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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單放貨的法律問題探析

2011-08-15 00:43李文
湖南省社會主義學院學報 2011年2期
關鍵詞:收貨人托運人持有人

★李文

隨著航運事業的日益發展,無單放貨已經成為了國際貨物運輸當中普遍存在的現象。承運人無單放貨已經是國際航運界的變通做法,但是承運人如果不能在事后收回正本提單的話,正本提單持有人就可以就此起訴承運人要求賠償損失,應此承運人往往承擔著極大的風險。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無單放貨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下探究和具體的分析。

一、無單放貨法律性質分析

張湘蘭等著的《海商法論》一書將無單放貨定義為:“無單放貨是指在無正本提單之情況下,承運人將提單項下的貨物交給提貨人的行為或現象?!盵1]筆者認為,廣義上的無單放貨,指的是承運人未憑正本提單而交付貨物的行為。而狹義上的無單放貨,則是指“承運人未憑正本提單將貨物交給有權提貨的人。[2]

根據200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3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稱無單放貨的規定),無單放貨中的“單”一般包括這些情況:記名提單、指示提單和不記名提單。按照通常的說法,提單具有貨物所有權憑證和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證明的性質。無單放貨法律性質的歸屬影響著法院的判決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有必要對關于無單放貨的法律性質逐一辨析并評判。

1、“無單放貨”屬于侵權行為說

如果承運人無單放貨的話就相當于是侵犯了提單持有人對貨物的所有權。[3]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提單上的確規定了承運人同提單持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但不能因此就認定提單關系就是合同關系。因為并非規定了權利義務關系的就是合同關系。提單是具有貨物的所有權的憑證,是具有物權憑證的性質,代表著提單項下貨物的所有權;無單放貨侵害了提單持有人依據提單享有的貨物的物權;從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上分析,認為無單放貨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筆者認為無單放貨屬于侵權行為的這種觀點有一定的合理之處。承運人把屬于提單持有人所有的貨物給了沒有正本提單的第三者,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對提單持有人造成了損害,被告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但是,從另一個角度看,提單持有人與承運人之間存在著提單所證明的運輸合同關系,沒有把這層關系牽扯進去而僅僅只談侵權,這顯然有所不妥。

2、“無單放貨”屬于違約行為說

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提單持有人與承運人之間存在著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當提單經轉手后的,對于善意受讓人而言,本身就是運輸合同,而非僅是其證明。根據運輸合同的法律及國際慣例,承運人有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義務。承運人沒有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就是違反合同義務,所以應屬于違約行為,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如司玉琢教授就認為無單放貨行為應屬違約行為。[4]

這種觀點也有它的缺陷。如果說憑單提貨是運輸合同效力,那么將提單運輸合同證明功能與憑單提貨并列規定,成了毫無意義的同義反復?!皳越桓敦浳铩辈⒉皇歉鶕\輸合同交付貨物。當然,基于運輸合同的固有效力,承運人承擔返還貨物的責任。但是,依據運輸合同主張交付貨物,無須提交提單。

3、“無單放貨”是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的競合說

認為提單是兼具物權性和債券型的憑證的學者大多數持此觀點。這種觀點能夠突顯了提單在物權關系和債權關系上的雙重效力,從提單的功能中,我們可以看到,承運人的無單放貨行為,具有侵權和違約的雙重特征,一定會產生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不論何種學說,其法律依據歸根到底都是提單的基本性質,即提單的物權性與債權性。提單的物權性與債權性在立法和司法實踐活動中都已經得到了國際社會的認同。因此,筆者認為,第三種觀點較為合理,無單放貨兼具有違約和侵權的雙重特征。

二、無單放貨的法律責任及其免責的抗辯事由

(一)無單放貨的法律責任

因為無單放貨兼有物權性和合同性,所以在追究承運人責任的時候就會構成了責任的競合。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如果“無單放貨”行為正在進行,提單持有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如果侵權行為已經完成,提單持有人可以要求返還財產,或者在返還財產不可能的情況下要求賠償損失。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損害賠償除折價賠償其直接損失以外,還應當對其他間接損失予以賠償。而承運人就其“無單放貨”須承擔的違約責任有:支付違約金(如有約定)、雙倍返還定金(如有定金)、退還全部運輸費用(如運費未攤入貨物價格)和賠償提單持有人可得利益損失以及貨物損失(如貨物未能追回)[5]。

另外,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當承運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無單放貨”時,提單持有人可以將其作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承擔責任。

(二)承運人無單放貨法律責任的抗辯事由

任何事物總有例外的情形,無單放貨也不例外。筆者認為有以下幾種免責的例外情形:

1.提單的物權功能喪失,可以免除承運人無單放貨責任

提單是一份物權憑證,這眾所周知的說法。但是,當正本提單持有人知道承運人正在或即將要無單放貨的情況下而不表示反對的時候,筆者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正本提單持有人認可承運人無單放貨的行為,即承運人沒有違約。

2.適當增加提單中的免責條款

對于承運人而言,在簽定提單時,應該盡力增加免除或減輕自己因無單放貨而承擔責任的條款。這樣有利于保護承運人的權益。

3.根據目的港法律或慣例而實施無單放貨

根據《無單放貨的規定》第七條:承運人依照提單載明的卸貨港所在地法律規定,必須將承運到港的貨物交付給當地海關或者港口當局的,不承擔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民事責任。因此,要是卸貨港的法律有允許無單放貨的規定,貨物依據上述法律無單交付,這個時候,承運人并不因此違約。

