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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犯罪中的危險犯探討

2012-08-06 02:20伍虹
法制與經濟·下旬刊 2012年3期
關鍵詞:必要性犯罪環境

[摘 要]在污染環境犯罪中設置危險犯具有必要性,污染環境犯罪中危險犯的設置,以具體危險犯為主要形式,這是由立法完善的漸進性、刑法的謙抑性以及污染環境犯罪本身的特點等因素決定的。但是,污染環境犯罪中的危險物質犯罪宜設置為抽象危險犯,這是由危險物質犯罪中實際危害結果發生的急速性、持續時間的長期性和范圍的難以控制性決定的。

[關鍵詞]環境;犯罪;危險犯;必要性

隨著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作為經濟發展負面效應的環境問題也相伴而生。面對日益嚴峻的環境危機,人類社會采取了多種應對措施,其中強調用法律手段保護環境已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處罰環境犯罪中的危險犯已成為世界各國環境刑事立法的共同發展趨勢。本文將討論在我國的刑事立法中增加有關環境犯罪危險犯的規定的必要性。

一、環境犯罪中危險犯的概念和特征

想要在刑事立法中確立環境犯罪之危險犯,要先正確界定環境犯罪的含義。綜合國外學者關于環境犯罪的概念表述,從其內涵與外延看,可將危險犯分為三類:第一類,危害環境罪的成立,以造成人的生命、健康或財產的損害為條件。立足于“人類中心主義”,僅關注由于污染或破壞環境所造成的對人的利益的侵害,而忽略了環境所具有的獨立價值;第二類,危害環境罪不僅包括對人的生命、健康的侵害,還包括對環境的嚴重損害,也即危害環境罪的成立既能以造成人的生命健康的損害為條件,也能以造成環境的嚴重損害為背景。以“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這一環境倫理價值觀為指導,注重人與自然的雙重和諧,對于有些環境犯罪以其實害結果作為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同時對于那些只要嚴重危害環境及生態平衡或者對之構成重大危險的行為,即使沒有對人類利益造成損害,也應納入環境犯罪的范疇,從而全面體現了現代環境刑事立法的指導思想。第三類,把危害環境罪作為侵犯生態系統及環境價值自身的犯罪。立足于“生態中心主義”,雖然肯定了環境本身所具有的獨立于人類的存在價值,但卻無視人類利益之所在。

危險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實害結果發生,但實害結果尚未發生,即構成既遂的犯罪?;蛘吆啙嵉卣f,危險犯是指以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的危險結果作為犯罪構成必要條件的犯罪。由此引申,環境犯罪之危險犯是指自然人或單位故意或過失地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實施的危害環境的行為,足以對環境造成污染或破壞,可能危及自然的再生能力、自凈機能或使人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財產處于危險狀態的一種犯罪形態。換言之,此種行為雖未產生實害結果,但危險狀態已經形成即構成環境犯罪既遂,視為環境犯罪之危險犯。

二、我國環境犯罪危險犯的立法現狀

在1979年刑法中,沒有專門設章或節規定環境犯罪,只在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3章破壞社會主義秩序罪里有幾個有關環境犯罪的條款,且均以污染或破壞環境行為實際造成環境污染或破壞,或造成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實際損害的結果作為構成環境犯罪的必備條件之一。而我國環境資源保護法中環境犯罪條款,無論是“依照式”、“比照式”、還是“概括式”,均把從事環境違法活動,實際造成嚴重的危害結果作為構成環境犯罪的必要條件。

1997年新刑法在第6 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第6節規定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這是我國環境保護刑事立法中的一個重要突破,對預防和打擊環境犯罪,保護環境與資源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中幾乎所有罪名的成立都要求以環境實害結果作為構成要件之一。

從上述可見,我國的環境刑事立法均將污染或破壞環境行為實際造成環境污染或破壞,或造成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實際損害的結果作為構成環境犯罪的要件之一。也就是說,我國關于懲治危害環境罪的立法中只規定了實害犯,而對危險犯,不論是什么類型的危險犯,均未加規定,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確立環境犯罪危險犯的必要性

(一)從危險犯的功能看在污染環境犯罪中設置危險犯的必要性

我國刑事法律一般將環境犯罪設置為實害犯,即造成重大實際危害結果是環境犯罪成立的條件,如果沒有造成重大實際危害結果而僅存在造成重大實際危害結果的危險,則不成立環境犯罪。我國將絕大多數環境犯罪設置為實害犯,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了環境犯罪的成立范圍。而在環境犯罪中設置危險犯,將具有導致重大實際危害結果發生的危險作為某些環境犯罪的成立條件,使環境犯罪成立的時間點提前,適當擴大環境刑法調整的范圍,這不僅能夠克服將絕大多數環境犯罪設置為實害犯導致刑法調整范圍較窄的缺點,而且能夠使人們依據環境侵害的特點更加具有針對性和可行性地追究環境犯罪的刑事責任。

