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春華 林春貴
(汕頭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廣東汕頭 515041)
自國家質檢總局第113號局長令《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管理辦法》頒布施行以來,各直屬局紛紛根據總局《辦法》及《指南》研究構建以企業分類和產品風險分級為基礎、以合格評定程序為核心的“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合格評定管理體系”。關于進口工業產品的檢驗監督管理辦法也正在抓緊研究制訂,其將進一步健全完善合格評定體系。
合格評定程序主要是指直接或間接地確定商品是否滿足技術法規和標準中相關要求的活動?!吨腥A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六條明確規定,“合格評定程序包括:抽樣、檢驗和檢查;評估、驗證和合格保證;注冊、認可和批準以及各項的組合?!倍闃邮呛细裨u定活動的重要一環,直接關系著抽查驗證結果是否具有代表性和說服力。本文從構建合格評定體系工作的角度探討進出口紡織品質量符合性評價抽樣方法。
國際質量管理經歷了質量檢驗階段、統計質量管理階段和全面質量管理階段。而抽樣活動也伴隨著質量管理的發展,先后有接受方全數檢驗、抽樣檢驗,生產方全數檢查、統計技術抽樣檢查和第三方抽樣驗證等方法。為了更好地履行政府質量監督管理職責,適應生產力發展水平,檢驗檢疫抽樣標準也經歷了駐廠連續批驗收抽樣、按接收質量限檢索的逐批抽樣和獨立批質量監督抽樣三個階段。
隨著外貿業務量急劇增加和我國企業質量管理水平的不斷提升,檢驗檢疫也完成了“企業保姆”到出入境“國門衛士”的蛻變。近年來在合格評定程序的深入實踐中越來越認識到原來建立在質量接收限基礎上進出口工業產品的抽樣方案偏離了“國門衛士”的職能定位,也不適應零庫存、大通關的外貿發展形勢要求,制約了檢驗檢疫宏觀管理職能的發揮。因而,制定科學的進出口紡織品質量符合性評價抽樣方法顯得尤為重要和緊迫。
進出口紡織品質量符合性評價抽樣方法應該建立在現有抽樣標準的基礎之上。目前,國際上通用的抽樣標準主要是ISO 2859系列標準,我國權威抽樣標準是GB 2828系列標準?,F行有效的紡織品服裝專業檢驗檢疫行業抽樣標準和包含抽樣條款要求的規程標準兩百余份。其中,目前采用的SN/T 1931.2[1]和 SN/T 1932.2[2]等進出口服裝、機織物檢驗抽樣標準引用了GB/T 2828.1《計數抽樣檢驗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質量限(AQL)檢索的逐批檢驗抽樣計劃》[3],而該標準主要用于連續系列批,適用于客戶按接受質量限(AQL)逐批的驗收檢驗,而非檢驗檢疫部門作為第三方的核查抽樣檢驗。
符合性評價指通過系統性技術抽樣、檢驗、檢測評價進出口服裝的技術指標符合規定要求的程度。進出口紡織品質量符合性評價抽樣是合格評定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在企業分類和產品風險分級的大前提下日常監管的一個環節。檢驗檢疫機構要求出口方提供符合性聲明和進口方提供驗收報告,聲明其報檢的品名、數量、包裝、規格、外觀質量、內在品質、安全、衛生、反欺詐項目的符合輸往國家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要求,符合客戶、合同的要求以及檢驗檢疫的報檢要求,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而進口企業則需要提供產品驗收報告。在此基礎上,檢驗檢疫部門通過抽樣核查,對進出口商品進行質量把關。為保證抽樣程序科學規范、檢驗結果客觀公正,應該明確以下兩點:
(1)檢驗檢疫部門的抽樣檢驗不同于生產方的質量控制抽樣檢驗和接收方的質量驗收抽樣檢驗,而是法律賦予其履行質量監督管理職責的第三方質量核查抽樣檢驗[4]。明確企業是質量第一責任人,切實轉變政府職能,不應該也不可以代替雙方驗收產品質量,而是通過抽樣核查驗證報檢批產品質量水平是否達到企業聲稱質量水平。
(2)檢驗檢疫部門的抽樣檢驗是驗證抽樣檢驗,即主要是通過尋找不合格產品以否定其符合聲稱質量水平,而不是證明被檢驗報檢批為合格總體。當抽樣結果判抽檢不合格時,有很大把握認為“核查總體的實際質量水平劣于該聲稱質量水平”。當抽樣結果判定合格,認為“對此有限的樣本量,未發現核查總體的實際質量水平劣于該聲稱質量水平”。換言之,通過檢驗檢疫部門抽樣核查的報檢批并不能保證該報檢批合格[5]。
