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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家庭暴力法律問題的思考

2012-08-06 02:20趙楠楠
法制與經濟·下旬刊 2012年3期
關鍵詞:社會和諧家庭暴力損害賠償

[摘 要]家庭暴力與反家庭暴力是世界性問題,也屬于比較普遍的社會問題。治理家庭暴力,需從源頭做起,但重要之處則在于著力培養法制觀念。通過法制觀念的培養還要推進相關立法的完善,促進反家庭暴力執法與司法公正,對培養人們的法律信仰和提高社會法律意識,消除家庭暴力有積極的作用。建構完善的法律體系是必要的,但真正實現源頭治理的目標,則必須強調立法的建構。

[關鍵詞]家庭暴力;社會和諧;損害賠償

家庭暴力是一個歷史性、普遍存在的問題,由此引發的相關各種問題直接影響到社會的和諧。關于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但筆者認為,家庭暴力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制觀念的淡漠,而反家庭暴力也需要法制觀念的強化。我們之所以將反家庭暴力納入法制觀念視域,是因為人們均缺乏對家庭暴力問題的法律認知,往往把家庭暴力定位為家庭內部事件,不需要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不僅如此,相關法律法規缺位也在客觀上增加了治理難度。建構法制體系是必要的,但法制、法律體系的完善及其落實,需要人們以法制觀念為基礎。[1]這里所說的法制觀念培植;一方面,可以增強人們自覺運用法律手段捍衛自己權利的意識,另一方面,則有助于改變傳統觀念,加快營造根治家庭暴力這一社會頑疾的法制氛圍。

一、對于家庭暴力的基本認識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和睦、安寧的家庭關系,不僅是每個家庭成員人生幸福的重要內容,也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礎之一。我們相信在每個人的心中家庭都應該是一個充滿親情、遠離暴力的安全港灣,然而現實卻并非如此它不僅嚴重侵害被侵害家庭成員的人身和財產權利,破壞婚姻家庭的穩定與和睦,而且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給社會帶來不穩定的因素,因此必須給予高度重視。雖然我們現在對家庭暴力問題有了一定程度的認識并進行了一定范圍和領域的研究,但從總體情況來看,當前我們對家庭暴力的認識、研究及其針對家庭暴力而采取的對策和措施則是遠遠不夠的。所以,我們有必要在理論上和實踐上對家庭暴力問題進行認真、細致和深入的研究,以尋求防范和治理家庭暴力的有效對策。

(一)家庭暴力的定義

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主要是夫妻之間,一方通過暴力或脅迫、侮辱、經濟控制等手段實施侵害另一方的身體、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權利,以達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為。

(二)家庭暴力的類型

家庭暴力包括身體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經濟控制等四種類型。

一是身體暴力:是指加害人通過毆打或捆綁受害人、限制受害人的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產生恐懼的行為。

二是性暴力:是指加害人強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懼、抵觸的方式接受性行為,或殘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為。

三是精神暴力:是指加害人以侮辱、漫罵或者不予理睬、不給治病、不肯離婚等手段對受害人進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產生屈辱、恐懼、無價值感等作為或不作為行為。

四是經濟控制:是指加害人對受害人的經濟自由進行控制的行為。

(三)注意區分一般的家庭糾紛和家庭暴力

一般的家庭糾紛,也可能存在輕微暴力甚至因一時失手造成較為嚴重的身體傷害,但與家庭暴力有本質區別。家庭暴力一般呈現出周期性,給受害人造成較為嚴重的損害程度。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權力和控制。

二、家庭暴力發生的原因

(一)不良的文化原因

傳統男權文化的影響是產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我國長期以來的文化基礎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會結構中的地位不平等,我國古代封建禮教所宣揚的“三從”思想更是其極端表現。根深蒂固的男權主義雖然已經有很大的改變,但遺留的影響依然存在。家庭暴力的發生,不是因為受害人有過錯,絕大多數是基于性別歧視。家庭暴力可通過社會和家庭文化的代際傳遞實現。在相當多的地方不僅是受害者、施暴者還有執法者都認為這只是家務事,自己處理即可不需要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

(二)法律法規立法不夠完善

我國現在還沒有正式出臺反家庭暴力法,沒有法律的保障,這一塊權利屬于真空狀態。

(三)家庭成員的經濟和社會地位的差別

處于強勢地位的成員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導和支配地位,而處于弱勢地位的成員往往在經濟和生活上依賴于他們,一旦發生家庭矛盾,處于弱勢地位的成員通常會成為發泄的對象,并且大都表現出逆來順受。而這種軟弱的反應使得施暴者無需為自己的行為承擔任何責任。

(四)執法也不夠得力等法律原因

家庭暴力長期來被視為家庭私事,在通常情況下,很少會有相關部門主動管理。盡管家庭暴力性質比社會上一般暴力惡劣,但它成了相關部門不予介入,懲治過輕的真空地帶。

三、家庭暴力的社會危害

家庭暴力不但直接損害婦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導致婚姻破裂、家庭解體,以及傷害兒童的身心健康。更為危險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殺、殺人,嚴重地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和安全,阻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

(一)導致婚姻破裂、家族解體

丈夫對妻子施暴,使妻子的身心健康嚴重受損,同時也損害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間的感情。妻子面對殘暴的丈夫,心中已無愛意,只有選擇離婚。

