定

1.1 少數人的概念

少數人權利之所以含糊不清,與少數人概念的含糊不清直接相關。要研究少數人權利,必須首先界定少數人的概念?!豆駲嗬驼螜嗬麌H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27條規定:“在那些存在著人種的、宗教的或語言的少數人的國家中,不得否認這種少數人同他們的集團中的其他成員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實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語言的權利?!边@一條文措辭謹慎含糊以至于少數人的概念只有依靠解釋才能明確。

理論界對少數人的界定有兩種觀點:一是凱博多蒂(Capotorti)的定義。他認為,少數人是那些數量上居于少數,政治上不處于支配地位,在人種、宗教和語言方面具有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征,并且具有維系自己文化、傳統、宗教和語言向心力的居住在一國領土上的國民。一是英國學者杰伊·西格勒的定義。他認為,少數人是數量上具有一定規模,在膚色、宗教、語言、種族、文化等方面具有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征,由于受到偏見、歧視或權利被剝奪,在政治、社會和文化生活中長期居于從屬地位,國家應當給予積極援助的群體。

由于少數人問題的多樣性、復雜性和政治性,很難找到一個大家普遍接受的概念。我國有學者對少數人作出定義:少數人是指那些在數量上具有一定規模,在人種、宗教和語言方面具有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征,并且具有維系自己文化、傳統、宗教或語言傾向,遭受偏見、歧視或權利被剝奪,在政治、社會和文化生活中長期處于從屬地位,在一國領土上居住了一定時間的個人。

1.2 少數人與相關概念的辨析

(1)少數人與少數民族。少數民族與少數人概念的外延不同,少數人是指人種、宗教、語言方面具有穩定性特征的群體,而少數民族是歷史形成的一種具有共同語言、共同地域、共同經濟生活以及表現共同民族文化特點上的共同心理素質的穩定的共同體。顯然,二者是從屬關系,兩者在產生的原因、結構、存在時間方面都不同,而且少數民族有其不同于主流社會的風俗和習慣,有其特有的民族生活方式,少數人不具有這一特征。

(2)少數人與弱勢群體。少數人在社會相關的政治、經濟、文化生活的各領域遭受不公平偏見、歧視、對待,甚至權利被無理剝奪,在各相關領域處于長期的從屬地位,自然應屬于弱勢群體,但又不完全等同于弱勢群體。他們和弱勢群體中的多數如農民工、消費者等相互區別??梢?,二者的區別在于,從數量標準而言“少數人”必須在與相關對象進行比較時數量上處于劣勢,而弱勢群體無此要求;從特性標準而言“少數人”應具有不同于相關多數人的種族、宗教、文化等方面的特性,而“弱勢群體”無此要求。

1.3 少數人權利的內容

少數人權利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即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實踐自己的宗教和使用自己的語言。少數人與多數人應當享有平等的權利這已經是毋庸置疑的,那么少數人與多數人平等的享有哪些權利?通常,英美國家認為基本權利僅就政治權利而言,而發展中國家及社會主義國家認為基本權利除了包括政治權利以外,還包括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少數人形成于遺傳而非自愿因此很難解決少數人問題,如果政府不對少數人提供積極保護,他們仍會遭受歧視和壓迫,具有特色的文化和宗教習俗就難以得到保障,在政治、經濟等方面的不利地位就難以得到改觀。因此,經濟、社會、文化權利雖然具有不同于政治權利的特殊性,但是它和政治權利一樣,是人人應當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

2 保護少數人權利的必要性

(1)少數人利益存在易受侵害的風險。在現行的體制下,實行的是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就存在侵害少數人利益的風險。此時,如果沒有相關的制度對少數人利益加以保護就有可能出現多數人將意志強加于少數人上的情形,使少數人合法權益在民主的口號下喪失。

(2)保護少數人權利是實現公平公正原則的要求。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就意味著少數人為了多數人的利益必然會遭受到一定程度的損失,而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則,我們只有尊重少數人應有的權利和自由才能實現少數人與多數人的真正平等,才能體現社會的公正。