進而言之,任何抽樣檢驗方法錯判和漏判的風險都始終是存在的,抽樣核查樣本量的大小不僅取決于檢索原理,產品特征,還取決于核查方對政策的把握、對風險的權衡。
檢驗批:出口服裝按照同一合同、同一條件下加工的同一品種或一個進出口報檢批中能采用同一檢驗規程實施檢驗的為一檢驗批。
A類缺陷:主要是含有非工藝要求的縫制不良、整燙不良、沾污、破洞、規格不符等嚴重影響整體外觀及穿著性能的缺陷。
B類缺陷:主要是指含有非工藝要求的縫制不良、線頭、沾污等輕微影響整體外觀及穿著性能的缺陷。
A類不合格品:單位產品中有一個及以上A類缺陷,也可含B類缺陷。
B類不合格品:單位產品中有一個及以上B類缺陷,不含A類缺陷。
聲稱質量水平:核查總體中允許的不合格百分數或不合格品的上限值。
DQL——聲稱質量水平;
LQR——極限質量比;
N——核查總體數量;
(n;L)——抽樣方案;
n——樣本量;
L——不合格品限定數;
m——開箱數量;
M——申報總箱數;
[]——取整數。
3.2.1 品名、包裝、標記、數量的抽樣方案
需要強調的是,我們并不認為工分制是一種完美的制度。在用計時制時效率普遍較低,而在比較精準計量社員勞動的時候,又會給隊干帶來了不少工作;由于口糧分配占了大部分,少量的工分糧并不能很好地激勵社員的生產積極性;倒欠戶的連年累積給生產隊帶來沉重負擔等。我們要做的不是以此來否定歷史,而是實事求是地看待這些功過,從中吸取有益于當下進行“鄉村振興戰略”的經驗教訓。
報檢產品品名、包裝、標記(包括嘜頭)、數量和箱內品種、件數應與申報單證一致,產品標識必須符合輸往國家的強制性要求。如果輸往國家沒有強制性要求的需與報檢單證材料一致。抽樣箱數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核查抽樣箱的包裝、標記,對抽查箱內的品種、件數應全數清點,核對是否與裝箱單一致。品名、標記等項目核查時視企業聲明質量水平DQL=0,采用(n;0)抽樣方案和按品名分層抽查方法。其n值可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在1-N中選取,但不得少于報檢批的品名數量。從幫扶企業的角度出發,結合企業信譽、貿易方式(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和一般貿易等)和出證情況可適當放寬總數量的核查。因為在買方市場中生產企業往往由于出貨期限緊、違約成本高等原因而采取提前報檢,申請留關等應急措施,查驗時未全數包裝現象時有發生,檢驗檢疫并不能簡單據此認為企業不如實申報,應結合企業信譽情況綜合考量。
3.2.2 安全、衛生、反欺詐項目抽樣方案
纖維含量、pH值、甲醛、色牢度、禁用可分解芳香胺染料、五氯酚、鄰苯二甲酸鹽/酯、阻燃性能、可萃取重金屬、有機錫、兒童服裝繩帶安全、小部件拉力、附件中總鉛和汞含量等輸往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或限量的檢測項目,其抽樣核查方案,企業聲明質量水平DQL=0采用(n;0)抽樣方案和按原材料品種及顏色分層抽查方法。其n值可根據實際情況在1-N之間選取,不得少于報檢批中原料品種或色系的數量。比如報檢批中有3個品名(3個子批),現場查驗時確定3個品名的原材料品種各不同,每個品種都有紅、黃、綠3個色系,取樣時宜取3件,每一個品種取1件,3個品種取不同的顏色。
3.2.3 外觀核查抽樣方案
隨著市場個性化的要求和服裝產品功能性的演變,服裝的外觀已難以單純按照一套模式進行檢驗。再者,外觀質量是非法規性要求的檢查項目,一般消費者都能按照自己的喜好選擇服裝的款型和尺碼,因此檢驗檢疫機構可適當弱化外觀查驗。但合同或產品標識明示了服裝的外觀或型號或申請人提出外觀質量核查要求時,檢驗檢疫機構應依據合同、標識或申請人提供的工藝單進行外觀質量的核查。
外觀質量的核查主要是通過抽取一定樣品檢驗其外觀質量中不合格品個數,以便核查產品合格率是否符合聲稱質量水平。不合格品分為兩種,A類不合格品和B類不合格品。一般情況是境外品牌商規定了外觀質量接收限(大多數AQL=1.5,少數AQL=2.5)。檢驗檢疫部門核查時應以符合性聲明中聲明的DQL值為主要判定依據。一般情況下產品在報檢前已經通過了生產企業全數的外觀質量檢驗和品牌商質量驗收,因此,可適度放大漏判風險,大幅降低檢驗檢疫工作量。
聲稱質量水平可根據以下原則確定。如果報檢企業自行申報聲稱質量水平,檢驗檢疫部門應核實所申報的DQL是否具有正當性,一般不得低于接受方驗收抽樣規定的AQL值。否則,檢驗檢疫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規定聲稱質量水平。建議:樣品從數量、包裝、標識檢驗抽樣箱中按品名或款式分層抽取,方案如下:
