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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任意性規范的分類及其適用

2012-04-29 12:27王姝
人民論壇 2012年17期
關鍵詞:補充性解釋性任意性

王姝

【摘要】合同法規范多為任意性規范。合同法的任意性規范作為裁判規范具有填補合同漏洞的功能,可分為補充性任意性規范與解釋性任意規范。合同法適用方面,原則上,補充性任意規范應優先適用;沒有補充性任意規范則適用解釋性任意規范對合同進行補充解釋;解釋性任意規范的適用,關鍵是“推測的當事人意思”,可采用整體解釋補充方法和依交易習慣補充方法等。

【關鍵詞】合同漏洞補充性任意規范解釋性任意規范

合同法作為私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奉行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自己的事情,原則上由自己做主,是為“自治”。具體而言,合同法規范多為任意性規范,或為引導當事人的行為,或為補充當事人的不備,僅在少數場合規定強制性規范,故被稱為“任意法”。①對于合同法的任意性規范的功能,不同的任意性規范在適用上也自有其不同之處。筆者將反思現行學理上的認識,分析其規范性質與適用,由此進一步探討合同法中任意性規范的分類及其適用。

合同法中任意性規范的分類

合同法所確立的法律規則大多屬于任意性規范。所謂任意性規范,即通過合同當事人的約定排除其適用的法律規范。規定任意性規范是出于公平的考慮。簡言之,立法者原則上雖信賴自治的結果,假設只要是在自由意志下做成,即使表面有不公平之處,最終仍可體現雙方所要的公平。但如果當事人發生爭議,法院就有機會適用民法上的任意性規范?!霸谌我庑砸幏兜膬热菰节吔B的交易,交易成本可以降到最低?!雹谟纱巳我庑砸幏陡嗟氖求w現其裁判規范的功能。任意性規范自然可因當事人的約定而排除適用,則任意性規范適用的范圍就應該是在當事人沒有約定,亦或當事人的約定出現疑問時,也即在合同出現漏洞時,需要適用任意性規范加以填補。

任意性規范的分類:補充性的任意規范與解釋性的任意規范。筆者以任意性規范的性質為基點,從立法者與司法者的分工角度,或者司法者適用法律時有無衡平解釋權力的角度,將任意性規范分為補充性任意規范與解釋性任意規范。黃茂榮在對法條進行分類時,依法條對主管機關(特別是法院)的拘束力的強弱,將其區分為嚴格規定與衡平規定。所謂嚴格規定系指那些法條,它們將一個一般而清楚之法律效果系于一個一般而清楚之構成要件,從而當構成要件充分時,該法律效果便毫無例外地因而發生,法院或其他主管機關對之不享有判斷余地(關于法律構成要件部分)或裁量余地(關于法律效果部分)。各該法條便在此意義下,相對于適用系爭法條之機關,被定性為嚴格規定。惟另有一些法條,他們賦予法院或其他主管機關,就法律效果之發生與否及其范圍,以裁量的余地,有時甚至將某種法律效果系于并不被明確規定之構成要件,亦即系爭構成要件中包含有不確定概念或一般條項。這些法條相對于被授權衡量或判斷之機關便是所謂的衡平規定。正如黃茂榮所說,嚴格規定與衡平規定的區分并非是任意規定與強行規定的同義語。二者的區分標準是不同的。③根據這一分類,我們自然可以將上述補充性的任意性規范劃為嚴格規定,而解釋性的任意規范為衡平規定。當合同存在漏洞,如有相關的補充性任意規范則法院必須適用,沒有衡平解釋的余地。相反,在適用解釋性任意規范時,則法官有裁量的權力。

據此,筆者認為補充性的任意規范,由法院徑行適用法律的直接規定,以替代當事人自主決定的任意性規范。適用上司法者沒有衡平解釋的權力。解釋性任意規范則應強調司法者在適用上衡平解釋的作用。據此,筆者認為《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皆為解釋性的任意規范。適用上皆有法官解釋的空間,皆為衡平規定。而《合同法》第五十、六十條后段也應該是解釋性的任意規定。

