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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我國行政訴權保障制度的完善

2012-08-06 02:20唐惠羚
法制與經濟·下旬刊 2012年3期
關鍵詞:保障完善

[摘 要]行政訴權是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在行政法律關系領域發生糾紛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并請求法院做出公正裁判的權利。行政訴權的行使對于行政主體而言是一種法律監督手段,對于行政相對人而言是一種行政法律救濟制度。行政訴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我國雖確立了行政訴權,但由于保障機制的不健全,在實踐中存在一些困難。因此,我們應從擴大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簡化行政訴訟主體認定程序、完善行政訴訟程序等方面來加強對行政訴訟權的保障。

[關鍵詞]行政訴權;保障;完善

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確立以來,行政訴訟成為行政相對人維護其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行政訴權則是公民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來源。行政訴權體現了公民在行政訴訟中平等對抗行政主體的權利,是公民在行政關系中訴訟人格的體現,對于公民維護其“行政權益”具有重要意義。但是,長期以來受我國法律文化傳統的影響,在行政訴權的保護上還存在不足。鑒于此,筆者分析對我國目前的行政訴權所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我國行政訴權保障的建議,以期能有助于實踐。

一、訴權與行政訴權釋義

行政訴權與訴權是從屬關系,行政訴權具有訴權的一般特征,同時也有其特殊性。為了更好地理解行政訴權,應首先對訴權進行解析。訴權的含義來源于羅馬法中的“action”,是指“可以進行訴訟的權利”,訴權最初是以實體法上的請求權來體現。訴權理論的發展經歷了私法訴權說、公法訴權說、訴權否定說、二元訴權說等學說,這些學說對訴權理論的形成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對于訴權的定義,《牛津法律大辭典》將訴權(right of action)定義為:“提起訴訟的權利。一個人是否享有訴權,取決于他是否具有向他人要求給予救濟或補償、可強制執行的權利?!盵1]《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中對訴權的描述為:“向法院對一定的人提出訴這種請求的權利,叫做訴權?!盵2]我國大多數學者認為:“訴權,是指法律規定的,賦予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基本權利?!盵3]具體而言,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或者發生糾紛時請求法律救濟的權利,訴權的行使是啟動與延續訴訟的前提。

行政訴權是訴權的一種,對于行政訴權的定義,我國有學者認為“行政訴權是行政活動中的權利主體按照法律預設的程序,請求法院對有關行政糾紛做出公正裁判的程序性權力?!盵4]我國《行政訴訟法》第2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币虼?,我們認為行政訴權是具體行政行為中的行政關系主體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請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判的的權利。

在民事訴訟中,民事法律關系雙方主體均享有訴權,而在行政訴訟中,行政相對人享有行政訴權,但行政主體是否也具有行政訴權呢?筆者認為,行政主體的這種應訴權不屬于行政訴權,而是一種程序上的權利,是在訴訟發生及延續過程中依照法定所享有的權利,是一種實然的權利,而訴權是一種應然權利、自然權利,訴訟之前即已存在。再者,從行政訴權的意義來看,它更傾向于行政相對人的權益保障以及對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的監督,而且行政訴權往往是行政關系中權益受到侵害時被動行使的。因此,行政訴權應取其狹義之義,即僅指行政相對方所享有的行政訴權。

二、我國行政訴權保障存在的不足

(一)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過窄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對行政相對人及利害關系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情形進行了規定,其中除了第1款第8項“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進行概括性的規定之外,其余第1款第1項至第7項以及第2款對法院受理行政訴訟的范圍均以具體的列舉式規定。這種立法模式存在瑕疵,首先,不利于行政訴權的行使。行政訴訟客體規定的寬窄直接影響行政訴權行使的空間,從我國《行政訴訟法》對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規定來看,過于具體,這種列舉式的規定對行政訴權的行使限制過多,僅規定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對人身權、財產權的侵犯,而對于公民的其他權利、抽象行政行為等均為提及,這不利于行政訴權的行使。其次,對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立法形式不夠科學。我國行政訴訟法對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規定基本上采取的是一種肯定的列舉式立法,這種形式具有一定的缺陷,限制了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容易導致某些行政糾紛無法進入司法程序,從而出現行政權力司法救濟的真空。

(二)對行政訴訟主體資格的界定存在不足之處

對于行政訴訟原告資格,我國《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钡谒痉▽嵺`中,往往將原告推定為行政相對人,這就縮小了原告的范圍。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還出臺了司法解釋《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第12條明確賦予了行政關系利害關系人的訴訟主體資格。這一規定對擴大了原告的范圍,保障公民行政權益具有積極意義。但是利害關系是一個抽象模糊的概念,怎么樣才算是存在利害關系并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將“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來判斷原告主體資格存在可操作性難的問題。

而對于被告的主體資格,則較為復雜。我國《行政訴訟法》第25條特別規定了行政訴訟的被告,在我國,行政訴訟被告,通常是指它的具體行政行為被作為原告的個人或者組織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權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行政主體。[5]由此可見,行政訴訟的被告的認定與行政主體的認定具有直接關系。然而,由于行政主體越來越廣泛,行政形式也呈多樣化,按照原本的行政主體的認定標準來確定行政主體已不合時宜,這也導致行政訴訟被告認定困難,影響行政訴權的實現。

