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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網絡犯罪成因及法律防控對策

2012-04-29 12:40尚紅利
人民論壇 2012年17期
關鍵詞:刑法犯罪青少年

尚紅利

【摘要】中國社會科學院發布的2010年《法治藍皮書》提到,青少年犯罪中網絡犯罪會逐步增多。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也證實我國青少年網絡犯罪案件的總量在不斷攀升,不但犯罪主體的低齡化趨勢日益明顯,而且呈現出“網上邀約”共同實施犯罪的新動向。在新形勢下研究青少年網絡犯罪的法律原因,尋求防控青少年網絡犯罪的法律對策成為迫切需要。

【關鍵詞】青少年網絡犯罪法律原因法律對策

近年來,我國網絡犯罪案件的總量在不斷地攀升,每年以30%的速度遞增,有80%的罪犯年齡在18歲到40歲之間,平均年齡只有23歲。①2011年,公安部重拳出擊,成功破獲“8·31”特大網絡吸販毒案。該案是我國公安機關破獲的首例利用網絡視頻交友平臺進行吸毒販毒犯罪活動的新型網絡涉毒案件。警方發現,查獲的網絡吸毒販毒人員年齡大多在18至30歲,超過半數為25歲以下的青少年。在“8·31”案中有兩點最值得我們關注:一是涉案青少年的人數之多、年齡之低令人痛心;二是在這起案件中網絡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該案將我們的目光再次引向了青少年網絡犯罪問題。

青少年網絡犯罪的法律原因

所謂“青少年網絡犯罪”并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而是一個社會學、犯罪學概念,特指年齡在10至25周歲的青少年,以計算機網絡系統為侵害對象或利用計算機網絡為工具實施的嚴重危害社會、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引發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原因有很多,下面著重從法律的角度分析其成因,并尋求防控青少年網絡犯罪的法律對策。

目前我國防控青少年網絡犯罪的相關法律文件共有三類:一是刑事法律文件,主要是刑法第九章第一節規定的兩個罪名,即第二百八十五條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第二百八十六條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二是青少年保護方面的法律文件,主要是《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三是網絡管理方面的法律文件,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網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

但是,僅依靠上述法律法規來防控青少年網絡犯罪是明顯不足的:第一,現有立法罪名數量少,對相關罪名的犯罪構成尤其是對犯罪客觀方面的表述不具體、不完整,無法涵蓋現有司法實踐中業已出現的犯罪行為的種類,可操作性不強。第二,刑事責任年齡規定偏低,無法達到防控青少年網絡犯罪的需要。中國刑法表明,只有年滿16周歲的犯罪主體才會對網絡犯罪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而我國青少年網絡犯罪的特點之一就是犯罪主體的低齡化趨勢日益明顯。第三,法定刑設置偏低。大量網絡犯罪案件所造成的巨大社會危害性表明,現有刑罰處罰的力度是不夠的。第四,規定的刑種過于單一。針對青少年網絡犯罪,刑法只規定了自由刑而沒有規定財產刑和資格刑,但對大量以牟取非法經濟利益為目的的網絡犯罪處以財產刑、為使犯罪青少年遠離網絡而對其處以資格刑是非常必要的。第五,有關網絡管理方面的法律文件效力低,缺乏針對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具體規定,立法嚴重滯后。第六,罪名定性不科學、罪名稱謂混亂。除了上述立法方面的原因外,司法實踐中對青少年網絡犯罪打擊不力也是導致其案件頻發的重要原因。首先,與傳統犯罪相比較,網絡犯罪往往伴隨著犯罪隱蔽性強,犯罪時間、犯罪地點更容易受犯罪嫌疑人任意操控,犯罪痕跡可以輕易銷毀等特點,這增加了網絡犯罪的偵破難度。我國刑事司法中現有的管轄、證據和偵查制度等無法適用于網絡犯罪,這成為對青少年網絡犯罪打擊不力的重要原因之一。其次,青少年網絡犯罪屬于高智能型犯罪,犯罪嫌疑人尤其是網絡黑客對網絡的工作原理和使用功能非常熟悉,網絡技術水平很高,這就要求我國現有司法人員特別是網絡警察必須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但從目前來看,司法人員網絡素質不高、執法水平較低,技術手段和執法思路都落后于網絡時代的要求,增加了青少年網絡犯罪案件的破獲難度,也成為對青少年網絡犯罪打擊不力的原因之一。

防控青少年網絡犯罪的法律對策

科學界定網絡犯罪的概念。法學界關于網絡犯罪的概念學說主要有三類:一是對象說,認為網絡犯罪是指行為人以計算機網絡系統為侵害對象實施的嚴重危害社會、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二是工具說,認為網絡犯罪是指行為人利用計算機網絡為工具實施的嚴重危害社會、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三是工具和對象雙重說,認為網絡犯罪是指行為人以計算機網絡系統為侵害對象或利用計算機網絡為工具實施的嚴重危害社會、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筆者持第三種觀點。2001年歐盟通過的《關于網絡犯罪的公約》第二章第一部分把網絡犯罪行為分為四類九種犯罪:第一類是針對計算機數據和系統的機密性、完整性與可利用性的犯罪,包括非法進入、非法攔截、數據干擾、系統干擾、濫用裝置等五種行為;第二類是計算機相關犯罪,包括與計算機有關的偽造行為和與計算機有關的欺詐行為;第三類是內容相關犯罪,主要是指涉及兒童色情的犯罪;第四類是侵犯版權和相關權利犯罪。由該公約規定可以看出,工具和對象雙重說與國際通行觀點一致,有利于對涉及跨國犯罪的網絡犯罪案件進行打擊。

