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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源自阿加爾柯夫”

2013-08-15 00:49任博峰
湖北開放大學學報 2013年5期
關鍵詞:阿加合法民法

任博峰

(山東大學 法學院,山東 濟南 250100)

一、“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一說在大陸

法律行為是否應為合法行為?于中國法律而言,《民法通則》第54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敝T多學者明確將法律行為認定為合法行為。當代大陸學者對此觀點多有論及。

佟柔先生認為“法律行為僅指合法行為”,可從兩方面理解:“其一,因為民法主要是調整自主平等的主體間正常的商品經濟關系,所以合法表意行為在民法中就具有典型的意義?!?“其二,合法的表意行為之所以叫做‘法律行為’,是因為翻譯的緣故?!尚袨椤辉~,由日本人從德文的‘Rechtsgeschaeft’翻譯而來。日本人借用漢字中的‘法律’和‘行為’兩詞,將‘Rechts’和‘geshaeft’合譯為‘法律行為’。在德國的法律文化傳統中,‘法律’一詞同時含有‘公平’、‘正義’、‘合法’(自然法意義上的法)等涵義。因此,在德國的法律文化背景下,人們把合法的表意行為稱為‘法律行為’是很自然的?!?/p>

梁慧星對法律事實進行分類:法律事實分為自然事實與人的行為,人的行為下分合法行為、違法行為與其他行為,而法律行為屬于合法行為。

王利明認為“強調法律行為的合法性有一定的道理,此種觀點揭示了法律行為拘束力的部分來源,也突出了國家對法律行為的某種控制。但是以合法性作為法律行為的屬性,又在很大程度上抹煞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無法清晰地界定私法自治與國家干預之間的關系,甚至導致一些本屬可撤銷的法律行為被作為無效的法律行為”,因此既要堅持法律行為的合法性,又不能過分強調之。故王利明的觀點也認同“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

張俊浩認為:“法律行為作為法律概念,存在于法律規范層面,是作為評價生活事實層面的行為構成(或者不能構成)法律行為的標準而存在的。既然屬于規范,也就當然具備合法性——該合法性是由規范賦予的。當我們討論作為規范的法律行為時,合法性已成為前提條件?!?/p>

通過分析上述學者的觀點可以看出,“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一說在中國大陸學界有著相當的支持,是理論界的通說。

二、大陸學者的理論來源

認同“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這一觀點的學者的理論來源,通說認為是受前蘇聯學者M.M.阿加爾柯夫的影響。阿加爾柯夫教授在《蘇維埃民法中法律行為的概念》一文中就比較明確地提出一種意見,他認為“無效的法律行為”這種說法自相矛盾,因為法律行為不可能是無效的,無效的只可能是人們借以從事法律行為的那個意思表示。傳統法律行為的概念是“不科學的”,因為“法律”一詞本身就含有“合法”的意思,故應把合法的行為稱為法律行為,以無效意思表示取代無效法律行為的概念。他說,法律行為概念應當“專門用來表示那些不僅以達到一定法律后果為目的,而且也能產生這種后果的行為”,并在《蘇維埃民法中法律行為的概念》一書中批評說:“民法典中法律行為這個術語既被用來表示那些目的在于設定、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系,而且實際上又能造成這種后果的法律性質的行為,又被用來表示那些目的在于達成上述法律后果,但實際上并不產生這種后果的行為,這仍是民法典在使用術語方面的缺點?!庇写箨憣W者認為,他的觀點在蘇聯國內遭到布拉圖西、堅金、瓦西里耶夫等著名學者的抵制,前蘇聯的立法也未采納他的觀點。1964年《蘇俄民法典》第41條對法律行為定義為:“法律行為是公民和組織設定、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權利或者民事義務的行為?!钡俏覈睹穹ㄍ▌t》卻接受了阿加爾柯夫的不成熟觀點,并進行改造,所以形成了現在的觀點。

換而言之,國內有一部分學者認為,法律行為本身就包括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的觀點是對蘇聯民法錯誤的繼承,實則是受阿加爾柯夫一人之“謬論”的影響。但事實到底怎樣,有必要對“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這一說法之來源進行深入探討。

三、“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在日本與“中華民國”

