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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進口押匯中開證行和開征申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2012-08-06 02:20梁選冬
法制與經濟·下旬刊 2012年3期
關鍵詞:信用

[摘 要]進口押匯業務導致開證行和開征申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從此不同于兩者間開立信用證時的法律關系。進口押匯后,開證行與開征申請人之間是一種建立在開征申請人的信用基礎上的債權債務關系。

[關鍵詞]進口押匯;開證行;開征申請人;信用

在我國的國際貿易實踐中,進口押匯產生了不少糾紛,法院的判決有時相互沖突,不同地區的法院之間、上下級法院之間的理解或有差異。問題的關鍵在于,從理論界到司法實務界,都對與進口押匯有關的法律關系存在混淆和對有關法律關系的性質存在不同理解。這些問題主要集中在銀行持有的提單作為權利憑證的涵義、進口押匯的法律性質和信托收據的權利義務關系幾個方面。

一、什么是進口押匯?

進口押匯,顧名思義就是以全部進口貨物作為抵押品的外匯資金融通業務。關于進口押匯的法律關系,主要有兩種觀點:一是認為進口押匯指的是開證申請關系;二是認為是信托收據放單關系。

認為進口押匯是開證申請關系的觀點的理由是,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并非每筆進口押匯業務都有信托收據放單的存在,只要開證申請人向開證行付款贖單,就用不著還要信托收據,而這種情況還存在進口押匯。[1]

筆者同意的是第二種觀點,認為進口押匯是開證申請關系之后的下一個關系,即信托收據關系。因為,進口押匯的前提是開證申請人無法付款贖單才轉作進口押匯,由開證行以信托收據的方式放單給開征申請人。[2]

二、進口押匯中,開證行和開征申請人之間產生了新的法律關系

進口押匯前,開證行和開征申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基于信用證產生的,他們之間基于信用證產生的法律關系主要有三種:一是委托代理關系。開證行是受托人,受托開出信用證和墊付貨款領取單據,開征申請人是委托人;二是借款關系,開證行在賣方按照信用證中的規定出示符合規定的單據后,應向賣方兌付相應的貨款,此時,開證行與開征申請人之間就產生了債權債務關系,因為開證行向賣方兌付的貨款是根據開證人的開證申請為開證人墊付的,開證行成為開證申請人的債權人,信用證相當于他們之間的借款合同;三是質押關系。開證申請人必須向開證行付款贖單才能取回單據,取得貨物的所有權。

假如按照信用證的理想狀態,開證行和開征申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就會按照上述三種法律關系順利進行,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經常會出現開征申請人因為資金問題而不能向開證行及時付款贖單這種情況,造成開證行已經墊付的款項收不回來、開證申請人無法拿到貨物的困境。這時,進口押匯作為解決這一難題的辦法就應運而生了。開證行和開征申請人采取進口押匯的做法后,他們之間的法律關系還和以前的一樣嗎?

讓我們來比對一下進口押匯前后兩者之間的法律關系。

1.進口押匯前,開證行和開征申請人之間是委托代理關系,開證行是受托人,開征申請人是委托人,賣方是第三人。而進口押匯后,賣方顯然已經退出這種三方法律關系,只剩下開證行和開征申請人兩方當事人,只有兩方法律關系是不可能成立委托代理關系。

2.進口押匯前,開征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是借款關系;進口押匯后,開征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仍存在借款關系。但此借款關系不能等同于彼借款關系,因為前者是由于開證行為開征申請人墊付了貨款而引起的,后者是由于開征申請人不能及時付款贖單而引起的。

3.進口押匯前,開證行由于持有提單等單據而對開征申請人享有質押權,開證行與開征申請人之間存在質押法律關系。但進口押匯后,由于開征行將單據返還給了開征申請人,喪失了對單據占有,之前享有的質押權也就喪失了,質押法律關系隨之不再存在。

三、開證行和開證申請人之間是建立在信用基礎上的債權債務關系

本文主要說的是基于信托收據產生的進口押匯。開證行主要是憑信托收據證明自己是貨物的真正所有權人,和保障自己享有的請求開征申請人付款贖單的權利。但問題在于,信托收據作為開證申請人的一種聲明,其對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如何?筆者認為:根據意思自治原則,信托收據作為開證行和開征申請人之間的一種協議,在開證行和開征申請人之間當然有效。但是不能有效對抗第三人,特別是善意第三人。因為在實際操作當中,第三人對于開證行與開征申請人之間的協議很可能不知情,而且并沒有義務要知道,假如與善意第三人產生了糾紛,應當做出有利于善意第三人的裁定或判決。

綜上所述,進口押匯作為開證行對進口商的一種短期融資方式,在開證行和開征申請人之間產生的只是一種建立在開證申請人的信用的基礎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假如開征申請人違反誠信原則,拿到單據后拒不付款,開證行的權利將難以得到保障。因此,在進口押匯的操作過程中,開證行應當合理謹慎地審查和監督開征申請人的財務、信用等情況,以避免出現“貨財兩空”的后果。

[參考文獻]

[1]李發嘉.進口押匯及其信托收據的有關法律問題探討[J].金融證券,2008,(1):353-365.

[2]金賽波前引書,第164-166頁.

[作者簡介]梁選冬,男,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國際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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