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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文化與制度文化辯證

2012-08-15 00:45涂可國
中共濟南市委黨校學報 2012年4期
關鍵詞:精神制度文化

涂可國

精神文化與制度文化辯證

涂可國

制度文化同精神文化、制度文明同精神文明具有許多交叉地帶。從本質上說,制度文化并非簡單化的規則,而是人類精神文化的外在表征,蘊含著精神文化的成分。從結構上說,制度文化與精神文化相互滲透,相互交叉。社會制度是一個由多層次、多方面和多要素組成的有機體系,它涉及到社會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社會制度包括經濟制度、政治制度和文化制度等,制度文化同精神文化具有同一性。同時,精神文化不是空洞抽象的,而是具體歷史的,它必然要在思想道德和文學藝術等方面反映作為客觀社會存在的制度問題,這表明精神文化內在地蘊含著制度文化。制度文化與精神文化是一種“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互滲關系。

文化哲學;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相互滲透;辯證關系

當代文化哲學一般把文化分為物質文化、精神文化與制度文化三大類型。目前關于精神文化與制度文化之間的關系為學人關注。本文將從文化哲學角度對精神文化與制度文化之間的辯證關系進行反思。

一、制度文化與精神文化的基本內涵

由于立足點和標準不同,使得關于文化的類型的分析變得歧見叢生,許多人不滿于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分類,在此框架之外提出了許多新的文化類別。英國著名人類學家、文化學家馬林諾夫斯基從功能主義角度出發,依據文化功用的不同,把文化分為物質設備、精神文化、語言和社會組織。奧本格將文化分成物質文化和非物質文化。物質文化指的是工具、機器、房屋之類具體的人工的產物,非物質文化指兩個方面,即,一是學問、藝術、宗教之類所反映的不可見的精神方面——精神文化;二是制度、習慣之類抽象的、但作為一種方式給予人的行為以一定方向的具有適應性的文化。國內有的學者在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之外提出了與之有別的第三種文化,即行為文化。有的則認為文化不妨分為兩大類四亞類:第一類是指人類在認識、改造、適應和控制自然界的過程中所取得的成果,這類文化進一步區分為智能文化(科學、技術、知識等)和物質文化(房屋、器皿、機械等)兩個亞類;第二類文化是指認識、改造、適應、控制社會環境所取得的成果,這類文化進一步區分為規范文化(社會組織、制度、政治和法律形式、倫理、道德、風俗、習慣、語言、教育等)和精神文化(宗教、信仰、審美意識、文學、藝術等)兩個亞類。有的論者則把文化分成三種形態:第一是軟文化形態,即見諸于文字的各種觀念形態的文化模式如各門科學等;第二是硬文化形態,即精神文化對象化、物化于物質載體之中的產物,如建筑、藝術、雕塑、文化環境等,是時代、民族、社會文化精神的物質見證;第三是次文化形態,主要指人們的心理文化結構和行為方式。同這種認知恰好相反,國內許多學者不承認有物質文化,斷定文化專屬于精神,惟有精神文化才有存在的合理性。在西方文化理論界,對文化概念的理解也出現這種共同的趨勢,例如英國著名歷史哲學家湯因比在其文明形態理論中提出人類社會表現為各種文明形態,而文明包括三個組成部分,即經濟、政治和文化;美國學者亨廷頓的《文明的沖突》也把文化與經濟、政治并列。

在我看來,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分野不在于是否含有人類精神因素,而在于載體不同:物質文化附著于一定的物質實體,或者說物質是其承載本體,而精神文化則主要仰賴于人的語言、觀念及其他非實體符號;材料不同:物質文化的材質一般是客觀物質,而精神文化的內在構成則主要是人的思想觀念;價值不同:物質文化是指能滿足人物質需要的客體,而精神文化則是指滿足精神需要的產品。任何形態的文化,不論是物質的還是精神的,都是人意識外化的結果,物質文化也不過是人類對內外物質進行改造的晶化物;社會文化無非是人類精神的自我確證、自我顯現,它凝聚著人的價值觀念、道德祈求,體現了人的審美趣味、社會理想,展現了人類的知識力量和智慧水平。

