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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對臺灣地區法院非訟裁定的認可與執行

2012-08-15 00:53張自合
海峽法學 2012年3期
關鍵詞:判力臺灣地區效力

張自合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中國北京 100720)

論對臺灣地區法院非訟裁定的認可與執行

張自合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中國北京 100720)

非訟裁定是我國臺灣地區法院作出的一類重要裁定,也是可被大陸人民法院認可的臺灣地區法院裁定中的主要類型。原則上,臺灣地區法院的非訟裁定沒有既判力,而大陸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對象主要是形成力,其中具有給付內容的,認可的同時賦予其執行力。由于臺灣地區法院的本票強制執行裁定等非訟裁定無既判力,雖為人民法院所認可,也應允許債務人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非訟裁定;既判力;認可; 執行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以下簡稱《認可規定》)施行之后,為進一步規范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民事裁判文書案件的審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 5月14日公布的《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認可補充規定》)明確了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與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效力,并規定對于臺灣地區法院的民事裁定的認可,適用該《補充規定》。由于臺灣地區法院的裁定類型頗多,是否各種裁定均在認可之列,存在爭議。曾有臺灣學者認為,判決認可的目的在于避免重復訴訟、一事兩判,臺灣地區法院非訟裁定無實體確定力,不足以確定私權,應不予認可,[1]但大陸司法實踐中已經出現多件人民法院認可非訟裁定的案例。①在《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 10條進一步凝聚裁判認可共識的背景下,對于臺灣地區法院的非訟裁定是否應予認可,認可的效力如何,需要認真加以分析。

一、臺灣地區非訟裁定的效力特點

我國臺灣地區在民事程序法制方面實行訴訟事件和非訟事件二元程序立法模式,制定了專門的非訟事件法。非訟事件者,乃國家為保護人民私法上之權益,對私法關系之創設、變更、消滅,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干預事件也,其目的在預防日后發生危害,減少糾紛,以維社會安定。[2]法院對非訟事件的處理結果以裁定的形式作出。非訟裁定僅表示法院對于非訟事件作出的裁判的性質,非指此類法律文書的名稱為“非訟裁定”,也不限于法院對于非訟事件法所規定的非訟事件所為的裁定。由于在立法發展進程上,非訟事件法在民事訴訟法之后才單獨立法,臺灣地區實務上所歸類的非訟事件不以其“非訟事件法”所列舉者為限,其“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部分事件,包括依督促程序、保全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程序等處理的事件,本質上也屬非訟事件,或者至少兼有非訟事件性質。這些程序中,法院所作出的裁定在性質上也屬于非訟裁定。

臺灣地區法院作出的非訟裁定種類眾多,各種非訟裁定的效力有所不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

1. 羈束力。裁定的羈束力是指作出裁定的法院在同一程序內,不得任意將已宣示或公告的裁定,自行撤銷或變更。非訟裁定對法院和法官有羈束力,但有其特殊性,法院嗣后如認為其曾作出的裁定有不當情形的,依申請或以職權可以變更該裁定。例如,法院對其所選任的財產管理人嗣后發現不適格時即可予以變更。此變更裁判原則上無溯及的效力,只對將來生效。[3]

2. 形式確定力。形式確定力是裁定對于其關系人的拘束力,即已經確定的裁定,關系人不得以通??垢娴姆椒ū硎静环?,請求上級法院將該裁定撤銷或變更。根據臺灣地區的法律規定,對于允許抗告的非訟裁定,經舍棄抗告權或經過抗告期間的,裁定發生形式確定力;而不許抗告的裁定,裁定一經送達或宣示即發生形式確定力。對于民事訴訟的判決,在其確定時即具有形式確定力時方具有實質確定力,但對于非訟裁定來說,其實質效力并非于裁定確定時發生,而系于送達或宣示方式向外發表時,即生實質上效力。[4]

3. 形成力。形成力是關系人間的法律關系,因裁定確定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效果的效力。非訟裁定有形成力,即非訟法院所作出的確定的裁定可羈束第三人及為裁定的原法院以外的法院或其它機關。例如,任命某人為監護人的裁定,其他人或機關均應承認。形成力只就裁定的內容發生,裁定的理由內所載明的判斷無形成力。[3]非訟裁定形成性效力的意義在于,對裁定所形成的法律上狀況,只要該狀況存在,每個人均應尊重。形成性效力并不阻礙以一新的不同的裁定改變第一個裁定所創設的狀況。[5]從非訟事件的種類上看,臺灣地區法院作出非訟裁定中,以形成裁定居多,其乃籍由法院以形成裁定,形成一新法律關系或身份關系。[6]

