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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公益訴訟的海外經驗

2013-07-12 18:48向紫容
檢察風云 2013年8期
關鍵詞:救濟公民公益

文/向紫容

他山之石

環境公益訴訟的海外經驗

文/向紫容

美國是當今世界上公益訴訟制度最完備的國家,其環境公益訴訟無論是在立法還是司法實踐方面均有很大影響力。20世紀70年代以來,美國通過的涉及環境保護的聯邦法律,都通過“公民訴訟”條款明文規定公民的環境公益訴訟的訴訟主體資格。比如,1970年的《清潔空氣法》和1972年的《清潔水法》彌補了政府實施環境法的缺陷,放寬了對環境民事和行政起訴權的限制,在世界上首創了環境公民訴訟制度。根據“公民訴訟”制度,原則上利害關系人乃至任何人均可對違反法定或主管機關核定的污染防治義務的,包括私人企業、美國政府或其他各級政府機關在內的污染源提起民事訴訟;以環保行政機關對非屬其自由裁量范圍的行為或義務的不作為為由,對疏于行使其法定職權,執行其法定義務的環保局局長提起行政訴訟。進而,從程序法上為公益訴訟設立了訴權的程序性基礎,與具體環境法中的相關程序性規定相結合,共同構成美國一套較為完整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日本的環境公益訴訟所指的主要是環境行政公益訴訟。這種訴訟的出發點主要在于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監督和制約,是在統一的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中分別對公益訴訟制度加以規定,環境公益訴訟適用公益訴訟的統一規定,沒有就環境公益訴訟單獨立法。在日本,已經有一些判例承認日照權、眺望權、景觀權等具體的環境權。

歐洲很多國家也有相關規定。例如,法國最具特色和最有影響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是越權之訴,只要申訴人利益受到行政行為的侵害就可提起越權之訴。意大利有一種叫做團體訴訟的制度,它是被用來保障那些超個人的利益,或者能夠達到范圍很廣的利益的一種特殊制度?!度鸬洵h境保護法》第34條規定:任何根據本法對有害環境的活動提出訴訟請求的,有權向該活動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地法院提起訴訟。

同為發展中國家,印度的經驗值得中國借鑒。印度是第一個引入公益訴訟制度的國家,被認為獲得了相比美國更大的成功。印度環境公益訴訟勃興于20世紀70年代,其主要標志為印度先后制定了1974 年《水污染防控法》、1980 年《森林保育法》、1981 年《空氣污染防控法》,及1986 年制定的綜合性《環境保護法》。印度的公益訴訟制度是通過判例發展起來的。印度最高法院法官將公益訴訟概念解釋為,如果侵犯了某一個人或某一階層人的法律權利而對其造成了法律上的錯誤或損害,但該人或這一階層的人由于社會經濟地位造成的無力狀不能向法院提出法律救濟時,任何公民或社會團體都可以向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提出申請,尋求對這一階層的人遭受的法律錯誤或損害給予司法救濟。由此可以看出,印度公益訴訟制度的最典型的特征是放松了對訴訟主體資格的限制,也就是說任何個人和民間團體都有權提起公益訴訟,而不必證明其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但是,不能單獨針對個人提起公益訴訟,而只能對邦政府、中央政府和市政當局等國家機構提起公益訴訟,私人當事方可以作為共同被告加入到公益訴訟中。對于原告訴訟資格,在1970年之前,印度司法實踐在原告資格方面采用受害人原則,即只有受害人才具有原告資格。公益訴訟制度建立后,印度開始放寬原告資格規則,將公益訴訟的起訴資格賦予給了所有公民,有公共意識的相關社會團體都可以提起公益訴訟來實施弱勢群體的集體權利。印度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救濟方式主要是臨時命令。臨時命令是法院采取的臨時救濟措施,與申請人是否提出權利請求、被告是否具有主觀過錯無關,主要目的是立即、全面地排除公共危害或救濟受害人。由于環境公益訴訟的申請人可以是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個人或團體,他們不可能熟悉案件事實,

在這種情況下,審理案件的法官通常的做法是要求有關的政府機構提供詳細、全面的書面證詞。在配套制度方面,印度建立了書信管轄制度;為了解決環境公益訴訟中的專業問題,印度法院可以任命調查專員或委員會進行調查并得出最終結論。

編輯:程新友 jcfycxy@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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