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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2-04-10 21:42
黑龍江水產 2012年1期
關鍵詞:取水量主管部門定額

黑價聯字〔2010〕46號

各市(地)、縣(市)物價局、財政局、水務局,省墾區物價局、水務局:

為加強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和合理利用,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水價改革促進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的通知》(國辦發[2004]36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8]79號)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水利建設大力發展現代水利的決定》(黑政發[2008]64號),經省政府同意,決定調整我省部分水資源費征收標準?,F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水資源費的征收范圍和征收主體

(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不需要申領取水許可證的情形外,均應當繳納水資源費。

(二)水資源費由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取水審批權限負責征收。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水資源費。委托征收的應當出具書面委托書。松遼水利委員會負責取水許可審批且取水口所在地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水資源費由省水利廳代為征收。墾區范圍內的水資源費由農墾水務管理機構按本規定自行征收。墾區范圍外農墾單位的水資源費,由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

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

(一)取用地表水

1、農業:直接從江河、湖泊取用水資源從事農業生產的,在我省《用水定額》(或限額)內取用水免收水資源費。超《用水定額》(或限額)部分按以下標準征收水資源費:

(1)農田灌溉:0.02元/立方米。

(2)畜牧養殖業:0.05元/立方米。其中,農村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取水,年取水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不征收水資源費。年取水量超過1000立方米部分,按0.05元/立方米征收水資源費。

(3)水產養殖:池塘養殖15元/畝年。

對利用整治后的自然水面或水庫從事水產養殖的,分別按10元/畝年和2元/畝年直接征收水資源費。

取用水利工程供水從事農業生產的,按照實際供水量向水利工程供水單位征收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為0.003元/立方米。水資源費計入供水成本。

2、工商業:0.20元/立方米。

3、自來水廠:0.10元/立方米。

4、水力發電:0.01元/千瓦時。

5、火力發電:直流冷卻0.02元/立方米,循環冷卻0.10元/立方米。

6、其他取水:0.20元/立方米。

(二)取用地下水

1、農業:在我省《用水定額》(或限額)內取水免收水資源費,超《用水定額》(或限額)部分按以下標準征收水資源費:

(1)農田灌溉:0.04元/立方米。

(2)畜牧養殖業:0.10元/立方米。其中,農村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取水,年取水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不征收水資源費。年取水量超過1000立方米部分,按0.10元/立方米征收水資源費。

(3)水產養殖:25元/畝年。

2、工商業(包括采礦等生產施工疏干排水和涌水以及利用地下水溫取水):0.40元/立方米。

3、居民生活:0.20元/立方米。

4、自來水廠:0.20元/立方米。

5、火力發電:0.30元/立方米。

6、特種取水:

(1)洗車、洗浴、經營性游泳館:3.00元/立方米。

(2)取用地熱水、礦泉水、蘇達水:4.00元/立方米。

7、其他取水:0.40元/立方米。

(三)特殊情形取水

1、對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利用已有設施取用地下水的,按照相應標準的3倍征收水資源費;對新建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以及利用已有設施新增地下取水的,按照相應標準的4倍征收水資源費。對在省政府批準的地下水超采區取用地下水的,按照相應標準的2倍征收水資源費。對在既是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又是省政府批準的地下水超采區取用地下水的,執行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取用地下水的水資源費標準,不重復加倍征收水資源費。對自來水廠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取用地下水,或者在省政府批準的地下水超采區取用地下水的,不適用加倍征收水資源費的規定。

2、對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拆除或者封閉,并可以按有關規定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對已經取用的水資源,按照相應標準的3倍追繳水資源費。

3、對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部分,累進征收水資源費:

(1)超計劃或者超定額10%(含10%)以下的部分,按照相應標準的2倍征收水資源費;

(2)超計劃或者超定額10%-30%(含30%)的部分,按照相應標準的3倍征收水資源費;

(3)超計劃或者超定額30%-50%(含50%)的部分,按照相應標準的4倍征收水資源費;

(4)超計劃或者超定額50%以上的部分,按照相應標準的5倍征收水資源費。

(5)水力發電用水及農民生活和農業生產取水不適用超定額或超計劃累進征收水資源費的規定。

4、按照取水量計征水資源費的取水單位和個人,因取水單位和個人原因未安裝取水計量設施或者計量設施不能準確計量取水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其最大取水能力計征水資源費。對確實不具備安裝計量設施條件的取水,也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率定取水量、依據用水定額或者實際生產核定取水量征收水資源費。

5、取水單位或者個人不按照要求如實提供取水量、發電量等有關資料的,按照最大取水能力或者水力發電設備的最大發電能力計征水資源費。

6、利用采礦等生產施工疏干排水和涌水的,按照地表水相應標準征收水資源費;取用其它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退水、排水的,按照地表水相應標準減半征收水資源費。

7、水利工程供水(不含向農業生產供水)按供水用途及地表水的相應標準向供水單位征收水資源費。水資源費計入水利工程供水成本。

8、取用中的水,暫不征收水資源費。

三、取用水單位(企業)繳納的水資源費計入生產經營成本。其中,超計劃或超定額取水繳納的水資源費,不作為政府制定相關商品或服務價格考慮的成本因素。對水資源費尚未計入成本的,取水單位也應當繳納水資源費。

四、水資源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各地各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減免水資源費,也不得違反規定多征、減征、緩征、停征水資源費。對違法出臺涉及取水許可審批和水資源費征收政策,以及不按照規定管理使用水資源費的,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也可以直接進行有關許可審批并征收水資源費。

五、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執行水資源費征收政策,不得擅自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超越權限征收水資源費,并督促取水單位和個人按照要求安裝和使用取水計量設施。要按規定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任何單位不得借調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之機搭車漲價。調整城市供水和污水處理費等涉及民生的重要價格時,應當嚴格履行定價程序,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成本監審并召開聽證會。

七、水資源費征收管理的其他有關規定按照《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8]79號)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的通知》(黑政辦發[2006]58號)規定執行。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的中央直屬和跨省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及有關問題按《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關于中央直屬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1779號)執行。

八、本通知由省物價監督管理局、省財政廳、省水利廳按照各自職能負責解釋。

九、本通知自2010年8月1日起執行,《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計劃委員會省水利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水資源費征收管理使用規定〉的通知》(黑水政字[1995]90號、黑財綜字[1995]2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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