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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黃光裕案”看家族企業發展的幾個法律問題

2012-08-06 02:20李穎徐金春
法制與經濟·下旬刊 2012年3期
關鍵詞:職業經理人黃光裕公司法

李穎 徐金春

[摘 要]家族企業的發展在世界范圍內都存在著,并且從一開始到現在都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家電大亨國美的創始人黃光裕是一個傳奇人物,他帶領國美走過的路也正是一個典型的中國式家族企業所走過的路。文章通過對黃光裕的研究,探討了家族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面臨的各種法律問題。比如對我國《公司法》中公司概念的誤解,比如其發展過程中規避法律的情形敗露后應該援引的解開公司面紗理論的詮釋,再比如家族企業發展中面對的自我控制權和職業經理人對其權利利益的沖擊,等等。

[關鍵詞]家族企業;黃光裕;公司法;職業經理人

引文

2008年11月19日黃光裕以操縱股價罪被調查。2010年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和單位行賄罪判處黃光裕有期徒刑14年,罰金6億元,沒收財產2億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8月30日對黃光裕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和單位行賄罪案終審宣判,維持一審判決,黃光裕獲有期徒刑14年。

家族企業是世界各國最早出現的企業形式。許多世界知名企業的發展史,就是一部家族企業的發展史。即便在美國,75%以上的企業屬于家族企業,占GDP的40%。家族企業中家庭成員對管理層的牢牢控制,也便于管理層能夠就某項議題迅速達成一致。美國學者曾根據長期調查研究發現,美國家族企業比非家族企業表現出更為旺盛的生命力,能夠創造更多的財富。但從現法律的角度看,“內部人”過多容易滋生腐敗等問題。即便像成功實現了從家族管理到經理人制度管理體制轉型的企業,也不可避免會有更多的麻煩??磥戆l展奇跡與弊端是家族企業在實現透明化管理機制之前不可避免的困境。中國大量的本土型企業屬于家族企業,盡管很多企業不愿意承認自己是家族企業。國美電器大股東黃光裕同以陳曉為首的董事會之爭,影響已經遠遠超出了一家上市公司的內部博弈,折射出中國式家族企業向公眾企業轉型的愛恨糾結。家族企業在走向公眾企業的過程中,普遍會面臨公司治理結構的困境。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教授李義平就民營企業的重要決定權掌握在誰手里表示,民營企業在創業之初一般是創始人自己掌舵,基本上都是家族企業,上市之后創始人通常成為大股東,把自己對企業的部分控制權交給董事會。董事會不只對大股東負責,于是在控制權的問題上,矛盾就出來了。

將利益緊緊控制在自己及家人手里,是外界描述的黃光裕的行事風格。黃光裕的親屬多在公司擔任管理工作。從某一角度來說,國美今天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要歸功于它是一家家族企業。

在國美創立之初,當時家電的主要賣場——百貨公司已經有了自己的很好的銷售渠道,并且把持了流通中的高額利潤。而國美作為一家個體企業,要想辦法吸引顧客,只能通過薄利多銷這種最簡單也最有效的辦法。價格策略給小小的國美帶來了不少的利潤。但是當時洗衣機、彩電都是憑票供應的,為了尋找低價的貨源,黃光??赡芟氡M了辦法從非正規渠道得到了這些貨物,這也為黃光裕的非規范運營埋下了禍根。同時,國美作為一家個體企業,在發展過程資中資金缺口及其他問題不可避免,黃光裕無權無勢、赤手空拳,只能尋找灰色甚至黑色保護傘,尋求資金支持和政策支持。①