制度文化的內涵和外延如何,在學術界并未達到一致。制度屬于歷史的范疇,是社會關系的產物。對制度的研究主要從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的角度來進行。公共經濟學認為,制度是一種社會公共服務,它是一種維護交易正常進行、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社會共同需要。新經濟制度學派代表諾斯認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來的規則、守法程序和行為的道德倫理規范,它旨在約束追求主體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個人行為。他把制度分為三種類型,即正式規則、非正式規則和相應的執行機制。社會學認為,公正的制度是能夠協調個人與社會關系的制度。馬克思主義政治學則認為制度是適合生產力發展要求并為經濟基礎服務的產物。綜合眾多對制度的界定,所謂制度就是在特定的社會活動中,圍繞一定目標、依據一定程序,由社會性正式組織制定、頒布、實施并受到社會權力機構強力保障,具有普遍約束意義、比較穩定的規范體系和運行機制。

制度可以分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兩類。正式制度也稱正式約束,是指人們有意識地創造的、具有強制力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政策,主要包括國家法律、政策、條例,各種組織的章程、協議等。非正式制度也稱非正式約束,是指人們在社會交往過程中約定俗成的行為準則,它是具有持久生命力、世代傳承的諸如文化傳統、道德觀念、價值信念、倫理規范、風俗習慣等屬于意識形態類的表現形式。這表明,制度文化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制度文化包括社會日常生活中的一般規范和正式的、合法化的社會規范。由于社會規范涉及的內容非常廣泛,它甚至包括風俗習慣、禮節禮儀、道德規范、法德規范等,因此當我們從廣泛意義上理解制度文化時,它就納入了風俗、習慣、禮節、法律規范等內容。不論是廣義制度文化概念還是狹義制度文化范疇,各有其利弊。前者有利于擴展制度文化的涵蓋面和普遍性,但外延過寬也會使之內涵模糊;后者有利于限定制度文化的合理界域,但解釋力也受到一定削弱。我傾向于同意嚴格使用制度文化概念,而將它規定為合法化、正式化的規則或規范。其理由正如魯鵬在《制度與發展關系研究》中所言:“(1)作為一種理論抽象,外延過寬就會使內涵模糊不清,不利于人們理解把握,也影響概念自身的明晰性。(2)作為一種調控手段,制度建設的要旨恰恰在于打破分散的、各異的習俗和慣例,建立統一的社會行動體系。它要求服從社會認可的規則,而不是個人或團體自以為是的準則;它要求形式化、明確化,而不是約定俗成、心照不宣;它立足于抑制人的惡行,而不是立足于人的道德良心,盡管它的目的也是揚善。(3)非正式規則是正式規則的素材,可以把它們看做準制度,卻不可以把它們等同于制度,如同不可以把潛意識等同于意識、把心理等同于理論一樣?!盵1]

制度文化是指合法化、正式化的行為規則、慣例。它首先是一種社會關系文化。社會關系是制度文化產生的基礎、動因,制度文化的產生和發展是為了適應社會關系的構建和完善,人們處理和認識社會關系的活動方式及其成果反映在制度文化之中;而制度文化是社會關系的模式化、固定化,人們往往要根據人類社會發展的需要選取一定的社會關系通過規范化活動將之固定下來,成為較穩定、可重復、能預期的關系模式。制度文化一經生成,就可以確立某種社會關系,調節社會關系。其次,制度文化本質上是一種規范文化。我不同意日本社會學家橫山寧夫在《社會學概論》一書中對制度性文化與社會規范兩者之間關系的解說。他認為,在限制個人行為的客觀存在中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的,管它叫作狹義的制度;而未必帶有賞罰性的強制性法規,但為多數集團成員共同承認和期望的行為標準,統稱為社會規范,制度性的文化就包含這兩種含義。[2]很顯然,橫山寧夫把制度看成比規范范圍更廣的范疇。實際上,規范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橫山寧夫所理解的規范實為狹隘意義上的,廣義的規范是指一切對人的行為具有約束性質的文化指令,它包括各種強制性和非強制性、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社會制度和行為規章、準則、條例等。而制度則是指具有強制性、合法性的文化規則和慣例。由此可見,制度文化從屬于規范文化。