4. 執行力。非訟事件的裁定,以形成裁定為主,原則上無執行力。[7]因大多數非訟裁判具有形成性內容而無須執行,如指定監護人或解任遺產管理人本無必要強制執行。然而處分的內容如系命私人為一定的行為等給付要求時,可能有必要用強制方式貫徹。[5]如“非訟事件法”第 127條第1項規定的會子女、給付扶養費的裁定。另外,法律明文規定某項裁定可為執行名義,或者裁定主文直接表明其可強制執行,如許可拍賣抵押物裁定和本票強制執行裁定,均可以作為執行名義。實務上有執行力的非訟裁定包括:命關系人為一定給付的裁定,拍賣擔保物裁定,本票強制執行裁定,記載于筆錄的夫妻監護協議、對于程序費用的裁定等。②雖然從種類上看,臺灣地區有執行力的非訟裁定主要是許可拍賣抵押物裁定和本票強制執行裁定,但這兩類裁定在案件數量上比重很大。例如,2008年臺灣地方法院辦結非訟事件189953件,其中拍賣事件19759件,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 119887件,這兩類裁定事件占臺灣地方法院辦結通常非訟事件數量的73.5%。③

5. 既判力。關于非訟裁定有無既判力,臺灣地區理論上一直存在重大爭議。[8]但實務上對于非訟裁定的認識較為一致,即在非訟裁定程序中,法院對程序標的僅作形式上審查,并不實質審查程序標的是否存在,當事人在非訟程序中也無從加以爭執,并沒有給當事人足夠的程序保障,因此,非訟裁定無實體既判力。④

因為不具有既判力,上述許可拍賣抵押物裁定和本票強制執行裁定這兩類有執行力的非訟裁定在執行程序中即有其特殊性,即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的原因事實,并不以于執行名義成立后所發生者為限,也可以是執行名義成立前的實體上爭議。另外,由于非訟裁定無既判力,當事人另行起訴并不違背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但是否有訴的利益則有爭議。有學者主張,就給付之訴而言,權利人雖已取得可作為執行名義的本票強制執行裁定,但其給付請求權并無既判力,如有爭執,仍有訴的利益。[9]例如,就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事件,法院所作出的準駁裁定,對于債權、抵押權存否及抵押權標的物范圍等均無實體確定效力。⑤當作為拍賣程序基礎的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的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⑥而當事人請求確認債權人的抵押權不存在的救濟主張,既可在執行程序之前另行起訴,也可在執行程序中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

由于非訟裁定的作出,法院并未經過實質審查,故債權人的實體上的權利是否存在仍可能出現爭議。如果債務人另行起訴,則非訟裁定的執行力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根據“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的規定,本票強制執行裁定送達后20日內,發票人以本票系偽造、變造而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并提起確認之訴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允許持票人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可以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超過20天以后起訴或因偽造、變造以外事由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情形,雖不屬于法定停止強制執行的事由,但法院仍可依發票人的聲請,裁量是否許其提供相當并確實的擔保以停止強制執行,以兼顧發票人、執票人的權益及本票作為流通票據的經濟效益。

二、臺灣地區法院非訟裁定的認可

在國際私法中,非訟裁定是否屬于可以承認的外國法院裁判的范圍,理論上有不同的觀點。[10]第一種觀點認為應采取國際私法的立場,外國法院的非訟裁定,除一般管轄權的要件外,應以所適用的準據法與內國國際私法所指定者相同,始予以承認,其理由在于非訟裁定與其所適用的實體法的密切關系之故。第二種觀點認為應采取國際民事訴訟法的立場,即外國法院非訟裁定的承認,除一般管轄權要件外,應不得違反內國公序良俗。其理由在于此二者為外國法院確定判決承認的核心,自應同樣適用于外國法院非訟裁判上,至于準據法要件或相互承認主義,均非必要。第三種觀點認為非訟事件法并無明文規定,故仍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第四種觀點則認為非訟裁定與形成判決無異,不需內國法院的裁判承認,即可在內國生效力,惟非訟事件系訴訟事件以外各種事件之總稱,宜就各事件,構筑其裁判承認之要件始屬妥適。

