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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被害人權益保護機制的有效途徑

2012-08-06 02:20沈迪
法制與經濟·下旬刊 2012年3期
關鍵詞:被害人權益保護途徑

[摘 要]我國被害人權益保護的現狀和被害人權益保護的必要性,使得完善被害人權益保護機制的重要性得到凸顯。尊重被害人知情權和程序參與權、給予公訴案件中被害人上訴權、將精神損害賠償納入被害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求償范圍、建立、健全被害人救助體系等途徑,能夠切實發揮法律保護被害人權益的作用。

[關鍵詞]被害人;權益保護;途徑

我國被害人權益保護的現狀和被害人權益保護的必要性,使得完善被害人權益保護機制的重要性得到凸顯。通過何種途徑,針對我國被害人權益保護的現狀,健全被害人權益保護機制就成為一個十分值得探索的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的改進來對我國的被害人保障機制進行完善,使我國的被害人保護機制能夠切實發揮其保護被害人權益的作用。

一、尊重被害人知情權和程序參與權

1.法律規定中擴大被害人對案件訴訟的知情范圍,保證被害人充分地參與到刑事程序中來。作為案件中犯罪行為最直接的受害者,被害人有權利知道更多的訴訟信息。被害人不僅在是否立案、是否起訴、是否判決等方面享有知情權,而且在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的強制措施、退回補充偵查、撤回起訴、法律適用等方面也應當明確規定被害人享有知情權和發表意見的權利。

2.司法實踐中應保障所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知情權和程序參與權。凡是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都是被害人。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是訴訟當事人,既然是訴訟當事人,就應完全賦予其當事人的法律地位,知情權和程序參與權應該得到保障,而不應該給予不同類型的被害人的程序性權利明顯不同,甚至是大相徑庭。

3.在制度上完善保障被害人知情權和程序參與權的具體程序和程序性權利被侵害的救濟途徑。為使所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時地知悉有關的訴訟信息,參與到刑事訴訟程序中來。一方面要完善司法機關的告知程序,包括方式、手段;另一方面要創造一些有利條件便于被害人獲取必要的訴訟信息,例如,可以在司法機關內部定崗、定人專門負責被害人的接待及信息告知工作。此外,對于司法機關侵犯被害人知情權的,應有一個完備的申訴程序,使被害人有一個充分表達自己意見的機會。同時,這樣也可以讓司法工作人員接受監督,讓侵害被害人知情權的司法工作人員承擔相應的責任。另外,對于因司法人員的過錯導致被害人因無法及時地獲取相關案件信息,而致使被害人失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機會的,被害人應有權要求相關的責任機關(包括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承擔其訴訟費用。對于妨礙被害人行使其程序參與權的給予一定的制裁。

二、給予公訴案件中被害人上訴權

在我國被害人對于公訴案件的裁決不服的情形下并不享有獨立的上訴權,被害人享有的權利只是可以要求檢察機關提請抗訴,但是檢察機關是否抗訴,完全由檢察機關自行決定。但又因為公訴案件中檢察機關一般是從維護國家、社會利益的角度出發,對于是否提出抗訴較為慎重,當涉及的利益不是太重大時,一般不會輕易抗訴。[1]而對于被害人來說,判斷公訴案件的是否應該進行抗訴,多是從自身的合法權益有沒有得到保護這個角度出發。由于檢察機關和被害人之間對于是否應該抗訴這個問題上存在的價值判斷上的差別,以及被害人在公訴案件中并不享有獨立的上訴權,這就使得被害人合法權益存在得不到有效保護的可能性。因為很可能存在這樣一種情況,那就是當檢察機關在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時很容易忽視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完善被害人在公訴案件的上訴權就顯得十分重要。

在公訴案件中是否給予被害人上訴權,或者在多大程度上給予被害人上訴權,從域外經驗來看,不同的國家由于國情和法律制度的不同在給予被害人上訴權存在一定的差別。在德國和法國,由于被害人在初審程序中既具有對案件事實作出證明充當證人的身份,也具有在自訴程序和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作為自訴人和原告參加訴訟的身份。在俄羅斯,根據《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被害人有權對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和裁決提出上訴”,被害人在公訴案件中充分的上訴權,并且被害人的上訴權,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制約,在被害人提出上訴的情況下,二審法院可以做出較一審判決更不利于被告人的裁決。[2]在芬蘭和瑞典對被害人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享有充分的上訴權,根據《芬蘭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人、被害人和公訴人同屬當事人,被害人也具有上訴的權利?!比鸬洹缎淌略V訟法典》也直接規定了“被害人對檢察官不上訴的判決,可以上訴”。

雖然各國的規定不同,但從有利于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賦予被害人獨立的上訴權是十分必要的。被害人作為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與案件的審判結果有密切的聯系,理應可以對案件的一審判決發表自己意見和看法。因此,法律應該賦予公訴案件中被害人上訴權,這樣才能充分反映被害人的訴訟要求,對充分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的意義。