日本民法學者梅謙次郎所著《日本民法要義》有云:“法律行為即以使生法律上效力為目的之一個私法的意思表示,或數個私法的意思表示之合致”,而“以反于公之秩序或善良之風俗之事項為目的所為法律行為,則為無效”。故梅謙次郎認為法律行為應合法。

在“中華民國”學界,關于法律行為是否應為合法問題也有不少探討,但多數學者支持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史尚寬在《民法總論》中,也將法律行為歸類于“合法行為”之中。胡長清早在1933年所著《中國民法總論》中,即將法律事實分為人之行為與人之行為以外之事實,并將人之行為分為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法律行為就是合法行為之一種。王伯琦在《民法總則》中將表示行為劃歸“適法行為”,而“所謂之法律行為,即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之行為”。李宜琛在《民法總則》中將法律行為劃歸“適法行為”,認為“以意思表示為必要不可缺之要素之法律要件,即所謂法律行為”,此意思表示要與法律精神相合,故法律容許其行為,并確保其效果。鄭玉波在《民法總則》中對法律事實分類時,將法律行為分為適法行為與違法行為,適法行為包含表示行為,意思表示即為表示行為,而意思表示即為“法律行為”,故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王澤鑒在《民法概要》中特別指出,“法律行為的內容必須適法、妥當”。

史尚寬先生15歲(1913年)即留學日本,由京都第三高等學校而東京帝大法律系,獲法學士學位,1922年赴德國入柏林大學研究法律,越二年轉法國巴黎大學研究政治經濟,1927年返國,其法學理論深受德日法學之影響。而胡長清先生也在1923至1926年在日本東京明治大學高等專攻科專攻刑法,故其法學思維中也有日本法學的烙印。王伯琦早年求學于東吳大學,后留學法國,故其思想受英美與法國雙重影響。李宜琛畢業于早稻田大學,受日本法學影響較大。鄭玉波畢業于日本京都帝國大學。王澤鑒就讀于臺灣大學,后留學德國海德堡大學和慕尼黑大學,師承卡爾·拉倫次教授,其學術思想也繼承了民國前輩學者和德國法學界之觀點。民國時期,國內大批學子出洋留學,將英美、德、法、日本法學思想引入中國。這些學者的著作及學術思想必然對新中國產生些許影響,故“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的觀點有來自歐美、日本及民國學者的可能。

四、“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在蘇聯

再從蘇聯法學角度分析。前文提到,中國法學界認為,“據學者考證,該定義(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來源于蘇聯學者M.M.阿加爾柯夫”。阿加爾柯夫在《蘇維埃民法中法律行為的概念》中的論述直接闡明了這一觀點,而后為中國民法學界所接納。阿加爾柯夫的上述文章發表于1946年,中國大陸學者認為他的觀點在蘇聯國內并不被接受。這一觀點是否來自于蘇聯,不能單看中國大陸學者的說法,更應依據蘇聯學者的學說加以判定。

蘇聯學者謝列布洛夫斯基著的《蘇聯民法概論》中提到:“民法對法律行為的定義沒有規定。依蘇俄民法典第二六條規定稱法律行為者指發生、變更及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而言。法律行為屬于具有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目的的合法行為”。該書參照之民法典為1922年《蘇俄民法典》,譯本之原本為蘇聯司法部法律出版局1947年出版之《蘇維埃國家與法律基礎》一書,自莫斯科俄文版第274至386頁譯出,于1951年被翻譯到中國,對國內法學理論產生影響較早。且由于其出版時間與阿加爾柯夫的《蘇維埃民法中法律行為的概念》接近,在中國出版時間甚至早于阿加爾柯夫的著作,故其觀點是否受阿加爾柯夫影響尚無從考證,亦不能排除謝列布洛夫斯基對《民法通則》中此觀點的影響。