上述這些觀點的形成與各自的民事程序制度相關。對于并未區分訴訟裁判與非訟裁判的國家和地區來說,因其內國法并無訴訟事件和非訟事件的區分,自然一體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采取民事訴訟法和非訟事件法二元分立體制的國家和地區,不論是否在非訟事件法中專門規定對于外國非訟裁定的承認制度,一般均認為外國非訟裁定可以作為承認的對象。日本學者認為,非訟事件的裁判,若于該外國系經審問雙方當事人的保障程序而作出,且就該私權關系為終局裁判的,亦可視為判決。[11]德國在其非訟事件法中明文規定了對外國非訟裁定的承認條件。⑦我國臺灣地區2005年“非訟事件法”修改時增訂第49條,對承認外國法院作出的非訟裁定作了明文規定。根據該條規定,臺灣地區法院對于外國法院確定非訟裁定采自動承認制,外國法院的非訟裁定如果沒有法定不予承認的情形即自動在臺灣地區發生效力,依該外國裁定所命暫時給付或形成新權利義務狀態或法律關系。例如外國法院作出的命給付未成年人將來撫養費用的裁定,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的裁定,均可在臺灣地區發生效力。

依國際私法的通行觀點,承認外國法院判決制度中的“確定判決”一詞并不指狹義的判決,而是包括所有經法定程序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作成的終局和毫無保留的裁判。大陸和臺灣地區雖同屬一國,但國際民事司法協助理論中外國裁判承認的基本規則是適用的。而且,區際法院判決承認與執行的條件較外國法院判決承認與執行的條件要少,審查標準要寬松。[12]根據《認可規定》和《認可補充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臺灣地區法院裁判進行形式審查,即審查臺灣地區法院的裁判是否具有《認可規定》第9條所確定的不予認可的情形,經審查不具有該條所列情形的,即裁定認可其效力。因此,對臺灣地區法院裁判的認可,人民法院采用的是形式審查制。人民法院對認可臺灣地區法院裁判的申請審理屬于一審終結的特別程序,人民法院一般不作實體審查,因為案件的實體審查已在臺灣地區法院終結。[13]對臺灣地區裁判的認可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墩J可規定》和《認可補充規定》雖然規定可予認可的臺灣地區法院裁判范圍包括裁定,但臺灣地區法院的裁定類型較多,需要加以區分。

根據臺灣地區民事程序法的規定,除非訟裁定外,尚有法院處理程序事項所為的程序指揮裁定和處理當事人起訴或申請事項的程序要件裁定。程序要件裁定即德國、日本民事訴訟法中的訴訟判決,在大陸和臺灣地區并沒有訴訟判決的規定,法院關于訴訟成立要件的判斷以裁定形式體現。[14]程序指揮裁定在民事訴訟程序、非訟程序和其他民事特別程序中均有適用,比如移送管轄的裁定。在程序要件裁定中法院的處分往往為消極判斷,如不予受理裁定即屬之,直接涉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或當事人的訴權。程序指揮裁定和程序要件裁定因未對民事法律關系作出實質處分,不應屬于人民法院認可的裁判范圍。一般而言,能夠被認可的只能是確定的實體判決,其他如訴訟駁回裁定,或者針對程序事項作出的中間裁判等,均不得被認可。[15]而非訟裁定通常涉及關系人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可以成為人民法院認可的對象。

三、經認可的臺灣地區法院非訟裁定的效力基準

在國際民事司法協助中,承認外國法院的判決,承認的對象不是該判決整體,而是僅僅承認該判決的各個效力。[16]從當事人的角度,將外國裁判在內國申請承認的目的在于實現外國裁判已經明確的實體法上的權利。一般而言,可被承認的判決效力僅包括既判力、失權效力、形成力等。[15]