(二)嚴重傷害兒童的身心健康

有統計表明,60%以上的人在對配偶實施暴力的同時,也經常對子女實施暴力。而專家指出,即使沒有受到毆打,見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體虐待的孩子所受的傷害同樣嚴重。[2]他們會性情憂郁,變得懦弱或殘暴,學習成績下降,有自殺傾向等,這些影響在成年后仍會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長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為,違法犯罪的比例也較高。

(三)導致刑事案件的高發

有些婦女蒙受家庭暴力后,沒有通過有效的途徑解決問題,來自肉體上和心理上的痛苦,使她們產生以暴制暴的想法,這就是所謂“受虐婦女綜合癥”,它已嚴重地影響著家庭和睦和社會安定。

(四)制造社會不安定因素

家庭暴力在直接損害婦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的同時,帶來了社會不安定因素,也進一步推動了性別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傳播。它對生命和資源的巨大傷害表明:家庭暴力的影響遠遠超過了家庭的范圍。不論對個人、家庭還是社會都有極大的危害。

(五)家庭暴力的危害

1.對受害人和加害人的危害。對受害人:身體受傷,抑郁、恐懼等不良心理情緒,心理問題軀體化;對加害人,越來越不滿,越來越受挫,最后可能發生“以暴制暴”,其實誰都不是贏家。

2.對未成年人的危害。學習時注意力難以集中,容易陷入極不安全和沖突的心理狀態中;自信心和自尊心受到打擊,既可能變得膽小怕事,不信任他人,也可能變得蠻橫無理,欺負弱小,不善于處理人際關系;成年后可能出現反社會的暴力傾向,習慣于用拳頭解決問題。

3.對社會的危害。受害人就醫、因情緒不良而導致工作效率降低、嚴重的人身傷害等,都會讓社會保障和秩序付出沉重的經濟和物質代價。

四、家庭暴力取證

(一)證人證言。子女和鄰居的等出具的證言也是認定家暴的證據。

(二)能證明家暴存在的聊天記錄、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

(三)其他書面證據。施暴者向受害者的出具的《悔過書》《保證書》等。受害者接受心理機構出具的傷殘鑒定、醫院的病歷、醫藥費。

如果經證實遭受了家暴,并因此提出離婚,那么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因家暴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其中分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物質賠償包括,醫療費、住院費、傷情鑒定、誤工費。精神賠償則根據傷害程度給予精神撫慰金。

對子女的撫養問題,一般會照顧女方和照顧無過錯方,因為如果一方施暴,對子女身心健康不利影響的,則法院由另一方撫養子女的可能性比較大。

五、反家庭暴力機制的完善

一是建立多層次多機構的社會支持體系。全社會要從輿論、道德到法律機制,從司法機關、社區、單位到家庭編織一個反家庭暴力之網。要健全社會控制機制,防微杜漸。單位和社區要關心每一個可能發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一有事件發生即妥善處理。執法機構要重視家庭暴力的處理,完善執法監督系統,把預防、制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視為自己份內事。報刊、電視、廣播等傳播媒體要加強宣傳教育,將一些家庭暴力案件曝光,增加公眾監督作用。加強婦聯等社會團體的作用,使這些組織成為反家庭暴力基地,以期形成一個各部門協作、齊抓共管的社會網絡。二是加強法律宣傳,提高全民素質,樹立良好風尚。家庭暴力是一個世界性的話題。婦女,兒童和老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而其中又以婦女的受害程度最為嚴重。因此可以通過多種教育活動形式加強國民的法律教育, 讓保護婦女的法律規定深入人心,提高廣大婦女的法制觀念,增強其反家庭暴力的自覺性和斗爭性,這是改變婦女家庭地位、實現男女平等的重要環節。特別是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時,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增強防暴、抗暴能力。當自己的力量不足以抵制家庭暴力時,要及時求助于鄰居、街道、所在單位組織和各種社會力量的幫助,扼止家庭暴力的再次發生。[3]另外,通過多種渠道對弱勢群體——婦女進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的教育,使她們提高自身素質,擁有獨立的人格和尊嚴,從根本上擺脫家庭暴力。三是制定專門的家庭暴力法。我國開展反家庭暴力的時間很短,有著獨特的國情,在反家庭暴力工作方面應當走專門立法的道路。近年來,一些地區反家庭暴力民間組織開展的一系列社會宣傳、調查、社區干預試點等活動,為國家立法機關制定專門的防治家庭暴力法,提供了豐富的實踐經驗。

六、總結

由于我國沒有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現在法律、法規的具體運用也缺乏可操作性,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就更要用足用好現有法律法規中對人民權益的保護規定?,F價段,我國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是有法可依的。在現有的法律條件下,司法人員只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裁判公正,就可以極大地提高反對家庭暴力措施的有效性,使家庭暴力受害者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濟。

[參考文獻]

[1]關于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議案.青海新聞網. 2005-3-11.

[2]專家看臺,家庭暴力的解析.新安全,2004,(三).

[3]劉武俊.遏制家庭暴力法律大有作為.長城在線.2005-8-8.

[作者簡介]趙楠楠,上海武警政治學院軍法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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