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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錫武審判方式的精髓借鑒

2012-04-29 13:16劉金燕趙艷芳
人民論壇 2012年17期
關鍵詞:審判法官司法

劉金燕 趙艷芳

【摘要】馬錫武審判方式是抗日戰爭時期在陜甘寧邊區實行的一種審判方式,具有一定的歷史背景和時代意義。當代司法實踐中,很多地方效仿“馬錫武審判方式”,卻僅僅注重了對其形式的模仿而忽略了對其精髓的吸收。因此,在司法改革當中應當根據當前的司法和社會現狀注重對馬錫武審判方式精髓的借鑒,而不應該不考慮社會基礎地盲目移植。

【關鍵詞】馬錫武審判方式歷史背景當代意義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倡導“大調解”司法,并在全國司法工作當中實行“以調為主,調判結合”的司法工作原則,全國各地各級法院機關積極響應。在這個背景之下,“馬錫武審判方式”又成為司法工作討論和學習的最多的審判方式范例,而且在全國各地的法院系統當中又出現了許多直接將“馬錫武審判方式”應用于司法實踐的模式。那么“馬錫武審判方式”到底是什么,它又是在什么樣的社會歷史背景下產生的,其現代意義又有哪些,是否可以為現代司法直接應用等問題就成為當代司法改革的重要論題。

馬錫武審判方式概述

馬錫武審判方式是抗日戰爭時期中國共產黨在陜甘寧邊區實行的一種審判方式,這種方式最早是由時任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的院長馬錫武創建的,所以叫做馬錫武審判方式,其特色在于采用“法官下鄉”的方式,即法官不是待在法院等待有人提起訴訟,而是“不敷衍,不拖延,早晨、晚上、山頭、河邊,群眾隨時隨地都可以要求拉話,審理案件?!雹龠@種審判方式一方面減小了人們的訴訟成本,另一方面又提高了群眾對司法的認同和信任,爭取了民心。

馬錫武審判方式的歷史背景和政治意義

歷史背景。馬錫武審判方式是抗戰時期的產物,抗戰時期是中國共產黨進行革命的時代,國共兩黨都在陜甘寧邊區,抗戰過程當中都在爭取民心,爭取群眾對各自的支持,共產黨領導下的政府也以此作為工作目標的一部分,因此審判工作也以政治第一作為思想基礎。法院在當時的特殊環境下就會以滿足群眾的司法需求作為司法的最高目標,邊區各級法院還負有通過審判工作,進行法紀宣傳,教育人民愛護邊區人民政權,遵守革命秩序,積極參加抗日救國事業,借以減少和預防犯罪的任務。

馬錫武審判方式主要體現的政治意義。在制度設計上,馬錫武審判方式也體現了極強的政治性。在當時的陜甘寧邊區,法院并沒有從政府職能中分離出來,仍然是政府的一部分。從審判適用的法律上來看,當時的審判也更多地體現了政治意義??谷諔馉帟r期,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政府并不成熟,法制建設基礎更是非常薄弱,幾乎沒有可以作為審判依據的法律法規,不論審判案件還是宣傳教育,最重要的依據都是中國共產黨的政策和規定。

那個時期,馬錫武在接到案件以后,首先通過當事人和當地干部群眾了解情況,并且與他們商討解決辦法,這種處理方式與當前法官在接到案件以后依法進行調查并直接利用專業知識進行分析,然后依據法律規定作出判決不同,原因就是當時缺少可以作為審判依據的法律規定,否則拋去法律規定直接向干部群眾了解和商討的做法,其正義性可能就不會被人民群眾認同了。在案件處理過程當中,馬錫武主要是通過向當事人解釋共產黨的政策和邊區當時的法律規定來說服當事人。在說服當事人之后,他們通常還會上門做親屬的工作,使得糾紛徹底解決。

這種審判方式在當時陜甘寧邊區政府也有專門的指示,要求小的案件都要體現“要以能替人民解決實際問題為主,不以判決的形式為主”的審判理念。這種理念也被后來理解為司法為民思想以及調解為主的思想。但事實上這種認知是不全面的,也是缺乏對這一制度的歷史背景的分析的。事實上,這里的“不以判決的形式為主”并非是認為判決形式不好,或者調解形式更好。我們知道,在中國傳統的法律思想當中,厭訟畏訟思想一直比較濃厚,老百姓認為打官司不是一件光彩的事,而判決就意味著打官司,所以不采用判決的形式來結案是因為在當時傳統思想還比較嚴重;第二點,當時在缺少法律的情況下,很多情況下也更難找到法律而作出判決,因此調解結案也更有優勢;第三點,在當時情況下,爭取民心是最高的政治目標,而調解結案不會向訴訟那樣總有一方勝訴,一方敗訴,這樣就能夠同時爭取兩方面的民心,讓原被告雙方都能夠對共產黨領導下的政府信任,從而最大程度地爭取民意。因此,從整體上來看,馬錫武審判方式在當時特定的歷史條件下,體現的主要意義是政治性。

