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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公司分立中利益相關者保護的法理基礎

2010-09-19 05:36
大眾商務·下半月 2010年7期
關鍵詞:法理利益

王 佳

【摘 要】公司利益相關者理論是公司社會責任的中心內容,是從社會責任主體的角度對公司社會責任的另一種描述。

【關鍵詞】公司分立;利益;法理

中圖分類號:D99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8283(2010)07-0258-01

1 利益相關者的法學界定

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在美國出現了公司收購和兼并的狂潮。為了用法律手段解決因惡性的公司收購和兼并所帶來的社會問題,美國29個州修改了自己的公司法。新的公司法要求公司管理層不僅為股東服務,而且還要為公司的“利益相關者”服務.換言之,股東只是“利益相關者”中的一部分,而勞動者、債權人和共同體則成為另一部分“利益相關者”。這也正是美國學者近年來用于支持公司社會責任理論的主要依據。,

公司利益相關者理論是公司社會責任的中心內容,是從社會責任主體的角度對公司社會責任的另一種描述。在公司治理理論的發展過程中,公司的社會責任是企業的商業倫理道德的一種表現。而公司關系人理論提出則是完美主義者對公司治理的最高要求。公司社會責任以及公司利益相關者的保護,將是今后很長一段時間內,也許可以認為是討論公司治理過程中的一個永久性話題。

如果把公司看作是一個不同類型契約的綜合產物,那么這些契約的當事人便成為公司當然的利益關系人。公司就是依靠這一系列不完全契約來協調不同相關群體之間利害關系的場所。各類群體間相對權利的大小排列是問題的關鍵。企業往往根據契約和各群體在企業中所起的作用的大小,在不同力量中做出權衡取舍,并按重要程度大小,把公司相關人分為不同等級。因此,美國學者克拉克森把利害關系人分為以及利害關系人團體與二級利害關系人團體。前者指沒有這些利害關系人的參與,公司就不能作為經營主體而存在下去。它是由以下主體組成:(1)股東;(2)投資者;(3)職工;(4)消費者;(5)供貨商等。公司與其一級利害關系人之間保持著較強的獨立性。后者是指那些影響公司或受公司影響,但在公司之間保持較強的獨立性。后者是指那些影響公司或受公司影響,但與公司之間沒有商事關系,且不是公司生存所必要的社會團體,如大眾傳媒和各類專門的權益集團。

與上述分類相類似的有股東與非股東利害關系者的二分法,這種認識的基礎主要是基于傳統公司治理論。傳統公司法基本理論的內涵就是公司屬于公司股東所有、公司利益等于股東利益、董事會只對公司利益負法律義務。美國在20世紀80年代的公司合并與購買的浪潮中伴隨的大量敵意收購,使得美國各州的公司法發生了一次傳統公司法理論的變革,即通過保護非股東等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立法。他們認為股東不過是公司利害關系人的一種,一次,公司經營者不僅要為股東的利益考慮,而且也要考量其他公司利害關系人的利益。當然,在現實的公司治理結構中,純粹的股東觀點和純粹的公司利害關系著的觀點并不多見。一般來說,公司是被理解為股東所有的公司,因此,在公司治理結構中一般應堅持股東利益為主要導向。我們知道股東在公司中的利益取決于眾多因素,這些因素主要包括企業內部的經理人員、職工以及企業外部的債權人,政府,供應商,消費者,競爭人等與公司有利益關系的集團等。

筆者認為,具體到公司分立中利害關系人的范圍,應與公司分立行為密切相關,受公司分立行為、過程和法律后果影響以及影響公司分立的法律后果的利益主體,具體包括中小股東、債權人、職工等,將以上三者作為公司分支制度中的利益相關者,更主要是基于這三種人的“法律需要”。法律需要是指“個體或群體在人與人的協調關系遭到破壞時,所產生的一種意欲借助強制性的行為規范來恢復或建立秩序的潛在壓力。而我們研究法的問題是把人的法律需要作為問題的起點?!惫痉至r公司進行組織改造的手段,其后果伴隨著許多復雜的利益關系變動,比如公司分立時單一公司的法律關系分別歸屬于若干法律主體現象,因此公司分立前公司的股東、債權人和員工在分立后很難對受讓公司行使等同于分立前的權利。這時,中小股東、債權人、職工與公司之間的利益平衡極易遭到破壞,就需要法律這種權威手段來加以協調。

2 利益相關者保護理論的演進

從進入20世紀90年代,在美國英國等一些發達國家開始對公司治理問題作進一步的研究。但是,到目前為止對于公司治理的意義,仍然沒有十分明確的內涵。從語義上看,雖然被翻譯為“公司治理”、“公司監管”“公司統治”等,但其本身含義中或多或少的帶有公司經營和制御公司經營之義,因此公司治理可以理解為修正和制御公司經營的組成部分,是屬于公司經營的上位概念。從狹義上來理解公司治理,是指有關公司董事會的功能、結構、股東的權利配置等制度安排;而廣義上來看則是指有關公司控制權的配置和剩余索取權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上的安排,這些安排決定這公司的目標。所以,我們認為公司治理首先是一種相互制衡的關系,即以股東為核心、與利益相關者之間相互制衡關系的泛稱。其核心是在法律、法規和管理的框架下,以保護股東為核心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為前提的一套公司權利安排、責任分工和激勵——約束機制。

公司社會責任理論從一開始,就已經包含了公司利害關系人理論的雛形。公司社會責任與公司利害關系人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但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理解二者的關系,卻是非常明顯的。即二者是同一性質的問題,公司的社會責任理論就是公司利害關系人理論。所不同的僅僅是側重點不同,在公司治理結構中,公司社會責任所強調的中心在于公司所應承擔責任的方式;而公司利害關系理論所強調的中心在于公司所承擔社會責任的客體對象。

3 公司分立中利益相關者保護的必要性

在現代社會中,我們人類的生活無不依靠這各種公司所產生出的文明。由于人類社會生活關系的復雜性導致了公司與人類之間關系的多變和復雜。在這錯綜復雜的公司企業與社會關系中,我們首先看到的是,向公司提供自己資本的股東和投資者、向他人提供資本的銀行、公司債權人以及向企業提供原材料的供應商等等,他們作為公司債權人與公司保持有親密的關系。其次,公司不僅僅向職工支付報酬和提供勞動場所,而且還向消費者提供必要的商品以及服務。除此以外,公司也同其經營所在地或工廠所在地的社區居民之間存在一定的利害關系。因此,在一定意義上說,現代社會就是一個“公司社會”。

因此,公司所關注的不僅僅是一系列屬于股東的公司的有形資產,而且還應關注公司的制度安排。這種制度安排控制著所有那些為公司貢獻了專用化財產的不同成員之間的關系。這些成員不僅包括股東,而且還包括那些為公司增加了專業化投資的人或組織。公司的管理層為實現自己的企業利益最大化的職責是財富創造,但也不僅僅是為了最大化股東的利益價值。所以,公司董事就必須注意和重視到,在公司的決策和為公司行為時,對所有公司利益相關者的影響。公司分立制度在堅持其效率價值時有必要兼顧分立結果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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