危險犯中危險的客觀性是危險犯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環境犯罪中設置危險犯的重要原因。正是由于某種行為具有導致重大實際危害結果發生的客觀性,如果不是某個偶然因素的作用,這種造成重大實際危害結果的可能性就會轉化為現實,危險就會轉化為實害,所以環境保護這一亟需刑法發揮預防功能的課題才更加需要設置危險犯。同時,將客觀上具有導致重大實際危害結果發生的危險作為某些環境犯罪的成立條件,強調危險與實際危害在客觀上的必然聯系性對于某些環境犯罪成立的決定意義,也尊重了刑法的謙抑性,適度調整了危險犯的設置較之于實害犯對于擴大刑罰處罰范圍的張力。

處理好懲治環境犯罪與發展經濟之間關系的關鍵在于發揮刑法的預防功能,使從事經濟活動的行為人在經濟活動過程中保有必要且充足的注意,防止環境危害的發生。將某些環境犯罪設置為危險犯,可以增加行為人在從事環境相關活動時的注意義務,提醒行為人注意行為實施的限度,從而有利于減少司法實踐中環境危害的發生。

(二)從污染環境的危害結果看在污染環境犯罪中設置危險犯的必要性

污染環境危害結果的持續時間長、波及范圍廣決定了在污染環境犯罪中設置危險犯的必要性。由于污染環境危害結果的持續時間長,較之于將污染環境犯罪設置為實害犯,將其設置為危險犯,把污染環境行為構成犯罪的時間點提前,將環境危害控制在行為發展的初始階段,有利于盡可能減少行為對環境帶來的壓力和社會危害。

污染環境危害結果具有潛伏性和不可逆轉性決定了在污染環境犯罪中設置危險犯的必要性。污染環境危害結果具有潛伏性,污染環境行為對法益的實際危害結果在行為實施后相當長的時間內才會突顯,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具有相當長的時間差距。將環境犯罪規定為實害犯,對犯罪成立的認定須等待實害結果的發生,這會造成時過境遷帶來的取證困難、因果關系難以認定以及責任分配難以確認等弊端。將污染環境犯罪設置為危險犯,有利于及時、準確并高效地追究環境犯罪的刑事責任。污染環境危害結果具有不可逆轉性,這要求環境保護應重視環境危害的防治,事前預防重于事后懲治。為了防止出現難以逆轉的環境實際危害結果,立法者應當將某些環境犯罪的停止時間點提前,適當規定危險犯,加大對環境犯罪的打擊力度。

污染環境犯罪是經濟發展中可以避免的問題,不是經濟發展無法回避的問題。如果行為人對與經濟行為伴生的環境侵害行為予以充分注意,環境污染是可以避免的。這不同于利用自然資源的行為。利用自然資源對自然造成的危害在經濟發展中具有不可避免性,是經濟發展必然付出的代價。當然,這并不是說利用自然資源的行為必然具有道德合理性和制度合法性。為了保障可持續發展,利用自然資源的行為要符合自然本身再生的規律。污染環境危害結果具有可避免性,這就要求對污染環境的行為應采取較之于利用自然資源的行為更為嚴格的刑事責任追究標準。而危險犯較之于實害犯而言,其對環境危害行為的處罰更加嚴格。將污染環境犯罪設置為危險犯恰恰順應了對污染環境的行為采取較之利用自然資源的行為更為嚴格的刑事責任追究標準的要求。

[參考文獻]

[1][日]大谷實.刑法總論[M].黎宏譯,法律出版社,2003 :95 .

[2]馬松建.論危險犯的危險[J].河北法學,2001,(4 ).

[3]張明楷.刑法學(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03:164 .

[4]楊春洗,向澤選,劉生榮.危害環境罪的理論與實務[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139-140 .

[5]汪勁.環境法律的理念與價值追求——環境立法目的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

[6]王燦發.我國懲治環境犯罪立法亟待解決的幾個問題[J ].北京:中國法學,1996,(1) :911.

[7]向澤選.危害環境罪的概念及行政從屬性[J].北京:法商研究,1997, (6):211.

[8]吳丙新.危險犯概念的再研究[M].福建公安高等??茖W校學報——社會公共安全研究,2001 年9 月第15 卷第5 期,72.

[9]胡雋.環境犯罪之危險犯形態探析[J].襄樊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2 -6 (1),(1):56-57.

[10]房棟,周德泉.我國環境犯罪的刑事立法中應該規定危險犯[J].江蘇環境科技,2002 -9 (15 ),(3 ):47.

[11]胡宜,熊薇.試論環境犯罪中的危險犯[J].江西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2 -2 (35 ):1.

[12]肖靜文.我國環境刑事立法中應規定危險犯[J].文史博覽·理論,2006 -11:77-78.

[作者簡介]伍虹,女,中南林業科技大學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專業2009級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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