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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讓院士頭銜成為利益滋生的溫床

2013-08-15 00:43朱巍
小康 2013年10期
關鍵詞:張曙光頭銜鐵道部

文|朱巍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網絡法研究所副所長)

當院士的產生還需要一定的“人際關系”和組織的“推薦程序”時,權力便滲入到了院士評選之中,這一鼓勵學術帶頭人的頭銜也就成了利益滋生的溫床

據媒體報道,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張曙光在受賄罪供述中曾透露,“受賄的部分錢財用于參評院士”。這暴露出我國在院士評選工作中存在制度上的問題。

首先,我國目前的“兩院院士”(對中國科學院院士和中國工程院院士的統稱)產生方式存在問題。按照《中國科學院院士章程》規定,院士增補采用“院士直接推薦”和“按照部門組織系統推薦”兩種方式??梢?,院士的產生不僅要依靠豐碩的科研成果,而且還需要一定的“人際關系”和組織的“推薦程序”。這樣一來,院士評選過程中的“推薦誰”和“誰推薦”,就有可能成為被張曙光一類“偽學者”公關的對象。

張曙光曾在2007年和2009年兩次被推薦進行院士評選,據稱最后結果僅差一票。如果按照張曙光的科研成果縱向對比的話,可能成為院士尚不夠格。但是,他作為原鐵道部的高層領導,一方面擁有“推薦”運作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具有對兩院的政治影響力。這樣一來,“推薦”張曙光已成為一種必然。試想一下,如果張曙光真的運作成功而當選院士,那么,他作為偽學者的能力真的能代表中國科研頂尖水平么?他作為受賄犯罪者的為人處事態度,將給代表最高學術權威的兩院帶來什么樣的影響呢?

因此,從1955年就開始的過于單一的推薦院士評選規則是時候該修改了。將推薦權力制度化、透明化和具體化應該作為兩院院士評選的出發點,減少在推薦中權力和人為運作的可能性,只有這樣才能在制度上避免腐敗的發生。

其次,院士評選工作還應該加強社會監督。按照《中國科學院院士章程》,在院士評選過程中的候選人相關材料、評審意見、公示結果、選舉過程,以及候選名單和初選名單都要向社會公布。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公示公開的信息往往不全面,比如,僅公開成果和影響,卻不公開成果產生的過程和參與者;僅公開候選人名單,卻不公開如何產生的過程。這就在客觀上減少了社會監督力度。

據媒體報道,張曙光參評的著作和論文大都屬于集體作品,并非其一人作為,甚至張曙光本人在這些論著中都不具有主導性地位。那么,為什么這樣一個偽學者卻可以兩次成為院士的候選人呢?答案就在于張曙光在鐵道部的特殊地位,正是權力給予了他這種合法占有他人成果的能力,正是權力給予了他組織參選團體的能力。這是一種非常危險的信號。如果任憑權力滲入到院士評選之中,那么,評選出來的不會是最具有學術影響力的人,而可能是權力影響力最大的人。

最后,兩院院士不應成為利益代言人,而應該成為學術帶頭人。學術應該轉化成生產力,而非個體利益本身。就目前我國現狀看,學術與利益往往交叉在一起,更高的學術地位代表著可以影響或控制更大的資源。正因為此,兩院院士頭銜的吸引不僅在于學術的提升,還在于利用這個頭銜可能會給個人、單位,乃至地方部門帶來特殊利益。

在張曙光第一次參選院士的過程中,時任鐵道部部長劉志軍曾講“集全系統之力,張曙光勢在必得”。這種利用權力使得“全系統”出力“勢在必得”的決心,可能并不單純是推舉張曙光一人的成敗。更多的是希望通過張曙光個人成功進入兩院院士,達到更多的部門利益。很顯然,兩院院士之爭已經演變成為部門之間的利益之爭,最后演化成權力之爭。

因此,是時候將“兩院”更加單純化一些了,搞學術,做研究、出成果理應成為院士的終極追求,中國院士獲得諾貝爾獎的比例和次數遠不及國外很多國家,究其原因可能與現行的院士評選和競爭機制有很大關系。雖然僅憑張曙光的一面之辭并不能說明院士評選確實存有貓膩,不過,“往事不可諫,來者猶可追”,希望“兩院”可以通過張曙光案積極自查,改進原有的舊制度,切實避免“賄選門”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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