制度文化大致具有如下基本特點。一是強制性。制度文化決定著人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以及怎樣做,決定著人們的社會收益或分配關系,決定著人的社會角色、地位,決定著人們的交往方式和交往范圍,等等。社會制度一旦形成,就要求人們去遵守,否則就會遭到懲罰。二是普適性。一種社會制度經常是為一群人、一個地區所制訂和執行,在人們的共同生活中形成,具有超個人甚至超群體的特征。三是穩定性。制度是為了滿足人們的物質文化需要而凝結、提煉成的相對定型化的行為方式、規范,社會關系的穩定也促使社會制度保持一定的持續期。此外,制度還具有合目的性(滿足主體的生活欲求)、系統性(由不同制度要素組合成制度體系)和象征性(為明確起見,常帶有一定的象征符號)。

盡管制度還有其他多種層次的分類,但它們的功能卻基本相同。一是具有降低風險和交易成本的能力。制度通過規范行為,以減少不確定性、不穩定性的預期,降低風險和交易成本。二是具有剛性規范和約束的功能。它以一定的公共權力為依托,對人們的行為具有外在的強制性,從而約束人們的非理性行為,減少和降低社會行為的隨意性、盲目性和不確定性,有效保證行為效率和合作可能。三是具有激勵和導向功能。它依靠人們對事物屬性及其規律的認識,對各方面關系做出合理的協調,并對人們的權利、義務做出明確規定,鼓勵人們做該做的事,規定不該做的事,從而提高效率。四是制度對于各種不同的利益關系和社會力量具有協調和整合功能。制度具有的約束和激勵功能,說到底是為了調節社會各成員之間的利益關系,以維護社會的整體秩序,整合社會的力量資源。

二、精神文化與制度文化的相互影響

以上我們主要立足于靜態角度闡釋了精神文化同制度文化的交互關系,如果站在動態角度去看待這兩種文化類型的關系,就會發現它們是相互作用、相互制約、相互影響的。

制度文化同精神文化、制度文明同精神文明具有許多交叉地帶。首先,從本質上說,制度文化并非簡單化的規則,而是人類精神文化的外在表征。文化通常具有四個維度:一是歷史的指向,文化標志著前人所創造的人工產物的積淀,亦即社會遺存;二是精神的指向,文化側重于描述人類的心理特質如人格、價值觀、生活態度、觀念等;三是非自然的指向,這意味著文化主要用來說明人對自然的加工改造及其歷史性成果——人文化成;四是地域性指向,它表明文化的語用特征乃是標明世界不同民族、部落、國家等社會區域的不同生存方式、生活樣法、風俗習慣等。制度是人根據不同區域的特點和某種思想觀念、物質文化所創造出來的社會構制,它具有歷史傳承性、人文性、主體性和民族性,質言之,它具有文化性。當我們談論制度文化時,顯然不僅僅說它是一種社會規則,而同時表明它乃是人類精神外在的投射物。故此,從廣義上說,制度文化蘊含著精神文化的成分。其次,從結構上說,制度文化與精神文化相互滲透,相互交叉。社會制度是一個由多層次、多方面和多要素組成的有機體系,它涉及到社會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社會制度包括經濟制度、政治制度和文化制度等,制度文化同精神文化具有同一性。同時,精神文化不是空洞抽象的,而是具體歷史的,它必然要在思想道德和文學藝術等方面反映作為客觀社會存在的制度問題,這表明精神文化內在地蘊含著制度文化。由上可見,制度文化與精神文化是一種“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互滲關系。