當代對馬錫武審判方式的誤讀

在“大調解”被提出以后,很多地方法院紛紛效仿馬錫武審判方式搞起了司法下鄉,典型的就是河南省的法官下鄉方式。按照這種方式,人民法院通過開展選派“法官教導員”和實行“一村一法官”的制度,整合各方調節資源,綜合發揮政治、法律、行政及各方面的調節力量,共同進行矛盾糾紛化解,在這個過程當中,法官擔當的角色就是法制宣傳員和調解員,從事的工作和馬錫武當年的工作內容相似,工作方式也基本相同。然而,在當代法治社會建設當中這種簡單模仿的方式事實上是對馬錫武審判方式的誤讀。

馬錫武審判方式確實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很多人就此認為這種方式應當保留,而且這種方式是適應中國實際的最好的審判方式,因此建議中國審判重回馬錫武審判方式。同時,也有很多人把馬錫武審判方式等同于人民調解,認為馬錫武審判方式引領開創的民事調解是一個極具中國特色的法律手段和司法理念,它既體現了現代法治的基本原則,又體現了我國傳統文化中互諒互讓、以和為貴的思想,符合我國人民的傳統美德,并建議“馬錫武”應該因地制宜地回來。這些觀點都是比較典型的對馬錫武審判方式的誤讀,在當代,對馬錫武審判方式的誤讀不論在理論界還是司法界都比較普遍,很多都是沒有站在歷史的立場來看待,而且僅僅從操作程序層面對這種審判方式定性,才造成了這些誤讀。

首先,馬錫武審判方式產生當時,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政府的法制建設還未進入正軌,法律規范很少,法律模式也政治化。以調解方式結案主要是對于小案件,且是在缺少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而現在法治化程度已經很高,中國現在各個領域都有相應的法律規范存在,如果放置法律文件不用而采用調解的方式來結案,那么法律本身的權威性就要大大降低。同時,在馬錫武時期,馬錫武本人也認為,調解也僅僅適用于小的民事糾紛案件,大的民事糾紛以及嚴重的刑事案件還是由法官根據調查結果和案件事實進行判斷然后依據法律(可能表現形式多樣)作出判決。因此現在認為馬錫武審判方式就是調解的觀點也是錯誤的。

其次,有些人認為馬錫武審判方式是適應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審判方式,也是一種為其它國家贊美的審判方式,我們不應該放置不用。這種觀點也是錯誤的。但從任何一個法律發達國家的操作上來說,法官主動下鄉的審判方式鮮有出現,就算在中國古代也極為少見,因此將這種方式當作是適合中國法律傳統的方式并且作為優秀的審判方式保留也缺乏說服力。筆者認為與其說馬錫武審判方式是適應中國法律傳統的方式,倒不如說是適應當時社會現實的方式更為貼切。

再次,還有些人認為馬錫武審判方式就是走群眾路線,就是要走到群眾當中,依靠群眾。這種觀點認為在“大調解”司法下,就要法官上山、下鄉,走到群眾當中,依靠群眾的力量解決糾紛,并且對群眾進行法律的宣傳教育,最終達到減少社會糾紛的目的。筆者認為這種觀點也是對馬錫武審判方式的誤讀。馬錫武審判方式確實是采用的上山、下鄉,依靠群眾的方式,但是當時的社會背景和社會狀況與今天已經有所不同。在1940年代,中國社會還是傳統的熟人社會,在熟人社會人與人之間相互了解的程度很高,因此,依靠群眾獲得的信息很多,而且在熟人社會當中通過與干部群眾的商議也能更加了解群眾的情況,給出更加客觀的判決,而現代社會卻缺少了這個社會基礎,那么直接將那種方式嫁接在現代的社會基礎之上就成了無本之末。

馬錫武審判方式的當代意義

馬錫武審判方式的出現有其特定的歷史背景和歷史意義,對馬錫武審判方式的理解也不能僅僅站在當代的立場去審視,更不能脫離社會現實僅僅從實踐操作上去看待和盲目效仿。所以,正確對待馬錫武審判方式的態度要在對這種審判方式的了解的基礎上結合當代司法和社會實際。司法的意義就是為社會服務,為人民服務,并且最終實現法律正義。因此,審判的意義更多地體現在法律意義上,就是為了實現法律正義,而非體現政治意義,實現政治訴求。當然,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也提出司法要講政治,但是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的今天不應該對這里的“政治”作狹隘的理解,這里的“政治”就是社會主義建設過程當中的法治建設,依據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是法律,而不應該是政策或者某個領導的講話,這才是對當前司法使命的準確理解。

小結

馬錫武審判方式是一種為民司法,這種審判模式之下強調以調節結案,因此被當代司法效仿。但是很多地方都僅僅模仿了形式并沒有學習到這種審判方式的精髓。馬錫武審判方式的精髓是為民司法,是一種將人民利益作為最高追求的司法,在司法實踐當中應當對這一點更加重視。

(作者單位:石家莊學院政法系)

注釋

①“馬錫五審判方式”,《解放日報》,194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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