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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起人法律問題研究

2012-08-06 02:20潘虹
法制與經濟·下旬刊 2012年3期
關鍵詞:法律問題研究

[摘 要]發起人的出資形式等等問題,有的法律已有明確規定,有的沒有規定或規定的不詳細,有的現有規定已不能滿足實踐的需要。因此,如何理解法律、適時地修改法律,如何滿足實踐的要求,又能使實踐不違背法律或法理,使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時就健康合法,以避免社會公眾利益將來的損失,避免股份制的盲目發展,是值得思考的問題。

[關鍵詞]公司;發起人;法律問題;研究

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法》規定的一種公司形式,實質是現代企業的一種資本組織形式。人們已經認識到股份制的諸多益處,尤其認識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是一條重要的融資渠道。組建股份有限公司,首先要確立發起人。什么是發起人?發起人有什么條件?

一、發起人的定義

我國枟公司法枠對于發起人概念的界定可以在考慮采用形式說的同時,借鑒、結合英美法系實質概念說的合理因素,即不僅認定在公司章程上簽名的人為發起人,而且實際參與公司設立行為的人,也可以認定為發起人,并承擔作為發起人應承擔的責任。這樣既可以適應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尚未完全建立之轉型時期,保護公司及債權人利益的需要,也可以盡可能多地吸引投資者從事興辦公司的事業,促進國民經濟的繁榮和發展。

二、發起人的人數

正是基于以上建議,新枟公司法枠刪除了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下限的限制及關于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例外規定,統一為“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并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作出了特別規定,使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存在合法化。按照新法的規定,該惟一股東既可以是自然人股東,也可以是法人股東,但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對這類公司在最低注冊資本、出資繳納、同一自然人設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個數、一人公司投資設立新的一人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審計方面適用比一般有限責任公司更嚴格的規定,而且新法第64條引進了公司人格否認理論,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是我國公司法對一人公司制度的一大創新,也是對國際公司法的一大貢獻。

新法同時還刪除了舊法第75條第2款關于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于五人的特別規定,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人數統一為“兩人以上兩百人以下”。

三、發起人的條件

(一)法律規定

各國法律對發起人的資格均無特別限制,法人、自然人均可。我國在實行股份制初期對發起人限制較多,曾規定公司發起人應是中國境內設立的法人(不含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自然人不得充當發起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作發起人時不能超過發起人數的三分之一。但《公司法》刪除了以上內容,只要求發起人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從公司法的規定來看,無論何種性質的中國法人都可以作為發起人,外國企業也可以作為中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自然人不論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本地人、外地人都可以作為發起人。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責任公司成立的要件、程序不同,但二者之間的發起人所要承擔的責任其實是一致的。公司設立失敗時發起人的法律責任:連帶承擔發起行為的一切費用和債務;連帶承擔對認股人的損害。公司在設立階段,發起人的法律責任:連帶承擔發起行為的一切費用和債務;連帶承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責任公司成立的要件、程序不同,但二者之間的發起人所要承擔的責任其實是一致的。公司設立失敗時發起人的法律責任:連帶承擔發起行為的一切費用和債務;連帶承擔對認股人的損害。公司在設立階段,發起人的法律責任:連帶承擔發起行為的一切費用和債務;連帶承擔對認股人的損害;連帶承擔出資認繳。

公司發起人違反出資義務的法律責任: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二)法理分析

公司法本身對發起人的資格并未設置過多障礙,那么,是不是法律已經寬松到允許什么人(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團法人、自然人)都可以作為發起人呢?從公司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規定和法學理論上綜合分析,作為發起人的只能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和自然人,不能是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或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如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宗教、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不能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事業單位進行股份制改造,與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并不矛盾;而允許社團法人作為股份公司發起人卻是與《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相悖的。

[參考文獻]

[1]田楠楠.論公司發起人設立行為的責任承擔[J].法制與社會,2009(14).

[2]張鋒.公司發起人之資格研究[J].經濟與社會發展,2007(06).

[3]范俊麗.關于公司發起人的若干法律問題研究[J].中北大學學報(社科版),2005(02).

[4]張景三.公司發起人資本充實責任研究[J].中外企業家,2005(01).

[作者簡介]潘虹(1986—),女,河南維和律師事務所,在職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經濟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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