1.精神文化對制度文化的影響

一是精神文化要對制度文化進行主觀詮釋、反映。按照以往將社會關系分為物質關系和思想關系的做法,加上制度文化是由人按照一定目的有意識地創造出來的,因而制度屬于“思想的社會關系”,似應歸入社會意識之列。但是,我們知道所謂社會存在不過是標志著某種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化存在物,制度一旦被人創設出來,就成為一種客觀自在之物,它不論是以語言文字等外在符號化形式為載體,還是內在地以人們的思想觀念形式而存在,都是一種調整社會關系的客觀力量和對象性存在之物,因而可以看成社會存在之物。至于社會意識,它是社會精神生活現象的總稱,包括人們的政治法律觀點、風俗習慣、社會心理,以及哲學、道德、藝術、科學、宗教等意識形式。社會意識的這些內含和特征表明,它正是社會的精神文化——盡管精神文化的外延似乎更寬泛性。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社會意識要反映社會存在。類似地,我們也可以說制度文化決定著精神文化,精神文化要反映制度文化。首先,精神文化的特性決定了它必定反映制度文化。精神文化不論是個人內在的主觀思想觀念,還是外在的科技、文藝、教育等,它們都具有概括、總結和表達制度文化的功能,并由此形成了制度觀念、制度心理、制度情感、制度道德等。尤其是有關制度的各種思想觀念,不僅表現為對制度的期待、理想和構思,還表現為有關制度的理論和學說。其次,制度文化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決定了它必然進入人類的精神文化系統之中。社會制度具有調節、激勵、信息、凝聚、導向等功能,它不僅形塑人的行為模式,還調控社會矛盾和沖突,引導社會發展方向,決定社會政策的制定,因而極其廣泛而深刻地影響人們的社會生活。作為對社會存在反映的精神文化不可能對極為重要的制度文化“無動于衷”,而必定將制度文化納入視野之中。再次,制度文化要發揮實際作用就必須借助于精神文化作為中介,這一點也就決定了精神文化要反映制度文化。制度文化屬于結構化、形式化、固定化之類的靜態東西,它的功能的現實實現離不開社會主體的參與,需要被社會成員“喚醒”、認知和理解,需要反映到精神文化系統中來,由人內在主觀精神與外在客觀精神發出指令,傳達調控行為的信息。

二是精神文化為制度文化的創立、運行與發展提供動力支持。任何文化都是人創造的,都由人的精神文化輸送動力。世界上許多國家的社會主義制度,正是在馬克思主義無產階級革命理論指導下創立的。自從漢代“獨尊儒術”之后,儒家學說就一直成為歷代統治者制訂制度、政策的理論依據,像“重農抑商”方面的制度即是受到儒家重義輕利的影響。資本主義制度的發育,正如馬克斯·韋伯所言,同新教倫理分不開。任何制度的設置與運轉,無一不受人的需要所支配。許多文化制度,更是直接為了滿足人的精神文化需要。制度文化的創立與發展,同樣離不開思想觀念的支撐。在我國傳統社會,關于“大同”、“小康”等方面的觀念,是長期以來左右人們追求原始共產主義社會的重要力量。思想解放往往成為社會制度變革的先導,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三次大的思想解放運動,大大促進了我國社會主義體制改革。

三是精神文化為制度文化提供批判或辯護。人類的精神文化無疑會展開自身的批判,這是文化重構的重要前提,也是文化進步的動力之一。但是,精神文化還將目光投向現實的制度文化以進行批判。在這里,我所說的“批判”固然包含對制度文化表示質疑、不滿、破壞等否定性環節,但也蘊含著帶有中性性質的評判、分析,亦就是對制度文化進行是非、善惡、優劣等進行鑒別比較?!安豢煞裾J,作為一種文化行為,作為具有明確價值取向的主體,人們所進行的批判或者文化批判,毫無疑義地具有強烈的價值傾向,帶有鮮明的主體意識。但這并不等于批判是純粹的否定,是純粹的主觀行為?!盵3]精神文化對制度文化的批判,并不全是破壞性的,有時也是建構性的??梢赃@樣說,人類社會制度正是在精神文化的不斷反思、質疑乃至否定中而走向更新和完善的。況且,精神文化不光會對制度文化表示否定,同時它也對制度文化進行辯護。

