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記者 楊培舉
金融危機后,由于需求增長乏力,運力供給增長過快,海運企業普遍遭遇運價大幅下調、燃油等成本大幅上升的雙重壓力,企業經營異常困難,部分企業甚至宣告破產。
由于海運業的重要作用,歐、美、日等海運發達國家普遍對本國海運業的發展采取扶持和保護政策。如美國等多個國家和地區仍在不同程度地實行貨載保留制度;美國、德國、英國、日本等國家對海運業采取低稅率的噸稅制度;還有諸如對船員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對符合規定的船舶建造和船隊經營有財政補貼政策等等。我國海運業的政策環境與海運發達國家相比仍有明顯的差距。
對此,國家應盡快出臺海運業振興規劃,同時加快《航運法》的制定和實施,以促進和保障海航運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海運業作為重要的戰略性服務行業,無論是應對當前困難,還是著眼長期發展,都應盡快出臺海運業振興規劃,在財稅政策、貨源保障、資本投入、行政管理、人力資源、技術進步等方面,綜合制定促進海運業發展的扶持政策。比如以前提案多次提到的給予海運企業優惠稅制、減免船員個人所得稅等,建議都予以綜合考慮。
目前,我國缺乏海運管理的龍頭法——《航運法》,不利于依法建立運轉高效、管理規范的海運管理體系。有關部門在《航運法》的制訂方面已經做出了很多努力,建議進一步加快《航運法》的制定和實施,為保障海運業的長期健康發展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