三、將精神損害賠償納入被害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求償范圍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原始用意在于便利、迅速。[3]制度設計的目的之一就是為了更加及時并且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案件的被害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一規定極大地提高了訴訟效率,也方便被害人訴訟,減輕被害人的訴累。被害人不僅可以利用刑事附帶民事程序及時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并且,法律中關于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用繳納訴訟費用的規定還降低了被害人維護自己權益的風險和成本。雖然該項制度在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上有著明顯進步,但也存在著一定的缺陷,其突出問題是現行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限制了被害人的求償范圍,明確地排除了被害人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可能性。這樣的規定主要是受到傳統觀念的影響,我國法學界一直以來都否定被害人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但是,隨著人類文明的進步,人的價值越來越受到重視,要求進行精神賠償的呼聲也越來越高。[4]如在民事訴訟中,民事案件中被侵權人有權向侵權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既然如此,刑事案件中也應該確定被害人可以利用刑事附帶民事程序向被告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其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首先,從被害人遭受的精神損害程度來看,在刑法上構成犯罪給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要重于民事侵權的致害行為,理當允許被害人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請求;[5]其次,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性質來看,被害人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雖然是依附于刑事程序,存在著一定的依附性,但其依然有其獨立性。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實質上還是一種民事訴訟。[6]刑事法律中當然也應該作出適時的調整,拓展被害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求償范圍,肯定被害人可以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為這不僅協調我國法制統一的必然性要求,也是全面完善我國被害人權益保護機制的需要。

四、建立、健全被害人救助體系

我國的立法和實踐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并沒有關注被害人補償問題,理論界對這一問題也缺乏足夠的關注。針對遭受刑事犯罪行為侵害的被害人還缺乏一個完備的救助體系。當犯罪嫌疑人下落不明和被害人未能得到犯罪人任何賠償的案件中,被害人生存狀況往往因為不能夠得到及時的社會救助而惡化。此時,被害人就可能因求償無門而失望,更容易滋生新的報復性犯罪。當被害人所受到的損害如果不能通過合法的渠道得到應有的賠償,就會加重對加害人的仇恨,并對司法機關產生埋怨。此種心態更容易推動被害人采取極端暴力的方式來追求自己內心的平衡,使原來的被害人變為新的加害人。如果能對被害人進行及時有效地救助,使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的維護,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減少這類報復事件的發生。因此,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建立和健全我國的被害人救助體系。

首先,明確對被害人實施救助的機構。由于刑事訴訟程序持續性的過程,有多家機關參與其中,究竟由誰來實施對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是應當首先明確的。而決定由哪個部門來對刑事被害人進行救助一般認為需要綜合考慮的因素有以下幾個方面:一必須保證救助的效率,決定機關必須能夠迅速有效地作出決定,以解被害人燃眉之急;二是專業性,決定機關必須具備相應的法律專業知識,否則無法審核; 三是合法性,刑事案件移送審判機關之前屬于國家秘密范疇,決定機關在具體施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時必然接觸到屬于國家秘密的案件信息,這就需要決定機關享有接觸此種國家秘密的法定權力。[7]另外,由于對于被害人的救助可能存在一定的持續性,可能貫穿于整個刑事訴訟程序過程中。因此,筆者認為可以設立一個由政法委牽頭,公檢法三家機構共同參與的被害人救助委員會來具體實施對被害人的救助。

其次,豐富救助資金的來源。目前救助資金主要來源是行政渠道,靠國家財政來撥付,因為種種原因導致救助資金不充裕,妨礙了對被害人的及時救助。因此,可以考慮把社會慈善力量吸收進來,無論是個人、企業、團體,都可以以捐款作為補充的形式,加入到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行列中來,擴充救助資源。各地民政部門也應當將所接收的非特定用途社會捐助資金、福利彩票收入或募集的善款安排一定比例專項用于刑事被害人救助。提倡、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公民個人為有特殊生活困難的刑事被害人提供捐助。

再次,使救助方式的多樣化。從現有的救助形式來看,一般是以向受害人發放救助金為主,救助形式比較單一。并且,這種救助金的發放往往是一次性的,對于被害人只是進行一時的救助,對于被害人將來的生活缺乏長久的保障。另外,救助金的發放也只是對被害人的物質損失進行了補償,很多被害人遭受的精神損害得不到救助。筆者認為,為了更好地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應該豐富針對被害人的救助形式。例如,救助委員會可以同有關機構協調,為遭受犯罪行為損害而生活困窘的被害人及時的辦理低保,將其及時地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內。為因犯罪行為致殘而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而不能繼續在原單位繼續工作的被害人,協調安排到社會福利企業進行工作等。針對遭受精神損害的被害人,實施精神救助,可以為被害人提供心理咨詢、精神治療和情感支持。

[參考文獻]

[1]鄭丁足,陳雙喜.公訴制度的利益平衡論.湘潭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3年3月第27卷第2期,第69頁.

[2]顧永忠.刑事上訴程序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134.

[3]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下冊),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371.

[4]甄貞.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綜述.法律出版社,2002:193.

[5]葉青.刑事訴訟法學.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194.

[6]葉青.刑事訴訟法學.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178.

[7]薛國俊.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河北法學,2008年11月第26卷第11期,第185頁.

[作者簡介]沈迪(1988—),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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