2.制度文化對精神文化的影響

制度文化在社會生活中具有重大影響,它通過限制個人的外在行為、規定社會關系、作用于精神文化等方式和途徑,決定著精神文化的內容、形貌、發展、變革和類型,為精神文化創設一個制度硬環境。

制度文化成為影響精神文化內容和形式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制度文化作為特殊的社會存在制約著精神文化。制度文化作為社會大系統中的重要部分,對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尤其是精神文化產生著廣泛而深刻的輻射、調節、激勵等作用。由于制度直接關系到社會資源如何配置、分配,關系到個人獲得利益的大小,關系到社會關系結構和利益結構的調整,關系到每個人的一言一行,這就使得它引起人們思想的高度關注,并決定著人們情感和心理的相應變化。另一方面,制度文化特別是文化制度較為直接地決定著精神文化所反映的社會歷史內含及其表達方式,制度文化往往為精神文化生產的內容和形式提供社會背景。

制度文化往往決定著精神文化的性質、目的和走向。人類的精神文化是其精神活動和精神生產的產物,而制度文化通常決定著精神生產的性質、目的。社會制度是社會關系模式化、結構化、固定化的正式規范體系,是人行為合理化的重要依據,特別是社會的基本制度,更是國家的基礎和意識形態的根基。社會制度是推動精神文明形成和發展的中介和前提,它必然產生與之相適應的精神文明。首先,不同的社會制度體系會產生不同的精神文明。在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行使著當家做主的權利,這就意味著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必然要以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為根本目的,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保證社會主義精神文化成為民族的、大眾的、科學的現代化文化。而與資本主義私有制、自由市場經濟、金錢政治、三權分立、多黨制等相適應,資本主義思想文化的基本特征則是:為少數人服務;充滿著種種文化矛盾和沖突;以利己主義、功利主義、享樂主義等為導向,等等。而在封建社會,建立在專制政治、宗法社會、小農經濟基礎之上的精神文化,必定是以“三綱五?!?、“重農輕商”、“安貧樂道”等為基本特質的舊文化。其次,制度文化對精神文化的發展產生促進和促退的雙重作用。盡管在馬克思主義看來,政治、法律制度是通過人們的意識而形成的,屬于思想關系范疇,但它一旦形成,就會對社會的各個方面產生巨大的反作用,不僅可以促進或阻礙社會經濟的發展,也會對思想上層建筑及其他社會精神文化建設起著積極的或消極的作用。觀念上層建筑同制度文化之間的關系屬于上層建筑內部的關系,作為觀念形態的文化,既反映經濟基礎,又反映政治制度。反過來,政治、法律制度作為一種既定的對象和現實的力量,作為一種外在的社會環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人們的思想、觀點、道德及科學技術、文學藝術等。一般說來,自由的、民主的、寬松的制度環境有利于促進精神文化的發展;反之,就會阻礙精神文化前進的步伐。再次,不同的制度文化會不斷強化與自身相適應的精神文化。這主要是指國家的統治者和統治階級會將奉行的思想文化或意識形態上升為國家意志,上升為主流精神文化,并將其推廣滲透到社會生活各方面。中國漢代以后的統治者通常把符合自己統治需要、維護封建秩序的儒學作為治國方略和理論,并加以認同和強化。而當代一些資本主義國家則將個人主義、實用主義、霸權主義等符合資本主義私有制的精神文化加以推廣宣傳及向國外強行輸出。

三、精神文化與制度文化建設

制度本身借助于特殊的符號形式而存在,它具有文化意蘊,因此它才構成為制度文化。然而制度文化不是自在自為的,是不會自我培植的。制度是人化的產物,它的文化象征意義是由人的精神文化外化所輸入的。制度文化一經生成,就具有相對的獨立性甚至保守性,反過來對社會的精神文化產生重大的直接反作用。這里我們將循著社會理想、價值觀念、社會道德等核心精神文化與制度文化雙向互動思路,來探討當代中國精神文化與制度文化建設問題。