(一) 經認可的非訟裁定的效力

在國際司法互助中,由于各國法律賦予其法院判決的效力各有不同,關于承認外國判決之效力范圍如何,主要有三種學說,一是判決地說,即效力擴張說、效力延伸說。此說認為外國判決所認定之外國法之效力,因承認國之承認該外國判決而擴張及于承認國。即當A國承認B國之判決時,原則上應以B國而非A國法,決定B國判決在經A國承認后所應具有之效力。[17]效力延伸說在德國和日本為有力說。[16]二是承認地說,即同等對待說,此說則認為經內國承認之外國判決,僅有與承認國判決同一之效力。[18]這兩種學說在適用效果上各有其優缺點。由于各國民事訴訟制度的不同,確定裁判的效力自然有差異。確定裁判的效力的大小和范圍,是與該裁判地的程序法規范相適應的,受到該程序法所確定的程序的保障,這種程序保障,決定了其裁判的效力范圍。當外國訴訟法規定的確定判決的效力范圍小于內國時,承認國采用效力擴張說對其是有利的,但如果外國訴訟法規定的確定判決的效力范圍大于內國,效力擴張說就會造成被承認的外國判決的效力超出承認國法律的范圍,破壞承認國法律的秩序。反之,當外國訴訟法規定的確定判決的效力范圍大于內國時,承認國采用承認地說是比較合適的,但如果外國法院判決的效力小于內國,則承認地說的結果就是既判力范圍小的原外國法院裁判在承認國獲得了擴大的效力,會賦予原訴訟當事人所未料到的效力,容易造成當事人利益失衡。鑒于兩種學說的不足,實踐中產生了第三種學說,即折衷說,在效力擴張說的基礎上分兩種思路對其效力進行限制,一種要求經內國承認之外國判決,其效力在性質上須為承認國法律亦有所規定的,承認國法律未規定的效力,應予排除;另一種主張以承認地判決的效力,作為外國判決效力的上限。[16]折衷說的觀點比較符合目前國際和區際司法協助發展的趨勢。德國實踐的做法是所有根據外國法產生的裁判效力都應當得到承認,只要它們不是在國內完全陌生的或者與國內的公共秩序相對矛盾。[18]2005年 6月30日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第20屆外交大會上通過的《選擇法院協議公約》確立的基本思路是:一個判決在被申請國法院的效力不能比在原審國法院的效力更高。[19]這一思路實際上就體現了折衷說的觀點。

長期以來,我國涉外民事訴訟法理論上的通說持承認地說的觀點,即對外國法院判決承認的效力是與我國法院判決具有同等效力。⑧理論上的這種認識影響了司法實務,在與我國已經簽訂的涉及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的民事司法協助雙邊條約中,均明確約定被承認和執行的裁決在被請求一方的領域內應與被請求一方法院作出的裁決具有相同的效力。⑨《認可補充規定》第1條規定實際也沿用了這種承認地說的理論。但籠統地采用承認地說的觀點,與國際上主流的理論觀點并不相符。在對于臺灣地區非訟裁定的認可方面,采用承認地說并不利于對大陸當事人權利的保護和法律秩序的維護。臺灣地區非訟裁定經人民法院認可后,其效力若與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相同,顯然不當。大陸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效力主要是程序方面的,一些裁定能同時產生實體法上的效力。[20]而《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5項規定表明,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生效后也具有既判力。+[14]臺灣地區實務上規定非訟裁定無既判力,如果經認可的臺灣地區非訟裁定與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具有同等效力,實際上是賦予了當事人所未料到的效力,對于敗訴當事人的利益保護并不適當,對于大陸的裁判效力體系構成了沖擊。因此,臺灣地區非訟裁定經認可后的效力采承認地說有不妥之處。

絕對的效力擴張說也不適宜于兩岸法院裁判的認可。因為兩岸法院裁判的效力差異較大,特別是法院裁判的既判力有無、范圍大小有明顯區別。雖然大陸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具體范圍尚有待于立法和司法實踐進一步明確,但從實務上關于既判力范圍來看,人民法院確定判決的既判力僅限于當事人,要小于臺灣地區法院確定判決的既判力范圍。而且,我國理論上并沒有對哪些裁判有既判力作出清晰區分,對于哪些裁判具有既判力本身認識比較模糊。效力擴張說會造成經認可的臺灣地區法院裁判的效力大于人民法院裁判的效力。

