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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刑制度弊端評析

2012-04-29 12:40鄒國正
人民論壇 2012年17期
關鍵詞:罰金犯罪人弊端

鄒國正

【摘要】作為現代刑法確立的重要刑罰手段,罰金刑有其自身獨特的法律價值。但是,罰金刑同時又具有事實上的不平等性、執行的不確定性、重罰不重教、殃及無辜等弊端,從而影響罰金刑制度價值的實現。因此,罰金刑需要同刑罰體系內的各種刑罰手段有機配合,取長補短,實現刑罰的整體功效。

【關鍵詞】罰金刑制度價值公平效益

罰金刑是“法院依法判處犯罪人(包括單位)向國家繳納其所有的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①在現代各國刑法中,罰金刑往往以從屬于主刑的附加刑身份出現,既可以附加主刑適用,也可以單獨適用,多用于貪利犯罪、過失犯罪和某些性質較輕的犯罪。

作為現代刑法確立的重要刑罰手段,罰金刑在懲罰犯罪和預防犯罪方面的確發揮著其它刑罰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罰金刑同時又具有事實上的不平等性、執行的不確定性、重罰不重教、殃及無辜等弊端,從而影響刑罰功能的實現。

罰金刑的制度價值

公平和效益是罰金刑制度價值的首要目標。所謂公平是指刑罰應按照統一的原則和標準對待情況相同的人與事,具體體現為:有罪必罰、罰當其罪、同罪同罰。所謂效益是指通過刑罰實施所能取得的積極效果,具體體現為法定的權利和義務向現實的轉變,法律主體的行為對國家意志和立法者立法意圖的符合。

罰金刑的制度價值通過其功能實現。人類刑罰的歷史告訴我們,每一種刑罰都有其積極和消極的兩個方面,罰金刑也不例外。刑罰所產生的消極作用不屬于刑罰的功能?;诖?,罰金刑的功能是指國家對于犯罪制定和適用罰金刑所能產生的積極作用。綜合當前學術界普遍的觀點,罰金刑的功能主要體現為:

剝奪功能。罰金刑通過對犯罪分子所屬金錢的強制剝奪即刑事剝奪,對于需要一定經濟條件做后盾的犯罪在客觀上可以起到遏制其再犯的作用。與此同時,罰金刑也具有作為刑罰的最樸素的報應性質。報應理論認為,刑罰就是對罪惡行為的報復。侵財性犯罪所侵犯的客體往往是公私合法的財產權利,對其采用罰金刑符合報應理論的要求,體現了刑罰的基本功能。這也是罰金刑在現代刑罰體系中主要用于侵財性犯罪的原因。

改造功能。改造功能是刑罰的重要功能。目前關于罰金刑的改造功能在理論界尚有爭議,部分學者認為刑法的改造功能只針對自由刑而言。但筆者認為財產刑對犯罪主體行為和心理的矯正是客觀存在的,特別在單處罰金的情況下,犯罪主體在未羈押狀態下實現自身改造,避免了羈押場所的“交叉感染”和與社會鴻溝的出現,對于犯罪主體的改造具有特殊的積極作用。相對于以監禁作為手段的自由刑而言,罰金刑不影響其家庭生活和社會勞動,使受刑人能很好地回歸社會,彌補了自由刑特別是短期自由刑的不足。

一般預防功能。罰金刑通過其特有的剝奪金錢的方式對潛在犯罪主體起到威懾作用。對貪利型犯罪而言,罰金刑的存在使其不僅不能通過犯罪獲取非法利益,而且還會導致既得利益的損失,從而在潛在犯罪主體心理上造成遏制犯罪的“反動機”。罰金刑的一般預防功能對于貪利性犯罪、過失犯罪或輕微故意犯罪具有較直接和明顯的效果。對于嚴重犯罪而言其一般預防功能往往同其它刑種并科更為理想。

對單位犯罪的獨特懲罰功能。與自然人不同,單位屬于法律擬制主體,無法適用生命刑與自由刑。但單位都具有相應的財產,這使得罰金刑成為對單位犯罪進行懲罰的最佳刑罰方式。

其它功能。除了前述的四大主要功能外,不少學者認為罰金刑還具有擴大國家財政收入、節約司法成本與資源、符合當今世界刑罰輕緩化趨勢等特點。相對于自由刑需要在監管場所執行而言,罰金刑省略了這一環節,代之以繳納一定數量的金錢,在盜竊犯罪單處罰金情況下,不僅增加了國庫收入,同時還節省了為改造犯人而支出的監管費用,為國庫節省了開支。這與現代刑罰所倡導的經濟原則相一致。

在以上諸多功能中,筆者認為剝奪功能是罰金刑的最基本功能,也是罰金刑設置的最首要基點。其他功能相對于剝奪功能而言是較弱的。比如罰金刑的一般預防功能,其對潛在犯罪的震懾效果與死刑、自由刑相比不可同日而語。盡管如此,罰金刑的功能,卻是其它刑罰所無法比擬的。罰金刑對于貪利犯罪、輕微犯罪的獨特作用,適用簡便、操作靈活的特點以及其經濟性價值使得罰金刑在整個刑罰體系當中占有一席之地,并且無其它刑罰能夠替代。