1.社會理想與制度文化建設

從制度文化的起源和特質來說,當人們彼此發生交互作用的社會性活動經常性、重復性發生時,就會出現模式化、程序化和固定化,社會關系正是由這些互相作用秩序的組合和模式構成的;為了使程序化活動沉淀下來,在人們之間建立穩定的互動社會秩序,保證社會交往實踐的正常進行,社會往往會制訂某種制度性規范加以確認和規定,從而賦予社會關系以合法性、穩定性和普遍性等特點??梢?制度及其文化不過是關于社會關系的結構安排。社會關系的結構優化和完善,更為合理地利用各種社會價值資源,保證利益的最大化和最優化,恰好是社會理想的根本內容。不同的制度文化是根據不同的社會理想而設計出來,在某種意義上它承擔著工具理性的職能,借以達到社會發展的理想目標。社會制度一經建立,它的存在和發展往往會不斷強化人們相關的理想。

根據理想和制度文化的相互作用,在進行社會主義文化建設時一定要注意以下三點。

一是充分認識共產主義理想的科學性。共產主義理想吸收了古代思想家提出來的“大同理想”的精華,又揚棄了“大同理想”的糟粕。共產主義理想不是烏托邦,它盡管表現了某種合目的性特點,但同時它是建立在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科學社會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哲學基礎之上,因而具有合規律性特點。一句話,共產主義理想并不渺茫。通向共產主義社會的發展道路并不是線性的,而是多元的,雖然市場經濟不可超越,但這并不表明某些國家和地區不可以繞過資本主義的“卡夫丁峽谷”。在共產主義社會理想指引下所建立起來的社會主義基本制度,不僅是理想的也是現實的。

二是避免走向理想主義誤區。雖然共產主義理想真實可信,但由于“左”傾幼稚病、看問題過于簡單、教條主義等原因,使共產主義運動不時犯空想社會主義的毛病。在我國,幾次都產生了急躁冒進的舉動,一些人過于浪漫和理想,把本適合于共產主義社會的一些制度安排在社會主義還不成熟的歷史階段,諸如“一大二公”、非市場化、平均分配等制度基本上脫離了中國國情,脫離了人們的思想實際和人性定勢。殊不知,達致共產主義遠大理想的境界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根據該理想設計的各項制度必須切合當前社會現實。對共產主義理想不要作具體的設想和描繪,更不能據此去制定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具體制度譜系,我們必須從國際國內現實狀況出發去設計我們的制度藍圖。

三是不斷強化和優化社會主義體制意識。共產主義和社會主義社會理想決定了我國必須實行社會主義基本制度,可是社會主義體制卻可以千差萬別,它是由各種具體制度所構成的系統。我國各種各樣的體制無疑要反映社會主義根本制度,我國推行的市場經濟體制在性質上異于西方社會而屬于社會主義范式,我國的社會改革是社會主義制度的自我完善,是在社會體制層面上進行的制度創新,決不是背離社會主義的根本制度,決不是走資本主義道路或所謂的第三條道路。

