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著作人身權的性質

2011-08-15 00:52楊林俠
關鍵詞:發表權署名權人身權

楊林俠

(安徽師范大學政法學院,安徽蕪湖241003)

論著作人身權的性質

楊林俠

(安徽師范大學政法學院,安徽蕪湖241003)

給著作人身權定性,一方面要考慮民法中人身權的理論,另一方面還要考慮知識產權的無形性特征,不能忽視著作人身權所特有的性質。為著作人身權定性,主要是從這兩個方面綜合考量,對著作人身權的性質進行了闡述。

著作人身權;人格權;身份權

我國的著作權采用“二元說”即承認一體兩權,由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構成。其中著作人身權包括署名權、發表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四種權利。雖說在我國對著作人身權的內容已不存在爭議,但是著作人身權的性質卻存在很大的異議。即對著作人身權是屬于人格權還是身份權存在爭論。

一、現有著作人身權的定性

現在對著作人身權的定性主要存在三種觀點:一是人格權說,即認為著作人身權是人格權的一部分。二是身份權說,即認為著作人身權具有身份權的屬性。三是折中說,持這一觀點的代表學者為吳漢東教授,他認為在認識著作人身權性質的時候,既不能完全脫離民法理論中有關人格權的表述,也不能忽略著作權制度本身的特殊性??梢娖渲辽俨环裾J著作權人身權的人格權性質,但同時也做出了補充,強調了著作人身權的特殊性。

比較以上三種觀點,筆者較贊同吳漢東教授重視著作人身權特殊性的觀點。因為綜觀我國法律規定,人身權只出現在民法體系之中,在其他法律體系,特別是在知識產權體系中是見不到人身權這一概念的。而著作權的客體是一種無形之物,這一點截然不同于民法中有形之物的客體。所以著作人身權較一般民法理論中的人身權應具有不可忽略的自身特點。因此我們在界定著作人身權的性質時便應該綜合考慮著作人身權與民法人身權相同與特別之處。

二、人身權的含義

在民法理論中對于人身權的定義主要是從兩個方面,一是人身性,即人身權是民事主體不可分離的權利,是人身專有的權利,既不能轉讓也不能繼承,隨著民事主體的生而存在、亡而消失。二是非財產性,即人身權是無直接財產性的權利,其不能用金錢來衡量,但是人身權有時卻可以間接地帶來一些財產利益。故簡要給人身權下一個定義就是:人身權是和民事主體密不可分,且不具有直接經濟利益的權利。

按照權利性質的不同,可以將人身權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兩類。人格權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權、自由權、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等,是指民事主體具有法律上的獨立人格必須享有的民事權利。身份權,主要包括榮譽權 、婚姻權、親權等,是指民事主體因具有某種特定身份時依法享有的權利。這兩種權利最大的區別在于:

首先,人格權最主要的特點在于其具有依法固有性,不以任何條件為產生要素,而身份權卻有其產生的條件。特別要說明的是人格權不以出生為條件,出生只是法律上給予人格權一個可操作性的開始基點,并不是產生人格權的原因。民事主體擁有人格權根本基礎是在于人區別于其他動物植物的本質屬性。這一本質使得民事主體不會因喪失了基本能力而失去人格權,比如一個失去任何活動能力的植物人或者一個失去任何思考辨認能力的癡呆癥患者,其仍然享有基于人類本質而應享有的人格權。所以人格權具有固有性、無因性。而身份權是以人格權為依據的,身份權的產生是以獨立存在的人格為條件的,身份權是不可能離開人格權獨立存在的。身份權的產生具有條件性,它不能像人格權一樣無因產生,它需要民事主體以一定的行為或事實為前提,比如榮譽權需要民事主體做出突出貢獻或特殊勞動成果;婚姻權需要民事主體達到一定的婚姻條件、進行一些婚姻締結行為。

其次,人格權具有完全的非財產性,身份權較人格權具有較多的財產性。前文提到人身權是一種非直接財產性的權利,但是有時其可以帶來一些間接的財產利益。這里所說的能帶來間接財產利益的人身權就是身份權。人格權的意義在于維護民事主體的存在、尊嚴和自身價值。它偏重的是給予民事主體生存的一種精神上的權利。而身份權卻具有一些明顯的財產特征。如撫養權的目的主要是保證民事主體有必要的物質生存條件;繼承權主要的客體即是一定的財產或利益。

而在這兩點的區別上,第一種區別是人格權和身份權最本質的區別,后一種只是他們在形式上的區別。因為人格權的固有性、無因性從本質上體現了民事主體生存所需的人權,其是人權中基礎性的權利,也體現了其濃烈的不可剝奪性。

三、對著作人身權的再定性

如前所述,對于著作人身權的再定性,應該將著作人身權的特點和人身權理論相結合,不可以偏概全,不能用小特點掩蓋大本質。

(一)署名權

署名權,又稱作者身份權,是指在作品上表明作者身份的權利或署名的權利。它包含兩種意義:一是署名的權利,這又包括署真名、署假名、署筆名、委托他人代為署名等多種情況;二是不署名。這兩種意義正是從正反兩個方面說明了著作署名權的行使方式。除此之外,署名權還有另外一種意義,就是作者有權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也有權禁止在非作者作品上署作者的名。這和上面說的署名權的兩種意義一起構成了署名權行使的積極和消極兩種方式。