采用折衷說可以比較好地應對臺灣地區非訟裁定復雜的效力狀況。經認可的臺灣地區非訟裁定,原則上以臺灣地區的法律規定為其效力基準,若臺灣地區非訟裁定的效力較高,則應對其有所限制,不允許其有超過大陸法院同類裁定的效力;對于大陸沒有對應裁定類型的臺灣地區非訟裁定,可以以臺灣地區的法律規定為其效力基準,并以公共秩序作為效力基準的適當限制。在這一點上,日本的作法可資借鑒,日本判例認為,即使是在日本不存在的外國制度,如果該制度被認可的話,即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原則,進而也就可以支持外國法院的判決的執行。[21]由此,對于形成性的非訟裁定,認可的對象即為形成力。若該非訟裁定具有給付內容的,則認可裁定同時賦予該給付內容以執行力,申請人可以依該認可裁定和臺灣地區非訟裁定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 非訟裁定的認可與一事不再理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非我國與該外國共同參加或者簽訂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否則即使外國已經對某一國際民商事案件作出了實體判決,只要當事人向我國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我國法院仍然可以受理并對實體問題作出判決。[22]而對于屬于區際民事司法互助的兩岸法院裁判認可,根據《認可規定》第 12條的規定,只有大陸法院裁定對臺灣地區有關法院判決不予認可的,申請人才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由于臺灣地區非訟裁定的效力特點,對于臺灣地區非訟裁定的認可與執行與對于判決的認可與執行程序應有差異之處。根據折衷說的理論,臺灣地區法院非訟裁定,因依臺灣地區法律的規定其無既判力,經認可后的效力也不應比其在裁判地的效力更強,并不因其為人民法院裁定認可而獲得既判力。無既判力的非訟裁定并不能阻止當事人在大陸另行起訴。因此《認可規定》第12條不應適用于對非訟裁定的認可。

對于具有形成力的非訟裁定,經人民法院認可后,關系人原則上不應在大陸另行起訴,因為對于形成性非訟裁定,認可的效力是形成力,對于關系人來說,其權利已得到保護,已無訴的利益存在,人民法院不應再受理其另行提起的訴訟,但當事人若有新的事實自然可以另行起訴以尋求法院作出新的形成裁判。

對于具有給付內容的非訟裁定,即使經大陸法院認可后,債務人在人民法院仍可提起訴訟,以否定被認可的非訟裁定的基礎法律關系。雖然債權人已獲得臺灣地區法院的非訟裁定,但因該裁定效力有限,債權人不申請認可而依相同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給付之訴的,法院應予受理。在非訟裁定的認可程序中,債務人提出的實體方面異議,因不屬于形式審查的內容,在認可程序中應不予處理,人民法院應告知債務人可以另行提出確認債權不存在的訴訟。債務人提起確認之訴的,人民法院應中止認可程序,此時債權人可提供擔保以先予執行。債務人提起的確認之訴敗訴的,在執行程序中不得提出債權不成立的異議之訴。

四、具有給付內容的非訟裁定的執行

臺灣地區司法實踐中數量最大的非訟裁定為本票強制執行裁定和抵押物拍賣裁定,這兩類裁定均可能在大陸申請執行。如前所述,實踐中已經出現多起臺灣地區本票強制執行裁定在大陸獲得認可并執行的案例。在這些案例中,認可的對象均為本票強制執行裁定,債權人申請認可的目的在于作為執行名義申請人民法院對位于大陸的債務人或者債務人在大陸的財產予以強制執行。

在對臺灣法院本票強制執行裁定的執行問題上,需要注意到臺灣“非訟事件法”2005年修正時加強對本票人保護的立法背景:“社會上使用本票之情形甚為普遍,惟本票發票人常系經濟上之弱者,尤其于向地下錢莊舉債或分期付款買賣之場合,常發生被要求簽發超過實際債權金額之數張本票,并經執票人持各該本票聲請法院裁定準許強制執行之情形,如無停止執行之救濟方法,對發票人甚為不利”。為此,人民法院在對臺灣法院本票裁定等非訟裁定認可后為執行時,也需要加強對債務人的保護。因為大陸在人民法院的裁定類型上也沒有非訟裁定,在執行程序上沒有類似于臺灣地區債務人異議的制度,更沒有區分執行名義的性質而對其債務人異議事由作不同規定,無法在制度上解決因非訟裁定的執行而帶來的利益失衡。因此,在執行臺灣本票強制執行裁定時,應作出區別于人民法院判決的特殊制度安排。在執行過程中,如債務人認為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的事由發生,可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同時,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10條規定,另行起訴的債務人提供適當的擔保請求停止執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申請執行人提供適當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另外,臺灣地區實務上對于本票裁定為執行時,參酌本票具提示性及繳回性,執票人行使追索權時,仍需提示票據始能行使權利。持票人于本票裁定獲得大陸法院認可后,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時,也應當將本票原本交執行的人民法院為妥。