黃光裕與其哥哥在創業之初1997年偽造靜安公司執照、董事會決議以及法人代表鄧南威的簽名,以靜安公司的名義向中國銀行北京分行貸款,現金3億余元,將所得貸款立即轉移出境,并將2000萬元行賄款直接送給中國銀行北京分行行長牛忠光。由此可見,和其他家族企業甚至各種大中小型企業一樣,在成立之初大都會采用非正常甚至非法的手段。黃光裕的妹妹黃秀虹(2003 年英才雜志社、搜狐網、北京晨報社共同主辦“財智女性”評選活動,當時任北京國美電器總經理的黃秀虹等8人入選當年度“財智女性”)在接受張小平②的采訪時還直言不諱說“企業成長的過程中肯定會有不正規的方面”。以上情況都說明了公司設立不當和違規操作存在的必然性,那么法律就應該杜絕這種情況的出現,從其定義的界定和實務中對公司名義的濫用都應該做出更加翔實嚴格的規定。從管理學的角度講這是經營者在利用法律漏洞,實現其利益;但是這種漏洞的存在未嘗不是法律的悲哀。這里再重新審視一下我國《公司法》中關于“公司”的概念和定義。其實,我國《公司法》中規定的公司的概念的界定是有爭議的。我國2006年修訂的《公司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睂Α耙勒铡豆痉ā吩O立”的說法是不確切的,因為《公司法》只確立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但是其實這兩種公司設立的條件的規定也并不完善。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條例》(下簡稱“條例”)及其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已經明確指出: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設立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公司的經營活動(條例第3條第2款);自公司法和條例施行之日起,新公司一律按《公司法》和《條例》規定辦理登記(“意見”第1 條)。在此,“意見”非常明確地指出公司設立登記必須按照《公司法》和《條例》辦理。這些規定明顯與《公司法》第二條有些抵觸。因此,在定義公司的概念時,以“依法設立”的字樣比較合適。③這里看到我國《公司法》的漏洞可以說是亟待解決的。這個問題大而化之是所有公司企業發展過程中都必須面對的問題,所以可以看到,現實中有很多這樣的問題,很多人不能明確公司到底是依據具體的哪條哪款建立,也不知道自己應該遵循什么樣的法律來設立公司??赡苓@也是黃光裕第一次“中行貸款事件”的一部分原因吧。

公司發展過程中面臨的一個很有爭議的問題是關于“揭開公司面紗理論”問題。這個問題在家族企業發展過程顯得尤為突出。2007年7月9日開始,ST金泰以連續42個漲停,成為中國股市18年來漲停板時間最長的一只股票。ST金泰的董事長正是黃俊欽(黃光裕的哥哥),市場有人懷疑在ST金泰運作中取得巨額收益的超級散戶“劉芳”就是黃光裕。雖然后來“劉芳”在網上現身,但是人們的懷疑并沒有解除??梢源_定的是黃光裕在運作三聯商社和中關村兩家上市公司時,涉嫌操縱股市。2008年11月28日,中國證監會辦公廳主任劉新華和稽查局局長劉洪濤披露,“2008年3月28日和4月28日,證監會分別對三聯商社和中關村股票交易異常情況進行立案稽查。調查發現,在涉及上市公司重組、資產置換等活動中,北京鵬潤投資有限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涉及金額巨大。證監會已經依法將有關證據提交公安機關。鵬潤投資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正是黃光裕?!雹茉俾撓迭S光裕的在香港借“中關村科技”的殼上市可以看到黃光裕的這次借殼上市是他對《公司法》中關于“披露幕后人”的規定的挑戰。也正是這次挑戰讓黃光裕真的走上了不歸路。透過黃光裕的案子可以看到“揭開公司面紗的理論”問題?,F行《公司法》以承認公司獨力承擔責任、否認公司股東的連帶責任為核心,確立公司獨力責任制度。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公司獨立責任制度,特別是家族企業這樣的公司對投資者和股東的利益保護不平等。家族企業投資者可以利用對公司的管理和運作,進行投機行為、胡亂操縱或從事不法行為。為切實保護公司相對人的利益,現代世界各國的《公司法》在承認公司的獨立責任的巨大經濟利益的同時,也在試圖用某種方法來矯正上述弊端。我國《刑法》第31 條也規定了:單位(包括公司)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對公司從事不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某種意義上講,彌補了《公司法》上的不足。然而,就《公司法》本身而言,尋求其他法律上的支持雖說是可以的,但法律價值顯然不一樣??梢赃@樣認為,在個案中通過揭開“公司面紗理論”進一步平衡投資者和公司相對人的利益,即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公司人格產生混同(這種情況在家族企業中發生的機率幾乎是100% ),導致股東對公司進行不當控制,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財產混同,公司資產不足情形嚴重以及股東利用公司形態進行違法活動的情形多發。司法者可以援引“揭開公司面紗理論”使公司不承擔獨立責任,直接要求公司的股東承擔連帶責任。⑤

