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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致制度在涉外繼承中的存在意義

2012-08-06 02:20黃曄晴
法制與經濟·下旬刊 2012年3期
關鍵詞:國際私法法官沖突

[摘 要]反致制度已由來已久,但是各國對于反致制度的態度不盡相同。筆者認為,我國涉外繼承法律適用中應當適當地適用反致制度。

[關鍵詞]反致制度;涉外繼承

一、反致的定義

反致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反致是指對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法院按照內國的沖突規范本應適用外國法,而該外國法的沖突規范卻指定使用法院地法,法院最后適用了法院地國的實體法。狹義的反致亦稱“一級反致”或“直接反致”。廣義的反致除此之外,還包括轉致和間接反致。一般講的反致是廣義的反致,是一個總括性概念,包括直接反致、轉致和間接反致。

二、反致制度在涉外繼承領域的現狀

(一)反致制度在涉外繼承領域不斷受到限制

國際私法理論領域的革命,對傳統的選法方式進行了批判,同時產生出了一些新的靈活開放的選法方法,如“意思自治原則”、“最密切聯系原則”和選擇性沖突規范等等,依這些選法方式所選擇的法律當然是指實體法,因而他們與反致的運用是相沖突的。[1]這些靈活的法律選擇方法為現實中解決各種繼承領域的糾紛提供了豐富的途徑,若采用這些法律選擇方法優于反致,那么反致的運用幾率也就相應地降低了。大量靈活法律選擇方法的興盛致使其在一定程度上擠占了反致的生存空間,反致的運用不斷受到限制。

(二)我國立法對于反致的態度

在我國大陸的現行立法和司法解釋在具體條文中沒有關于反致的明確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币约白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外民事關系的案件時,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八章的規定來確定應適用的實體法?!敝锌梢钥闯?,我國在涉外繼承法律適用時并沒有關于反致的規定,而通過沖突規范所指引適用的法律只包括實體法,而不包括該國的沖突規范,至于這一規定是否實際上排除了實踐中我國大陸法院在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適用反致的可能性,隱含著不采用反致制度的主張,理論界尚有不同的看法??傊?,目前我國的立法現狀是既不承認反致也不否定反致。

三、我國在涉外繼承中使用反致制度的現實意義

(一)反致在我國涉外繼承法律適用中的積極意義

1. 采用反致制度符合當今國際私法的價值觀念,有利于實現個案的公正合理

現代國際私法追求案件公正、合理地解決。采用反致可以增加法律選擇的靈活性,擴大法律選擇的范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傳統沖突規則所具有的僵硬性和呆板性。因為當一國法院依其沖突規范應適用外國法時,在承認反致的國家中,依據該外國的沖突法又可能指向第三國法或法院地法,這樣便擴大了法律選擇的范圍,有利于法官在幾個相關法律中選擇適用與案件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選擇適用對案件或當事人有更大利益的國家的法律,有利于涉外繼承糾紛的公正合理解決。反致制度的運用,符合當今國際私法的發展趨勢,我國在解決涉外繼承案件的時候,若能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反致,可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實現個案的公正合理。

2.反致制度可在一定條件下實現判決的一致性,從而增加判決的執行力

涉外繼承訴訟法律關系歸根結底與金錢給付有關,訴訟的最終目的是判決能得到承認和執行。但由于各國沖突規范內容差異較大,可能導致同一案件在不同國家的法院審理會產生不同的判決結果,這樣就使判決的承認和執行更加困難。對此,世界各國采用制定國際條約、互惠原則等方法解決。其實適用反致制度,也是一個有效的解決方法。采用反致,在一定條件下,同一案件不管在哪一國家法院提起訴訟都可能使用相同的法律,從而得到統一的判決,那么一國的判決在他國就能得到承認和執行,其執行力當然就增強了。當然,反致達成案件的判決結果協調一致要受到一定條件的制約,并非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做到,但反致所具有的這方面的功能是不可否認的。

3.反致制度也可擴大內國法的適用范圍,并在一定程度上減輕我國法院的司法負擔

直接反致和間接反致最終的結果都能實現法院地國實體法的適用,從而擴大內國法的適用范圍。這樣做既有利于維護法院地國的利益,又方便內國法官適用法律。[2]

一個國家在制定國際私法規范時,除了要考慮促進國際民事關系的順利發展之外,還必須考慮本國的利益,使制定的法律符合自己對內對外政策的需要。在大多數情況下,通過反致,對于法院地國總是有利的,這也是各國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采用反致制度的重要原因之一。

另外,當按照我國關于涉外繼承的規定適用外國法的時候,對于法官來講,在不是很了解該外國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即使進行外國法內容查明等行為,對案件作出的判決也不一定能實現公正合理,還增加了我國法院在解決涉外繼承糾紛時的難度。但如果我國能在涉外繼承領域中接受反致,則可能減輕我國法院在處理案件時的負擔。直接反致和間接反致的結果都是法院地法的適用,若我國能接受反致,那么我國法院的法官在審理涉外繼承案件時,能較多地援用本國的實體法,這就免去了查明外國實體法的一系列任務,而審理案件的法官對本國法有著本質性的理解和全面的熟悉,因而于司法更為便利。并且,依據我國的實體法來解決糾紛,更能符合我國法律的政策目的。