罰金刑的制度弊端

雖然在一定前提下,罰金刑對于遏制某些犯罪能夠產生積極的效果,但就整體而論,刑罰的功能不僅是有限的,而且在一定條件的作用下還可能導致負面效果。下面筆者將從公平與效率兩個角度對罰金刑的制度弊端進行評析。

罰金刑公平性之檢視。美國學者羅爾斯提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們如何有效率和有條理,只要不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和廢除。刑罰作為預防和懲罰犯罪的手段,其公平性具體外化為:有罪必罰、罰當其罪、同罪同罰。

首先,從罰金刑自身的特性來看,它是靠強制剝奪犯罪者的金錢來實現刑罰目的的,而金錢的剝奪對于不同的對象事實上具有不平等性。對犯有相同罪行的人處以相同數額的罰金,這一科處原則從形式上看似乎是平等的,但實質上卻是不平等的,因為不同的社會成員所擁有的金錢數量是不等同的,其經濟承受剝奪的能力也千差萬別。同等金額的罰金對于經濟條件較好的犯罪主體來說可能起不到應有的報應和預防功能,而對于經濟狀況較差甚至一無所有的主體而言可能又會超過其犯罪的程度,導致罰不當罪。如果某人犯了罪而得不到應有的懲罰或罰過其罪, 法律的公平性也就很難體現。

其次,罰金刑的作用依靠金錢的繳納來實現,這就使其在執行環節上可能出現不平等性。假如無法繳納罰金,各國立法一般將罰金刑與自由刑并列規定以供法官選科,這樣犯罪人將可能面臨更為嚴厲的牢獄之災。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罰金的繳納能力往往成為法官科處自由刑的重要考慮因素。這實際上導致了同罪異罰的現象,即富人交錢完結,窮人卻要因無錢繳納罰金而坐牢。

第三,可能導致“株連”無辜。罪責自負,禁止“株連”是現代刑法所確立的一項基本原則。在罰金刑的適用當中,金錢的強制剝奪應嚴格指向犯罪人本人,不能累及犯罪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但在實際操作中,罰金的來源并不明朗,犯罪人家屬或其它第三人用自己的財產替犯罪人繳納罰金的現象自然會出現。對犯罪人判處罰金刑可能導致由犯罪者以外的第三人代受刑人支付的現象,從而使得罰金刑失去對受刑人處罰的意義。在中國,這種現象相當普遍。因此,對犯罪人的罰金刑變成了對第三人的剝奪,這不能不說是一種“株連”。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形之下,監護人為其繳納罰金更是成為一種必然。

罰金刑在刑罰公平性上所存在的弊端是客觀的,但我們必須認識到,實然之法與應然之法從來就是人類歷史上經典永恒的話題,絕對的平等并不存在,罰金刑的設置應當在對正義不懈追求的前提下,盡可能對罰金刑的適用加以調整。

罰金刑效益價值之檢視。公平的側重點在于對已然之罪的報應,效益則更強調對未然之罪的預防。犯罪預防分為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一般預防是指通過法律的實施對社會上潛在的犯罪主體產生威懾,使其不敢實施犯罪行為;特殊預防是指通過對犯罪人本人的懲罰和矯正使其洗心革面、重新回歸融入社會。根據罰金刑的特點,其在效益價值的實現上存在以下一些弊端。

首先,在特殊預防上,罰金刑會增加犯罪人的經濟負累,可能使其重新犯罪。在科處罰金的情況下,犯罪人往往沒有這個經濟能力,但不交付罰金就會受到易科其它刑罰的處罰,在此情況下,犯罪人為了繳納罰金,一方面往往可能再次鋌而走險,實施詐騙、盜竊、搶劫等犯罪行為。另一方面可能通過借債方式籌集罰金,罰金繳納完畢之后,存在償還借款的問題,此時犯罪人也可能通過實施新的犯罪的途徑來償還債務。

其次,罰金刑容易給人以“贖刑”的感覺,特別是在單處罰金的情況下更是如此。無論從特殊預防還是從一般預防的角度,都極易形成“花錢買刑”、“出錢消災”的錯誤認識,這在客觀上降低了刑罰的威懾力,也給犯罪人和一般民眾以錯誤的信息,不利于法律效益的實現。因此,罰金刑不像自由刑那樣具有積極的教化改善功能。

第三,罰金刑執行難。對犯罪的懲戒最終要依賴于刑罰的實際執行。相對于生命刑和自由刑而言,罰金刑的執行必須以被執行人有一定的財產為前提。面對無財產可供執行的犯罪人,罰金當然難以執行。另外一種情況是,有財產可供執行的犯罪人拒不繳納罰金也造成了執行難的情況出現,這種情況往往是在罰金刑同其它刑罰并科時容易出現。無疑,罰金刑執行上的不確定性是由于罰金刑自身特點和諸多因素所決定的,但這種現象的存在會大大降低刑罰的權威性,從而將嚴重損害到法律的效力。

盡管罰金刑在法律價值的實現上存在一些弊端,但不可否認,罰金刑的出現是人類刑罰演進中的必然結果。任何一種刑罰都有利弊,那種把正義與效益的實現寄托在某一種刑罰手段之上的想法既不理性,也不現實。罰金刑要揚長避短,需要和刑罰體系內的各種刑罰方式有機配合,面對不同的犯罪適用不同的刑罰,各種刑罰方法之間互相取長補短,才能實現刑罰的整體功效。

(作者單位:四川理工學院)

注釋

①邵維國:《罰金刑論》,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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