黃光裕和陳曉的恩怨史也是國美這個家族企業發展的一個大事件。黃光裕2006年收購陳曉創辦的永樂電器之后,從老板變成了職業經理人的陳曉,曾被媒體報道稱“很落寞”。2009年6月,貝恩32億港元的注資,對一直面臨資金壓力的國美來說,可謂雪中送炭。但在此過程中,黃光裕的股份遭到稀釋,而陳曉則通過引進貝恩資本“挽救”國美坐實掌門位置,但黃光裕仍為第一大股東。2009年7月,國美推出對全國總監級以上核心骨干105名高管團隊的期權激勵方案的實施,黃光裕得知期權激勵方案后,再次表現出了對董事會的不滿,但他的意見再次沒有被采納。2010年5月11日在國美電器的股東周年大會上,黃光裕在12項決議中連續投了五項否決票,但遭到國美董事會的否決。黃光裕與國美董事會及管理層矛盾公開化。陳曉8月4日晚間收到黃光裕代表公司的要求信函,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撤銷陳曉董事局主席職務,同時提名黃光裕的胞妹黃燕虹及中關村副董事長鄒曉春進入董事會。公司已于8月5日向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提起訴訟,追償損失。陳曉為首的董事局對此的回應是宣布起訴黃光裕,追償其于2008年年初在回購公司股份中從事的違法行為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對此,中國商業聯合會發表的“關于國美問題的幾個觀點”指出,國美電器集團是本土培育成長起來的民族企業,從小到大很不容易。多年來,無論是各級政府、行業協會和有關機構,還是廣大消費者都給予了國美電器很大的支持,“國美”品牌已成為國內消費者最為信賴的民族家電品牌之一。無論國美電器股東如何變化,希望在開放發展的大原則下國美電器能夠永遠保持民族品牌的本色。

黃光裕與陳曉之爭赫然演示著中國家族企業發展中面臨著的重要問題,那就是控制權之爭。我國《公司法》的基本原則之管理科學原則是這樣規定的。⑥管理科學就是公司的管理必須以科學為原則。管理科學涉及兩大方面的問題:一是公司組織機構設置科學;二是公司設置領導體制科學。首先,在公司組織機構設置方面,以現代公司法制設立了“新三會”(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充分借鑒和吸納了國際先進立法、管理經驗,按照國際社會通行的“分權——制衡”方式設立了現代公司的內部機制。確立了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為現代公司的必要機關。分別按各自職權行使其職責,相互獨立、相互制衡,共同成為了現代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基礎。對于公司而言,“分權——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不僅對股東是民主的,容易接受的,而且更重要的是,這一治理結構的運轉再三機關之間形成的權利平衡反映了股東與公司經營者之間的利益均衡,而這又恰恰是公司正常運轉的重要條件,也是公司的存在和發展的重要法律原因。由此看到作為大股東也是大當家的創始人黃光裕對威脅自己權利的陳曉的后期管理模式還是耿耿于懷的。這似乎不利于這樣的大企業的發展,但是這正是中國式的家族企業發展都會面臨的問題。要想更好地解決這個問題就應該更好地實現雙方互贏,也才能保持好中國的社會主義家族企業發展的特色。即有利于董事會的權利的行使也符合大股東黃光裕這樣的人的控制欲望。所以接下來對國美的發展依然形勢嚴峻。盡管經過近半年的紛爭,國美大戰終于畫上了一個較為清晰的句號。近日,國美電器一則公告公布了其與黃光裕旗下非上市公司續簽采購協議。一直高懸在國美頭上的“利劍”終于消弭。至此,分家疑云終得以散去。這則公告意味著黃光裕家族與第二大股東貝恩投資以及職業經理人陳曉等各方,找到了利益的一個均衡點。今后兩年,國美不再有“禍起蕭墻”之憂,可以穩定開展自己的運營計劃。

從法律方面看家族企業發展的問題是家族持有股權仍懷有“肥水不外流”的守舊觀念。民營企業發展壯大以后各種形式導致其趨向所有權經營權分離的道路。走向委托代理制,走向現代企業制度,是有規模的民營企業的必由之路。⑦委托代理制的特點是任人唯賢,而不是任人唯親。社會上有若干可供選擇的經理人員,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給與職權。走向委托代理制后,企業的重大決策由董事會作決定,家長或者其他家族成員不得越過董事會與總經理而對企業經營活動橫加干涉,更不能越過董事會去干擾總經理的管理工作。家族企業容易犯的錯誤是,即使聘請了高級管理者,但是始終不放權或者放權不放手,不按照制度做,影響企業的經濟利益。對于上市的家族公司,家族仍在企業中擁有控股所必須的股份,也應該放開產權,董事長維護的不僅是家族的利益,而是全體投資者的利益。對于企業任命管理人員,應該堅持由總經理來任命,而不應該強調他具備哪一方股東的背景,而應由總經理根據職位的需要選擇合適的人選,形成管理人員向總經理負責,總經理向董事會負責的格局。⑧這種理論似乎直擊黃光裕與陳曉,希望他們能夠早日看到這種發展的趨勢。