五、結論

對于臺灣地區法院所作的非訟裁定,雖應以認可為原則,但由于非訟裁定的特性,其認可程序也應建立相應的特殊規則,允許當事人另行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在認可的效力基準方面,承認地說和效力擴張說均不適宜于大陸法院對于臺灣地區法院非訟裁定的認可,應確立一個裁判在被申請地法院的效力不能比在原審地法院的效力更高的原則,采用折衷說處理對臺灣地區法院裁判的認可效力問題。目前大陸法院認可較多的非訟裁定是臺灣地區法院作出的本票強制執行裁定,這類裁定僅有執行力而無既判力,對其認可后可以作為執行依據,但不應具有既判力,債務人可以就其基礎法律關系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的訴訟?!墩J可規定》和《認可補充規定》中關于臺灣地區裁判經認可后的效力的規定并不應適用于非訟裁定,對此,可作出如下補充規定:“對于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裁定,債權人申請認可的,債務人可以另行提出確定債權不存在的訴訟,并中止認可程序。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裁定,在執行過程中,債務人認為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的事由發生,可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

注釋:

① 例如: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1)東中法民認字第1號民事裁定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作出的89年度票字第38759號民事裁定的認可;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1)泉民字第03號民事裁定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票字第901號民事裁定的認可;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甬民二認字第1號民事裁定對臺灣地區高雄地方法院2005年度票字第113號民事裁定及其補充裁定的認可;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寧民五初字第15號民事裁定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作出95年度票字第699號民事裁定的認可,等。

② 參見臺灣地區“非訟事件法”第28、36、72、127、129條。

③ 數據來源:臺灣地區“司法院”2008年司法統計年報,第9-97頁。本表事件類型僅為“非訟事件法”上規定的普通非訟事件,但家事法院處理的除外,也未包括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督促程序、公示催告、保全案件及調解書審核事件。

④ 參見臺灣地區“司法院”院字第2235號解釋。

⑤ 參見臺灣地區“最高法院”93年臺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

⑥ 參見臺灣地區“最高法院”49年臺抗字第244號判例。

⑦ 舊的《德國非訟事件法》第16a條規定:“外國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承認:一、依德國法他國無管轄權者;二、未對本案表示意見之關系人主張,開始程序之書狀未依法通知或未及時受通知致不能行使其權利者;三、該裁判不符合已為之內國裁判或有待承認之先前外國裁判,或其程序不符合先前已系屬于內國之程序者;四、承認該裁判將導致顯然違背德國法重要原則之結果者?!辈o其民事訴訟法第328條規定的“有相互保證”的承認條件要求。德國2009年9月1日實施的《家事及非訟事件法》(FamFG)第107-109條具體規定了各類外國家事裁判與非訟裁定的承認條件,與民事訴訟的裁判的承認要件有一定差別。

⑧ 參見20多年來出版的國際私法教材的相關論述,如劉振江:《國際民事訴訟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26頁;錢驊主編:《國際私法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年8月,第576頁;韓德培主編:《中國沖突法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1993年6月版,第402頁;肖允平:《國際私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版,第419頁;李雙元等:中國國際私法通論,法律出版社2007年1月第3版,第581頁;章尚錦、徐青森主編:《國際私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7月第3版,第420頁;等。

⑨ 截止到2012年3月,我國已經與26個國家簽訂的涉及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的雙邊民事司法協助條約中,均約定:締約一方法院承認或執行締約另一方法院的裁決,具有與承認或執行本國法院裁決同等效力。

⑩.《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6年第12期刊載的大連遠東房屋開發有限公司與遼寧金利房屋實業公司、遼寧澳金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終字第95號民事裁定書)裁判摘要:“當事人的起訴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該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如果當事人對該裁定不服,除依法通過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審理外,不得在以后的訴訟中主張與該生效裁定相反的內容,亦不能就同一訴訟標的重復起訴?!北砻黢g回起訴的裁定具有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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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7.58

A

1674-8557(2012)03-0030-08

2012-06-28

張自合(1974-),男,湖北襄陽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博士后。

陳 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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