任意性規范的適用

合同的補充解釋與補充性任意規范的適用順序。就任意性規范的適用而言,在學理上最具爭議的就是補充性解釋與任意性規范的適用順序。所謂補充性解釋,是指通過填補合同行為進行解釋。補充性解釋的任務是對于合同中的漏洞以當事人在合同中業已規定的順序作為判斷標準,并通過考慮合同的目的以及所有的利益情況,從合同不全面的規定所依據存在的先決條件,即從這種規定本身的意義出發,符合邏輯地彌補合同規范的漏洞。④筆者認為需要對任意性規范進行區分,從而使論證更為精確。大多數論者在討論補充的合同解釋與任意性規范的適用順序時,其任意性規范更多是從補充性任意規范的角度論說的。從另一個角度,筆者認為補充的合同解釋即表現為解釋性的任意規范的適用,因而也可以將其表述為解釋性的任意規范與補充性任意規范的適用順序?;谘芯康慕y一性,筆者還是從合同的補充解釋與補充性任意規范的適用順序加以論述。

合同的補充解釋與補充性任意規范適用順序,表現為法適用的安定性與追求個案公正的矛盾。就補充性任意規范適用來說,它可以保證法律適用的安定性,但是它是對法律的直接適用,因而它可能會偏離當事人的意思,從而破壞了合同自由的實現。另一方面,這也要求立法者在設置這些任意性規范時,應當力求公正。對合同的補充解釋,則由司法者從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入手,對合同進行補充解釋,此種解釋結果應被歸因于私法自治,即法官是在“推測當事人的意思”。但是法官的這種自由裁量有其危險性,適用上可能會危害及法的安定性的實現。因而這兩者的適用順序其實是如何平衡價值沖突的問題。筆者以為,補充性任意規范從法院的角度來說是一種嚴格規定,因而在符合一定要件時,大多是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其他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則法院必須適用。如此分析,補充性任意規范應該優先于解釋性的任意規范。這是否會與《合同法》第六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相抵觸呢?筆者認為不會。因為在《合同法》中補充性任意規范大多規定于其分則中,是立法者對某典型合同在衡量當事人利益基礎上,認為在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應該適用的法律效果。而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位于《合同法》總則中,因此它是一個一般性的規定。據此《合同法》分則的補充任意性規范自然可以看作是特別規定,其在適用上當然優先。對于就相同事項在該法總則與分則中皆有解釋性任意規范的,當然也應優先適用分則的規定。

據此,筆者以為,在我國《合同法》適用上,有補充性任意規范時應優先適用;沒有補充性任意規范則適用解釋性任意規范對合同進行補充解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是對合同漏洞填補的一般性條款,皆為解釋性任意規范。但在一些特定的情形時,補充的合同解釋應優先于補充性任意規范的適用。⑤但在這種情形下,法官則有一個論證負擔,即必須從當事人的表示或交易習慣入手給出充分的理由。

解釋性任意規范的適用。如上述,解釋性任意規范是衡平性規定。合同的漏洞由司法者來填補,一方面,司法者應該遵循立法者所設定的解釋途徑。另一方面,一個關鍵問題便是預防司法權對私法自治的侵蝕。就解釋性任意規范的適用而言,其功能即在賦予司法者補充解釋合同的權力,同時應當限制司法者對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侵害。因而在補充的合同解釋時,其中關鍵即為“推測的當事人的意思”。補充的合同解釋的具體方法也應體現上述精神。就補充的合同解釋的方法而言,依《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共有兩項,即整體解釋補充方法和依交易習慣補充方法;此外,《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目的解釋、誠信解釋方法,對于補充的合同解釋,亦有發揮作用的余地。⑥

結 論

《合同法》上任意性規范作為裁判規范具有填補合同漏洞的功能,從立法者與司法者的分工角度,或者司法者適用法律時有無衡平解釋權力的角度,可以將任意性規范分為補充性任意規范與解釋性任意規范。對法院來說,補充性任意規范是嚴格規定,而解釋性任意規范為衡平規定。

《合同法》適用方面,原則上,補充性任意規范應優先適用;沒有補充性任意規范則適用解釋性任意規范;該法第六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是對合同漏洞填補的一般性條款,且皆為解釋性任意規范。

解釋性任意規范的適用,其功能即在賦予司法者補充解釋合同的權力,同時也應當限制司法者對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侵害。具體方法包括整體解釋補充方法和依交易習慣補充方法等,誠實信用原則在其中也發揮著重要作用。

(作者單位:沈陽工程學院思政部)

注釋

①韓世遠:《合同法總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8頁。

②蘇永欽:《民事立法與公私法的接軌》,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19頁。

③黃茂榮:《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122~124頁。

④王軼:“論合同法的任意性規范”,《社會科學戰線》,2006年第5期,第229~235頁。

⑤崔建遠:“合同解釋論綱”,《合同法評論》,2004年第2輯,第33~34頁。

⑥王澤鑒:《債法原理》,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2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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