對刑法相關內容加以完善。調整網絡犯罪所屬的類罪名。目前刑法將網絡犯罪歸入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而現代社會對網絡的依賴性使得網絡犯罪潛藏著巨大的社會危害,大到足以危及公共安全。根據現實需要,應將網絡犯罪調整至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增加網絡犯罪罪名。目前刑法只有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了兩個有關網絡犯罪的罪名,不但數量太少,而且對網絡犯罪行為方式的種類規定過于狹窄,無法涵蓋司法實踐中業已查明的多種網絡犯罪行為,也沒有做到與國際接軌。降低對網絡犯罪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只有年滿16周歲的犯罪主體才會對網絡犯罪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但是將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納入網絡犯罪應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范圍,是打擊青少年網絡犯罪的現實需要。加大對網絡犯罪的處罰力度。目前刑法規定的法定刑太低,與網絡犯罪造成的社會危害不成正比。而且,法定刑規定過低,有可能造成當犯罪嫌疑人在中國領域外實施犯罪時,我國司法管轄權無法行使的情況。增加刑罰種類。針對網絡犯罪,目前刑法只規定了自由刑。但司法實踐中很多網絡犯罪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或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增加財產刑可以有效地遏制此類犯罪。另外,增加資格刑,剝奪犯罪主體在一定時期內接受網絡服務的權利,對癥下藥,對打擊網絡成癮的青少年網絡犯罪人會是一種強有力的手段。

對刑事訴訟法相關內容加以完善。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管轄、證據和偵查制度等,已不能適應當前打擊青少年網絡犯罪的需要。比如,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而網絡犯罪的特性增加了對犯罪地進行確定的難度,在司法實踐中容易造成管轄權糾紛。再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都屬于傳統的證據種類,缺少對電子證據的規定,只能從視聽資料中對電子證據進行解釋。在偵查措施中,傳統的偵查手段對電子證據的搜集和保護顯得力不從心,造成對網絡犯罪打擊不力。因此,對現有刑事訴訟法的相關內容加以完善,成為打擊青少年網絡犯罪的迫切需要。

出臺針對青少年的網絡特別法。1991年頒布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涉及到青少年與網絡的共有六個條款,主要是針對網絡內容和網絡場所的管理。1999年頒布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涉及到青少年與網絡的只有兩個條款,規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計算機網絡等方式提供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及其信息以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兩部法律文件涉及到青少年與網絡的條文不但數量少,而且規定過于簡單概括,針對性差,司法實踐中操作性不強,導致法律形同虛設。而國外比如美國有《1998年兒童在線隱私保護法》、《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法》、《未成年人在線保護法》等,日本有《完善青少年網絡環境法》等。對此,應當積極借鑒國外經驗,修訂和完善現有法條,并從實際出發制定出符合我國國情的青少年網絡特別法,也可以在條件成熟時制定《少年刑法》、《少年刑事訴訟法》等,為青少年提供專門的法律保護。

加強網絡管理方面的立法。自1996年至今,雖然我國已出臺了近50部法律法規進行網絡安全防范、凈化網絡環境,但與國外相比,其保護力度還有相當大的差距。在互聯網的發源地美國,有關網絡管理的立法有《聯邦電子通信隱私法》、《電腦犯罪法》、《通信嚴肅法》、《1998年數字千年版權法》、《反網域名稱搶注消費者保護法》、《反垃圾郵件法》、《打擊網絡侵犯者法案》等。美國有關網絡管理的立法不但制定時間早,而且涉及的范圍相當廣泛,如版權問題、域名管理問題、成人網站管理問題、兒童網絡權利保護問題、垃圾郵件問題、電子郵件騷擾問題、對公民網絡通信進行監控問題等。我們應借鑒外國立法經驗,在網絡知識產權、網絡安全與隱私、信息分級和過濾、網絡服務提供與接入等方面進行詳細規定,為青少年提供一個綠色的網絡大環境。

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青少年網絡犯罪所具有的網絡屬性使其不同于傳統的犯罪形式,借助網絡青少年能夠突破國家疆界的限制,導致犯罪行為實施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涉及多個國家,在全球范圍內造成嚴重危害。而國內法的效力一般僅限于該國境內。在各國法律存在差異的情況下,如果相關國家缺乏國際司法協作,單憑一國之力很難有效遏制青少年網絡犯罪。為此,加強反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勢在必行。

(作者單位:河南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

注釋

①張偉:“網絡犯罪仍很猖獗”,《環球時報》,200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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