4.接受反致制度有利于緩和區際法律的沖突

我國是一國四法域的國家,現有大陸、香港、澳門和臺灣四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的獨立法域。作為一個多法域的國家,各法域之間也存在沖突,即所謂區域法律沖突。在這四個法域中,除了大陸以外,香港、澳門和臺灣的國際私法在涉外繼承領域都不同程度地接受反致制度。但是,在我國大陸的法律中,卻沒有關于反致的規定,這對于區際間的判決承認與執行等都是不利的。從歷史和現狀分析,制定統一的區際沖突法困難重重,而采用反致就能增加法律選擇的靈活性,使各法域類推適用各自的國際私法??梢?,承認反致制度不僅是解決國與國之間法律沖突的需要,也是解決我國區際法律沖突的需要。

(二)反致制度存在的缺陷

反致制度有諸多優點,但并不是說反致的功能是毫無限制的,反致制度本身也存在著缺陷。

沖突法領域在理論上反對反致的觀點是認為反致會導致“惡性循環”。我們不能排除在一定條件下反致循環往復的可能性,如果相關國家承認反致,并且承認相同的反致,惡性循環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F在人們主張限制反致的理由似乎也越來越充分。采用反致可能導致的惡性循環,“乒乓游戲”仍是個難解決的問題;適用反致也會造成結果的不可預測性。

其實,任何一種制度都無法做到完美無缺,反致也并非一項完美無缺的制度??傮w而言,反致制度就目前來看,對于我國在解決涉外繼承案件中是利大于弊的。立法對反致作出恰當規定的目的正是要使該制度揚長避短,更好地為調整涉外繼承關系服務。所以在作出反致規定的同時,當然要設置相應的例外情形,使反致在實踐中的運作趨于完善。

四、關于我國在涉外繼承立法中采用反致制度的兩點建議

(一)具體適用反致制度時賦予法官一定的裁量權

當我國采用反致制度,依據我國沖突規范應適用外國法時,再根據該外國的沖突規范就至少有三種選擇的可能,即適用本國的實體法或法院地法或指向第三國法,則就產生了法律選擇的問題。在解決實際的具體案件的時候,是否適用反致制度,是要在具體案件中,將適用外國沖突法所指向的我國實體法和適用我國沖突法指向的外國法進行比較,從而得出的結果。若是我國實體法更能保護當事人的利益,使具體案件得到更公正合理的判決,無疑應該是要接受外國沖突規范的反致,適用本國實體法,以此來獲得更公正的判決;如若不是,則可以不接受反致,直接根據我國的沖突規范適用指定的外國實體法來進行判決。

基于此,在具體適用反致制度時就要賦予法官一定的裁量權。在立法上,我們應該采取靈活的態度,對反致制度,我們應該是“可以”而非“必須”采用的態度?;诠秸x的價值理念,法官在具體案件中可以靈活選擇適用反致。讓法官來衡量其中的孰優孰劣,選擇適用反致或不適用反致,這樣才能真正實現當今國際私法的價值理念。

當然,法官的裁量權不是無限制的,否則就失去了賦予法官裁量權的意義。因此要對法官適用反致制度時的自由裁量權應予以一定的限制,可在立法中采用必須考慮實際可行性、公共秩序保留原則等制度,來適當地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二)做出規定,避免反致制度適用的“惡性循環”

在立法中接受反致,就必須考慮到反致過程中出現惡性循環的可能性。即當一國沖突規則指向其他國家法律后,因為其他國家的法律也包括沖突規則,就有可能在隨后的致送過程中,別國法律的沖突規則又再次指向該國法律,從而產生致送過程中的惡性循環現象。所以我國接受反致制度的程度,應以必要和不致造成無限循環為限。

許多國家在立法中均考慮到了這種可能性,在立法中作出相應規定以避免惡性循環。比如《泰國國際私法》第4條規定:“在適用外國法時,如依該外國法應適用泰國法,則適用泰國國內法,而不適用泰國沖突規則?!奔串斈骋槐晦D致國的沖突規則又指向法院地法后,則終止致送關系。奧地利《聯邦國際私法法規》第5 條第2 款規定:“在轉致過程中,當某外國法律被別的法律首次反致時,則應適用該外國的內國法”。即在兩個相互指引的外國法之間,適用最初指引國的內國法,終結致送關系。[3]這樣就能有效地防止適用反致以后惡性循環的發生。

我國在制定反致制度的時候,就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做法,并結合自己國家的實際情況,充分考慮我國國際私法發展的實際需要,對反致制度進行合理的改革,從而使這一制度更好地維護我國國家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蔡洋.論反致制度在國際私法上的地位.中山大學研究生學刊(社會科學版)第19卷第3期第94頁.

[2]趙明珠.論反致制度在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中的適用.經濟研究導刊,2008,(7):184.

[3]賀小丹.反致制度設計的探討.管理觀察,2009,(4):155.

[作者簡介]黃曄晴,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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