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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銷鞭炮為名強行索要高額錢財行為的定性

2012-01-28 02:42劉長福
中國檢察官 2012年14期
關鍵詞:錢財趙某鞭炮

文◎劉長福

推銷鞭炮為名強行索要高額錢財行為的定性

文◎劉長福

[案情]2012年1月份至2月份,王某、李某、趙某開車去某鎮的多家商業網點,以過年送鞭炮的名義,強迫多家商業網點高價購買其鞭炮,以一個網點送2掛鞭炮,要價50元、100元不等的方式,索要錢財共計800元。另外在某晚21時許,三人到某水果超市稱過年送鞭炮,遭到超市經理拒絕,當日凌晨三人用磚頭將水果超市窗戶玻璃砸碎一塊。本案中王某、李某、趙某系社會年輕的閑散人員,三人購進一掛鞭炮的成本是4元。

本案涉及爭議罪名為強迫交易罪還是敲詐勒索罪。

[速解]本文認為,王某、李某、趙某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本案表面上好像是在商品交易中,王某、李某、趙某不顧交易對象是否同意,以人多力強等威脅方式強行賣出鞭炮,符合強迫交易罪的構成要件。但是,強迫交易罪屬于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行為人通過不公平的交易來謀取非法經濟利益,但這種對價的不公平程度應當有一定限度。本案中鞭炮購進價格與賣出價格相差12倍,甚至有的相差25倍,與正常市場情況反差過于懸殊,應超出強迫交易罪中行為人所付出對價不公平性的程度限制。最后,從行為人以送鞭炮為名索要高額金錢的心理來看,不是認為自己在與被害人交易,而是趁被害人為過年期間做好生意,不惹麻煩來敲詐財物,使被害人心中產生不留下鞭炮事后自己商業網點會被報復的恐懼,同時被害人也正是出于一種無奈被威脅交付財物的心里。因此,王某、李某、趙某的行為不符合強迫交易罪的構成要件。

本案中,行為人使用威脅手段向店主出售價格過于懸殊的鞭炮的行為,雖然發生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但客觀上實施的是以“送”鞭炮交易為名行侵犯他人財產之實。行為人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威脅的方法多次強行索要他人財物,其行為應構成敲詐勒索罪。

遼寧省盤錦市大洼縣人民檢察院[12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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