當檢驗批量大于250件(套),企業提供了DQL=1.0/1.5/2.5(或 AQL=1.0/1.5/2.5)時,建議依據GB/T 2828.4選定對應的A類不合格品百分數DQL=1.0/1.5/2.5,采用 LQR 水平為Ⅰ的(n;L)抽樣方案;與之對應的B類不合格品百分數DQL宜選2.5/4.0/6.5,采用 LQR 水平為Ⅱ的(n;L)驗證抽樣方案,詳見表1。
表1 檢驗批量大于250件(套)時的抽樣方案
當檢驗批量大于250件(套),企業未提供DQL值,也未提供AQL值時,建議按GB/T 2828.4選定A類不合格品百分數DQL=2.5,采用LQR水平為Ⅰ的(13;1)抽樣方案;與之對應的B類不合格品百分數DQL=6.5,采用LQR水平為Ⅱ的(13;2)抽樣方案。
當檢驗批量不大于250件(套)時,依據GB/T 2828.11[6]選定抽樣方案,具體視企業提供的 DQL的情況而定。
如果企業提供了DQL值(百分數應轉化為不合格品數),當DQL<2時,建議按GB/T 2828.11選定第O檢驗水平的抽樣方案表確定樣本量,A類不合格品和B類不合格品限定數為0(L=0);當DQL≥2時,建議按GB/T 2828.11選定第Ⅰ檢驗水平的抽樣方案表確定樣本量(n),A類不合格品和B類不合格品限定數為1(L=1)。
如果企業未提供DQL值時,建議由檢驗檢疫機構統一規定,然后按GB/T 2828.11選定合適的抽樣方案。本著化繁為簡和方便現場使用的原則,建議按表2給出的方案抽取(n;L)核查樣本。
表2 檢驗批量不大于250件(套)時的抽樣方案
3.2.4 內在質量抽樣方案
紡織品服裝內在質量指標包括但不限于起毛起球、強力(頂破、撕裂、斷裂、縫子)、紕裂程度、尺寸變化率、單位面積的質量、洗后外觀以及舒適性能(透水、透氣)等交易雙方確定的產品指標。如果需要檢驗檢疫抽樣驗證時,視企業聲明質量水平DQL=0采用(n;0)抽樣方案,n只要滿足方法標準試驗量的要求即可。
3.3.1 品名、包裝、標記、數量核查不合格處理
抽查發現報檢產品的品名、包裝、標記(包括嘜頭)、數量和箱內品種、件數、產品標識與申報單證不一致,判報檢批抽樣核查不通過,企業有異議時可復驗,不可復檢。上述項目不合格應按檢驗檢疫要求和處理程序進行處理,主觀故意行為將進入行政處罰程序,非主觀故意行為,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報檢。
3.3.2 安全、衛生、反欺詐項目核查不合格處理
安全、衛生、反欺詐項目抽查結果只要一件產品一個項目不合格,即驗證結果與符合性聲明不符,則判全批抽樣核查不通過。檢驗檢疫部門應根據不合格項目具體情況進行不合格處理。
3.3.3 外觀質量核查不合格處理
外觀質量核查不通過,應責令企業重新返工,自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報檢。
3.3.4 內在質量核查不合格處理
內在質量指標任何一項與合約規定不符的,判核查不通過,不予放行。企業有異議時可復驗,亦可復檢。復查不通過時,買賣雙方需達成一致性意見后更改合同指標,當內在質量指標符合行新合同要求的方可放行。
如果是纖維含量不合格,應責成企業或代理人先按品種整理重新報檢合格的品種子批,不合格品的子批應更換標簽后重新報檢;如果是甲醛、PH值、色牢度項目不合格,應責成企業或代理人按顏色進行技術整改處理合格后重新報檢;如果是禁用可分解芳香胺染料、五氯酚、鄰苯二甲酸鹽/酯、燃燒性能項目不合格,該品種該顏色的產品不準出口;如果是服裝附件材料不合格,應責成企業或代理人更換合格的附件,否則不予放行。
本文在合格評定體系的框架下,立足現有進出口紡織品抽樣標準,結合檢驗檢疫部門監管實際,探討“品名、包裝、標記、數量”、“外觀質量”、“內在質量”和“安全、衛生、反欺詐項目”的質量符合性評價抽樣方法,希望能用于指導日常監管和報檢批核查驗證工作,有助于大通關的運行,促進外貿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1]SN/T 1931.2-2007,進出口機織物檢驗規程 第2部分:抽樣[S].
[2]SN/T 1932.2-2008,進出口服裝檢驗規程 第2部分:抽樣[S].
[3]GB/T 2828.1-2008,計數抽樣檢驗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質量限(AQL)檢索的逐批檢驗抽樣計劃[S].
[4]李俊美,余毅.國家抽樣標準的比較研究和應用[J].中國纖檢,2012,(2):48 -52.
[5]GB/T 2828.4-2008,計數抽樣檢驗程序 第4部分:聲稱質量水平的評定程序[S].
[6]GB/T 2828.11-2008,計數抽樣檢驗程序 第11部分:小總體聲稱質量水平的評定程序[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