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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代農民工未納入保障房體系的原因研究

2013-02-15 22:33
通化師范學院學報 2013年9期
關鍵詞:保障性保障體系新生代

于 影

(安徽師范大學歷史與社會學院,安徽蕪湖241003)

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出現了三次“民工潮”,進而催生了第一、第二代農民工群體,而2010年1月31日,國務院發布的2010年中央一號文件中,首次使用了“新生代農民工”的概念,目前占農村外出務工人員近6成的新生代農民工的保障問題越來越受到政府的關注。本文以新生代農民工的住房問題為對象,分析農民工無法享受城市住房保障政策的原因,并依此提出幾點建議。

一、新生代農民工的住房現狀

(一)新生代農民工概況

了解新生代農民工的住房現狀首先要定義新生代農民工的含義,對于新生代農民工的概念,我們將新生代農民工與老一代農民工相區別,新生代農民工是指在20世紀80年代或90年代后出生的,年齡在16歲以上并在20世紀末開始外出務工的,以非農職業為主的農村勞動力。根據國家統計局2011年的統計報告顯示,在2009年對全國31個省的農民工監測調查,所有外出人員中,新生代農民工的數量超過了一半,占到58.4%,按照2009年外出從業6個月及藝術的外出人員數量為14533萬人推算,新生代農民工已達到8487萬人,這一群體中68.6%的新生代農民工來自于中西部地區,72.3%的新生代農民工在東部地區務工,而約70%是還沒有結婚的新生代農民工。

與老一代農民工相比,新生代農民工具有許多新的特點,如新生代農民工受教育時間更長,對職業的期望更高,對物質和精神生活的享受要求也更高,但在工作的持久性、對鄉土的認同度上較低,同時,其具有強大的移居城市的愿望,主要是從事第二、第三產業,從事建筑業的比例相對較低。

(二)新生代農民工的住房現狀

在現代化建設以來,農民工這一群體,為城市的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隨著新生代農民工不斷的取代老一代農民工,新生代農民工移居城市的意愿較之老一代農民工更加強烈,但其住房現狀卻未如他們所期盼的。

國家統計局在2010年對10個省開展的新生代農民工專項調查中統計了新生代農民工住房現狀,其中新生代農民工以居住在單位宿舍、與人合租住房和獨立租賃住房為主要居住形式,比例分別達到了43.9%、21.3%和15.5%,而居住在工地工棚、生產經營場所或外出地自購房分別僅有6.5%、8.2%和0.7%,其他形式的住房僅有3.8%。夫妻一起外出的新生代農民工的住房狀況與之相似,但獨立租賃住房的狀況更突出。

根據數據的顯示,新生代農民工大多居住在員工宿舍或租賃房屋,但其中大多數并沒有真正融入到城市生活中,他們被獨立在特定的區域,居住環境簡單、交往的大多是同事或老鄉等。城市的住房保障政策已給城市的低收入群體緩解了住房問題,但這一政策并沒有惠及到新生代農民工,也未能使農民工的住房條件得到改善。

二、新生代農民工未納入住房保障的原因

新生代農民工未納入城市住房保障的原因可以從個人、政策本身和國家角度出發來分析:

第一,從個人角度出發,有三個原因導致新生代農民工沒有納入住房保障體系。首先,新生代農民工的數量龐大,沒有足量的保障房提供,但其有強烈移居城市的愿望,然而其短工性、流動性的特點,又使其無法穩定在一處居住,而住房保障體系的政策要求申請者要有長期居住在一地的現實,這就使得新生代的農民工無法申請保障房;其次,城市的房價居高不下,雖然保障性住房的購入標準或租金較低,但對于收入不高的農民工,購買也是很困難;最后,新生代農民工的大多數在家鄉已有住房,或是父輩已準備在家鄉蓋房,加之個人的其他因素影響,新生代農民工申請住房保障體系也有障礙。

第二,從住房保障體系的角度出發,我國申請保障性住房的條件極其嚴格,如1999年《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中規定,廉租房是對有城鎮常住居民戶口、以相對低廉的租金向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普通住房;2007年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經適房是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的政策性住房;2010年頒布的《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指出,公租房的對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條件的地區,可將就業職工和有穩定職業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供應范圍。僅此三項規定,即可看出我國保障性住房以向城市居民提供為主,而對農民工的保障性極小并附帶有嚴格的限制條件。

第三,從國家管理角度出發,如若將我國的新生代農民工納入到住房保障的體制當中來,首先就要制定與城鎮居民不同的申請條件,同時要有單獨的人員對農民工的申請表格進行檢查,之后要對申請人的要求進行審查復核,如果出現與實際情況不相符的必須要重新申報或是嚴重的予以取消申請資格,這些都要由相對熟悉農民工工作的人員來進行,管理起來難度大、工作量也大。而我國農民工居住分散、流動性大,以上的工作是社區無法解決的,加之農民工的工作不可能抽出時間來進行申報,這就使得這項制度在申報時就出現了問題。

三、將新生代農民工納入保障性住房體制的建議

從制度層面上看,首先,要在法律的層面上,實實在在地將農民工納入體系中,保護農民工有一個平等的申請保障房的機會;其次,適度放寬對農民工申請保障房的條件,如戶籍制度的限制,居住年限的限制等;第三,在保證保障房數量的基礎上,建立多層次的保障房制度,多建設適應農民工的保障房,尤其加大公租房、廉租房的供應,建立起以公租房為主的農民工住房保障體系,來彌補農民工保障房制度缺乏的困境。

從保障性住房的資金籌集層面上看,我國的城鎮保障房建設資金大多來自財政,但對于農民工來說由于戶籍制度的限制,其建設資金的來源就要由多分面共同籌集,主要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同時加大企業、集體及個人的集資而成。

總之,想要從根本上解決我國新生代農民工的住房保障問題,最主要就是要打破我國由來已久的戶籍制度的限制,讓農民工可以與城市居民一樣享受到基本的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完善我國的住房保障體系,體現我國公平的原則,實現全社會的和諧,促進社會的穩定與健康發展。

[1] 葉志東.基于住房保障面不斷擴大背景下的農民工住房問題研究[J] .安徽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21(1):7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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