4.提單丟失、被盜、滅失等原因

由于提單的丟失、被盜、滅失等原因而喪失了正本提單時,提貨人如能證明他是提單受讓人,而且對正本提單去向做出合理解釋,在這樣的情況下,承運人有權將貨物交給提貨人,但一般應經法院公示催告程序后憑擔保提貨。此種情況似乎也可視作經公示催告程序后,相關權利人若不主張權利,即可視作對“無單放貨”的承認,因而免除承運人無單放貨責任。

5.收貨人延遲提貨

根據我國《海商法》第86條規定:“在卸貨港無人提取貨物或收貨人遲延、拒絕提取貨物的,船長可以將貨物卸在倉庫或其他適當場所,由此產生的費用和風險由收貨人承擔?!绷硗飧鶕稛o單放貨的規定》第八條:“承運到港的貨物超過法律規定期限無人向海關申報,被海關提取并依法變賣處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賣承運人留置的貨物,承運人主張免除交付貨物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彼?,在實踐中,承運人常以此作為抗辯事由來減輕或免除其無單放貨的法律責任。承運人將貨物運到目的港后,經常會碰到目的港無人提貨的情形。

6.托運人變更運輸合同

根據高院最新的《關于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承運人按照記名提單托運人的要求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持有記名提單的收貨人要求承運人承擔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項規定雖然在實踐中運用的很少,但對于保護承運人的利益來說還是有實際意義的。

三、無單放貨的預防措施

(一)不要輕易接受指定的無船承運人

現在發生的無單放貨案件大多數都是承運人和收貨人串通起來對托運人進行欺騙,因此,當買家指定了無船承運人的時候,托運人應想辦法盡力拒絕。如果買家堅持雇傭指定的無船承運人,這個時候托運人就要想辦法去了解客戶的具體情況。根據《無船承運管理辦法》,經營無船承運業務,應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辦理提單登記,并交納保證金。所以,當查明沒有登記和交納保證金,托貨人可以拒絕國外公司的要求,避免因急于出貨而最終造成巨額損失。

(二)用海運單來替代提單

海運單是一種證明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將貨物交給單證所載明的收貨人的一種不可流通的單證。它是發貨人和承運人之間的貨物運輸合同的憑證,僅僅只是一個流通的單據,不是貨物的物權憑證,所以不可轉讓。正因為具有不可轉讓性,所以,當有人用非法的手段得到海運單后也無法提貨。在使用海運單的運輸合同中,承運人只要將貨物交給海運單上所列明的收貨人,就可以認為承運人已履行合同。另外,海運單不僅僅能夠以書面形式出現,也可以以電子信件交換的形式出現,這種方式正好適應了現代海上運輸高速度、高效率的特點。

(三)托運人應堅持先到款后發貨

在國際貿易中,由于國外無船承運人可以簽發提單,銀行沒有義務對其進行調查,因此承運人可以進行無單放貨。貨主一旦不掌握提單,也就失去了對貨物的控制權。托貨人如果要求憑銀行流轉的提單來提貨,先付款后發貨就會起到約束無船承運人的作用。

(四)承運人可以在船上保留一份正本提單

承運人在按照慣例簽發三份正本提單后,可以把其中的一份提單留在船上。當船舶到達目的港后,承運人大概可以確認誰是真正的收貨人,當收貨人沒有收到正本提單時候,就可以將這份承運人手上的提單交給收貨人,然后再由他反過來交給承運人,這樣就可以滿足憑單提貨的要求。

(五)使用電子提單

電子提單是指在一個龐大的電子數據交換系統下,人們在進行貨物運輸的時候,原來提單上的內容被轉換為電子數據傳送到一個系統中心進行登記,提單流轉的每一步都被要求傳送到登記處。采用這種方法可以免去許多不必要的麻煩,承運人在可以不要提單的情況下,就把貨交給真正的貨主,這樣就可以減少無單交貨的風險。

(六)在進行海上運輸前要做好風險轉移

托運人在貿易前應該要向保險公司多咨詢,因為在有些情況下保險公司不一定負責賠償,所以應在明確保險公司的責任范圍后再投保,以保證發生無單放貨后可以補損。

四、結束語

“無單放貨是個很復雜的問題,它既涉及提單的基本功能,又與航運實踐的普遍做法密切相關。我們既不能放縱無單放貨,影響提單的信譽;也不能不顧現實,一味地不承認無單放貨,阻礙航運和貿易的順利進行。如何把握分寸,保持兩者的平衡,從立法角度,是有一定難度的?!盵6]

[1]張湘蘭,鄭瑞平.海商法論[M].修訂版.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89.

[2]司玉琢,蔣躍川.關于無單放貨的立法嘗試——評《UNC ITRAL運輸法草案》有關無單放貨的規定[J].中國海商法年刊,2003,14(1):1218.

[3]李峰.無單放貨法律問題研究[J].洛陽工業高等??茖W校學報,2004(4):70.

[4]司玉琢.海商法專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45-46.

[5]李峰.無單放貨法律問題研究 [J].洛陽工業高等??茖W校學報,2004(4):71.

[6]司玉琢.海商法專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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