我國經濟處在轉型時期,政府的政策對家族企業發展影響較大。從政府的態度和政策法規的演變及現狀來看,國家雖然先后出臺了一些保護、鼓勵和規范私營經濟的政策法規,使家族企業發展的各種組織形式初步得到規范。如何解決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公司制家族企業治理問題,在政策法律上一直存在缺位現象,導致中國家族企業不能像外國家族企業那樣通過現代公司治理發展壯大。⑨

放眼未來,我們看一下國美未來的路該怎樣走。就目前而言,家族企業的繼承的發展方向是企業內部繼承,即在企業內部選擇經營人才來繼承企業的經營權,通常不會選擇家庭成員。相信經濟學家們這樣說是有一定道理的,所以,期待著后黃光裕時代國美能走好發展的道路。其實參照日本的經驗,日本駐京株式野村資本市場研究所駐北京代表處首席代表關根榮一先生介紹其國內經驗時指出,日本政府對中小企業或者說創立之初的家族企業都是極其關照的,創立了政府融資銀行,解決中小企業在發展中的融資問題,他還不忘了邀請中國的中小企業去日本,其實,這樣的政策上升到法律的、制度的層面也就避免了商人們鋌而走險去以身試法了。

[注釋]

①厲以寧顧問,單忠東 主編:引自《未名湖畔看民營經濟》從黃光裕事件談民營企業的保護傘文化 一文作者:俞艾峰,發表于2009年.

②張小平,財經作家。所著《性格企業家》一書獲得“2006年度財經圖書評選活動”之“年度新人獎”?,F為國內外多家著名財經媒體的專欄作家和特約撰稿人.

③陳恭建,蔣進著 《公司法》法律書版社D922/291.91/40第6頁.

④引自《黃光裕的不歸路——國美帝國的興衰與危局》.孫燕君,孫琳著.企業管理出版社.

⑤陳恭建,蔣進.公司法.法律書版社D922/291.91/40第18頁.

⑥陳恭建,蔣進.公司法.法律書版社D922/291.91/4022頁.

⑦厲以寧著.引自《論民營經濟》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7年2月版 第60頁.

⑧郭宇.《公司治理結構是核心》.《北大商業評論》,2006年第8期 第97頁.

⑨《完善中國家族企業公司治理制度的法律思考》作者簡介:梁小惠,河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學、經濟法學.

[參考文獻]

[1]孫燕君,孫琳.黃光裕的不歸路——國美帝國的興盛與危局[M].企業管理出版社, 2009,(5).

[2]劉鴻雁.黃光裕傳奇[M].北京:華夏出版社,2006.

[3]吳阿倫.105億傳奇[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5.

[4]周錫冰.國美公略[M].北京:民主與建設出版社,2004.

[5]俞艾峰.從黃光裕事件談民營企業的保護傘文化,2009(選自厲以寧顧問,單忠東主編《未名湖畔看民營經濟》).

[6]陳恭建,蔣進.公司法[M].法律出版社,2006.

[7]厲以寧.論民營經濟[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2).

[8]楊春光.家族式企業的企業文化再造[M].中國工人出版社ISBN:7500830025.

[9]馬寧.黃光裕如是說[M].北京:主編中國經濟出版社,2008.

[10]張小平.首富真相——黃光裕家族的財富路徑[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 2009.

[11]陳凌.民營經濟與中國家族企業成長[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 2006.

[12]李建偉.公司法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

[13]郭宇.公司治理結構是核心[J].北大商業評論,2006,(8).

[14]張林,牛毅君.家族式企業的企業文化再造[J].企業文化,2005,(9).

[15]梁小惠.完善中國家族企業公司治理制度的法律思考.河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學、經濟法學.

[作者簡介]李穎,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2009級訴訟法學研究生;徐金春,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2009級法律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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