2.價值觀念與制度文化建設

人的思想規定制度,制度因思想而生,因思想而異。反之,制度強化人們的思想,制約人們的思想。這一點不僅體現在社會理想與制度文化的相互滲透、相互作用上,也展現在價值觀念同制度文化的雙向運動上。一方面,制度及其文化受價值觀念的制約。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共產主義社會理想不過是由平等(均平)、公有、共同富裕等所構成的價值觀體系,而我國現行社會制度除了受到共產主義價值觀制導外,還受到其他價值觀系統及較為具象的價值觀的影響。具體說,我國社會基本制度主要依據平等、公有、民主等價值觀念而建構起來;資本主義制度在理論上是基于對民主、平等、實效(功利)、人權、自由、財產、安全等價值的追求,但是正像馬克思對資本主義社會所批判的那樣,資本主義制度的實際運行機制卻是形式上平等,而實質上不平等,它所標榜的自由也不是全體公民的普遍自由。另一方面,制度文化也會對價值觀念產生重大而又復雜的影響。社會主義制度在我國的巨大發展,它所顯示出來的巨大生命力和優越性,不斷強化著廣大人民群眾的公有公享觀念。制度以種種方式和手段將自己依據的觀念推廣滲透在社會生活各個領域,并力圖使之內化為每個人的心理;制度還將自己依據的觀念確定為社會的意識形態,從而使它由眾多觀念之一上升成為占統治的思想。我國現行市場經濟制度給予價值觀念的積極作用盡管是主要的,但也不可忽視其負面效應。市場經濟能直接促使人們重視經濟利益,卻難以直接保證人們也重視那些與市場經濟沒有必然聯系的精神文化、理想信念的價值;市場經濟能直接促使人們重視實利的價值,卻難以直接保證人們也重視市場經濟之外的道德、人情、仁義的價值;市場經濟能直接促使人們重視競爭和重視效率,卻難以直接保證人們同時兼顧市場經濟領域之外的社會公平;市場經濟容易導致主體的本位意識、社會主體的分層以及人們價值觀念的多元化,這對強化人們的自主意識、競爭觀念,增加社會的活力和創造力,具有積極的作用,但也往往由此而沖擊社會的主導價值觀,淡化全局觀念、義務觀念和社會責任感,會削弱民族凝聚力,導致社會規范和社會心理失衡。

通過以上對制度文化與價值觀念之間的分析,我們弄清了精神文化建設不能脫離開中國的制度環境,應該結合我國現行制度的特點及其變遷,去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化與制度文化建設。

一方面,要樹立正確的效率公平價值觀念。整個人類所追求的價值等級中,自由、公平、效率乃是處于核心層面。從另一個角度看,整個世界文化的價值觀無非是在兩大類價值及其實現手段之間進行選擇和構思的。其一是富裕、殷實、生存等物質生活價值。其二是公平、自足、寧靜、娛樂等精神生活價值。這兩類生活價值又趨向于一個終極價值目標,即快樂和幸福。為了行文方便,我們把求生存、求溫飽的價值取向稱為外在超越型,而把求平等、求和諧的價值取向稱為內在超越型。在我國傳統文化系統中,盡管儒釋道在具體治國方針上有所不同乃至沖突,如墨家主張兼愛,儒家則倡導有差等的愛,但在價值取向上都呈現出驚人的一致,這就是重精神、重秩序、重公平。應兩大類價值取向能夠統一起來,高度重視正確價值觀的引導和塑造,特別是要教育大家樹立合理的公平觀、效率觀,據此制訂出產生最好社會效果的制度,以極大地促進歷史的進步、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另一方面,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價值觀。一是建立市場經濟本位價值觀。這就是樹立和塑造適合于市場經濟體制自身健康運行和發展的各種價值觀。這里,既要反對那種認為市場經濟僅僅是實利經濟和唯金經濟的消極悲觀價值評價,又要反對那種認為市場經濟是一種利義兼得、互惠互利且能從根本上提升人的價值理想的盲目樂觀價值估量,還要反對那種認為市場經濟體制價值觀只能任其自然生長的自然無為價值觀念,而要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身的結構、功能、特點、規律等去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所需要的價值觀念體系。二是要建立與市場經濟價值觀相配合的社會價值觀。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為了構建起合理有效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價值觀系統,應在全社會倡導、重塑與之相適應的價值觀念體系。這一社會主義社會價值觀念框架至少應納入如下核心要素:信用體系和契約觀念;集體導向與個性充分發展相統一;科學的公正觀、公平觀;革命的功利主義;合理的代價意識,等。三是要防止市場經濟價值觀的無節制擴散。市場經濟價值觀主要應在市場經濟領域起作用,它所倡導的某些價值觀念如求利、功利、個人能力本位等不能擴廣到社會生活的所有領域,不能起普遍的規范指導作用,在塑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價值觀時,一定要樹立起邊界意識,警惕市場經濟價值觀對社會價值觀產生不良影響。

