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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崗實習學生勞動權益保護研究述評

2013-02-01 21:48伍飛霏
職業教育研究 2013年3期
關鍵詞:工傷保險頂崗實習生

伍飛霏

(四川信息職業技術學院 四川 廣元 628000)

由于職業教育有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的特點和需要,學生在接受教育期間就需要頂崗實習,在國家政策層面也有相關的規定。2005年,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規定:“中等職業學校在校學生最后一年要到企業等用人單位頂崗實習?!?006年,教育部《關于全面提高高等職業教育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規定:“高等職業院校要保證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時間到企業等用人單位頂崗實習?!钡捎陧攳弻嵙曋贫戎袑W生勞動權益的保護缺失,實踐中出現了工作時間長、工作報酬低、工傷賠償難等問題。職業教育界和法學界對此問題進行了諸多研究,筆者擬對這些研究進行述評。

頂崗實習是否為勞動法律關系

現有研究對于這一問題的回答直接決定了其研究思路,可以說這是研究者們最需要回答的問題。即使部分研究者沒有直接回答此問題,但在回答如何保護學生具體的勞動權益時,也將面臨此問題。

朱芬俊和王進首先對實習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指出:“如何看待學生身份、認定學生與用人單位在就業實習過程中的關系,就成為解決此類矛盾、問題的前提和關鍵?!毖芯空呤紫仁菑膶嵙曔^程中的管理主體和憲法兩個層面上提出學生和勞動者身份并存的觀點。這一觀點直接決定了研究者將實習期間的法律關系認定為勞動法律關系,其理論依據是勞動法理論?;卮鹆诉@一問題后,研究者提出了相關的保護措施。

馬國香和馬敏對這一問題的研究進行回顧,認為理論界和司法界對頂崗實習的法律關系有勞動關系說、勞務關系說、雇傭關系說三種認識。接著他們從勞動本身、現有法律法規以及憲法層面進行了分析,確定了頂崗實習屬勞動關系。

鄧廷云和張翔分析實習安全事故歸責,首先提出了頂崗實習生具有雙重身份,在安全事故歸責中具有特殊性,認為頂崗實習能夠適用勞動法,實習生應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

奚小網對高職學生頂崗實習存在的諸多問題進行了逐一分析。在分析學生意外傷害問題時,提出:“國家應完善有關政策,對職業院校學生因實習和實訓而導致的意外傷害參照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彪m沒有直接回答實習時的法律關系,但提出參照工傷保險制度。而工傷保險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也間接認可了頂崗實習學生具有勞動者的身份。

余衛明和喻潔從實習生傷害事故的法律救濟途徑分析,認為《侵權責任法》中對實習生傷害事故適用過錯責任。這意味著一旦出現傷害,實習生必須指出是實習單位的過錯所致。同時,實習生最終能否獲得賠償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而這種賠償對于實習單位和學校都是巨大的風險,嚴重影響校企合作。而現有的商業保險對于意外傷害保險中最高賠償額不高,對于傷害來講是杯水車薪。因此,研究者提出了修改現有《工傷保險條例》,將實習生納入工傷保險范圍。這就間接承認了頂崗實習屬于勞動法律關系。

另一種思路的研究

對于前述問題,做出肯定回答的研究者僅僅是對現有勞動法律的批判。因此,部分研究開始換一種思路,將學生頂崗實習期間的勞動關系定義為一種不同于現有法律的特殊勞動關系。

何小勇從比較研究的角度,對德國、法國、臺灣地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相關規定進行了研究,提出:“應借鑒境外職業培訓法律的規定,將實習職校學生視為特殊勞動者,享有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者應具有的相關權利?!辈⑻岢鰧嵙暽{入工傷保險、實習生應獲得合理勞動報酬、避免過度使用實習生、實習工作與學習的專業技術相一致、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等觀點。

黃璜從憲法的角度研究高校實習生權益保護,指出實習期實習生具有雙重身份,而法律地位尚不明確的是實習單位與學生的關系;對于尚不明確的實習生地位,他從實習生學生身份與勞動者沖突之邏輯質疑、實習生勞動主客觀、公民平等權、利益的沖突與平衡四個方面認定了實習生的勞動者地位,認為私法層面上,高校實習生具有特殊性,因此,提出了實習勞動關系,以使實習生獲得勞動報酬、保障勞動安全、及時獲得救助。

陳紅梅從“弱勢群體”的角度分析了高校實習生的困境。文章將高校實習生認定為“權利貧困”的社會弱勢群體,并依據社會和諧、實質平等、社會責任三個理論論證了對高校實習生的法律保護,檢討了高校實習生成為制度性社會弱勢群體的法律制度缺失,認為在教育法律制度上 “未建立完善的實習管理制度,實踐中對實習的管理較為混亂”、“實習屬于高校內部管理行為的性質,因此,在實習期間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學生不能對高校提起行政訴訟”、“實習大學生作為受教育者所擁有的基本權利中,沒有包括勞動權利”;在勞動法律制度上,“現行法律沒有將大學生實習勞動關系納入勞動法的調整范圍”、“從勞動法理上來看,實習大學生也不具備勞動者資格”;在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上,國務院2003年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否定了之前勞動部1996年的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61條的規定:“到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實習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發生傷亡事故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的有關待遇標準,由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給一次性待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向有關學校和企業收取保險費用?!毖芯空咂毡榕u了這一法律調整,認為不僅給受害學生帶來了賠償難的問題,同時也為企業和學校帶來了法律風險,不利于校企合作的深入開展。最后,陳紅梅指出了從實習權、勞動權、社會保障權保護高校實習生勞動權益的法律路徑選擇。

研究展望

第一,現有研究中批評了現有法律制度上的缺失,而在社會權力興起的現代社會中,具有行業自治權的行業協會應該在其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在政策層面上,2005年,國務院 《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規定:“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要在國家教育方針和政策指導下,開展本行業人才需求預測,制定教育培訓規劃,組織和指導行業職業教育與培訓工作;參與制定本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標準、職業技能鑒定和證書頒發工作;參與制定培訓機構資質標準和從業人員資格標準;參與國家對職業院校的教育教學評估和相關管理工作?!彪m沒有規定行業協會在校企合作中的作用,但政策精神是鼓勵行業協會參與校企合作。在實踐中,行業協會作為行業自治組織,在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中有行業標準制定和監督的職能。因此,對校企合作中學生勞動權益保護的標準的研究將成為熱點。

第二,研究中提出了彌補現有頂崗實習中工傷賠償制度缺失的辦法,其中,購買商業保險成為政策和研究的共識。但實踐中已經出現了賠償額少、理賠難等問題,這將成為未來研究的一個焦點問題。如何設計出針對職業教育頂崗實習中潛在的風險的保險將具有直接的實用性和商業價值,是企業和學校所期待的規避風險的重要手段。

第三,部分省市的地方法規在這方面走到了前面,研究者也進行了深入的研究,例如,對《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的研究。隨著各地相關法規的出臺,這種區域研究也將成為研究熱點。而且由于職業院校的跨省市校企合作占很大一部分,可能產生的法規沖突將會給行政部門的執法適用帶來困難,這也是研究者將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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