在給署名權定性的時候,不能因為署名權又稱作者身份權就簡單地將其歸入身份權范圍。相反,筆者認為署名權是一種人格權。從表象上看來,署名權的產生需要作品的完成,這似乎就否定了署名權具有無因性。且有時侵犯署名權也會侵犯該作者一定的經濟利益,或者署名權的行使會給該作者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這似乎又肯定了署名權有一定的經濟性。如此看來,好像署名權確實身份權莫屬。其實不然,這些只是署名權在著作權中的表象,其實為姓名權在著作權中的延伸或者說是一種體現。姓名權是每個民事主體與生俱來的權利,這個應然的權利是需要通過一定具體的條件將其實然化,即變成一個實然性的權利。而在行使對著作作品的權利的時候便為作者提供了這樣的條件和途徑。所以不能說是作品的完成造就了署名權,而應該說署名權是姓名權在著作權中具體化,其實質還是姓名權。

(二)發表權

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它賦予作者決定是否發表作品,倘若發表何時發表、如何發表的權利。它區別于其他著作人身權最主要的特征在于它受保護期限限制,而且它是一次性的權利,即它可以“用盡”。此外,發表權的行使通常還伴隨著其他財產權的行使。

如此看來,發表權應該屬于身份權,并且我國著作權法實際上把發表權按照既帶有精神權利又帶有經濟權利性質的一種特殊權利對待。依筆者淺見,發表權應屬于人格權。發表權在著作人身權中處于首要地位,如果發表權不行使其他的精神權利或財產權利便無從談起。作者的作品不能簡單地認為是獨立于作者之外的客體,其實質是作者思想、情感或者觀點的表達,其是作者人格的延伸或者說是一種人格的彰顯。而發表權作為著作權中的首要權利對作者人格的彰顯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且在作者的發表權被侵犯時,作者遭受的精神上的打擊要遠比財產上的損失嚴重,所以發表權更傾向于精神層面。

(三)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

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從本質上講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是一種權利,它們是一種權利的不同方面。修改權側重于積極主動地對已有作品進行修改,保護作品完整權則側重于被動地制止他人對作者作品的歪曲、篡改。

它們的存在前提是作品已經形成,也就是說只有主體擁有了作者的身份,才享有這些權利;并且他們存在的價值多傾向于保護作品即作者思想、情感或觀點的準確表達,但是他們絕不是表達作者思想、情感或觀點的直接方式,也就是說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是為保證作者人格權彰顯而存在的權利,卻不是人格權彰顯的方式。它好比前面提到的為主體的生存提供物質條件的撫養權一樣,是為人格權的行使提供保障。所以和前兩種權利相比這兩項權利就不足以強烈地體現人的尊嚴、人格,就更具有身份權的特質,所以筆者認為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屬身份權范疇。

綜上,署名權、發表權應屬于人格權,最主要的原因是在于其有顯著的精神價值,更體現了作者的尊嚴。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屬于身份權,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其存在的價值依附于作者的人格,卻又不是作者人格的表現形式。

[1]吳漢東.知識產權基本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2]鄭成思.知識產權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出版,2003.

[3]鄭成思.知識產權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出版,2003.

[4]馮曉青,楊利華.知識產權法學[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5,(4).

[5]湯宗舜.著作權法原理[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

[6]柳勵和.論著作人身權的性質[J].貴州社會科學學報,2009,(7):35.

[7]何薇玲.淺談著作人身權[J].時代經貿 2007,(4):63.

[8]楊成銘.人權法學[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4.

[9]李步云.人權法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2005.

[10]李偉民.法學詞源[Z].哈爾賓: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2.

[11]曾慶敏.法學大辭典[Z].上海:上海辭典出版社,1998.

[12]王啟富,陶髦.法律辭海[Z].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

On the nature of personal right of an author

YANG Lin-xia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Anhui Normal University,Wuhu 241003,China)

When determining the nature of personal right of an author,we not only consider the personal rights theory in civil law,but also consider the intangible characteristic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On the above two factors The writer determines the nature of personal right of an author,and makes a simple description and analysis on the nature of personal right of an author.

the personal right of an author;right of personality;right of identity

D923.4

A

1673-9477(2011)03-0011-02

2011-03-12

楊林俠(1986-),女,安徽淮南人,碩士生,研究方向:憲法與行政法。

[責任編輯:陶愛新]

猜你喜歡
發表權署名權人身權
論遺作發表權保護之完善
法人作品中創作者署名權保護的解釋進路
發表權存廢之思辨
論委托作品署名權的可轉讓性
——從署名權性質角度
著作人身權之性質與爭議的厘清
關于著作權中署名權問題的探討
《著作權法》修改中有關發表權存廢的思考
受托人享有委托作品著作人身權的民法分析
發表權論
著作人身權信托爭議分析——與劉丹冰教授和楊延超博士商榷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