3.社會道德與制度文化建設

在國內,由于受西方制度學派的撞擊,不少學人對倫理與制度關系問題傾注了大量精力,特別是關于制度的倫理效應問題成為大家關注的焦點。

一般地講,倫理與制度展現為相互作用的關系狀態,但特殊地看,兩者關系又是紛繁復雜的。就倫理對于制度及其文化的作用而言,我們分析認為大體可以分為三種情形。一為合理的道德促進合理的制度向前發展。二為不合理的道德導致不合理制度的產生與成長。三為道德脫離制度的生存與發展態勢。有時,道德過于理想化,會超前于現有制度,這會束縛制度文化的發展;有時,倫理落后于時代,這也會阻礙制度及其文化的良性發展。關于社會制度以及由此生成的制度文化對社會道德產生的影響,大體說來包含以下兩方面。其一是從正面上對倫理進行濡化、滲透和教育。環境塑造人。由于人具有個人、群體和類三種存在形態,由于制度構成了環境的組成部分,因此,制度環境不僅決定個體道德,也決定群體道德、類道德。其二是從負面腐蝕社會倫理。在社會制度系統中,有的制度本就是“惡”的,如人們常說的“不義之法”,惡的制度客觀上必定致惡;就特定制度而言,有的制度天生帶有“惡”的屬性,如雇傭剝削制度,有的則既含惡又含善,具有雙重的道德屬性,這些帶有“惡”的制度通常會沖擊人們的道德良知和正義之感。

根據制度文化與社會倫理的既對立又統一關系,在社會主義道德建設中應做到以下三點。

(1)道德建設要注意適應制度文化發展的要求。要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制度文化發展的、較為完善的倫理體系,既要鏟除封建倫理觀念,又要杜絕太過理想化的道德規約,還要大力加強體現時代特色、促進制度文化健康生長的倫理觀念的培育。

(2)建構起體現合理倫理的社會制度。制度的“善”是更大范圍的“善”,它可以從社會生活各個方面去陶鑄人的道德情操;制度規定了人們的行為應做什么、不應做什么以及怎樣做,這也就為人們的道德修養提供實踐途徑;制度可操作性強,它可以彌補道德規范的不足;制度一經生成,往往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持續性,這就為人們的道德養成提供了良好的環境。為此,我們以后在進行道德教育時要多注意利用法律法規、社會制度,制定符合道德的社會制度體系,以約束人的行為,指導人的實踐活動。

(3)注重道德規范建設。要實現制度文化與文化建設之間的良性發展,可以從社會規范建設角度入手。要建立和發展社會規范體系,改變規范真空、脫節、簡單、含糊、沖突等問題,使人的行為規范化、合理化,在完善現有規范的基礎上,善于繼承和發展傳統的道德規范文化,摒棄其中糟粕性的、過時的成分,吸收其中反映和調節人類一般社會關系的普遍性內容,如傳統中國社會的五倫、禮俗等;要根據現實社會生活概括總結出一些新的道德規范,根據公共生活和公共關系的特點,提出并逐步完善人們在公共事務、公共角色、公眾行為中的社會規范;要強化人們的道德規范意識,通過社會教育和自我修養使社會認可和共享的各種規范內化,轉變成社會主體的自律意志,促進社會文明、制度文明的發展,消解由道德規范對立所產生的各種負面作用。

[1]魯鵬.制度與發展關系研究[M].人民出版社, 2002.11-12.

[1]【日】橫山寧夫.社會學概論[M].上海譯文出版社, 1983.187.

[3]李宗桂.文化批判與文化重構[M].陜西人民出版社,1996.3-4.

(責任編輯 曹連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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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可國,山東社會科學院文化研究所所長,研究員(郵政編碼 25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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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6359(2012)04-00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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