(三)行政訴訟程序不利于行政訴權的實現

行政訴權通過行政程序來實現,行政訴訟程序是行政訴權的實現方式。但我國行政訴訟程序中的各項制度中尚存在一些缺陷不利于行政訴權的實現。以審判程序為例,我國行政訴訟程序實行的是普通程序合議庭制度,相比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我國行政訴訟不存在簡易程序。但對于案情簡單,爭議不大的行政訴訟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審理,不僅增加了訴訟周期,而且降低了訴訟效率,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不利于權利人行政訴權的實現。此外,在行政訴訟程序中的起訴不停止執行原則賦予了行政主體極大的自由裁量權,雖然也賦予了原告在一定條件下申請停止執行的申請權,但是仍存在無法阻止涉訴行政行為的執行的可能。

三、完善我國行政訴權保障制度的若干思考

通過上述對行政訴權及我國行政訴權保障中存在的問題的分析,明確我國行政訴權的重要意義以及其發展所面臨的困境。我們必須重視行政訴權的保障,采取措施,實現行政訴權在我國立法及司法實踐中的完善,使公民能平等、充分、及時地行使行政訴權。筆者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加強我國行政訴權的保障:

第一,修正我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相關立法,為行政訴權的行使提供寬松的法律空間。如前所述,我國《行政訴訟法》對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首先進行總體規定,然后進行正面的列舉式規定,這種模式的最大不足在于難以列舉所有可訴行政行為。為了更好地保障行政訴權,合理科學地界定行政訴訟的范圍,避免 “掛一漏萬”的現象,應當取消肯定列舉規定,采用概括方式規定可訴行政行為,采用概括式條款規定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是世界各國行政訴訟制度的發展趨勢,我國行政訴訟法也應該擇其善者而從之。[6]

第二,增加部分行政行為的可訴性規定。我國行政訴訟程序針對的是具體行政行為所引起的糾紛,對于內部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等非具體行政行為所引起的糾紛不適用。當前我國對于內部行政行為引起的糾紛,一般通過內部行政手段予以解決。但是,由于這種處理方法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約,難以實現規范化,受權力干涉的可能性極大,因此,有必要納入司法程序,以實現權力救濟的法治原則。抽象行政行為針對的是不特定人,但是具體行政行為的發生往往是基于抽象行政行為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可以說一個不良的抽象行政行為的負面影響遠遠大于一個具體行政行為。因此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可訴范圍,是實現公民訴權的需要,也是完善司法審查的需要。

第三,完善行政訴訟主體資格的界定。我國《行政訴訟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對原告、被告的資格問題進行了規定,但是規定得比較雜亂,甚至存在矛盾,不利于實踐中的具體操作,影響行政訴權的實現。為此,筆者建議適當放寬原告資格認定的標準,以便最大限度地維護相對人及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對被告資格的認定標準進行簡化。被告資格的認定是以行政主體的認定為基礎的,行政主體的認定過于復雜,導致被告資格界定比較繁瑣,不利于快而好地行政訴權的行使。何況在起訴階段就被告資格進行實質的審查是不合情理的。因此,我們可以借鑒國外行政訴訟中的訴訟主體制度,對被告采取“形式被告”形式,以簡化被告的資格認定。

第四,完善行政訴訟程序。行政訴訟的目的是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從行政訴訟的發生到法院作出裁判需要經過一定的時間過程,這期間法院必須注意平衡行政相對人的權益、利害關系人的權益和行政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這就涉及了訴訟中行政行為的執行問題,我國行政訴訟程序中采取了起訴不停止執行原則,以不停止執行為常態,停止執行為例外。這一原則對于訴權的保障而言是不公的,它側重于公權力行使的連續性和行政效率,但不利于行政訴權的保障。因此,筆者認為,從行政訴權的保障角度出發,將起訴不停止執行改為起訴停止執行更為合適,側重保護行政相對人及利害關系人的權利。當然,這樣一來,也許就會存在一些關于是否會妨礙公共利益,是否會阻礙行政管理的連續性的思索,這時我們就可以設立該原則的一些例外:如果行政行為不及時執行會損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經行政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五,行政訴訟程序中引入簡易程序。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是我國訴訟法制度的三大基石。我國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程序中均區分了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唯獨行政訴訟實行單一的普通合議庭制度。任何案件不分簡繁一律適用普通程序,無疑會對本來就有限的司法資源造成的浪費,降低訴訟效率,既不利于公權力的管理活動,也不利于相對人的權利保護,繁瑣的訴訟程序也可能阻礙行政訴權的實現。因此,筆者建議在行政訴訟程序中引入簡易程序,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行政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參考文獻]

[1][英]沃克.牛津法律人辭典(中譯本)[M].北京:光明日報出版社,1988:775.

[2]中國大百科全書總編輯委員會.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1984:564.

[3]柴發邦.民事訴訟法學新編[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62.

[4]薛剛凌.行政訴權研究[M].北京:華文出版社,1999:17.

[5]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508.

[6]徐延成.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研究[D].內蒙古:內蒙古大學,2007:36.

[7]劉東亮.行政訴訟中臨時權利保護制度比較研究——起訴是否停止執行與司法審查中的利益衡量[J].法商研究.2004.

[作者簡介]唐惠羚(1987—),女,廣西桂林人,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研究方向:憲法與行政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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