上文中提到,大陸學者認為,蘇聯學者布拉圖西反對阿加爾柯夫的觀點,即布拉圖西認為,法律行為不僅包括合法行為。在布拉圖西(又譯布拉都西)所著《蘇維埃民法》中講到:“蘇聯民法典第二六條中規定,法律行為即是設定、變更或廢止民事法權關系的行為。行為的目的,在于表現構成、消滅或變更法權關系的愿望和意圖。任何一種法律行為都是意志的表現,或稱為意思表示。然而,遠不是任何意思表示都能產生權利和義務。意思表示,只有當它根據法律,并以法律所要求的程序表現出來時,才獲得法律上的意義?!辈祭瓐D西認為合法的意思表示才能產生法律上的效果,即達到法律行為的目的。故,布拉圖西其實也將法律行為定性為合法行為。所以這一觀點不成立。且本書譯自國立法學書籍出版局莫斯科1950年版的,由蘇聯司法部學校管理處審定的法律學校教科書,其觀點在蘇聯應有較大影響,故“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來自于阿加爾柯夫的觀點值得商榷。

蘇聯學者В.Л.格里巴諾夫和С.М.科爾涅耶夫主編的《蘇聯民法》一書中明確指出:“法律行為指的是合法行為。根據多數人的見解,合法性是法律行為的決定性特征之一。同時,也有一種見解認為,合法性只是在確定已經實施的法律行為的法律后果時才有意義,但不構成法律行為的要素。應當認為,第一種觀點更符合于法律行為的實質?!北緯g自莫斯科法律書籍出版社1979年版的由格里巴諾夫和科爾涅耶夫教授主編,莫斯科大學法律系民法教研室集體編著的民法學教科書,于1984年在中國翻譯出版。此時正是《民法通則》出臺前夕,故不能無視其對中國立法的影響。

即使到了當代俄羅斯學術界,學者大多仍認為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蘇哈諾夫在《俄羅斯民法》中談到:“只有依照法律要求實施的合法行為才能被認為是法律行為”。而且他引用阿加爾柯夫和克拉薩夫契科夫的觀點,認為“法律文獻中占主導地位的觀點是承認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

由此可見,“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這一觀點在蘇聯(及其繼承者俄羅斯)都有著廣泛的支持,故其來源于阿加爾柯夫一說并不準確,應為蘇聯學界一較為重要之學說。

五、結論

“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這一觀點,雖然在德日民法典中均未明確提及,但不能因此否認這一觀點之存在與合理性。大陸學界關于“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這一觀點來源于阿加爾柯夫”的說法并不準確,這一觀點在日本和民國學者的思想中早已有之,在蘇聯也具有相當數量的支持者。也許阿加爾柯夫對“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的論證不夠充分,甚至是錯誤的,但并不能因此認為法律行為就可以是不合法的。從日本、“中華民國”和蘇聯法學界的觀點來看,“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的觀點在學界占有重要地位,甚至成為教科書上的通說,故不能輕易否定其正確性?!睹穹ㄍ▌t》中“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這一觀點,與其說是對阿加爾柯夫錯誤觀點的繼承,倒不如說是對理論界通說的合理吸收。

[1]王伯琦. 民法總則[M]. 臺灣:正中書局,1979.

[2]佟柔. 中國民法學·民法總則[M]. 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0.

[3]張俊浩. 民法學原理[M].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4]胡長清. 中國民法總論[M].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

[5]史尚寬. 民法總論[M].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6]龍衛球. 民法總論[M]. 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

[7]王利明. 民法總則研究[M]. 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

[8]王澤鑒. 民法概要[M].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

[9]鄭玉波. 民法總則[M].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

[10]李宜琛. 民法總則[M]. 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4.

[11]梁慧星. 民法總論[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12][日]梅謙次郎. 日本民法要義·總則篇[M]. 孟森,譯. 北京:商務印書館,1922.

[13][蘇]謝列布洛夫斯基. 蘇聯民法概論[M]. 趙涵與,譯. 楊旭,校.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編輯. 北京:人民出版社,1951.

[14][蘇]斯·恩·布拉都西,等. 蘇維埃民法(上)[M]. 中國人民大學民法教研室,譯. 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54.

[15][蘇]諾維茨基. 法律行為·訴訟時效[M]. 康寶田,譯. 李光謨,校. 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56.

[16][蘇]В.Л. 格里巴諾夫,С.М.科爾涅耶夫. 蘇聯民法[M].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民法經濟法研究室,譯. 北京:法律出版社,1984.

[17][蘇]E.A.蘇哈諾夫. 俄羅斯民法(第一冊)[M]. 黃道秀,等,譯.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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