(3)保護少數人權利是人權普遍性的要求。人權是作為人所應當享有的權利,是每一個人無論其性別、皮膚、宗教、種族、語言等有何不同都應該享有的,它具有普遍性的特點。我們不能忽略少數人的人權,少數人在享有權利時是與多數人平等的。

(4)保護少數人權利推動和諧社會的構建。和諧社會就是要確立各主要社會階層之間的和諧關系,這當然也包括了少數人和多數人之間的和諧關系。如果我們忽視少數人的權利,少數人權利受到侵害時得不到保護,這些社會中的少數不公正集合起來很容易發生社會沖突,破壞社會和諧。我們對少數人權利予以尊重和保護才能創造少數人與多數人之間的和諧關系,從而推動和諧社會的構建。

3 少數人權利保護的現狀

3.1 少數人權利的國際保護

(1)《世界人權宣言》是聯合國成立后發布的第一個重要的人權國際文書,但《世界人權宣言》中沒有一條關于保護少數人的規定。而且由于該宣言是以聯合國大會決議的形式通過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它對于少數人權利的保護起到的作用十分有限。但是,少數人權利依舊是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護少數人權利完全符合該宣言的基本精神。

(2)1966年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兩個人權公約是國際人權保護領域的一個里程碑。這兩個公約不僅準確的表達了《世界人權宣言》中所包含的權利,并且以具有法律約束力公約的形式確定了這些權利以及相應的實施措施。此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還在第27條專門規定了少數人權利的保護。

(3)《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語言上屬于少數群體的人的權利宣言》于1992年12月18日由聯合國大會第47/135號決議通過。它不僅保護少數群體的特性,而且保護屬于少數群體的若干權利。它明確要求國家在少數人權利的保護方面要采取積極措施,不過該宣言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它只是為各國在保護少數人權利方面指出個方向,而并不設定強制的法律義務。

(4)國際勞工組織(ILO)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約》這一公約改變了20世紀50年代以來盛行的以主張同化和家長式保護來對待土著民的辦法,成為國際社會對土著民進行技術援助的基礎。該公約給予土著人協商和參與國家或地區發展計劃和策略的權利,他們的文化及與環境的關系受尊重的權利,他們本土內資源所有權受保護的權利,以及參與、利用、管理和保護這些資源的權利??上У氖?,公約沒有得到擁有土著居民的國家的廣泛批準。

(5)2007年9月,在經過了22年的爭論后,第61屆聯合國大會通過投票,以決議的形式通過了《土著人民權利宣言》,呼吁國際社會保障全世界大約3.7億土著人的各項權利。然而,該宣言同樣是以聯合國大會決議的形式通過的,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3.2 我國對少數人權利的保護

我國自從1980年起先后簽署、批準并加入了《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禁止并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關于難民地位的公約》、《關于難民地位的議定書》、《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等7個國際人權公約。

4 對少數人權利保護應注意的問題

對少數人權利進行保護當然是無可厚非的,但是一味的采用積極措施是否會造成對多數人的“反向歧視”呢?顯然我們必須在尊重多數人權利的前提下來保護少數人權利,在兩者之間尋求一個平衡點保證對少數人權利的照顧應被劃定在一個范圍內。我們要認識到如果沒有多數人的支持,保護少數人權利只會淪為一句空話。為此,首先應針對每種少數人群體的特殊屬性區別對待加以保護。比如對少數民族,我們注重其宗教信仰自由權以及尊重其文字、語言、文化的權利;對殘疾人,注重其受教育權、就業權等;對兒童,注重其健康成長的權利。少數人群體正事因為其不同于其他群體的特殊屬性才會受到歧視而處于弱勢,因此對其保護應針對其的特殊屬性。其次對少數人權利的保護應建立在公平、合理的基礎上。同等情況的應該同等的對待,不同等情況的應該不同等對待。對少數人的特殊保護只要遵循一定的原則,在一定的范圍內行使就可以促進社會的穩定和發展。

[1]李忠.論少數人的權利[J].法律科學,1999,(5).

[2]周勇.少數人權利的法理[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

[3]李常青.馮小琴.少數人權利及其保護的平等性[J].現代法學,2001,(5).

[4]劉全勝.論少數民族人權的國際保護[J].四川大學學報,19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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